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9-07-01相金辉
相金辉
根据我国的所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说,我国对保护劳动人民的权利法律越来越完善,法律条例上逐渐完整,这对劳动者来说非常具有意义。这对于劳动者在工作单位中发生的事故或者是患上职业病之后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医疗补助救和经济上的补偿,这体现了社会文明发展进步。不过在工伤认定这过程中依然出现不少的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探索解决出现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当今工厂公司的生产方式也进行了不断的改变。在一些用人单位之中,传统的劳动者形式也进行了改变,变得越来越复杂。在用工形式的改变同时,也对我国劳工的保护权益也越来越完善,不过在工伤认定等方面中存在着过度保护以及条例中保护内容模糊等不足,本篇要围绕《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简要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工伤认定的类型概念
工伤认定的概念定义是行政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职工因为发生事故所受到的伤害或者在工作岗位上患有的职业病,来判断是否因为在工作中所受到的工伤来给予相对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的类型有很七种。第一条以工作需要为基础,劳动者在相关规定的工作环境中所受到的损伤,这就可以判定为工伤。第二种在上班或者下班的过程中,并非本人导致的事故并且发生了意外伤害,也是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内。这一条也是严格规定的,劳动者要在正当的上下班路线中,绕远路、解决个人私事中出现的这就不属于工伤范围内了,这一条也有严格规定必须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第三种就是在准备工作的前后时间上所出现意外导致的伤害。第四种在公司委派的出差过程中,由于受到工作的因素所导致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第五种就是在日常的工作环境中受到暴力伤害,所受到损伤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第六种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所患上职业病等,企业中有一部分老员工在他的行业领域中工作时间长了,恶劣的工作环境会对他造成疾病困扰,例如是在相当大的噪音环境中会导致劳动者的听力水平下降,在恶劣的沙尘的工作环境中就会导致肺部疾病等,劳动者只要查出与工作相关的疾病,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需接受一定的经济补助与治疗。第七种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可以认为的工伤情况,就比如在消防队员警察在救火救人过程中收到的受伤,或者是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作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等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面临的问题
(一)当今工伤认定缺乏对象的全面性。在相关部门的审理案件的认定时,一定要考虑审查申请工伤的对象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的规定范围内。一定要依据法律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本人与企业单位是工伤认定的对象,虽然法律条例对单位的范围进行了大大的增加,只要聘请的劳动者为自己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和企业主有着劳动关系,这些都是属于条例中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过对于劳动者来说却较为狭窄,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中仍有存在着很多概念比较模糊的问题。另一点就是企业中的实习生,他们在单位工作中付出了很多的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在校实习生就具有了学生与企业员工的两种身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在校实习生工伤认定明确规定。因为实际实习生还只是学生,并没有成为真正的企业员工,和签署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这一点,无法按照工伤条款进行认定,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赔偿条款进行索赔。
(二)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过于复杂化。在工伤认定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经历很多个环节,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复杂的程序,耗費了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在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他们在身体上受到了一定的伤害,甚至可能是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同时给心理上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比方说严重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他们可能会精神崩溃甚至轻生。如果再去让他们去维护自身权益,这样会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还有可能会加重他们心理所收到的伤害,是件非常的不合理的事,有时候他们被迫无奈,放弃他们享有的权利,从而接受企业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件。
(三)劳动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来动关系,二是是否符合工伤标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是应该拿出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证,工资条等等。第二就是工伤认定表,劳动者要详细写出工伤认定表的内容,还有医疗诊断证明等。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是否证明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是因为员工劳动过程中之外造成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所以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优化工伤认定的对策
(一)首先就是加强工伤的维权意识,通过多种媒体将宣传资料发放到群众手中。对于一些咨询的群众,进行详细的讲解,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
(二)细化认定工作。在接到工伤事故后,第一时间排查相应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对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关键证据进行重点的调查取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在此过程中,进来简化调查过程,但也要保证材料的准确性,确保每一起工伤认定的公平和准确。
(三)改变现有的举证责任承担形式。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9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和他们的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企业单位则否认工伤,由企业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基于劳动法来保护弱势群体,从而实施的举证责任倒臵,这是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认定权。
四、结语
工伤认定是非常复杂的,当今我国的工伤体系并不是很完整,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我们需要本着公平的原则,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方面上,做出准确的判断和确认。(作者单位:吉林省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