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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树倒砸毁车辆应补偿

2019-07-10张兆利

农业知识 2019年11期
关键词:意外事件加害人孙某

文/ 张兆利

案例:农民孙某一家与村委会办公室比邻而居。前些天,他一直将新购买的家用轿车停放在自家门前。一天晚上,骤起的狂风把村委会院内的一棵老槐树刮倒,槐树倾覆后将他的轿车砸坏。事后,孙某找到村委会负责人(槐树的管理者),试图协商解决车辆损失赔偿问题未果,便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村委会补偿孙某车辆修理费1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因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 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即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孙某的停车行为没有过错;而被大风刮倒的槐树树龄约40 年左右,没有明显倒伏症状,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村委会亦无过错。大风将树刮倒并砸坏轿车是双方当事人所不愿发生而且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基于此,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运用该归责原则对本案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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