特殊群体的情感治理策略
2019-07-12洪佩邓泉洋
洪佩 邓泉洋
摘要:社区服刑人员等司法领域的工作对象往往由于过往经历而蒙受社会污名、遭受社会排斥,重建其社会身份成为针对这类特殊群体开展情感治理的核心目标。通过审视社区服刑人员在不同社会互动情境中的情感状态及对其身份建构的影响,发现他们在日常生活情境中获得的是消极的情感体验,建构的是“犯罪分子”的拒斥性身份;在社区矫正制度情境中获得的是被动的情感体验,建构的是“服刑人员”的合法性身份;在社会工作实践情境中获得的是高度的情感体验,建构的是“社区成员”的规划性身份。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消减个体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体验到的消极情感,同时提升、唤醒其积极情感是针对这类特殊群体的情感治理策略。
关键词:情感治理;身份建构;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3X(2019)03-0055-09
一、问题提出
情感是我国治理体系中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具有核心地位的元素,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探讨始终绕不开情感层面的议题。因此,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应该是综合性的,不能过于强调理性的制度和技术而忽视情感这一重要维度。尤其对于司法领域的特殊群体来说,他们通常会因曾经的违法犯罪经历而蒙受社会污名、遭受社会排斥,感到自己“不被社会所接纳”“得不到任何人的关心”,实际上有着更加强烈的情感和关怀诉求。以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尽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避免违法犯罪者完全脱离社会,从而弱化犯罪标签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但众多研究表明,社区矫正对象即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普遍面临社会歧视和社会网络排斥问题,拥有较低的社会支持水平,有些甚至还会在融人社会的过程中陷人心理健康与精神健康等方面的困境。由此可见,仅仅依靠理性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并不能有效回应社区服刑人员的情感需求,情感治理已然成為当前针对这类特殊群体开展工作需要着力破解的难题。
在情境性的互动中建构起个体与他人之间的情感联结是情感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从这一角度来看,社区服刑人员相较于监狱服刑人员会更多地参与到各种社会互动情境之中。如他们需要融人的日常生活情境,融入由于制度设计而形成的社区矫正制度情境以及社会工作实践情境。然而,以往的研究主要是从单一视角,如从社会建构论或主体性身份认知的角度对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情境中遭受污名与排斥的状况做出丰富的阐述,却鲜见从情境互动视角进行的分析,同时对该群体在社区矫正制度情境和社会工作实践情境中具体状况的分析也相对不足。目前这种研究现状显然不利于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过程进行整体认识和深刻理解,对于如何建立起他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情感联结也感到束手无策。现有研究很少谈及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问题,似乎这就是一个不言而喻或者根本不需要加以讨论的问题。但是,无论从理论层面来讲,还是就本土实践经验而言,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的重新塑造都应该成为他们完成再社会化过程的应有之义,这也是我们针对这类特殊群体开展情感治理的核心目标。
基于此,本研究聚焦身份建构问题,对10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深度访谈,探讨他们在参与日常生活、矫正制度和社会工作实践三种主要互动隋境中的情感联结状况,以及这些互动对于建构其身份的影响,从而对如何在情境性的互动中建构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的身份做出进一步的分析,以明晰针对这类群体开展情感治理的策略与机制。
二、文献综述
身份建构(construction of identitV)一直以来都是哲学、社会学、语言学、心理学等各个学科研究的热点,相关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目前有关身份建构的理论渊源主要都是来自于身份认同(identification)的研究。在社会学意义上,身份认同不仅包括个人心理过程,还反映出个人与社会、与集体的关系,是自我身份归属和社会身份认同的统一。前者指依据个人的独特素质而建构的认同,涉及的是对自己的主观评价以及将主观评价放在群体和社会环境中来寻找自身位置的过程;后者指依据社群成员资格来建构的认同,涉及的是个体从属于某个群体以及由群体身份伴随而来的在情感上与价值观上的一致认同。通过社会身份的认同与建构,人们不仅可以提高自尊,减低无常感或提高认知安全感,还可以满足归属感与个性的需要,找寻存在的意义等。
(一)“他者承认”:符号互动论视角下的身份建构议题
在社会学领域,由米德开创的符号互动理论对认同研究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影响,很多研究者都从中汲取理论资源,形成了自己的认同理论。例如,耐尔森·富特(Nelson Foote)将身份认同看成是一个通过命名(meaning)来进行的过程,并且特别强调重要他者的认可;斯特劳斯(Strauss)在其1 959年出版的《镜子与面具:关于认同的研究》一书中指出,认同必然与自己和他人对自我的重要评价相联系,是一个由自我评价(来自自我和他人的)、个人的位置和评价、个人的各种名称、经历的和对生活过程有影响的各种变化等部分组成的互动过程。20世纪60年代,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认同”逐渐成为一个综合的概念,“情境”则被引入到有关认同的研究中。在格里高利·斯通(Gregory P.Stone)为认同所下的定义中,认同被看成是个体在情境中(situated)所获得的一种意义,并且会不断变化。
国内在互动论视角下进行的身份建构经验研究,强调身份建构并非是单渠道的“自我表达”,而是一个动态的互动过程。通过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个体将自我身份的定位和对他者身份的期望赋予对方,他者则根据自身的方式做出相应的反应,随后这种反应又会加强自我对习得而来的身份和利益的定位。例如,有研究发现,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身份建构主要包括展现网络形象、获得反馈和反馈的内化等互动过程。教师的身份则普遍被认为是在教学过程中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并通过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和话语交流而建立起来的;通过这样一种互动的过程,不断丰富对“教师是谁”和“教师应该怎样行为”等问题的认识。此外,也有部分学者在探讨流动人口的身份建构问题时,开始批判性地看待以往的“制度建构”范式,转而关注从微观层面探讨在日常生活的互动过程中流动人口的身份建构。研究结果表明,外来流动人口的身份是在与本地居民的日常交往以及城市居民的话语权中被建构和符号化的。
上述研究告诉我们,个体的身份建构与其所处的社会情境具有紧密联系,是个体与情境中的他者进行互动的结果。在这些社会互动情境中,包含了特定的制度规范以及与个体进行有机互动并遵从这些制度规范的他者;制度规范的形塑和他者基于制度规范赋予个体的评判共同表征了个体的社会身份认同。并且,相较于个体自身对“我是谁”的认识而言,与之互动的他者和社会制度环境等客观因素对其身份建构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情感体验”:情感社会学中的身份建构议题
作为符号互动理论传统的研究者,谢尔登·斯特赖克(Sheldon Stryker)在米德的符号互动论和威廉-詹姆斯自我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认同理论,对身份过程固有的动力机制进行了探讨。他将每个人拥有的多重身份组织成为一个“显著层级”(salience hierarchv),并指出高层级上的身份比低层级上的身份更有可能被激活和向他人展示。这样,具有相同身份的人可能会由于这一身份在显著性层级中所处位置的差异而造成在相同情境中表现出迥然不同的行为方式。在个体的显著性层级中,具体哪一种身份占据着较高的位置,或者个体会更倾向于表现出何种身份的特征,取决于其积极情感是否被唤醒。这就涉及到斯特赖克区分的两类承诺:一种是互动承诺,反映的是与特定认同相联系的角色的数量;另一种是情感承诺,涉及的是与认同相联系的那些关系的重要性。
近年来,国内也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情感与身份认同之间的关系。李汉林等认为,社会弱势阶层之所以较难实现身份认同,主要是由于他们遭受着情感表达的“灰色地带”,面临着社会和心理的结构性紧张。王春光也指出,“妖魔化”的社会排斥和与城市隔绝的生活状态使得农村流动人口只能从内部寻找情感上的安慰和交流,嚴重影响了农民工在城市的身份认同。而李树茁等对农民工情感支持网的研究发现,情感支持网的网络规模对农民工的身份认同有着显著的影响。通过对这些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个体与他人之间的情感互动对于身份建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个体的情感体验,或他们在主观情感上是否归属于某一群体,与身份认同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例如,卢晖临等对第二代农民工的研究发现,他们比第一代农民工有着更为深刻和强烈的情感体验,由焦虑和痛苦走向愤怒和怨恨,并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通过各种针对资本的集体行动来反抗加在他们身上的“农民工”社会身份。这表明,在拥有较为消极的情感体验时,个体会采取负面甚至是极端的行动来消除社会情境所赋予的社会身份。余晓敏等和朱虹的研究则表明,打工妹期望通过消费行为所带来的情感体验建构自己的社会身份。也就是说,个体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希冀获得更高层次社会身份所带来的更为积极的情感体验。
由此可见,身份认同并不是一个静态的结构,而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并且,在进行身份建构的相关研究时,需要考虑到情感因素对身份认同的影响。因为正是由于存在不同层级的情感体验,才会导致个体在不同社会互动情境中所产生的身份认同存在差异。相比较而言,个体更愿意在能够获得积极情感体验的社会情境和他者面前呈现出积极的、符合社会期望的表现。这表明,个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中与他者进行互动时所产生的内在情感体验是个体身份建构的另一重要影响因素,是个体主观寻求归属和意义的载体。
笔者认为,无论是基于符号互动理论而展开的身份认同研究,还是有关情感与身份认同之间关系的研究,都为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建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框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两个研究范式实际上涵括了身份建构的客观维度一一他人根据某种生物学或社会事实对个体身份的建构,以及主观维度——个体对外界赋予的各种身份进行自我感知、自我体验,各有其聚焦点和侧重点。因此,本文致力于融合这两种理论视角,并运用与之相契合的“情感互动”概念来具体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在不同情境中的互动状况。而所谓“情感互动”,指的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情境中相互作用的过程,包含“个体如何认识和理解另一个人的情感体验”以及“这种认识和理解怎样对个体产生影响”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
三、日常生活情境中的消极情感互动
与拒斥性身份的建构
(一)前科歧视与社会排斥
社区服刑人员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成为一个“有前科”的人。因此,他们在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多个社会生活领域都普遍遭受着被排斥和污名化的境遇。
首先,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在劳动力市场中遭到就业歧视。顺利就业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生计所在,也是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保障。相关研究指出,失业对于犯罪具有非常大的推动力,是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那些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找到工作后,他们的重新犯罪率则很低。但是,社区服刑人员在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中却遭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限制,往往只能通过政府、社会企业提供的少量公益岗位或者进入非正式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因此,即使他们谋求到了一份工作,大多也都是低技能岗位、低工资待遇以及流动性大的职业。此外,很多用人单位都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基本的信任,将他们视为风险甚至是危害因素,这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经常因无法通过正式聘用前的人事审查或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失去良好的工作机会。
因为刚开始找工作的时候,我不小心投了一家银行嘛,然后我也进面试了、并试用了,后来也通知录用我了,他们一直也没问过我档案经历啊之类的。但是我去了之后他们又查出来了,事后查出来这个事情对我打击蛮大的,觉得事情弄得挺难看,很尴尬的。(受访对象06)
其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的困境也尤为突出。这具体表现为: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都难以得到与普通人平等的待遇,使得他们沦为社会保障体制的边缘群体;同时,社会长期以来针对“罪犯”而“隐性”设置的一系列障碍,也容易使得他们在社会保险甚至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都明显地遭到拒绝和推托。
我也不知道怎么去弄,街道说我的户口找不到,也不知道是不是还在监狱没出来,我也不清楚。我也没个工作,也没有家,怎么办呢?(低保)对我来说蛮重要的……(受访对象01)
最后,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大众、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由于更多地受到重刑主义的影响,都有可能对他们存有抵触情绪和排斥心理。而低认同的社会氛围以及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往往会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倾向于选择独来独往甚至是完全封闭的生活,更加难以融人社会。
别人指指点点吧,肯定会有!现在呢,就是这段时间我就出去比较少,总归有一点不自在的,所以就想过了这段时间再说吧。(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3)
(二)社会交往中的消极情感体验
在遭受到传统文化观念以及社会大众基于这些观念形成的评判所导致的客观社会排斥的同时,社区服刑在日常生活情境中所产生的主观情感体验,最大的困境便在于“面子”问题。尤其当处于熟人社区中时,他们非常害怕遭到他人异样的眼光和众多的非议,也害怕自己“犯事了”这件事情被他人知晓而导致自己或父母“丢脸”。在他们看来,事情一旦为人所知,便会构成个人品格上的污点,是会被他人嘲笑和责难的。
我也不想回去,因为这个事情呢,只有我的近亲知道,邻居啊、一般的亲戚啊都不知道。同时(我)也是担心父母年纪大了,别人说闲话他们心情不好……别人一提起来就是个进去过的,一辈子都是。(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7)
对我来说,最大的面子问题就是社会评价的压力。你知道进了小区,别人看了你一眼,你就会想他们会说“哦,这个就是xx的儿子哦”,“犯事了哦”,“可惜了哦”之类的。总有人说风凉话,总有人盼着你不好、看笑话。(受访社区服刑人员10)
(三)“犯罪分子”:拒斥性社会身份的建构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大众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还是将其当作“犯罪分子”来看待,对他们的态度仍然是害怕或避而远之;并将他们视为社会的对立面,从而将其恶魔化、去社会身份化。在这种被贬低和污名化的处境中,社区服刑人员只能在不同于或相反于已有社会规范的原则基础上寻得生存空间,形成一种拒斥性身份。他们面对的不仅仅是有形的物质损失,还有无形的情感流失,包括对他人的信任以及自己的自信心、开朗乐观的心态等都有可能会失去。并且,其中的情感流失相较于物质损失而言实际上是更为严重和更加难以修复的。
我现在面对别人还是会很胆怯。有一次开会,一些客户是知道我这个情况的,有些人是不知道的。那是我出事以后第一次在公众场合去见大家,我还是很紧张的,很紧张,我不知道我紧张什么,不知道去讲什么,什么样的状态去见别人,到现在还是这个样子,我不知道别人会怎么看我。(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5)
四、社区矫正制度情境中的被动情感
互动与合法性身份的建构
(一)惩罚控制与监督管理
在我国现行的四类社区矫正对象中,管制是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一,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而缓刑和假释则都是刑罚执行的制度,前者指对原判刑罚附一定条件地不予执行,后者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虽然这两种制度本身并不是行刑,但为了达到刑罚执行的真正目的,被宣告缓刑、假释的人员在考验期内还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缓刑和假释被撤销的危险。
因此,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具有一定惩罚性的,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部分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威慑犯罪行为、惩罚犯罪者的效果,使其为曾经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同时,还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从而促使他们在心理和行为等方面实现相应的转变。具体来讲,社区服刑人员所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的处罚,在2012年頒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已有了具体说明。例如,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尤其在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时,应当及时报告。并且,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行政机关报道,如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实需要离开居住地的,也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批准。
(二)制度规定中的被动情感体验
在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性和严肃性之下,司法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实际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互动目的在于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而较少涉及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情绪状态或情感体验。因此,无论是接收阶段的调查评估,矫正阶段的入矫宣告和分类、分级、分段矫正,终止阶段的安置帮教或收监执行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执行;还是外出审批、电子实时监管、集中报到面询、思想汇报、考核管理等日常监管制度的实施;抑或是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社区服务等教育矫正内容的开展,社区服刑人员从中获得的都是很低的情感能量。甚至在制度实施所营造的威严氛围中,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还会感到“低人一等”以及由于处在“被监管者”的位置而得不到人性化的对待和尊重。
像我来这边见警官啊、到矫正中心那里,那个宣告的阵仗啊,我就缩着那个样子,因为我始终觉得自己是有点自卑的,觉得他们是高的,我比较低的,所以我就一直是头比较低的样子。(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3)
因此,并非所有服刑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都是心甘情愿地接受和遵从的;很多时候,他们反而有可能由于不得不接受或者害怕违反规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选择表面上的服从,采取畏惧性的守法逻辑或抗争性的守法逻辑。这些都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行为矫正、犯罪预防、功能恢复、能力成长等方面的功能难以得到真正实现。
就是出行不自由吧,五月份的时候我回家探亲要来请假,而且还要戴电子设备,对我来说,特别抵触。(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7)
(三)“服刑人员”:合法性社会身份的建构
从本质上来讲,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兼具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的双重属性。但从具体实施情况来看,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属于刑罚执行。的性质更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也就更容易被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所接受。因此,在以监管为基础的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更多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服刑人员”身份的强调。此种由于特定制度及其意识形态介入所产生的合法性身份往往具有不可撼动的权威性,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都必须接受这一制度的支配,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中的每一项管理制度。
一开始跑过来我就和x警官发生了冲突,因为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找到报到的地点,他就说你没按时来我要给你处分的,他觉得我没有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当时出事的时候我都没有那么清楚地感受到自己不一样了,反而到了这之后,我突然觉得自己是个罪犯了,提醒了我目前我的身份是什么了。(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9)
五、社会工作实践情境中的高度情感互
动与规划性身份的建构
(一)平等尊重与帮助陪伴
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服务的主体,所坚守的是尊重、平等、接纳、倾听等专业价值理念,这些都为他们较好地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情感体验奠定了基础。而基于专业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交往互动,社会工作者所传达出的是理解、尊重社区服刑人员,并且能够与他们的情感体验达成一种同理、共情的状态。
就觉得哦,社工和民警是不一样的。首先态度就不一样吧,王老师他们说话我感觉还是很平等的。参加活动吧,就是社工老师带我们先热热身彼此认识一下,然后老师提出几个问题大家讨论讨论、发表发表意见。这种感觉就不是那种说“哎,你们矫正人员,每个月来报道一次”,然后上上大课这种。(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2)
同时,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其中与社会隔绝时间较长的假释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以及社会福利方面的公共医疗服务和廉租房享受等问题上,总会或多或少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见到社会工作者奔波于链接各种社会资源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困难。如为他们链接就业资源,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陪同他们参加应聘,协助他们申请低保等,从而为他们解决最基本的生存性问题。
我说被那家银行辞掉的时候,小刘老师给了我不少的开导,然后也为我找工作的事情操了不少心……我觉得自己非常幸运,遇到的人都是好人,他们都愿意理解我,当然他们也可以选择不理解,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6)
此外,要想获得情感的理解,不仅需要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获得关于他人情感体验的主观解释,更重要的是共同享有的和可以共同享有的情感性,这才是理解和有意义地参与另一个人的情感体验的核心部分。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过程中,除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具体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都有可能会面临生活中或情感状态上的“坎”,这些都是他人难以理解和感同身受的痛苦、无奈和不幸。而社会工作者则会陪伴他们共同面对这一道又一道的坎,直至看到生活中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明确规划。
为什么说要谢谢曹老师,就是说我掉到最低谷的时候,她能够有一种心灵上的陪伴和安慰吧。曹老师启发我之后,我才意识到,当自己摔倒的时候人会一下子懵掉,但是当你慢慢坐起来你会发现还是有一些美好的东西在身边,前面还有亮光,那个时候就会觉得至少不会愿意去倒下,或者说不会选择自暴自弃这个样子,就是我要趋光性嘛,就是往前走嘛。(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9)
(二)专业服务中的高度情感体验
在社会工作实践情境中,社会工作者通过践行专业价值理念、协助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持续的关怀与陪伴等方式,使得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切身体会到社会工作者的平等对待和尊重关怀,这对于提升他们的自我效能感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且,基于这种平等尊重的互动,社区服刑人员从中能够感受到社会工作者所做的事情都是站立在他们的角度出发,并为他们做出考虑的。因此,他们不再觉得自己是另类或者“身份特殊”的一群人,从而能够慢慢地恢复自信,这对于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在里面或者这边的区里面的民警,我感觉还是有一点说“我管着你”的那个意思。但是王老师他们还是蛮平等的,管着吧他们当然也管,是吧,但是就会觉得很平等。(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2)
那个司法所的社工吧,对我们是绝对平等的。第一次去的时候,我其实挺自卑的,我不知道人家会用什么眼光来看我,什么语气跟我说话……你要知道在中国这个语境里面,我们这样一个身份是比较特殊的。但没想到他们都是很客气的,那我自己心里会感觉到自信心会好一点,没有那么自卑了。(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1)
并且,也正是这种接纳、不评判的交往氛围深得社区服刑人员的信任,使得社会工作实践情境成为他们宣泄情绪和压力的平台,其负面情绪也能在其中得到积极正向的表达。
有的話我不能和家里人讲,因为怕她们担心,在这个环境中去说,反而是好的。(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5)
有段时间我工作上、生活上有一点,怎么说呢,会比较暴躁吧。以前不是这样的,我觉得应该是受这个事情的影响吧。参加社工的活动后,会让人想更多地表达一些,这也能让我稍微有些情绪和想法的出口吧。(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4)
(三)“社区成员”:规划性社会身份的建构
通过一系列情感互动的方式,社会工作者传达给社区服刑人员的语言、行动等信息中更多的是关于他们“社区成员”身份的信息,而非‘淝罪分子”或“服刑人员”身份的信息。这就增加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工作者的情感承诺,从而愿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馈社会工作者的辛苦付出。由此可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的介入,为社区服刑人员构建了一种新的、重新界定其社会地位的身份,即规划性的社会身份。
他们还给我们动手泡咖啡喝,泡茶泡咖啡。人家也没有摆什么架子的,蛮客气的,不管是出于女生的细腻也好客气也好,反正是让我感觉到我是真正的回归社会了。(受访社区服刑人员10)
我是能看的出来,(社工)老师们是希望我们这些刚进去的人能够忘却一些不好的事情,相对来说,我挺佩服他们每周也能坚持着比我们来得早,比我们更晚回,我能看到她们花了很多心思的,也能看出来她们很辛苦的,所以说我是尽可能地去配合和参与吧。(受访社区服刑人员08)
六、结论与讨论社区服刑人员等司法领域特殊群体的再社会化过程实际上蕴含着否定旧我与重塑新我的身份建构内涵。但在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会面临由于特殊身份或者社会舆论的误导而带来的功能性排斥以及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制度性排斥,并被贴上另类标签,身份的重新建构面临重重阻碍。本文分析了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情境、社区矫正制度情境和社会工作实践情境中的情感互动状况以及由此所建构的身份(见图1)。具体来说,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情境和社区矫正制度情境中感受到的更多是排斥和歧視,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外界给予的约束;而且,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其“犯罪分子”或“服刑人员”的身份,这无疑会加重他们自己对这些身份的在意程度,使得它们由污名化的社会身份转而内化成了自我身份,最终导致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建构起新的身份认同、顺利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提供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纯依靠理性制度开展矫正工作的不足,协助社区服刑人员建构扩大型的社会网络支持体系,同时也使得在对其进行监督控制和提供处遇服务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成为可能。在此,笔者对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服务中开展情感治理、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成员”身份建构的机制做简要总结与分析(见图2)。
首先,社会工作者的姿态唤醒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情感。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专业的价值理念和方法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互动,使得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体验到平等、尊重,因而愿意倾诉在其他社会互动情境中无法宣泄的情绪或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很好地实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情感状态的理解;同时,链接各种社会资源来帮扶、救助社区服刑人员,使得他们能够从中获得高度的情感能量,更有勇气和信心去面对各种困难;此外,无私奉献地陪伴社区服刑人员,引导他们纠正偏差认知、缓和家庭矛盾等,从而使得双方能够拥有共享的情感体验。通过这些隋感互动的方式,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反应使得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成员”的身份信息得以证实,这真实地感动了社区服刑人员并激发了他们改变的意愿,促使他们实现从最初认为社会工作者“帮不了我们什么”“只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到最后能够感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认为自己的改变离不开社工的付出,甚至愿意积极地去面对自己的过错和当前的困难之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尊严”这一积极情感也随之被唤醒,进而提升了“社区成员”这一身份在其个人显著性层级中的位置。
其次,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成员”身份展示与社会期望之间的良性循环。随着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成员”身份的承诺和对社会工作者的情感承诺得以实现,他们便更愿意从事那些符合社会期望的行为,也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各项活动之中。这不仅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成员”身份与社会期望之间的良性循环。即当他们的行为在社会规范和文化价值的参照下被判断为适当的时候,其积极情感也将产生,并进一步促进“社区成员”身份在个人显著性层级中位置的提升;反过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成员”身份的激活也会使得他们更倾向于采用与社会期望一致的方式扮演身份角色,向人们传达出“社区成员”的身份行为。
综上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是在各种社会互动情境中依据他人的评判和自身的情感体验得以重新建构的。在这个过程中,与之互动的他人对其情感体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就是说,当他们在互动情境中能够得到他人对自我身份的确认和支持时,他们就能够体验到积极情感;相反,当身份无法获得他人的确认和支持时,他们就会体验到消极情感。进一步而言,情感体验的差异则具有更加决定性的作用,关系着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真正融入社会以及完成再社会化任务的程度。就这一点来说,单一地依靠制度实施并无法全面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所面临的问题,甚至还有可能使这些问题更加恶化。即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干预,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情境中遭受的多层面社会排斥所具有的累积性特征就会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更加被排斥于主流社会之外,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与此同时,如若仅仅依靠理性制度设计上不断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十分容易引起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身份认知偏差、身份焦虑和身份困惑等身份认同问题。而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的介入则在原有理性技术治理的层面增加了情感治理的元素,不仅有效回应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情感需求,还改变了他们应对日常生活情境和社区矫正制度情境中消极或被动情感体验的方式。因此,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消减个体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体验到的消极情感,同时提升、唤醒其积极情感,或许能够成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实现从“犯罪分子”、“服刑人员”到“社区成员”身份建构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