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式研究
2019-07-12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房静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房静
在全球经济发展背景下,为了更好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在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双重引导下,开始向着混合所有制革新。在这一背景下,国内欢迎外资企业参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保护各类投资者利益,包括表决权和经营权,但也呼吁外国政府对中国企业的投资一视同仁,维护经济全球化的大势。由此,本文针对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式进行研究。
1 国企混改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性
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而言,保护其中的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而且以中小投资者权益为根本。具体必要性展现为以下几点:其一,投资者在参与国有企业投资工作时,其主要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但若是最终投资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严重的甚至无法回收原本资金,将会降低投资者的参与热情,不但会让国有企业失去投资资本,而且会失去更多的投资者。此时,国有企业将难以正常运行,且无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最终也很难达到预期发展目标。而通过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可以直接解决上述问题,还可以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其二,国企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一定要加大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的关注。尤其是在国企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家依旧处于垄断地位,此时引入更多的民间投资者参与其中,不仅可以拓展经济发展渠道,还可以提高实践发展获取的经济效益,这也要求国有企业做好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工作,并满足其提出的发展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注资,进而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革新步伐。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若是随意让大股东占据他们的利润,不但无法保障企业内部构成的稳定性,而且难以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其三,根据国家提出的法律要求,国企要在运行过程中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与大股东相比,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投资比例非常小,但两者的地位一致,大股东可以享受的权益,中小投资者也可以享用,这一现象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1]。
2 当前国企混改下投资者权益受损分析
在新时代背景下,国企混改是指让更多资本参与到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开放的竞争业务,突破传统管理形式,促使大量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一过程中,国企混改不仅可以引导中央国企资产向着证券化发展,促使我国各个区域的国企混合所有权不断优化,还可以增加国内职业经理人的数量。国企混改的提出既是为了应对现如今的社会环境,也是为了让更多国有企业在竞争越发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可以持续优化,并构建现代化公司管理形式。由此可知,国企混改是未来国企发展的重要策略。整合实践案例分析可知,国企在推广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也展现出了很多问题,影响最大的就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代表的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如投资没有信心等[2]。
现阶段,中小投资者权益出现的受损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其一,大股东在推广利润分配工作形式下,威胁了中小股东具备的权益,大股东占据的投资比例极高,股权占据份额较大,尤其是在利润分配阶段,更关注自身权益,以此忽视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例如,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已经获取了大量利润,但实际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不包含现有利润,导致最终中小投资者可以得到的分红非常少;其二,企业在发展中存在虚假行为,过于夸大企业的市值,股票价格与现实企业创造效益能力不一致等。
3 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分析
3.1 全面落实已经提出的国企改革文件
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国企改革属于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因此占据重要地位。结合党的十九大要求,国有企业在运行阶段要将已经提出的各项文件全面落实到现实工作中,具体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其一,从单项试点转变为多项革新。在整合以往改革成效的基础上,让当前在集团层面的试点向各层次子企业拓展,现阶段二级与三级子企业试点的内容,要上升到集团层面。同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双百行动”,此时就要求实践革新工作从单项试点转变为多项革新;其二,加速集团股权的多元化和混改步伐。在做好公司制革新工作后,要全面推广集团股权多元化和混改,这样不仅能让治理结构满足制衡需求,还可以让经济实体提出灵活而有效的管理机制[3];其三,加快央企集团层面和专业化战略重组。现阶段,大部分央企都包含了多个专业,亦或是一个专业由多家央企负责的现象,这并不利于在发展中提升实践效率,因此需要通过重组进行整改。需要注意的是,面对已经重组的企业,要更注重从“物理整合”到“化学反应”的过程;其四,快速解决以往发展涌现出的问题。现阶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个区域的国资监管部门加深了沟通,并可以完成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分类革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工作。
3.2 在保障权益的同时优化法律规定
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一定要结合“平等权益”进行推广,这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内容。从本质上讲,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影响的根本原因在于,“平等权益”工作原则的没有深入贯彻落实,且没有注意到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性,因此在解决问题时要先从“平等行权”入手,不但要寻找更多的法律支持,而且要求企业构建健全的企业管理机制。具体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其一,构建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机制。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其在参与国企混改中,一定要做好维权工作,如质询权利、表决权及查阅权等,以此保障自身与企业大股东拥有同等地位,并可以自主应用所有权;其二,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定。这项工作可以为中小股东投资权益保护奠定基础。现阶段,中小投资者权益在受威胁的情况下,与当前提出的法律规定有直接关系,最终导致他们难以引用法律武器进行权利保护。要想解决这项问题,国有企业要了解自身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明确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特点,并提出完善的法律规定,标注中小投资者拥有的权益,而后在实践工作中全面贯彻。若是在运行期间发现威胁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具体行为,要及时处理和通报,以此让更多群体如国企大股东、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4]。
3.3 提高国企股权的均衡性
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在参与国企混改发展工作时,要合理引用监督决策权益,这样有助于保障国企在运行过程中具备均衡性。具体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其一,推广累积投票制度,确保中小投资者权益可以降低自身受威胁的概率。现阶段,政府为国有企业大股东提供了大量优惠,而有关中小投资者的政府支持却非常少。面对这一现象,政府机构要进行重点转移,从传统意义上的大股东扶持转变为两者均衡,并全面推广累积投票制度,以此实现股权均衡发展目标。了解实践案例可知,在国企混改后中小投资者一般很难融入到监管工作中,此时只有政府机构突破传统工作形式,才能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其二,要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监督与决策的基础权利。整合实践工作可知,中小投资者的地位较为被动,若是对大股东决策提出不满,但却无法监督决策设计过程,因此必须要为中小股东提供监督与决策权,以此优化决策设计工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受累积投票机制的影响,国企可以结合网络平台落实自身权利,组织中小投资者参与网络股东大会。由于,当前网上股东大会依旧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此时就需要工作人员加大自身开发强度,预防实践工作向着形式化发展[5]。
3.4 开放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截至到2017年末,央企境外单位达到了近一万户,总体资产数额达到了7万亿元,参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有185个,国际化进程也开始稳步前进。虽然现阶段与世界一流企业相比,我国依旧存在很多问题,但通过在实践发展中加大开放合作的范围和强度,多了解和学习国际企业的优质经验,不仅可以解决以往国企运行涌现出的问题,还可以获取更多的发展机遇。因此,面对现如今竞争越发激烈的国际市场环境,央企要想向着国际化发展,要面临的风险会越来越多,此时就需要加大对监管工作的优化和革新。同时,面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审查工作而言,要严格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进行操作,决不能对某类企业严查,对某类企业放松查。当前不只国内市场在密切关注国企混改,国外企业也想要参与其中,此时要想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要明确认识到国企混改过程是开放的,虽然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且在运行中涌现出很多问题,但其开放发展的方向是坚定不移的[6]。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推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时,其展现出了系统性和复杂性,且涉及到各方主体的价值判断和切身利益,因此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面对竞争越发激烈的市场环境,要想保障国企混改工作可以有效落实,一定要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并严格按照预期规定进行操作,多了解市场变化特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实现预期设定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