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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有利有弊

2019-07-08

澳门月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內地特區服刑

早在2005年5月,港澳兩個特區已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而令在澳服刑的港人、在港服刑的澳人可“回原居地服刑”。可否分享這機制所逹成的成效如何?針對現時在澳服刑的囚犯以非本地囚犯多逹四成以上的比例,是否建議針對香港地區以外的部分國家/地區,如中國內地、台灣等的囚犯,也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的機制?若成功推此機制對各方而言又各有何利弊?

澳門懲教管理局程況明局長提到,澳門特區政府與葡萄牙政府於1999年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自1999年12月20日回歸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移返葡萄牙服刑的被判刑人共有5人。

此外,澳門特區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於2005年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自2005年12月1日協議生效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移返香港服刑的被判刑人共有82人。

截至2019年4月30日,路環監獄在囚人數共1,529人,各地在囚人數(按身份證明文件發出地分類計算)如下:澳門428人、內地726人、香港188人、台灣地區4人、外國183人。

澳門特區政府亦已與蒙古國及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簽署了協議,現正等待相關內部程序完成,便可落實執行。

早前,經行政法務司統籌,並成立區際司法協助工作小組與內地司法部門進行了溝通和交流,探討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合作的相關事宜。

倘若澳門特區政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署有關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或安排,在囚人便可根據其意願作出申請返回原居地服刑,在沒有文化差異的環境下,將有助其盡快適應生活,以正面態度積極改過自新。同時,家人可以定期進行探視,為在囚人帶來的鼓勵和支持,強化其積極改過重新回歸社會的信心與動力。此外,透過當地機關實施的重返社會措施,在囚人將來會更容易重新融入社會。

然而,在新監獄落成前,短期內不排除會增加現時路環監獄的收容壓力。

澳門社會民生促進會陳溥森會長認為,澳門和香港多年前已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這兩地之間共性很多,較容易處理,如氣候、語言、飲食、習俗相同,有利在囚人士適應,也有利家屬探望。本月和葡萄牙亦簽署了移交逃犯條例,社會上是樂見其成且持正面肯定的態度的。不過,我認為,坊間所提議的澳門和中國內地也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在現階段實行是比較困難的,當中,最大的障礙是涉及到兩地不同的法律體系、不同的罪行界定和量刑標準,更違背屬地懲處的原則,而且把在囚人士的包袱推給內地管教也不公平,況且涉及到警務人員、武器、械具、人犯押解穿梭兩地的法律問題。另外,還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兩地監獄條件不同,從軟件硬件來看,如居住環境、飲食標準、勞動強度等等為囚犯所提供的條件都有很大的差別,澳門監獄相對較內地監獄優越。此外,在人力資源土地資源方面,內地監獄較澳門監獄更為緊張。二是,兩地監獄各自的懲戒措施不同,澳門監獄注重協助囚犯重返社會融入社會,設有專業證書課程、學校課程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甚至協助在囚人士修讀大專課程等等。澳門監獄對在囚人士的監管較注重對囚犯的人權保障。

我認為,現階段不是落實澳門和內地移交囚犯回原居地服刑的時機,與其探討這個不可能的議題,倒不如考慮澳門本身如何努力著手從源頭做好治安防治工作更實際些,這就要求當局和社會合力,從群防群治著手,減少罪案,最終減輕本澳監獄的壓力,也相應減少社會付出的原本不必支出成本。

澳門城區發展促進會陳德勝理事長認為,若澳門和中國內地、臺灣等地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是對各方有利的,一來,給囚犯一個返回原地服刑的選擇;二來,減少澳門政府對監獄的成本;三來,囚犯在自己熟悉的地方改造自新是最好的方式。

大律師麥興業表示,5月中旬,澳門特區政府和葡萄牙簽署協定《移交逃犯協定》,有助兩地在在移交逃犯領域的相互合作以及加強打擊犯罪等。在2005年港澳兩個特區已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而令在澳服刑的港人、在港服刑的澳人可“回原居地服刑”,對在囚人士及其家屬都是好事,值得肯定。

針對社會上有針對內地囚犯比例高企,而建議特區政府和內地、台灣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我認為有可行性。澳門與內地或台灣等地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可借鑑港澳兩個特區之間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但具體問題因地區而異,比如內地和澳門屬一國之內的不同地區,簽訂條件不會太複雜,而對台灣地區來講,則有更多政治因素要考慮。

若講各有何利弊,對特區而言,可舒緩特區政府監獄的壓力,減少公共財政的支出,而且,無形中對來澳不法份子起到一個震懾作用。與此同時,為服刑人員家屬提供便利,節省了他們往返會見的人力、財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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