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关于环境监管的问题探析
2019-07-08翟嘉婕李业旗
翟嘉婕 李业旗
【摘 要】 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从而致使对环境的破坏超出了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同时环境恶化趋势也成为了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存的制约因素。这些外部性问题不能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因此,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监管责任。目前吉林省在环境监管中存在诸多问题:环境监管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各行其政、环境监管政策难以贯彻落实、环境监管难度大等。本文在分析吉林省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基础上,借鑒他人先进经验,提出了解决吉林省环境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 吉林省政府 环境监管 监管对策
目前,吉林省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环境破坏严重,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的监管问题迫在眉睫。
一、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现状
自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计划以来,吉林省经济得到了一些发展,但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环境污染日益加重,环境质量日益下降。2018年5月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吉林省政府做出了积极回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目前的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的监管还存在问题。吉林省对环境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两个维度,纵向上,按照等级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管。横向上,指吉林省政府各环境监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监管,但在对吉林省环境监管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并未将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吉林省政府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
1.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吉林省政府在对环境监管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只能依据大体的法律框架进行监管,监管的力度难以把握。吉林省政府现有的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几乎面面俱到,但真正具体落实到每一条法规中,通常约束、规定的是“面”而不是“点”。
2.吉林省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各行其政,监管权受限
吉林省政府各部门从自身角度出发,各行其政,使环境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联动性。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但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缺少各部门之间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
3.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政策得不到真正贯彻落实
目前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的监管,主要是依据由上至下传达的监管政策或法律条例。但在传达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监管人员对监管政策理解不同,监管行为出现偏差经常出现监管信息失真、监管政策执行走样、监管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4.监管难度大
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过程中,对环境监测的精准度、科学度要求更高。但目前吉林省对环境监管的技术水平落后,配置数量不足,吉林省环境监管人员素质整体偏低,监管人才结构不合理,人才资源不足,加大了政府部门环境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吉林省政府环境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法律不够细致和完善
随着吉林省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更严重,种类也更多样,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吉林省政府需要足够的时间细化和推敲。目前政府的监管人员在监管法律的制定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法律条令的缺失和滞后导致了吉林省政府在对环境监管的过程中无法可依。
2.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机制不健全
首先,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问责机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没有针对环境监管权限而设置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这导致无法达到对监管工作问责的统一,在监管工作中一旦发生问题,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的依据和问责的程度都没有量化的依据和标准。
其次,政府对环境监管的绩效评估机制不合理。目前吉林省政府对公务员绩效评估多侧重于经济指标,并未将对环境监管的绩效考核指标纳入到绩效评估机制中,尚未规定政府对环境监管的绩效评估配套方案和具体的流程。
最后,吉林省政府内部缺乏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吉林省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部门利益化,使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信息孤岛,无法发挥整体优势,碎片化的信息链条使监管数据和信息散落在政府各部门之间,造成部门利益化,“信息垄断化”。
3.吉林省政府监管人员未形成正确的监管观念
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工作懈怠,对监管工作态度不端正“懒政”“怠政”“不作为”,甚至会出现贪污腐败、钱权交易、设租创租的现象,监管人员擅自使用自由裁量权,使相关的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
4.缺乏专业化的监管人员、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
首先,目前吉林省政府公务员大多只具备公共基础知识和基本的业务能力,但在对环境的监管上缺乏专业的、系统的监管知识和体系框架。同时也没有做到积极引进外部专业的监管人员,导致环境监管主体本身水平就不高。
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对环境的监测工作还是交给部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来完成,最终由政府通过官网进行结果公示,不注重专业化监管设备、技术的引进。
最后,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手段单一。主要采用“以罚代管”的监管方式。政府毫无创新的监管手段、行政处罚不严厉、处罚上限低、惩治力度不够,监管工作治标不治本。
三、吉林省政府解决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一)完善吉林省政府环境监管的法律法规
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吉林省政府必须因地制宜,完善对环境的监管体系,对目前法律的空白加以补充,通过专家及相关监管人员共同商讨,对监管数据进行分析和整合,明文规定监管的依据和尺度,避免在监管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制度
一是要完善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主体,保证问责主体多元化。要明确吉林省政府监管人员的权力范围、问责方式、问责范围、问责途径等,不断完善环境损坏终身负责制度。
二是健全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绩效评估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环境利益等同甚至高于经济利益。明确评估指标,关键在于公民和对环境监管工作是否满意,要以量化的方式来确定公众的满意度,以此作为标准进行政府工作人员对环境监管的绩效考评。
三是健全信息开放共享制度。要保证政府内部对环境监管信息和数据能够得到及时利用和挖掘,多方主体也要充分参与进来,利用先进的技术、经验和理念,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三)通过各种方式保证监管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一方面,吉林省政府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提升政府监管人员的政治素养,要使监管人员能做到在利益面前通过考验,拒绝诱惑,在监管过程中充分认识到监管工作对公民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加大对公务员的惩罚力度,要让监管人员认识到惩罚远高于“灰色收入”。
另一方面,要促进吉林省政府监管人员观念的转变,牢记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政府机构内部不再仅仅以经济指标作为提升的标准,将环境指标引入到日常工作的评价体系中。
(四)强化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力量
首先,在选拔和任用监管人员时,就应该将监管职位需要的专业化能力体现到考试过程中,注重实际的监管能力,着重考察公务员实际的业务能力,能够使其做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
其次,要推进吉林省政府监管技术的建设,引进先进的监管设备。目前,四川省在环境监管的技术和设备上相对较为先进,主要运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卫星遥感、無人机、等多种方式等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确认环境监控数据。
最后,吉林省政府要完善监管方式,除“以罚代管”这种监管方式外,可采用网络技术手段对环境进行监管,在省内建立在线监控系统并与政府监管设备联网,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实时监管。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会随之发生变化,政府作为环境监管的主体,为解决环境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健全吉林省政府环境监管的法律法规;通过教育、改变沟通方式等各种途径保证监管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完善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监管的各项制度;通过人才的培养、技术的引进强化吉林省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力量,努力为公众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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