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比较研究
2019-07-03卿春丽
卿春丽
(重庆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 重庆 400067)
自中国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往来密切。2017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流量为201.7亿美元,同比增长31.5%,占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12.7%;同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额达7.4万亿元,占中国2017年总贸易额的35.09%,同比增长17.8%。可以看出,中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占比目前还处于较低水平,还具有较大的提升发展空间。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拥有全球63%的人口,但只占全球29%的经济总量。究其原因,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各国的基础设施落后、物流运输缓慢、投资环境复杂,从而难以开展国际贸易投资,进而导致经济落后。“一带一路”倡议旨在通过区域间开放性合作,不断深化我国与沿线各国在经济、贸易投资各领域的互利合作,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互利共赢,实现经济发展。因此,研究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贸易投资的因素并加以利用至关重要。
事实上,自多轮贸易谈判以来,传统的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投资的影响日渐变小,而基于市场准入、营商环境、基础设施、海关效率、制度环境等因素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对降低贸易投资成本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1]。
现有研究表明,贸易投资便利化是一种“正和博弈”,各参与方都可以从中获取显著的贸易和投资收益,从而促进本国以及世界经济增长[2]。那么,由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及其建设是否提升了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这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文献综述
目前对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研究主要是从贸易便利化和投资便利化两个角度展开,而将二者统一起来作为整体来研究的文献还较少。
(一)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定义
学者普遍认为贸易便利化是对国际贸易制度和手续的简化和协调,其基本精神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清除涵盖国际贸易全过程中的机制性、技术性障碍,落实所有可以使货物流动更加便利的措施[3];但对于投资便利化的定义,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从亚太经合组织(APEC)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IFAP)不断推进实施并取得显著成绩以来,投资便利化逐渐成为独立议题[4]。张亚斌认为投资便利化侧重于国际投资手续和程序的简化,通过改善基础设施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等可操作性规则,最终实现双边资本交易成本最低化和投资者效益最大化,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开放、便捷、可预见的投资环境[5]。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内涵具有很多相同点,只是在侧重上有所不同,即投资便利化更侧重企业实体投资环境,而贸易便利化更侧重货物跨境流动的便利性[6]。因此,贸易投资便利化是对国际贸易投资活动的所有环节涉及的制度规范、程序和相关手续的简化与协调,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实行营商便利化等手段来提高相关国家的贸易投资效率和资源配置水平,为国际贸易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指标体系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经济论坛、世界海关组织以及亚太经合组织都在致力于研究贸易投资便利化问题。其中,世界经济论坛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得到了广泛认可,世界银行从企业微观出发的投资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最具代表性[7]。
学者从不同的指标出发构建贸易便利化和投资便利化的评价体系。例如,Wilson等人从港口效率、海关环境、监管环境和电子商务4个指标测算APEC成员的贸易便利化水平[8],而Dennis等人用与贸易成本有关的海港建设、空港建设、服务发展、关口管理这4个方面测量东南亚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9],此外谢娟娟[10]、孔庆峰[11]等人从基础设施、贸易运输成本、电子商务、规制环境、宏观环境和政府管理等方面拓展了Wilson的指标体系,研究“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崔日明等人指出尽管学者选取和设定指标不尽相同,造成各级指标的重要程度不一样,但目前研究结论表明,相对于海关环境而言,基础设施和规制环境更为重要[12]。
对于投资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目前还较少,张亚斌用市场准入、商业投资环境、金融服务效率、信贷融资、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指标对投资便利化进行评价[5]。对于贸易投资便利化,张建平等人采用市场准入、运输和基础设施、规制环境、营商环境、边境管理等贸易投资便利化共同指标对其进行测度[13]。
综上所述,学界在研究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时,大都是将贸易便利化和投资便利化分别设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这与当前世界贸易投资一体化发展的实际不符,因此结合二者特点进行贸易投资便利化综合研究,并分析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是否提高了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具有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指标体系构建
(一)贸易投资便利化指标体系构建依据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涉及领域较广,数据收集整理难度较大,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影响因素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前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和以营商环境为主体的投资便利化水平测度体系,难以准确衡量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因此,本文在构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评价体系时,既要借鉴世界银行和世界经济论坛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测度的总体思路,又要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现实情况。本文从贸易投资便利化本质内涵出发,构建包括市场与政府(M)、边境管理(B)、物流与基础设施(I)、商业环境(E)、金融投资环境(F)5个层面的一级指标,并且将评价指标体系细化到18个二级指标,涵盖企业跨国贸易和投资周期全部阶段中贸易投资便利化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从而使其测度更具系统性和科学性。考虑到贸易投资的特点,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金融市场效率、解决投资争端效率以及网络技术准备等二级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物流和基础设施(I)、商业环境(E)以及金融投资环境(F)主要反映“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国内的投资贸易障碍,而市场和政府(M)、边境管理(B)主要反映该国的宏观环境与边境障碍。5个指标分别从国内和边境、基础和环境、宏观与微观、政府与市场等方面综合评价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便利水平(见表1),得分越高越有利于贸易投资,逆指标则相反。出于数据可得性与一致性考虑,本文引用的18个指标数据均来自《全球竞争力报告》(GCR)、《全球信息技术报告》(GITR)、《世界促进贸易报告》(GETR)以及《世界发展指标》(WDI),时间跨度为2010—2017年。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
出于数据可得性与一致性考虑,结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合作的紧密程度,选取47个沿线国家与中国进行研究。
由于存在进出口成本、通电所用时间、金融服务手续、解决投资争端程序4项逆指标,所以首先针对各指标进行同趋势化处理,本文用取倒数的方式对逆指标进行同趋势化处理。即:
表1 贸易投资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
(1)
在得到同趋势化数据的基础上,考虑到原始数据取值范围和度量单位差异较大,为避免评价结果不合理,本文针对原始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处理后各指标规范值的范围均为0~1,其中1代表最高水平,0并不一定代表最差。具体公式如下:
(2)
式(2)中,i=1,2,3,…,m;j=1,2,3,…,n(m、n为评价指标数)。
由于要研究的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改变程度,因此将时间段分为2010—2013年、2014—2017年两个时间段。
(三)基于主成分分析方法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指标权重确定
首先,为了克服以往研究主观赋权法的随意性,本文采用SPSS 20.0软件,对上述两个时段的标准化数值进行主成分分析的适用性检验。Bartlett检验结果表明应当拒绝原假设,即有理由认为原数据中的18个变量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而KMO统计量为0.828,远大于0.5,也说明各指标间信息重叠程度较高,适合做主成分降维处理。2010—2013年的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指标相关性的KMO和Bartlett检验结果
因此,采用SPSS 20.0软件对原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使方差最大旋转,得到上述两阶段的主成分分析输出结果。
主成分分析输出结果如表3所示,依据特征值大于1的原则筛选公因子,对原数据进行降维处理,可以提取4个公因子,这4个公因子的累计贡献率达到73.861%,说明所选取的因子基本能够反映原始18个指标的大部分信息,对原始指标有较大的解释能力。
对原始指标的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正交旋转,能够较好解释因子对原始信息的承载程度,旋转在7次迭代后收敛,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如表4所示。
其次,利用表4的旋转成分矩阵,除以各公因子相应的旋转后的特征值平方根,可以得到各主成分得分矩阵,保留3位小数,如表5所示。
各主成分的表达式如下:
Comp1=0.05M1+0.322M2+0.239M3+
0.286B1+0.257B2+0.326B3+0.351I1+
0.280I2+0.228I3+0.259I4+0.067E1+
0.268E2+0.267E3+0.326E4+0.025F1+
0.036F2+0.007F3+0.080F4
(3)
Comp2=0.197M1-0.007M2+0.395M3+
0.252B1+0.288B2+0.158B3+0.105I1+
0.263I2-0.036I3+0.123I4+0.525E1+
0.366E2+0.052E3+0.269E4+0.197F1-
0.097F2-0.064F3-0.004F4
(4)
Comp3=0.368M1+0.050M2+0.035M3+
表3 主成分分析输出结果
0.206B1+0.091B2+0.086B3+0.079I1-
0.007I2-0.207I3+0.309I4-0.030E1+
0.207E2+0.274E3+0.081E4-0.015F1+
0.139F2+0.546F3+0.421F4
(5)
Comp4=0.180M1+0.081M2+0.221M3+
0.206B1+0.328B2+0.119B3-0.012I1+
0.263I2+0.242I3-0.007I4-0.018E1+
0.050E2-0.215E3-0.013E4+0.506F1+
0.559F2-0.009F3+0.054F4
(6)
表4 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
最后,根据4个主成分表达式,分别用每个主成分各指标对应的系数乘上相应的贡献率,再除以所提取4个主成分的累积贡献率,然后再相加求和,得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的综合水平表达式(C)为:
C=0.161M1+0.164M2+0.230M3+
0.251B1+0.244B2+0.212B3+0.189I1+
0.220I2+0.095I3+0.196I4+0.128E1+
0.240E2+0.144E3+0.212E4+0.133F1+
0.116F2+0.090F3+0.122F4
(7)
表5 主成分得分矩阵
对综合评价模型(7)的系数进行归一化处理,可以得到二级指标的权重,一级指标的权重由各二级指标的权重相加得到。由此可以得到市场与政府(M)、边境管理(B)、物流与基础设施(I)、商业环境(E)、金融投资环境(F)5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分别为:0.176、0.225、0.223、0.230和0.147。故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TIFI)可以表示为:
TIFI=0.051M1+0.052M2+0.073M3+
0.080B1+0.077B2+0.067B3+0.060I1+
0.070I2+0.030I3+0.062I4+0.041E1+
0.076E2+0.046E3+0.067E4+0.042F1+
0.037F2+0.029F3+0.039F4
(8)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测算与分析
依次将2010—2013年各国的各二级指标平均值代入式(8),计算“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如表6所示。
表6 2010—2013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平均水平
同理,运用2014—2017年数据均值做主成分分析,得到主成分的得分矩阵,各指标系数构成如表7所示。
归一化后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综合评价模型为:
TIFI=0.053M1+0.057M2+0.070M3+
0.074B1+0.076B2+0.067B3+0.058I1+
0.067I2+0.043I3+0.052I4+0.051E1+
0.074E2+0.045E3+0.063E4+0.038F1+
0.038F2+0.032F3+0.039F4
(9)
市场与政府(M)、边境管理(B)、物流与基础设施(I)、商业环境(E)、金融投资环境(F)5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变为0.181、0.217、0.220、0.234和0.148。即市场与政府、商业环境以及金融投资环境的权重上升,说明沿线国家应该从这三个方面加大重视力度,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表8为2014—2017年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平均水平。
依据传统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等级划分方法,可以将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划分为4个等级:0.8~1为非常便利;0.7~0.8为比较便利;0.5~0.7为一般便利;0.5以下为不便利。
由两个时间段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对比可得出结论:首先,从总体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有所提升,从2010—2013年的0.570提升到2014—2017年的0.593,说明沿线国家整体处于一般贸易投资便利阶段;单项得分有增有减,其中边境管理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从0.653提升到0.693,其他项的增减变动较微弱;两个时段的市场与政府、边境管理以及商业环境3项得分均值高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金融投资环境略低于总体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而物流与基础设施远低于贸易投资便利化平均水平。其次,分地域来看,东南亚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最高,2013年前的均值为0.643,2013年后的均值为0.668,主要是新加坡的高水平拉动;中亚仅抽取哈萨克斯坦1个国家,2013年前为0.485,“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后增长为0.513,得益于哈萨克斯坦的边境管理取得巨大成效。南亚5国的整体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最低,2010—2013年为0.506,2013—2017年为0.507,基本无变动,且各国差距不大;西亚与中东欧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相近,2013年前分别为0.578和0.569,2013年后分别为0.580和0.593,但西亚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既有以色列、阿联酋排名在前10位比较便利的国家,又有卡塔尔、巴林、沙特阿拉伯这样处于一般便利的国家,还有也门、伊朗、阿塞拜疆等处于落后不便利的国家,这与各国间的经济差异相符。相反中东欧国家排名大多靠前且较为均衡发展,但在基础设施和金融投资环境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东北亚3国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13前年为0.515,2013年后为0.525,说明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可以看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后,所有区域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都有一定的提升,说明“一带一路”的推进促进了各国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发展。最后,分国别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也相差甚远。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最高的为新加坡,2013年前为0.935,2013年之后为0.931,贸易投资非常便利,也是唯一处于非常便利水平的国家,这也是新加坡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最低的为也门,2013年前为0.428,2013年后为0.390,为极不便利国家,有所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物流和基础建设、商业环境、金融投资环境相对变得更加薄弱。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程度最大的3个国家是罗马尼亚、俄罗斯和立陶宛,分别提升了0.053、0.052和0.046,其中罗马尼亚和俄罗斯处于一般便利国家,立陶宛属于比较便利国家。除也门外,中国(-0.034)、沙特阿拉伯(-0.032)、阿曼(-0.027)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国内的资本市场和国际市场还未完全接轨,且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不适应当前国内经济发展速度的要求。
表7 2014—2017年主成分各指标系数构成
注:该表由2014—2017年均值做主成分分析,并根据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除以相应特征值平方根求得
表8 2014—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平均水平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市场与政府(M)、边境管理(B)、物流与基础设施(I)、商业环境(E)、金融投资环境(F)5个角度构建了一套贸易投资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利用2010—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48个国家的相关数据,测度“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各国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从研究结果发现:“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提高了沿线国家综合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各国的贸易投资合作进一步融合发展。分项来看,各国市场都是有效开放的,边境管理较为透明和高效,商业环境也较为稳定。相较而言,大多数国家的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金融投资环境还不够便利,不能适应贸易投资一体化发展要求。国家间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差距较大,新加坡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远远高于沿线所有国家,而也门处于极不便利水平,这也是两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差距巨大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更好更快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为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推动贸易投资一体化发展,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沿线国家应加强物流和基础设施质量建设。借助亚洲开发银行和“丝路基金”的支持,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从而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第二,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和践行者,要进一步加强与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合作,推动各国广泛参与国际组织提倡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谈判。进一步提升市场和政府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政府规章制度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在边境管理方面,构建统一规范的边境管理制度,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和海关政策透明度。
第三,促进金融投资环境建设,借鉴发达国家做法,优化金融市场效率,加大保护投资者力度,降低获得信贷的难度,提升投资争端解决效率,给予外国企业相应的市场入驻政策倾斜和有效扶持。
第四,构建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构建跨境电商和自由贸易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以及金融的核心引领作用,以网络技术准备和创新为切入点、以贸易投资合作为着力点,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突破点,促进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