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捐赠众筹的性质界定探讨
2019-07-12李子琳成梦露刘悠岚曲荣蓉刘晓鑫林彤宇王小玉李妮霏
李子琳 成梦露 刘悠岚 曲荣蓉 刘晓鑫 林彤宇 王小玉 李妮霏
指导老师:安文靖 陆伟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河北 保定 071003)
近年来,如“轻松筹”、“水滴筹”等网络众筹平台的猛速发展,有效地帮助了困难群众,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众筹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且发起具有随意性等原因,导致平台混乱,涌现出诈捐、骗捐等事件,进而引发的舆论声讨将捐赠类众筹推到了风口浪尖。为了网络公益的健康发展,平台应审核发起者与受益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与否,立法者应完善捐赠众筹的性质界定,在政府监督下降低存在信用风险,以规范其日常运营。
一、互联网众筹的含义与分类
众筹一词源于美国,指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中译为面向大众筹集资金。从本质上讲,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于众筹前加上“互联网”,即为互联网众筹,指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推广渠道,为初创企业和个人进行的盈利或非盈利活动提供财政援助的融资模式。
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根据其具体目的和内容分为:回报类众筹、债权类众筹、股权类众筹和捐赠类众筹。具体阐释如下:
回报类众筹即在项目完成后,发起人按约定返还借款。
债权类众筹指投资人将资金提供给所支持项目的发起人与之形成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达到里程碑时,由发起人按约定返还借款。
股权类众筹指投资人将资金提供给发起人以获得项目的股份作为回报。
捐赠类众筹是发起人不用向资金提供者做出任何回报,提供资金的人仅仅出于同情、献爱心或人际关系等动机投入资金[1]。
众筹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开放,门槛更低,只要资金提供者喜欢并支持该项目,发起人便可获得启动改项目的资金。其中捐赠众筹不需要反馈,其他三种众筹模式都需要一定形式的回报,于是捐赠式众筹称之为“最有人情味”的众筹[2]。
表-1 四种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对比[3]
二、捐赠类众筹的社会背景和现今发展之路
众筹初始是指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自己的项目,吸引投资者以股权或实物回报的形式进行投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众筹的发展衍生出“捐赠类众筹”。广义上说,捐赠众筹是指为公众筹集公共资金、筹集资金或其他资源;狭义上,捐赠众筹是指公益性机构或个人发起的以众筹平台为回报的公益筹资项目[4]。包括网络平台如轻松筹、水滴筹等,以及一些综合类网站如淘宝众筹、众筹网等[5]。捐赠众筹作为众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以自身独有的多样性、创新性特点成为中国一种普众的公益,发挥重要的公益力量。
互联网捐赠众筹是新生事物无可厚非,可如今相关部门对众筹的法律监管却处于缺失状态,对于捐赠众筹新事物的发展采取的是一种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策略。在缺乏相关法律监管的情况下,互联网众筹在发展过程中诈捐事件频发,有媒体实测水滴筹、爱心筹等网络筹款平台用假资料也能发起筹款,捐赠众筹欺骗事件屡屡发生,降低了公众对众筹平台的信赖,值得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三、捐赠类众筹的特征分析
(一)主体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众筹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者与集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众筹的类型而异,投资者与融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担保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6]。
(二)低成本成为亮点。基于社交网络的众筹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突出优势就是低成本:低启动成本,低营销成本,低交易成本[7]。
(三)基于社会网络的营销。众筹形式发源于网络,捐赠众筹也是在QQ和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发展,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出现,且网上资金转移技术普及的情况下才得以快速发展。
(四)通过互联网完成全过程。众筹融资过程的项目发布、信息沟通、交易执行等环节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基本不涉及线下的物理传递。
四、法院判决书探析
以上三部分为理论层面探讨互联网捐赠众筹的性质界定,本部分是司法实践对其性质的认识,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的92个判决书,发现关于互联网捐赠众筹的法律性质的判定。具体分析表明法院观点不一:
一、大多数法院观点:轻松筹是附条件赠与合同,或直接是赠与合同,款项所有权属于受赠人,但只能用于特定用途;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少数法院观点:轻松筹不属于赠与,是捐款,受赠人只是受益人,而非款项的所有权人,所以该款项如有剩余而受赠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不能继承,继承人无权继承。
五、总结
通过对司法判例观点的总结,笔者认为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的性质为赠与合同 且为目的性赠与。从合同法的规定可知赠与合同有两个基本特点:无偿性和意思表示一致性。
捐赠众筹中,捐款人是赠与人,筹款人是受赠人。捐款人通过平台无偿地向所选择的筹款人赠与一定数量的金额。在平台上发布的求助项目,本质上是筹款人向捐款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捐款人承诺,双方即达成意思一致,也即筹款人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后,投资者和筹资者依照赠与合同的规则取得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筹款人并未将筹集的善款运用于特定的目的,捐款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筹款人,其负有保证向平台和捐款人提供真实个人情况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负有将所筹集的善款运用于特定目的的义务;负有及时向平台和捐款人公示银行账户流水的义务。相应地,筹款人有向平台要求给付善款的权利;有要求平台保护其个人隐私,不进行非法使用的权利。
作为捐款人,在赠与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当筹款人和捐款人双方达成合意,赠与合同成立时,应当履行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并由平台将资金转入筹款人的账户中。
对于信息发布平台而言,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告知捐赠者其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信息是由个人发布的,并至少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求助信息发布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病例材料或者其他财产状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