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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的学科治理

2019-07-11陈金圣邹娜

高教探索 2019年6期
关键词:学科

陈金圣 邹娜

摘要:学科治理是指学科发展相关利益方对学科建设与发展重要事务进行决策的结构与过程。大学边界内的学科治理是大学学术治理的重心所在,也是大学内部学院治理的核心内容。其要旨在于在学院和大学的共治框架内确保学科学者在学科治理中的战略性利益相关者和核心治理主体地位,借助学科共同体机制实现学科基于专业权力的内行者决策,客观上构成学科良性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学科治理同学院治理既存在紧密的关联,又有实质性的分殊,二者不能简单地互相取代,而应协同展开。当前不少高校内部存在以学院治理取代学科治理的误区,最终损及学科发展。谋求学科治理的制度化,当从持续壮大学科队伍、加强学科组织化建设、夯实学科运行制度基础和着力培植学术文化等方面来寻找进路。

关键词:学科;学科治理;学院治理;实施进路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被置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总体目标的高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也实现了积极的实践推展。在高等教育领域,大学内部治理变革目前已在向纵深发展,学术治理和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治理构成相应的“重头戏”。而“双一流”建设的正式启动,更为大学学术治理与学院治理的实践探索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和有力的助推。在此语境下,遵循“基于学科,治理学院与学术”的治理逻辑,跟踪大学学术和学院治理的改革动态,探讨其中更具内核地位的学科治理命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学科治理的内涵与本质

学科的本原含义是人类智识活动所创造的知识在不断积累之后所形成的分化,即知识体系在分门别类后形成的一个个分支。自中世纪大学诞生后,大学所从事的高深知识的传递、发现和应用等工作,都是以学科的形式展开,如中世纪大学的文、法、神、医等学科。学科的演进和发展离不开学者的知识生产活动,故在学科的知识形态背后,必然存在“一个以具有正当资格的研究者为中心的研究社群”[1]。随着学科在大学里栖居下来并不断制度化,原初的学者社群日渐组织化,形成人们从事知识劳动的特定组织[2],如大学里的讲座、系科等。学科由此逐渐成为大学的基本细胞与核心内容。大学之所以为“大”,全在于栖身其中(分布于大学的“底部”),承载大学教学、研究和服务等高深知识操作活动的诸多学科的支撑。当然,尽管微观意义上的学科多容身于大学等知识生产机构,但基于学科所形成的“学者共同体”组织在边界上却并不局限于大学,而是以某种半隐形“学者社群”的形式存在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全球范围内。更重要的是,源于知识的公共产品属性及社会公共需求,尤其是知识社会的勃兴和知识规划的兴起,学科已然成为“学术同行交流的平台,以及社会对科学进行管理的框架”[3]。学科建设与发展亦由此具有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性质,进而被纳入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轨道。从社会治理的视野来看,学科治理自然可理解为,围绕着学科知识的生产、传递及应用,政府、社会、市场和大学等学科发展的诸种利益相关者通过特定的路径对其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例如,当下“双一流”建设中的“一流学科”建设举措,即可视为由政府主导、大学承接、社会参与的一项事关学科治理的重大政策行动。而鉴于微观层面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更多地发生于以大学为代表的现代知识生产组织中,这一层面的学科治理,无疑是指位于大学边界内的学科治理活动或过程。源自学科与大学的依存关系,大学学科治理天然地同大学治理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学术治理与学院治理存在紧密的联系。

学科与大学,恰如百川与大海的关系: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大学之办学目标、教育学术使命、学术竞争力与业界声望的达成,均仰赖于大学内部诸学科的教育与学术生产力的发挥,故学科建设“内生地”占据着大学办学的“龙头”地位,学科治理亦客观上构成大学内部学术治理和办学实体(学院)治理的内核。在大学治理的框架下,大学学科治理尽管并不排斥大学学科发展的诸种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基本同大学的利益相关方无异)对学科重要事务的共同治理,但因其客体更多地指向学科的基本定位、发展方向、特色凝练、优势构建、结构优化、队伍配备、资源配置、平台建设及项目开展等专业性突出的学科事务,故学科治理最核心的治理主体依然限于本学科的学术人员,治理方式则为某种行会式治理[4],因为这类人员才是学科诸种利益相关者中的战略性利益相关者,他们更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与责任约束来主导学科治理,以保证对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紧密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做出遵循学科与学术逻辑以及内行者决策原则的正确决策。学科学者对学科治理的主导,当然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对学科治理的绝对把持,因为在学科治理权责上,学科同学院①、大学之间存在着某种分权的态势:在学科的自主权内,学科拥有相当的学科事务自主决策权;在学科之外,学院和大学则分别拥有着眼于小学科群(学院所设多个相近学科构成的学科群组)和学科全局(大学所设全部学科构成的学科种群)通盘考虑的调控权。譬如,在学院存在多个相近一级学科的情况下,有关学科的基本定位、发展方向、队伍配备及资源配置等议题的决策,便不得不置于学院对其下多个学科的统筹兼顾和综合考量之下,而非完全由本学科绝对主导。在大学出于整体学科布局及学科竞争力考量的情况下,有可能对已设置的部分弱势学科进行调整甚至裁撤,此时被调整或裁撤的学科显然也难以借“学科本位主义”来对抗大学的最终决策。

以学院和大学的背景来看,学科是一种纯粹的学术组织,学科事务是最基本的学术事务,故学科治理的内在属性就是基于学科专业权力的学术治理,它主要发生于学科边界之内,通常采取学科成员集体的行会式决策方式,以保障“学者治学(科)”。但学科又是学院学科群组和大学学科种群的一部分,故其集体专业自治又须接受学院乃至大学治理的约束,此二者构成学科治理这一矛盾的两个方面,但显然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也是可将学科治理视为一种学科层面的准学术自治的内在依据,尽管它只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学科事务自治。良好的学科治理格局,应当是学科自主治理与学院治理、大学治理的有效协同:学院和大学尊重学科的专业性权力及其对学科的治理自主权,其有关学科的决策,当以学科的集体决策为讨论基础和重要参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审慎决策;而学科也当明了,大学治理框架内的学科治理绝非中世纪大学时代那种近乎绝对的“学者自治”,其专业性自治须服从于学院和大学对学科的必要规划与调控。形象一点描述,学科治理、学院治理和大学治理,应当类似于一种由内而外的三层同心圆结构,彼此呼应,協调运作,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和整体的微妙平衡。

二、学科治理和学院治理的分殊

学科栖身于大学基层的学院之内,学院则为相关学科的知识生产、传播与应用提供制度性保护。[5]在不甚严格的语境下,学院也常常被视为一种学科组织。学科和学院之间的这种紧密依存关系,极易使人模糊二者之间的分野与区隔。学科治理与学院治理之间,也同样存在这种“难分难解”的孪生关系。这种“形似”关系,不仅构成学院治理主题理论研究中的难点,而且易引发实践层面的相应误区,故有必要予以澄清和明确。

在现行大学管理体制下,学院作为按学科(群)分类设置于大学基层的办学实体,位于由学科和事业单位构成的矩阵的交汇点上[6],兼具行政与学术双重属性[7],承载大学的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多重职能;而学科作为由本学科学者构成的小型学术共同体,主要承担教学与研究等专业性任务,甚至以研究为事实上的工作重心。学院和学科在组织属性和基本功能方面的区别,决定了学院治理和学科治理必然存在多重维度的分野甚至区隔(如表1)。

学科治理和学院治理虽并存于学院的运行实践中,但二者在治理主体、治理客体、价值取向、遵循逻辑、基本职能及追求目标等多重维度上的差异却不可亦不宜模糊。学科治理尽管发生于学院和大学治理的框架内,须受此二者的约束,但其本质上仍是基于学科专业权力而展开的准学术自治,其目的是在学术民主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而形成本学科共同体的统一行动意志,促进本学科的发展以及建基于此的学科成员内价值与利益诉求的平衡。学科治理机制的独特作用,在于保障学科建设与发展所强调的学科同行自治与“最低决策原则”[8],即知名企业家任正非先生所强调的“让听得见炮声的人来决策”的原则,它力图解决的是学科这一大学教育学术“心脏”地带的权力(尤其是决策权)配置与利益平衡问题。追求的具体目标有二:一是保证以学科集体决策为基础的学科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努力达成学科的善治;二是强化教师(学者)对其学科成员的身份认同,激发其学术生产热情和学科使命担当。从学科的坐标来看学院,尽管其兼有科层结构和学科组织的双重属性,但基本定位是大学办学的实体性组织,仍然是以学科组织为底色,其治理自然也当以学术治理、学科治理为重心。亦即,学院治理是学科治理的背景,学科治理构成学院治理的内核。共治潮流下的大学治理,日益强调分权化的治理变革,其横向上在行政事务治理之外并行展开着学术治理,其纵向上则日渐强调大学管理重心的下移及由此催生的学院治理,故学科治理又可视为大学治理向纵深拓展和分化的产物,尤其是“基于学科,治理学术和学院”的治理邏辑在学科及学院层面的实践投射。

组织论者所强调的大学常处于“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通常指称的是大学因内部学科林立而呈现出的学科(学院)——大学之间的某种“松散联结”的组织状态。实际上,这种“松散联结”关系也存在于大学的运行过程,包括大学的治理过程。学科治理同学院及大学治理,即存在这种类似的“松散联结”关系:既彼此协同,又有所差别,甚至若即若离。深究开来,其根源在于学科的价值与利益诉求,既同学院和大学存在根本价值与利益诉求的一致性,又存在具体价值与利益诉求上的微妙差异。尊重学科治理与学院治理的差异,某种程度上,就是尊重学科有别于学院和大学的那些具体价值与利益诉求。学科治理的要旨也恰恰是确保学科内部基于专业权力而做出的内行决策,在同学院和大学保持根本价值与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有效表达和维护学科自身合理的具体价值与利益诉求,因而构成激发学科教育与学术生产力的内在基础与制度保障。反对简单地用学院治理取代学科治理,道理即在于此。一言以蔽之,学科治理尽管同学院治理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但二者间的关键性差异却不可忽视。忽视二者的重要差异,简单地将二者混同起来,陷入以学院治理取代学科治理的误区,无视学科治理的独特作用,削弱甚至取代学科治理的地位与作用,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会代价巨大——不可避免地损害学科的内涵建设与良性发展。

三、倡议学科治理的实践依据及价值

学科治理既是一个严肃的理论命题,又是一个现实的实践课题。提出和强调学科治理的命题,将学科治理从学院治理中予以相对剥离进行探讨,并非仅仅是追求这一新命题的理论意义,而是触发于当前学院治理实践中学科治理被严重遮蔽、被几近混同于学院治理、被纳入传统的行政化学院治理轨道而产生相应消极影响,以及“双一流”建设迫切需要推进学科治理的制度化等现实问题甚至警讯。

近年来大学内部治理变革虽在积极推进,学术治理和学院治理也已构成高校内部治理探索的“主阵地”,但关键性、实质性、突破性的治理改革进展还不够大。不仅学术治理的独立权威地位仍普遍有待加强,而且学院治理总体上还处在象征性治理阶段[9],一流学科建设所不可或缺的学科治理机制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深入考察不少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的学院治理实践,便不难发现,即便是在学校一级的学术治理中,囿于学术治理结构及过程的诸多体制性缺陷,如学术治理机构在权责定位上位阶不高、范围偏狭,在人员构成上“学官”比例过高,在机构属性上呈现行政化的异化,在议题设定及议事过程方面“人治”色彩浓厚等,导致学术治理依然未能摆脱受行政权力操控、沦为行政事务治理点缀的窘境,更遑论大学基层学院层级的学术治理了。不少地方院校迄今尚未在学院层级设置正规化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有些院校虽有设置却未规范化、常态化地运作;至于其人员构成上的“党政主导”格局,几乎是地方院校学院层面学术治理机构的某种通病。与学院层级学术治理乱象并存的是,不少地方院校在学院层级依然延续着传统的“学院—学系—专业教研室”的组织架构,在“(学)系(研究)所并立”设置的部分院校的学院,“系实所虚”的情形较为普遍,学科建设的组织依托薄弱;在学科的领导架构方面,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梯度架构有序运作的也不多见,而由(副)院长、(副)处长乃至(副)校长、党委(副)书记兼任学科带头人的情形倒不鲜见。这些情况表明,相对于学校层面的学术治理,学院层级的学术治理(常常被混杂于学院治理当中)在规范性和制度化方面更存在明显的不足:学术权力在学院重要事务决策中的参与程度不足、影响力较弱;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越界明显,而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不足;学术权力的强度和作用力没有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学院教职工对(学院)决策结果的效率和公平的满意程度较低,认为自己的利益在决策结果中体现不足。[10]至于学科治理,在不少院校领导的认知及其主导的院校治理实践中,几近为学院治理的同义语。囿于行政化治理的体制惯性及地方院校学院自主权与组织定位方面的局限,多数地方院校的学院治理仍然处于某种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决策不加区分、行政权和学术权高度重叠的混沌状态。其结果是,学科建设与发展客观上所要求的学科治理,完全被淹没于党政主导的学院治理中;学科治理所要求的内行决策和学科逻辑,完全屈服于学院领导体制下的党政决策和行政逻辑。由于学科治理被党政主导的学院治理严重挤压而无法获得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诸多重要决策无法藉由科学的学科治理来规避决策风险,导致学科建设决策出现严重偏颇,并直接影响学科建设的推进和成效。大学组织的运行实践表明,领导就是环境[11],领导就是氛围,因为领导可以决定制度和政策导向[12],这会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大学、学院和学科的制度环境与组织氛围。事实上,不少地方院校学科治理的要害问题恰恰就在于此。尤其是在学院院长甚至学校领导担任学科带头人的情形下,极易发生学科带头人的“官学一体”异化现象。学科带头人藉其行政与学术,乃至党、政、学“多权合一”的特殊身份及强势地位,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学科治理的学科本位逻辑与民主决策原则,堵塞行会式决策的学科治理运行空间,最终诱发学科决策的非组织化、学科团队的“虚置化”、学科资源配置的行政化与低效化、学科文化生态的庸俗化等一系列恶果,严重损及学科建设的公信力和实效。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近两年“双一流”建设的推进,各类高校都空前重视学科建设的“龙头”地位,位于大学底部位置的学科尤其是优势学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权和资源投入,学界也在不遗余力地倡导“双一流”建设所须关注和着力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创新,这本是加快推进学科治理制度化的难得契机,但囿于认知、体制和利益等方面的阻滞因素,在部分院校,不仅未像学界呼吁的那样出现学科治理“破茧而出”的局面,反而诱致学院层级行政权和学术权加紧“合体”,学科治理权被学院治理空前裹挟,前者“领地”被后者肆意侵蚀甚至霸占。毋庸讳言,这类以党政治理取代学科治理、以学院治理遮蔽学科治理的错误倾向,相当于为学科的教育学术生产力打造了一个致命的学术生产关系的桎梏。

大学是底部沉重的组织,大学底部的学科构成大学学术活动的“心脏”地带,处在大学学术生产活动的最前沿,如何通过优化学科层面的学术生产关系来激活这一“心脏”地带,激发学术生产前沿的教育与学术生产力,直接决定着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成效。显而易见的是,学科教育与学术生产力的发挥,不仅有赖于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经济资本等有形资源或学科要素的投入,还仰赖于相应生产关系的改革与完善,尤其是以学科治理为核心的基层学术生产关系。没有科学的学科治理这一事关学科要素投入转化效率的关键一环与制度保障,企图仅仅通过人力资本、学科经费、学术生产资料等学科要素的投入来实现基于要素驱动的学科内涵发展,来实现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即使不能断言是难以奏效的,也可基本断定是难以高效的。从这个角度看,学科治理的制度化,是完善现行学科层面学术生产关系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一流学科建设所不可或缺的核心制度保障。

四、学科治理的困顿归因与进路构想

学科与学院之间的紧密依存,学科治理与学院治理之间的难解纠葛,事实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学科治理困境和思考学科治理进路的恰当视角。从学科(治理)—学院(治理)的关系来看,学科治理从学院治理中的分化和分立,无疑是学科专业力量和学院科层结构、学者专业权力和学院党政权力之间博弈的结果。学科之于学院的地位与能量,学者群体之于学院领导管理层的力量对比,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科治理在学院治理框架内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将研究型大学内部的学科治理同地方院校内部的学科治理进行对比,这种研判和推论更容易获得事实的支撑和佐证。

一般而言,研究型大学内部存在一定数量的实力强劲的学者和学科,这些学者及其集合体——学科所掌握的专业话语权往往较为强大。同时,学者又具有对学科的忠诚度高于对院校忠诚度的特性,这意味着他们在必要时可以选择“跳槽”,来获得更加适合自身发展的大学学科生态。抛开对大学学科实力与竞争力的直接影响不论,知名学者的出走,显然具有对该校(院)学科生态“用脚投票”的深层意涵与压力效应。在大学学科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这种效应会进一步强化学者个体及群体的专业话语权。而学者个体及学科集体的这种专业权力,恰恰是研究型大学优势学科抗衡学院科层结构及行政权力的组织基础,甚至构成持续改造和优化学院组织气候的核心动能。不仅如此,相当实力的学科队伍和学科共同体,往往会同步形成良好的学术文化与传统。学术文化天然地支持的“知识即权力”[13]的学术权力逻辑,有助于巩固基于学科专业权力的学科事务自治的合法性基础,推动学科共同体的专业自治(即学科治理)的走向和进程。反观在绝大多数地方院校,有影响力的学者和学科并不多,少数学术实力相对较强的学者又早已通过“学而优则仕”的机制升迁为“学官”,基层学术组织的正规化建设滞后,学术文化又相对薄弱,这种境况通常意味着“学官”们更容易通过兼任学科带头人等方式抢占行政权与学术权“合二为一”的有利地形,进而控制甚至把持相应的学科,将学科治理置于学院治理的轨道。可见,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的学科治理要走出困境,寻找进路,就有必要遵循“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战略思维和“多头并举,综合整治”的解决思路。

1.高校应持之不懈地加强学科的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师资队伍的质量建设。学者不仅是学科的人力资本,而且是学院的组织要素。当学科聚集起一批高水平的学者队伍,并通过学科的组织化建设有效凝聚和整合其群体的专业权力之后[14],学科和学院,以及学者群体和学院科层结构之间的力量对比就会发生有利于学者和学科的显著变化,进而为学科治理的“化蛹成蝶”创造条件。学科队伍的不断壮大,学者群体专业话语权的日益加强,会通过“量变引起质变”的方式形塑学院内部专业力量和科层结构之间的力量对比,进而优化学院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促发学科治理从学院治理中的加速分化和相对独立,并构成学科治理制度化的保护性力量。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学科队伍的建设,还是以其为重要条件和基础的学科治理的开展,都必须依靠高水平的專家教授,特别是发挥伯乐型学科带头人的作用。[15]

2.在加强学科队伍建设的同时,应当加强基层学术组织及学科组织的正规化建设。“正式的组织是一种在有意识的、审慎的、有意图的人们之间的合作。”[16]这意味着基层学术与学科组织建设不仅可以强化学科成员的身份认同,而且可以实现其个体专业权力的组织化,使其个体化的专业权力形成一个整体性的合力,用以提升自身在同学院科层结构博弈中的力量效能。同研究型大学相比,不少地方院校在学院层级不仅缺乏具备一定实力的学者的集群,而且缺失正规化、建制化的学科组织体系依托。这种学科组织化建设的滞后,无疑削弱了整体实力本已相当有限的学者群体的专业权力及其行使效能。如同学科在制度化的进程中须栖身于学院获得体制化的保护一样,学者们的专业话语权只有在学科组织化的基础上,才能更加有效地实现组织化的凝聚与整合,形成塑造特定学科决策权安排(即学科治理结构)和持续优化学科事务决策过程(即学科治理过程)的权力基础。

3.适时用制度来固化学科队伍及组织建设的成果,并进推动有关学科治理的制度体系建设。大学是高度制度化的组织,制度对大学组织行为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使能作用。在推动学科治理制度化的进程中,要努力谋求学科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相互促进状态。在此实践操作中,阶段性的制度建设应构成对前期学科博弈行动成果的制度性确认和保护,并为后续进一步的制度改良或完善奠定基础。类似于任正非先生在论及华为的管理改革时所主张的“先僵化,后优化,再固化”那样,通过学科专业力量同学院科层结构博弈后获得的有利时机,及时按学科治理的逻辑建立起基本的学科治理结构,并诉诸实践,将学科治理结构先“僵化”下来,运作起来。在其后的学科治理的摸索性实践中,再结合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制度上的持续优化。在经过较长时间的持续性制度改良之后,再将行之有效的学科治理运行相关规则予以系统性的固化,形成相应的制度体系。

4.应在学科组织及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学术及学科文化建设,构建学科文化生态。在学科队伍初具规模后,应当适时加强学科成员内部的学科启蒙教育和学科专业规训,借以强化同一学科成员群体内相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专业信仰和认知图式,最终逐步形成基于特定学科文化的学术文化。从本质上说,学科治理权力是一种基于学者专业话语权的组织化权力,这种专业权力要获得学院科层结构和官僚权力的尊重与妥协,除诉诸队伍、组织与制度建设外,必须仰仗于相应的组织文化建设,从学术文化中寻找合法性确认和行动的力量。在学科文化和学术文化的建设基础上,应努力使学科成员深刻理解学科共同体的属性与价值,使学院乃至大学领导管理层领会和尊重学科共同体的自治逻辑,并在学院和大学内部形成一种尊重知识、尊重学者、尊重学科、尊重专业权力的组织气候,以夯实学科与学术文化赋予给学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让学科与学术文化成为学科治理制度化的“保护神”。

注释:

①鉴于现代大学中学院基本是按较宽学科口径的学科群来设置,国内大学中的学院也多涵盖两个及以上相邻学科,且已呈现出按学科群来设置的发展趋势,加之学院在行政化的大学治理和管理体制下已产生明显的行政化结构与倾向,笔者认为适合将其定位为栖身于其中的数个学科(或学科群)共生、发展的平台,而学科组织则宜界定为以某个具体学科(如一级学科)为边界并与之对应的严格意义上的学科组织,如传统的讲座、研究所、学系等。当然,对学科组织的这种严格界定,并非意味着对学科交叉与融合的排斥。

参考文献:

[1]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M].刘健芝,等译.三联书店,1999:20.

[2][14]宣勇,凌健.大学学科组织化建设:价值与路径[J].教育研究,2009(8):31,35.

[3]刘小强.学科还是领域:一个似是而非的争论[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1(4):77.

[4]周光礼,武建鑫.什么是世界一流学科[J].中国高教研究,2016(1):72.

[5][7][9]王建华.学院的性质及其治理[J].中国高教研究,2017(1):14,13,14.

[6][13]伯頓·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1,174.

[8]周光礼.高校内部治理创新的政策框架[J].探索与争鸣,2017(8):49.

[10]张德祥,黄福涛,等.大学治理: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M].科学出版社,2016:229-230.

[11][12]林建华.校长观点:大学的改革与未来[M].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8:26,45.

[15]黄达人,等.大学的声音[M].商务印书馆,2012:389.

[16]C·I·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59.

(责任编辑刘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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