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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2019-07-08王思予

大经贸 2019年3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摘 要】 针对民间借贷渠道不断增加、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况,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当不断增强风险预测能力,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同时国家也应能够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进行防控。设立职能机关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主体、内容、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管,鼓励行业建立行业协会或类似机构,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辅助国家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推动民间借贷整体健康发展。亦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广使用规范性民间借贷合同模板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稳定社会秩序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合同 风险

社会的发展带动经济的发展,开放的市场经济带来更多新型的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等等关键性因素都跟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变化和变化,立法的滞后性和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制约着审判机构对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裁判,要以此为契机,更加深入的研究民间借贷合同法律风险问题,更加大胆创新地摸索风险防控机制,才能够以更坚定的法治理念、更统一的裁判标准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让法律跟上经济、科技发展的步伐,为广大人民群众保驾护航。

一、完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制度

现阶段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欠缺在逻辑上有所欠缺,广泛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没能形成自己的体系,协调性差,不能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导致了法律风险的产生。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法条本身,而在在于实践中的运用,民间借贷立法应该以审判工作中的实用性作为目的,关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给出明确的裁判标准。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较散、较少,但是在实际生活、生产中发生的民间借贷却十分复杂,虽然能够明确民间借贷应遵循的主要规则,但是在案件当中除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外,往往还涉及担保、违约金、利息等与借贷相关的诸多问题,导致散见于各处的法律法规不能妥善适用。面对审判标准不明的情况,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免面临难题,影响审判效率,同时又因为每位法官不尽相同的审判思路,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也对民间借贷审判带来不利影响。

虽然2015年9月施行的《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中对企业间可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给予了确定,但是与民间借贷类似的资金流通的方式还有很多,为避免民间借贷合同成为其他不良目的的掩护,对于企业间的民间借貸合同的法律规制不能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合同一样“简单”,而应该从法律上对形式和内容进行规制。企业间资金的流转往来形式繁多,流转的目的和流转方式也不尽相同,要在立法上将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与联营、金融业务等情况进行明确的区分,不能模棱两可。

二、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央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提前预防,更多发生在不法行为被曝光后,进行事后的检查和监督。为了健全系统的监管机制,应该将民间借贷市场准入资格、日常运行及退出的相关制度等关键性内容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相做好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确定对民间借贷主体监管的具体内容时,不仅仅是划定大范围,而是要根据各个主体在各个阶段的不同情况将监管的权利分配给监管主体,即地方银监会。其一,应该将审批的权利赋予地方银监会,使其加强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对于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主体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不适格主体任意的进出民间借贷市场而引起地方社会经济的波动,从预防上下功夫。对于民间借贷行业自治组织,银监会也应该发挥作用,对其尽到监管义务,把握行业方向。民间借贷行业自治组织可以通过制定行业章程等方式规范行业内主体的行为。其二,地方银监会在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中的监管内容应当包括对借贷活动的登记和备案、行业信息的动态、依法惩治违规主体的情况等。同时民间借贷行业自治组织可以采取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打分评级等方式来评定借贷主体的信誉好坏,对评定等级差的主体进行定期清理,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也可以根据规定、章程的条款接受相关投诉来解决民间借贷中发生的纠纷或为民间借贷主体提供法律援助。其三,地方银监会应当对退出活动进行监管,民间借贷主体退出借贷市场应当经过规范的程序,在此期间。地方银监会可以采取派遣清算专家参与相关程序或审核相关材料的方式参与其中,并在清算后依法对借贷主体的资格凭证予以注销。

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现阶段,我国社会中已经在很多领域建立了信用体系,例如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中受到限制,其子女亲属在考学、工作中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传导压力,使其履行给付义务,配合执行工作。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托中国执行信息公开、银行征信系统等整合社会信用体系,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纳入其中,统一端口,简便流程,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信用值进行参考,对信用值过低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限制资金流通上限,减少其影响正常金融体系的可能性。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多样,内容不一,甚至有口头合同、电文合同,使用不同的形式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但事实证明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更能够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有助于借款人和贷款人更快速、更全面地确定借款金额、交付方式、还款时间、借贷利率、担保情况等等可以涉及到的关键点。故而,为减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产生,应设计针对不同主体的规范性民间借贷合同样板,通过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通过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社区村委会等多渠道多角度对社会进行民间借贷合同规范化的普及。鼓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签订合同时以规范性民间借贷合同为例,确定双方约定的事项,提醒双方全面考虑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效减少重要内容遗漏的情况,为后双方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提供更详细的指引,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作者简介:王思予(1992),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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