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历程及重要意义
2019-07-08魏彩霞
魏彩霞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到科学发展观的升华,再到十八大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的过程,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逐渐走向成熟完善。实践表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改革开放;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历程;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6-0001-0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从最初的萌芽觉醒、逐步成长、丰富发展,一代代继承创新,最终形成了趋于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做一个简要的回顾,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历程
(一)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法律轨道——起步阶段(1978—1992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及思想意识的局限性,人们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经济发展方式也是简单粗放甚至粗暴的,很快出现了许多生态和环境问题,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逐渐意识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认识到经济发展必须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基础,必须维持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邓小平指出:“经济发展是关键,但经济发展不是不惜代價的发展,要从辩证的角度看待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冲突,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生态和民生的协调发展。”[1]1981年12月13日,我国的第一个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文件《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把每年的3月12日确定为我国的“植树节”。1978 年 3 月对我国宪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第一次写进了宪法,这充分显示了我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始步入法制轨道。
此后,我国步入了用法制来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新时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等等。到1992年,国家规定的各项环境标准共300多项,为我国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确保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发展阶段(1992—2002年)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在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21世纪的主题得到肯定。从此,可持续发展被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提了出来,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经济发展方式。在此国际背景下,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面对国内生态环境问题日积月累,自然资源越来越紧张,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形势,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实施是我国这一阶段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1997年可持续发展战略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可持续发展地位进一步提高,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这一时期,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如《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等等,特别是在《刑法》中增加“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刑法是我国处罚最严厉的法律,具有极大的威慑力,更有利于我国的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我国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方面使我国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生态文明制度更进一步得到了丰富发展。
(三)提出科学发展观——完善阶段(2002—2012年)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吸收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智慧,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并将生态问题上升到人类文明的高度,被列入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既是对我国多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认识成果的总结,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更进一步的发展,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建设思想的逐步完善。
这一时期,我国又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节约能源法》(2007年)、《水污染强制法》(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等许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
(四)建设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成熟阶段(2012年至今)
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且第一次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这意味着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从注重思想理论建设发展到注重制度建设,标志着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走向成熟。
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制度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并致力于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的生态修复制度。”[2]重点强调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并且生态环境保护从源头、过程到事后追责都形成一整套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制度框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3]重点强调生态文明制度的严格性,也表明了我党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这样有系统的生态法律制度,并严格执法,保证法律制度落实到位。由此可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设,强调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系统的完整严密性以及执法的严格性,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更进一步走向成熟。
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我国发展道路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从理论价值上来看,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从现实价值来看,对于破解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危机,实现美丽中国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文明是在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文明形态,其主要内容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即要求人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自觉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人对自然界要有敬畏之心,要对自然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也有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论述,蕴含着生态文明思想。首先,人是自然界的产物。马克思指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4]其次,人必须尊重自然规律。自然界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人类可以通过社会实践改造自然,但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以认识和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如果人不尊重自然规律,自以为征服了自然界,迟早会受到自然界的惩罚。“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5]因此,尊重和爱护自然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同时,与时俱进,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把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从最初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到科学发展观的升华,再到十八大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的过程,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逐渐走向成熟完善。中国共产党以极大的理论勇气和开拓进取的实践精神,通过继承与创新,提出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通过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来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
(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破解我国生态危机的重要途径
任何思想都不是空穴来风,都有其产生的特定时代背景。每一个阶段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生态环境问题下产生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思想观念的局限性,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我国经济增长主要是通过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方式取得的,使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虽然短时期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生态环境问题,如同杀鸡取卵,缘木求鱼,最后得不偿失,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比如,由于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我国的很多草原、森林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森林消失,土壤沙化,很多物种灭绝。严重的水污染导致很多城市水荒,全球变暖使海平面升高,陆地面积逐渐缩小。由于人们不注意自然资源的节约,使我国有限的资源过度耗费,资源匮乏直到枯竭,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高耗能生产,每到秋冬季节,全面大面积长时间的雾霾天气出现,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等等。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只有通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通过这些制度体系来约束、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社会实践,慢慢变成行为习惯,形成社会风气。同时,对于那些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的企业及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并實行追责制度,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形成强大震慑力,这样从制度上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梦的制度保证
在党的十八大中,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构想,美丽中国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也是中国人的共同愿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产品的越来越丰富,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美丽中国已经成为中国人民共同的追求和向往。美丽中国指的是在中华大地上有着蓝天白云、山清水秀,在中华大地上,水是洁净的,空气是清新的,食品是安全的,这也是人们生存最基本的需求。美丽中国梦是中国人对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美好盼望,是中国人对美丽中国梦的美好期待。
要实现美丽中国梦,就必须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使人与大自然像朋友一样和谐共处,才能形成环境优美,绿水青山的美丽中国。所以说,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梦的必要条件,而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生态文明制度作为其后盾和保障。生态文明理念与生态文明制度两者相辅相成,它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思想、一种理念,必须要转变为人们日常的实际行动,并慢慢变成一种行为习惯。而生态文明制度则是其中必不或缺的中间环节,是使人们的思想理念外化为人们行为的中间媒介。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运作良好、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南,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证。生态文明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长期稳性,发挥持久的推动力。过去生态文明建设之所以推进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生态文明制度供给长期处于不足状态。因此,通过完整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使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制度体系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美丽中国梦有着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生态文明制度的构建需要党和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个方面的努力与合作。同时,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形势的变化发展,不断完善原有的生态文明制度,使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成熟,为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使我国社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541.
[3]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64.
[4]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4.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