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参与微博拉新活动套取现金红包的行为定性
2019-07-01陈利明陈莎莎
陈利明 陈莎莎
[案情]2018年5月,黄某得知某微博网站推出一款微博拉新活动,即该微博为吸引新用户注册,只要微博用户完成日常签到、转发、评论、点赞等任务即可赚取积分,并可用积分兑换成现金红包,但该活动也明确禁止用户使用同一手机反复登陆多个帐号、同一网络IP地址登陆多个设备以及进行自动化操作。黄某在明知该微博活动规则的情况下,仍购买10余部苹果手机和14万余个微博帐号,并使用“触摸精灵”软件编写脚本程序,实现批量登陆微博帐号,自动签到、评论、点赞获取积分,并兑换现金红包。同时,为规避该微博网站的技术监控,黄某使用VPN(虚拟专用网络)等软件不断给手机设置不同城市IP地址、修改手机UA信息(手机设备类型和操作系统等用户信息)。截至2018年12 月,黄某利用14万余个微博帐号,累计套取微博现金红包204万余元,提现到其控制的三个支付宝帐户共计203万余元。
对黄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该微博网站在技术手段防护上存在较大漏洞,导致黄某有机可乘而利用微博活动规则的漏洞套取积分、兑换现金红包,并非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其行为不属诈骗犯罪,应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属民事欺诈。虽然批量登陆的微博帐号是真实的,但黄某通过技术手段制造出大量虚拟用户,使其表面上达到该微博网站获取积分、兑换红包的条件,而实际上是在网络民事活动中,通过软件实施技术作弊的民事欺诈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黄某明知微博拉新活动的真实目的是吸引新用户注册,扩大真实的微博用户数量,而购买大量微博帐号,并通过技术手段拟制虚假用户,批量参与微博活动,自动规避微博审核系统的监控,套取200余万元现金红包,显然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构成了诈骗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薅羊毛”案件,“薅羊毛”是不当得利、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区分的关键有三点。第一,是有没有制造虚假的用户,即通过手机参与微博拉新活动的微博用户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第二,是制造虚假用户的数量和程度;第三,是套取财物的数额和社会危害后果。
本案中,黄某明知微博拉新活动,即获取微博积分、兑换微博红包活动的规则是存在真实的微博用户,并进行真实的用户签到、转发、评论、点赞等行为,也明知该微博网站禁止用户使用同一手机反复登录多个帐号、网络请求IP地址同一以及进行自动化操作。但黄某购买了大量的苹果手机和微博帐号,使用软件编写脚本程序,通过不断变更网络IP地址、手机设备信息等方式,自动登陆、批量开展微博签到、转发、评论、点赞等赚积分,以及积分兑换、紅包提现等虚假用户的微博活动,致使被害单位某微博网站产生属于真实微博用户进行签到、转发、评论、点赞等活动的错误认识,进而给予积分,并由黄某将积分转换成现金红包后进行套现,从而骗取该微博网站的资金203万余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该行为具有主动性、掠夺性,触犯了刑事法律,与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根据而被动地获得他人利益的特征不符,也与小规模、较少地制造虚假用户,并套取数额不大资金的民事欺诈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时对微博网站的发展产生恶劣影响,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本案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