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裁判抉择与理论进路
2019-07-05段力萍
段力萍
摘 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有利于保障农民生活和稳定土地秩序。该使用权能否被继承,存有争议。梳理了重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探析其背后原因,得出可以允许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结论。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裁判实践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8-0054-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301.3 文献标志码:A\
1 样本数据描述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以“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限定在重庆范围内,共获案例21件。所选取样本案例的判决时间从2010—2016年,其中包含18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和3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010—2013年,每年仅有1例有效案件。2014年之后,每年相关案例至少5件。同期,全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也从原先的150件猛增为506件以上。案件陡然高发大抵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1]。
2 裁判方式分类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该情况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繼承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通常表现为,子女离开父母在其他地方建立户籍之后,继承其父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宅基地的形式[2]。在样本中共有2件此类案例,司法机关对此均判决不允许继承。裁判理由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无偿取得的权利,具有显著的人身依附性,不得继承。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此情况指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在同一户内。共有9件判决对此表示否定,理由有三:一是从行政法出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只能经行政程序处理,不能直接被继承;二是以民法为原点,认为死亡的村民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同时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故无法被继承;三是继承人已有自己的宅基地,若再承认其可继承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此外,有2件判决表示肯定,认为法律只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并未禁止向本村村民转让,故可继承。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生活在同一户之下。在样本案例中有1例这样的案件,司法认定此种情形不发生继承问题。因为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个人不是户,便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3 原因探究
继承肯定说的原因。首先,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合法权利。如不允许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则该继承房屋将沦为“小产权房”。唯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合法,才能顺利完成向财权权益的转化。其次,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如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允许被继承、转让,则农村住宅对人们的吸引力增强。农村也能留住更多人口,以促进经济发展。
继承否定说的原因。其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如果允许随意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宅基地将被割裂,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的组织管理体制。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为无偿,其存续期间是无期限。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专属身份福利,不能被允许继承。其三,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流转,防止农民因此成为无地流民,影响社会秩序。
4 完善建议
首先,应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继承人在获得该使用权之后不能将其用作商业营利。其次,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须颁发权属证书。在继承人继承该使用权之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对外公布所变更的权利主体。再次,继承人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一定费用才能继承该使用权,以实现继承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姜红仁.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2,32(2):155-159.
[2]刘广明.“双轨”运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解困的可行解[J].法学论坛,2014,29(2):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