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
2019-07-09潘红
【摘 要】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在法律建设的新时期新阶段,积极深入地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不仅能够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推进,还能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建成添砖加瓦。本文浅谈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针对该转向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解读,提出合乎实际的改革方向与转向路径,为我国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的举措提出相应的理论支撑与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更加注重法律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法律意识愈发加强,这就自下而上地推动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但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中,理所当然地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积极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帮助支撑。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从建国至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走过了漫长的探索时期,在此过程中从无到有、化零为整地建设出一整套相对健全的相关法律体系,还随着时代的创新变革对法律法规进行合乎原则、情理的修改和调整,理论与实践齐头并进,取得了不俗的进展,推动了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斷前进。民事诉讼法学的三次立法和对该法律体系的不断修改订正,恰恰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学对于我国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从某些角度来讲,也为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树立了理论参考。更重要的是,我国开始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人民认识法律、了解法律、强化普罗群众面对纷争矛盾时的民事诉讼意识和能力,并在必要时刻鼓励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底层法治实践建设。除此之外,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还在不断进行着。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问题
(一)研究存在相当的局限性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进展的基础上,研究工作陷入瓶颈,发掘出了明显的弊端与阻碍,即研究方式单一传统,跟不上新时期法治的变革创新,不仅不能同步,甚至还会大幅度落后。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常常失去联系,理论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在实践当中得不到妥善的解决,这会对整体研究的汇总整理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不可避免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漏洞与缺陷,甚至在某些理论之间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这些都会对该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转向形成明显的阻碍。
(二)研究封闭,与外界失联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获取的一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想在其建设完善过程中取得进展,就应当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考量,理论指导实践,实践验证理论,二者并进地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不断完善。然而,事实情况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工作没有发挥出其应尽的作用,对于实践活动的指导并没起到预想中的正向效果,反而显得盲目而不得章法,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法律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着闭门造车的现象所造成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涵盖范围狭小,封闭性太强,缺乏开拓进取性,不具有批判能力,与外界失去联系,严重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三、现代化研究转向的举措
(一)转变研究方式,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
传统的、单一的研究方式已经不适用于当前飞速变革的现代社会,任何落后于实践的理论都毫无意义,甚至还会拖慢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脚步。因此,考虑到时代发展的客观现象与特点,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应当跟上时代发展进程,在保证研究路线科学、全面、合理的同时,也要保证内容丰富、涵盖广泛,不可单线操作走上偏执的迷途,要以开创多元化的思想研究道路为目标,摒弃陈旧僵腐的思想桎梏,提高研究水平、增强研究效率,系统化地规划、拓展研究内容,综合借鉴多种学说的背景理论,更新调整与时代相适应的研究方法,开放性与多样化并包地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正向发展。
(二)实现认识论的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对于任何事物的研究都离不开方法论的帮助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必须在科学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完成。研究者应当遵循程序哲学观念的指导,在我国近代哲学“程序工具主义”和社会主义阶段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的基础上,树立起积极正面的思想观念,基于现实对传统法学进行更新和优化解读,形成新时期的现代化认识论,不断调整两种学说的思想影响比重,不囿于理论,针对我国真实国情对民事诉讼法学提出更加创新深入的理解。
(三)确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
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没有改变,在大势所趋的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学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交流和碰撞。但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基于其本国国情所发展演变而来,因此我们应当坚守本心,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响应国家的现代化号召,跟随时代发展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进行不断的完善调整,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而不断奋斗。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具有着不可或缺和不可逆转的重要意义。因此,研究者必须重视现代化转向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多元化、多角度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内涵,形成正确的认识观和方法论,努力建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该项法律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共同发展,在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前提下,全面推进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伟大进程。
参考文献
[1]李邵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浅谈[J].法制与社会,2018(25):4-5+25.
[2]段亚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19,39(09):51-52.
作者简介:
潘红(1992-12)性别:女 籍贯:福建沙县,民族:汉,学历:本科,硕士在读(同等学力)职称:无,单位(或学校):沙县司法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全国73班)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