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现状及建议
2019-07-05胡亚玲李继志
胡亚玲 李继志
摘 要: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缺乏监管的“野蛮生长”后,积聚的风险不断爆发,使得中央政府的态度由积极推动变为规范监管,发生了导向性转变。主要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过程,利用近期平台数据分析了P2P网络贷款、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状况,发现目前存在立法滞后于实务发展、处罚力度缺乏威慑性等问题,在借鉴英美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重视引入金融科技实现全面监督等建议,以期能够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8-0137-03 中国图书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由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谢平在2012年首次提出后,短短几年时间,已经成为金融界和IT界的热门词,连续5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2014年工作报告提及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到2016年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再到2017年的“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然后是2018年的“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央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由积极推动变为规范监管,发生了导向性转变。从行业统计数据中也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2012—2016年期间发展迅猛,平台成交金额由229亿激增至28 049亿,翻了120倍,与此同时,问题平台占比也由2.91%增加至41.96%。由此可见,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高速发展的背后潜藏了大量风险,而现有的监管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金融业态。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过程与监管体系,阐明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在借鉴英国、美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状况
1.1 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过程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较为短暂,其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1.1.1 监管缺失
2013年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一方面,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成立、新浪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京东金融诞生,这一系列事件标志着阿里巴巴、新浪等互联网企业试图在金融领域构建自己的业务模式,影响并改变了金融行业生态格局。另一方面,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创新变革以巩固自身优势地位。同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相对应的,是由于传统监管规则无法满足日益丰富的金融模式需求,缺乏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业风险积累引发众多问题。据统计,从2013—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数量由76家增至1 031家,问题平台占比由8.68%上升至28.43%。曾经被多方看好的e租宝平台被爆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00亿元,使90多万投资者遭受损失,案件轰动全国。
1.1.2 监管开始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此开启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与约束的法规与政策,结束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的时代。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的工作原则,集中力量整治P2P网络贷款、众筹、第三方支付等重点领域。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行业进入洗牌期,非良性发展的平台逐步退出市场。以众筹平台为例,2016年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还有427家,2017年仅剩209家,跌幅達51.05%。
1.1.3 监管深化
2018年是深化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一年。对于P2P网络贷款,年初全国多地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验收指引,并向后调整P2P网贷备案最终期限,集中精力打击恶意废逃债和暴力催收。从表1中可以看出,2018年P2P网贷平台的优胜劣汰加速,正常运营平台数下降至1 073家,连续4个月没有新平台上线,累计停业转型及问题平台达到5 542家;在经历7月、8月数百企业裹挟亿元资金潜逃的风险事件集中爆发后,P2P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大幅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随后发布了《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始对P2P网贷进行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3个步骤的合规检查。
对于第三方支付,央行发布了《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到2019年1月14日要实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100%集中交存。除此之外,央行还要求支付机构中断与银行之间的直连,二者之间的网络支付业务都要通过全国统一的清算系统——网联清算平台处理。“备付金集中交存”和“断直连”两大政策实现了支付资金清算的集中化、透明化,规范并促进了我国支付市场稳健发展。
1.2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2015年发布的《指导意见》初步确立了我国“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即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互联网保险、众筹及互联网理财的具体监管方根据业务归口管理分别为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但互联网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特性使得分业监管机构很难制订出边界清晰、覆盖合理的方针,导致实际执行中往往会出现监管真空和效率低下等问题[1]。基于此,2017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随后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形成银保险会,过去分而治之的“一行三会”成为历史,统筹协调的“一委一行两会”的新格局就此形成。此次金融监管框架的调整推动了监管主体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统一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发展。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