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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的新乡贤治村: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2019-07-03张新文

关键词:乡贤合法性村庄

张新文 高 啸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一、何为新乡贤

(一)新乡贤的概念厘析

有关乡贤的记载最早出自唐朝刘知几:“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史通·杂述》)此后,乡贤一般代指那些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高尚德行、能力出众并献身于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公益事业的贤达之士。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演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乡贤群体拥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与传统中国的乡贤概念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又被称为新乡贤。当下的新乡贤则是指用自己的知识、经验、财富、人脉等资源参与到乡村建设的精英人物,他们在乡民邻里间拥有较高的威望和良好的口碑,他们既可以是生于乡里、长于乡里的本土人士,也可以是年少离家又荣归故里的思乡人士,他们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上塑造的榜样力量,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上的实践者。

当前阶段,新乡贤的主体范围较为宽泛,部分学者根据时代特征将新乡贤划分为乡土孕育型、告老还乡型、回报家乡型以及海外华侨型四种类型[1]。乡土孕育型指的是本土孕育成长且德高望重的基层干部、文人学者和企业家群体;告老还乡型即指年少外出后经商或为官从政、年老返回家乡回报社会的群体;回报家乡型指的是外出经商的社会贤达在赚取经济收益的同时,以创办企业或投资公益事业的方式回馈乡里;海外华侨型特指背井离乡的海外同胞以慈善事业和创办企业等方式回报家乡的养育之恩。

(二)新乡贤的基本特征

纵观历史,乡贤的构成在不同时代是有差异的,其内涵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然而无论是传统乡贤还是新乡贤,都共有着一些基本相同的核心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二是拥有较高的社会声望,三是掌握先进文化和秉承主流价值观。在地域性方面,对新乡贤的要求范围较之传统乡贤更为具体,主要是指活跃于乡村社会并与广大村民打交道的地方主体,他们来源于村民且不脱离村民,正是这种地域性给予了新乡贤施展抱负的空间。在社会声望方面,新乡贤大多熟知区域范围内的民风民俗和乡规民约,甚至对各家各户的生产生活状况也有所了解。他们办事公正、处事公道,不仅能够化解村民间的矛盾,更能够调解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新乡贤产生于村民、服务于村民,进而拥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在文化和价值观方面,新乡贤往往在村庄内倡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的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在日常生活中,新乡贤也能够主动弘扬“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主流的价值观念[2]。

与此同时,新乡贤也有着区别于传统乡贤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平民化,二是具有现代道德观念和民主法治精神。就平民化而言,尽管新乡贤和传统乡贤一样,一般都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脱离了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后,新乡贤更多地倾向于平民化,普通村民只要符合诸如公平正义、乐于助人、热情善良等条件,都可以成为新乡贤的组成人员;现代道德观念和民主法治精神是新乡贤区别于传统乡贤的重要标志[3],新乡贤在处理村庄公共事务和解决民事纠纷时,能够熟练贯彻民主法治精神以及现代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而非简单套用传统熟人社会里的人际格局。

(三)新乡贤与传统乡贤的关联

1.新乡贤是对传统乡贤的继承与发展

在继承方面,首先,新乡贤与传统乡贤都是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具有明显经济、文化和德道优势的乡村精英;其次,新乡贤与传统乡贤都是村庄的内生性资源,具有天然的稳定性、奉献性和无私性;第三,新乡贤与传统乡贤都承载着公共教化的职能,二者的活动都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点;最后,新乡贤与传统乡贤参与村庄治理的权力并非来源于国家和政府,更多的是一种非正式权力。在发展方面,传统乡贤在“皇权不下县”的政权模式下参与村庄治理是建立在封建王朝专治统治的基础之上,而封建王朝与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一旦二者发生矛盾与冲突,传统乡贤别无选择只能协助封建王朝对农民群体进行镇压。与之相反,新乡贤治村则是建立在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体利益完全一致的基础之上[4]。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中国共产党并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党的奋斗目标,这也是新乡贤之于传统乡贤最大的发展和进步。

2.新乡贤是对传统乡贤的否定或扬弃

从治理模式来看,新乡贤摒弃了传统乡贤在封建等级制度下的“官督绅办”模式,他们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现代文明制度下的村民自治模式。从治理理念来看,传统乡贤遵循的是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等级森严的控制式管理理念,而新乡贤遵循的则是自由平等、文明和谐的服务理念。从治理主体来看,新乡贤除了传统乡贤中的名门望族及辞官返乡等社会贤达之外,更多的是拥有一技之长、学识渊博、人脉广博、财富丰厚的各领域的优秀人才。从治理过程来看,新乡贤既汲取了传统乡贤的价值精华,又自觉融入并践行着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5],这种辩证的扬弃实现了传统与现代的有效对接。

二、新乡贤治村的时代意义: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呼唤

(一)当前乡村建设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原本相对独立的传统村庄也加入到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在封闭与开放、传统与现代、农业与工业的交锋与融合之中,当前阶段的村庄在社会形态上呈现出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现代社会三大历史性变迁的“层叠社会形态”[6],由此也使得传统村庄在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政治经济、文化传承等方面被现代文明所渗透、解构与重塑。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给村庄治理带来了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薄弱

村庄秩序的维护有行政嵌入和村庄内生两种手段[7]。1982年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行政嵌入在乡村治理的作用逐渐弱化,尽管中央政府以项目制、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等方式试图直接联系村民,但因缺乏村集体的有效统筹而作用甚微。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村民早已分化为不同阶层,其中精英阶层大量外流,中产阶层外出务工,底层村民则留村务农。在传统秩序不断瓦解、现代秩序尚未重建的情况下,不同阶层的村民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诉求的多样化,逐渐丧失了对村庄的认同感,村庄也因缺乏凝聚力和活力而不断弱化了其治理的内生基础,对其秩序的稳定造成影响。

2.乡村治理的主体流失严重

传统乡村社会的流动性较弱,村庄治理主体和村民保持着相对固定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城乡二元结构有消解的趋势,但城乡差距仍然存在,城市在劳动收入、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等方面仍然有着强烈的虹吸效应,吸引着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农村转移人口中既包括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大学生,又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壮年,甚至还包括一定比例的基层干部,他们都属于村庄精英群体,是村庄治理的主力军和后备力量。随着上述人口的流失,村庄留守群体多为老弱病残,难以成为治理主体的良好选择。

3.乡村治理环境复杂多变

乡村治理环境包括乡村的自然状况、社会发展水平、民主发展进程以及城乡关系等外部因素[8]。近年来,政府逐渐加大对乡村的财政投入,乡村治理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现象。首先,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生活垃圾的任性丢弃、污水废水的随意排放给乡村打上了“脏乱差”的标签;其次,利益多元化也诱导部分基层干部、地方豪强以及市场主体勾结为利益共同体,共同占有村庄的项目资源;第三,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对传统儒家文化造成冲击,村民的精神信仰体系迷失,灰黑势力、宗教组织等非法活动都有抬头的趋势;第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在大部分村庄都难以有效落实,基本上都流于形式。

(二)乡村振兴战略亟需新的治理主体

乡村社会由于精英流失而缺少了治理主体,进而缺少自治与发展的内生力量,由此也产生了以村庄空心化为主要表征且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党和政府对此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政学两界关于“谁来治理乡村”的问题也有了新的认知,对于新乡贤的呼唤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意的声音。201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让城市融入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①,这在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同时,也唤醒了人们对于乡贤的回忆。2014年3月,香港籍全国政协委员王志良在“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在全国推广乡贤文化研究的建议》的提案,他以绍兴市上虞区为个案,系统论证了新乡贤治村及乡贤文化的重要意义,得到了中央高层的充分肯定。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也强调“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新乡贤文化”。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②。“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对新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首先要补齐农村人才资源与人力资源的短板,引导各行各业的人才回归农村、服务农村、建设农村,打造一支懂农村、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实现包括资金、人才、管理等城市要素向乡村社会的流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对于战略落地过程中的人才培养问题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二是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三是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四是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五是创新乡村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机制。由此可见,新乡贤作为区域优秀人才中的佼佼者,既根植于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又契合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脉搏,其在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开发[9]。此后,各地政府也都意识到新乡贤在强化乡村振兴的内生基础、弥补现行治理体系的不足以及提升村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于是纷纷通过培育和发展新乡贤队伍,来助力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

三、新乡贤治村何以可能: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基础

(一)新乡贤治村的合法性构建

从学理上来看,政治学认为“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够有效地实施,且实施所需的人力和物力也将减少”[10]。制度经济学认为“合法性的建构不仅有利于降低政治的运行成本,更有利于维护政权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11]。新乡贤作为治村的重要主体自然需要适当的合法性来获取支持性力量,从而提高其治村效能。对于合法性的来源,马克斯·韦伯根据政治秩序的主客观因素将其划分为三种合法性权威,分别是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12]。实践中我们也可以依据韦伯的权威理论来进行新乡贤群体的考察。

1.传统型合法性权威

传统乡贤深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儒家文化的影响,退休返乡后承担着崇文重教、协和乡村、管理公产、促进公益、敦化民俗等责任,从而自下而上地建构其治村的合法性。尽管新乡贤所处的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与传统乡贤有所不同,但新乡贤既是对传统乡贤的继承与发展,又是对其的否定或扬弃。因此,基于精神内涵的一致性与文化传承的发展性,新乡贤也天然地具有一定程度的传统型合法性。同时,以新乡贤为载体的乡贤文化深植于乡村社会之中,使新乡贤治村有着广泛的心理认知,加之新乡贤所具有的乡土情结激发了其服务乡里的热忱,而且新乡贤治村符合当代政治发展的需求,这些都丰富了新乡贤所继承来的传统型合法性[13]。

2.魅力型合法性

作为新乡贤的主要组成群体,道德模范、致富能手、年长尊者以及公职人员都有各自值得称赞的嘉言懿行或是不俗成就,且符合“贤”的评价标准,这与魅力型合法性对于英雄气概或是榜样楷模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因此,新乡贤先天上具备了一定的魅力型合法性。

案例:2014年浙江德清东衡村村民选举出19位德高望重的新乡贤成立了乡贤参事会,他们协助村“两委”对村庄重大事务进行谋划、决策与宣传,并且义务为村庄出谋划策、调解纠纷、沟通民众、促进发展,极大缓解了村“两委”人员少、任务重的负担,有效整合了村民数量多、意见散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村庄治理的样态。在上述过程中,新乡贤所具有的魅力型合法性得到了强化,村民对其认可度不断提高。

3.法理型合法性

尽管我国并没有关于新乡贤治村的法律法规,但政界、学界及媒体都对其保持着广泛关注和持续研究。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乡村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激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新乡贤的关注,提高了新乡贤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学术界通过对新乡贤的研究拓展了其理论深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乡贤的价值与作用,二是探讨弘扬乡贤文化的做法,三是以乡贤理事会为对象来考察乡贤群体。媒体对于新乡贤的报道也扩大了其传播广度,继2014年光明日报发表《再造乡贤群体重建乡土文明》等系列文章后,2016年《半月谈》(内部版)又刊登了《发现“新乡贤”》的专题调研报告,2018年“百家号”也发表了《寻找乡贤群体》的系列报道。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新乡贤已被公众所熟知,具备了一定的法理型合法性。

尽管新乡贤治村的权威合法性初步具备了传统型、魅力型及法理型等特征,但在推广和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不断地构建和强化。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加强政策文本的出台和现代化媒体的宣传,从国家和政府层面提高对新乡贤治村的认可度,甚至可以从法律法规层面将其固化,从而强化新乡贤治村的法理型合法性。其次可以总结和梳理区域范围内传统乡贤的嘉言懿行,通过设立名人堂等方式来挖掘、弘扬乡贤文化,激发群众对于新乡贤的价值信仰,从而强化新乡贤治村的传统型合法性。最后可以在建筑景观和文化形式中注入乡贤符号,加大对新乡贤为村庄作出贡献的宣传力度,从而强化新乡贤治村的魅力型合法性。图1为当代新乡贤治村的合法性建构。

图1 当代新乡贤治村的合法性建构

(二)新乡贤治村的有效性来源

综合来看,新乡贤治村既可以强化村庄社会的内生基础,又可以弥补现行治理体系的不足[14]。在内生基础方面,新乡贤可以有效地缓解村庄空心化、老龄化以及精英流失等问题,重新构建村庄的秩序关联,改善村庄的治理样态。在治理体系方面,新乡贤可以有效缓和乡与村、官与民之间的紧张关系,通过熟人社会的话语权起到“润滑”作用,而且新乡贤也可以与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图2为当代新乡贤治村的有效性来源。具体而言,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新乡贤治村的有效性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图2 当代新乡贤治村的有效性来源

1.推动村庄产业兴旺

新乡贤群体中不乏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他们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经验和投资渠道,他们既可以直接开办企业来改造村庄经济结构,也可以打造特色品牌来增加输出价值,甚至可以为村庄招商引资带来城市资源要素的流入。除了民营企业家外,新乡贤中的其他群体也可以通过其优良品德、广博人脉甚至是长袖善舞等能力为村庄申请到国家的项目资源。因此,新乡贤治村能够为村庄经济发展提供新思路和新渠道,他们促进了农民增收、繁荣了地方经济,是村庄产业兴旺的推动者。

案例:2016年6月,在上海创业成功的徐学朴回归故土,在家乡瑞安市曹村创办电商企业,为村庄252位无业人员提供了工作岗位。同时,他还免费向村庄青壮年传授、培训电商知识。2017年2月,徐学朴入股了村庄集体产业,通过对村庄特色莲子、索面等品牌的打造和网络销售等方式增加了村庄的集体收入。

2.促进村庄生态宜居

近年来,国家试图通过美丽乡村建设来改善村庄的生态环境,但耗资巨大的项目往往沦为“造点”工程而不具有可持续性,主要原因是由于地方政府秉持的是“经济中心”和“政绩至上”的发展理念。新乡贤治村则有所不同,他们受城市文化的影响,拥有较强的生态文明意识,热爱乡土,遵循绿色发展的理念。一方面,新乡贤治村可以优化和淘汰乡村污染产业,促进工业园区的结构调整;另一方面,新乡贤治村可以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逐渐杜绝生活垃圾的乱丢乱放,减少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等等。因此,新乡贤是村庄生态宜居的促进者。

案例:2017年2月至今,广东省梅州市石赖坑的新乡贤黄亮新、黄亮兴兄弟俩先后捐资400多万元用于修建村庄祖祠、村内道路、桥梁河堤等,使石赖坑的村容村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他们的带动下,一大批新乡贤参与到了美丽乡村建设中,使得周围村庄都呈现出小桥流水、青山绿瓦的美丽景象。

3.倡导村庄乡风文明

社会转型时期,村庄的信仰体系和道德体系有所瓦解。部分地区的封建迷信之风、赌博之风、不孝之风、攀比之风和黑恶之风盛行,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15]。新乡贤具有较高的道德文化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他们既遵循着“乐善好施、匡扶正义、务本求实”的传统品质,又兼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平等友善”的现代文明思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下,新乡贤自觉践行并有效宣传先进文化,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消除陈规旧俗和不良风气,倡导新时代的文明乡风。

案例:2015年7月,浙江省上虞市许岙村的新乡贤陈贤喜和谢钦贵投资100万元建设了文化礼堂,给村庄带来了武术交流会、社戏、鼓词等传统文化宣传,村民在享受视听盛宴的同时,也传播着团结友爱、乐善好施、邻里和谐等文化气氛。

4.协同村庄治理有效

首先,新乡贤可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正式组织并直接参与到村庄治理。其次,新乡贤可以成立乡贤理事会、民主恳谈会、老年人协会等非正式组织,间接协同村庄治理。第三,新乡贤可以利用其威望号召村民积极参与到一事一议、村庄选举等自治性事务中,避免村民自治的“空转”状态。第四,新乡贤的威望和德性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村庄社会的稳定。最后,部分新乡贤可以利用其雄厚财力,为村庄提供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从而化解基层组织财力缺乏的困境。

案例:2017年4月,浙江省台州市永丰镇成立了首家镇级乡贤会,号召300多名本镇乡贤回归故里,打造“乡贤+治理”的新模式,协助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进行村庄治理,在建造标准厂房、化解村庄负债、缓解村民纠纷、维护换届选举、申请项目资源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5.引领村民生活富裕

有知识、有技能、有财力、有人脉的新乡贤可以通过创办环保企业、申请国家项目、发展特色农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村民充分就业和增收,从而带动区域经济增长,带领村民走向富裕的生活。

案例:2015年8月,山东省中郝峪村的新乡贤赵胜建带领全村发展乡村旅游产业,所有村民的经营资产和固定资产都可以入股村庄的旅游公司,由公司统一经营和分红。同时,赵胜建还将村民的民风表现和道德行为都纳入分红的考核体系,在带领农民生活致富的同时,也实现了乡风文明,治理效果明显。

四、新乡贤治村何以可为:村民自治

与多元共治的同步发展

新乡贤治村具备传统型合法性、魅力型合法性以及法理型合法性特征,在村庄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以及村民生活富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较好地回应了何以可能的问题。当下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新乡贤治村何以可为的问题,这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并没有新乡贤治村的法律条文,地方政府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无法辨析新乡贤治村与村民自治间的关系,也并不清楚新乡贤治村的最终发展走向。同时,新乡贤治村的引入过程也缺乏保障机制,使得部分地区的新乡贤治村不具有可持续性,最终可能成为片面化的地方“形象工程”。因此,有必要理顺新乡贤治村与村民自治间的关系、健全新乡贤治村的保障机制、明晰新乡贤治村的发展走向,从而回应新乡贤治村何以可为的问题。

(一)理顺新乡贤治村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如上文所述,新乡贤既可以通过村庄选举的方式进入村委会直接参与到村庄治理,又可以通过成立非正式组织的方式协同村委会进行村庄治理,还可以通过个人的方式关心村庄治理。因此,新乡贤治村与村民自治本质上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并不冲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传统社会时期的“乡绅治村”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能人治村”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人治色彩,其治理绩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声望,是一种威权式治理,这种治理方式不具有可持续性或连续性,容易出现“人亡政息”的情况。新乡贤作为具有较高声望和威望的精英群体,其参与村庄治理的过程首先要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遵循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最后才可以利用传统、道德、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共同建构起一整套的乡村治理制度化体系,避免简单粗暴的威权式治理。对于进入村“两委”的新乡贤而言,要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既要重视法律法规的硬调控,也不能忽视道德力量的软约束。对于非正式组织中的新乡贤而言,要加强对组织领导人的遴选和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引导组织积极参与村庄的公益事业,甚至可以在组织中设立党支部。对于以个人名义参与村庄治理的新乡贤而言,要避免其利用私人威望和经济实力越俎代庖,绕开村“两委”直接参与村庄治理,影响村“两委”的正常工作[16]。

(二)健全新乡贤治村的保障机制

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参与乡村治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提高治理绩效的理性选择。因此,有必要健全新乡贤治村的制度基础,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首先,地方政府要推进新乡贤信息库的建设,加强与退休干部、企业家、知识分子等精英群体的交流沟通,鼓励其积极投身到乡村建设当中。其次,地方政府要倡导和支持乡贤理事会、乡贤智囊团、乡贤调解会、乡贤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明确界定该组织的性质和职能,规定该组织的基本章程和办事流程。第三,除民主选举外,地方政府可以将部分新乡贤培养为后备干部,通过“镇长顾问”“镇长助理”等挂职的方式参与乡村治理。第四,地方政府需要为新乡贤反哺村庄提供诸多便利和配套措施,为其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优惠的政策以及良好的资金扶持和组织保障。最后,由于新乡贤治村可能会出现腐败风险和人治风险,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建构起风险防范机制,这是对村庄和村民的一种硬性保障。具体而言,就是要从民主和法治领域完善基层政治秩序,铲除灰黑势力的生存土壤。

(三)明晰新乡贤治村的发展走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中,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总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先决条件,这也有赖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商合作与相互监督,避免单一主体的治理权威,实现治理绩效的优化。因此,新乡贤治村的发展走向首先要避免新乡贤成为村级社会唯一的治理主体。其次要按照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构建多元参与的治理体系,这个治理体系应包括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等正式组织,乡贤理事会和老年人协会等非正式组织以及关心村庄事务的个体村民都可以进入这样的治理体系,无障碍地吸纳村级社会治理的积极分子。最后,在上述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作为村庄精英的新乡贤应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如新乡贤作为村委会成员,应做到模范引导和大众参与的有机统一。普通群众由于自身素质、时间、精力和参与意识等因素限制,对于村庄治理的参与往往是浮于表面,无法在村庄事务的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发挥实质性作用。在此情况下,新乡贤必须高度重视村民参与的实质性和广泛性,提高普通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并保障其应有的权益。如若新乡贤作为非正式组织或以个体村民的形式协同参与村庄治理,应倡导村“两委”遵循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齐头并进的治理理念。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不俗成就,农村在解决温饱问题方面取得了相当突出的成绩,坚实地迈向小康生活。但经济发展的同时却也忽视了文化建设,导致部分村庄乱象横生、乌烟瘴气,新乡贤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精英群体,应协同村“两委”共同促进村庄经济发展与文化建设的并行发展。

五、结语

合法性的建构和有效性的来源回答了新乡贤治村何以可能的问题,理清新乡贤治村与村民自治间的关系、健全新乡贤治村的保障机制、明晰新乡贤治村的发展走向回应了新乡贤治村何以可为的问题。“中国道路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物质的丰富和制度的完善,也体现为精神的充盈和文化的振兴”[17]。但我们也要看到,在构建包括新乡贤在内的村民自治与多元共治协同发展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更需注意以下可能衍生的三个问题:第一,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或还有所顾虑而未能回馈乡里、奉献村庄的精英,绝对不能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制度供给、精神激励和文化动员等方式对其进行感化、诱导。第二,新乡贤参与村级社会的治理绝不能改变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社会性质,也不能对新乡贤的身份过度拔高和进行艺术加工,要还原新乡贤的真实样态,以避免村级社会里产生个人崇拜。第三,不能以新乡贤感染、熏陶和教化的软性功能来替代法律法规的硬性功能,新乡贤只能在国家的法律范围内发挥作用,并且还要警惕新乡贤沦为某些家族或宗族势力的代言人。

注释:

①参见习近平:城镇化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http://www.cssn.cn/zt/zt_xkzt/zt_jjxzt/jjxzt_czh/czh_tbgz/201403/t20140311_1025368.shtml )。

②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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