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下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2019-07-01刘艳华
刘艳华
摘 要:捕诉一体是新时代全国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大机制创新,也是刑事检察部门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办案质效、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对长期适应捕诉分离的检察官来说,这一新生模式的推出对于办案理念、审查方式、工作节奏和能力素质都提出了严峻挑战。要快速适应捕诉一体改革,形成办案合力,检察官队伍从专业化向职业化迈进,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关键词:捕诉一体 检察官素能 职业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上而下推行的内设机构改革,旗帜鲜明、特色突出,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并行发力新布局,并在刑事检察领域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适应捕诉一体新形势、加快推进办案观念和办案模式转变、推动捕诉职能形成办案合力,成为摆在所有刑事检察人员面前一项新的课题。本文在总结吉林省捕诉一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捕诉一体条件下刑事检察人员需要具备的“六项素能”演变,并对捕诉一体推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该办案模式的运行有所启益。
一、吉林省试点情况介绍
(一)吉林省捕诉一体改革的历程及成效
吉林省是探索实行捕诉一体较早的省份。自从2014年至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分三步逐步推开“捕诉一体”。一是局部探索阶段。从2014年6月到2015年9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先后选取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九台区人民检察院等6个基层院开展试点。二是扩大试点阶段。从2015年9月到2017年11月,省、市院统一将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整合为刑事检察部,正式实行捕诉一体。但由于相关政策仍未调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仍允许在部分地区实行捕诉分离。三是全面铺开阶段。2018年7月至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5日在全省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实行该机制以来,全省司法办案呈现出很多可喜的变化。
1.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抽样评估测算,全省每起刑事案件瑕疵問题从平均6.39个下降到2.77个。无罪判决和撤诉案件呈现大幅下降态势。
2.办案效率显著提升。全省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办案时限平均分别缩短了12.3%、12.4%。2018年1—8月全省退补率就比2017年下降了2.2个百分点。
3.人权保障力度明显加大。自2015年以来,全省不捕率连续上升,分别达到19%、20.25%和23.75%。审前羁押率则连续三年下降,分别为54.79%、51.58%和48.39%。
4. 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显著增强。通过捕诉一体,全省培养了一大批复合型检察人才,有2人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人被评为全国优秀公诉人,230余人被评为全省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
(二)捕诉一体给办案人能力带来的新挑战
1.审查把关的压力进一步增大。一些干警对批捕标准与公诉标准的转换还不适应,对决定时点责任制的落实仍有顾虑,操作不够娴熟,有的甚至认为捕诉一体就意味着只要案件“捕”了就意味着必须“诉”出去,“自己否定自己”比较尴尬,影响自身的司法公信力,更怕被追责。
2.办案节奏的变化进一步加大。由于公诉和批捕案件所需办案时限不同,在一些案件量较大、缺乏检察辅助人员的基层院,办案人同时办理两类案件,有时会出现“一会快跑、一会慢跑”感觉,影响办案节奏。
3.监督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在捕诉一体条件下,需要办案人熟练运用刑事诉讼监督的绝大部分手段,既要向前延伸,积极开展提前介入,打牢证据基础;又要用监督的视角检查、纠错、跟踪、协调,对检察官素能要求较高。但从实践看,刑检干警侦查基础比较薄弱,不会介入、不愿介入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监督线索发现、研判、纠偏能力与办案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4.对干警素能全面性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一些原批捕干警在办理公诉案件往往面临较大压力,特别是在出庭的时候,这种不适应的感觉尤为明显;公诉干警诉讼关键度的主动性、有效性也有待加强。
5.不敢担责情况进一步加剧。受司法责任制终身制的影响,刑事检察官们谈“责”色变,对于承办的刑事案件,稍有法律适用拿捏不准、可能承担司法责任的案件,即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问题尤其严重。有些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召开频率甚至增加了一半以上,严重影响了研究讨论疑难案件的效率。
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中刑检团队建设需要具备的六项素能
(一)证据审查把关要实现理念转变
一是坚持实现从“主观性证据审查思维”向“客观性证据审查思维”转变。破除传统“口供中心主义”思维定式的影响,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调取,打牢证据基础。二是坚持实现“为犯罪找证据”向“为案件找证据”转变。坚决摒弃“有罪推定”的追诉倾向,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既要收集调取有罪证据,又要注重收集无罪证据,注重听取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解,保证客观公正。三是坚持从“单一证据审查”向“综合证据审查”的转变。树立“全程审查”的理念,不仅要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其他事实和情节进行精细梳理,以保证每一件事实和证据都能经得起庭审检验。四是坚持从“书面性审查”向“公开性审查”转变。积极推行审查逮捕诉讼化办案模式,增强逮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五是从定罪思维向定罪与量刑并重转变。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强化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建设,提升公正司法水平。
(二)提前介入要瞄准靶向
一是找准突破方向。对于上级机关已出台相关文件的领域,如,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命案等领域,积极开展介入工作,达到以点带面、持续深化的效果。二是增强主动介入意识。对于一些敏感、有影响的案件,不等不靠,主动介入,避免贻误战机,影响后续诉讼。三是提高介入能力。要紧紧围绕侦查、勘验等环节,加强学习积累,丰富知识结构,力争尽快成为指导侦查的行家里手。
(三)证据审查要亲历亲为
一是注重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于收集证据的主体资格、提取证据的程序,以及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均要详细审查。对于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注重对关键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转变书面审查的传统办案模式,将视野从卷宗证据拓展到在案证据,亲历亲为地开展证据复核,以促进内心确信生成。三是注重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细节之间的相互印证。注意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在细节上是否严丝合缝,每一份证据细节与案件事实是否完美契合,做到审查精准、印证无误。四是注重庭前提讯。通过面对面的交锋,进一步复核证据真伪、听取辩解理由、消除庭审隐患、消解对抗情绪,为庭审打下良好基础。
(四)庭审辩论要主次分明
一是把握庭前预测的准确性。按照辩护人分析处理案件和理解运用法律的思维习惯、方式方法等,去预测其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观点,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二是牢牢把握辩论主题。始终围绕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主题和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切忌有问必答,避免陷入辩方编制的逻辑陷阱。三是提升快速应变能力。及时领悟辩护人辩护观点的核心内容,以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为基础,科学组织答辩提纲,灵活运用答辩策略和技巧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繁简分流,精简适当、主次分明,保证庭审质量。四是注重运用辩论技巧。善于抓住和攻击辩方观点中的漏洞,有理有利有节地发动攻击,进一步控制好庭审辩论节奏,以获取最佳的辩论效果。
(五)文书说理要情理法兼容
一是讲明事理。以证据采信为核心,让当事人更加直观感受整个案情,更加明晰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用证据和事实规范侦查成果,消除对裁断者的一些误解和不必要的猜疑,减少在说理中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和阻力,从而增强法律文书的信服力。二是论明法理。要结合法理、证据及权威性指导案例分析整个案情,让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明确适用的根据和理由,以发挥释法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阐明情理。把情理融入到文化写作过程中,通过声情并茂的情理讲解,增进当事人的认同感,增强文书的感染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包容和文化。四是寫明文理。在开展文书说理中不仅要讲究文体的严谨、语句的通顺,更要注重通过最准确的表达,把事理、法理和情理有机统一起来,从而达到说服目的。
(六)诉讼监督要理念措施共进
一是树立科学的监督理念。按照“双赢共赢多赢”理念,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被监督对象的协作,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正确认识监督和办案的辩证关系。把监督寓于办案之中,既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增强监督主动性和实效性,提升监督效果;又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不越权、不代位行使监督权力。三是主动学习与监督有关的业务知识。主动丰富自身的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力争使监督水平有一个新的提升。
三、推行捕诉一体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的必要性认知问题
在捕诉一体与刑事检察职能的细分方面,有人认为捕诉分离才是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捕诉一体没有必要。捕诉一体对检察官个体来说是放权。职能细分既体现对重点岗位、重要节点权力配置的需要,但是其更为重大的意义在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服务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社会治理和检察官职业化的深度考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升级的重要体现,是检察事业与时俱进的重要机遇,检察发展必须跟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事业发展的节拍。
(二)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保障方面,一些学者质疑实行捕诉一体后,有的检察官为了便利诉讼,容易产生“一捕了之、一押到底”的倾向,而弱化了对逮捕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一些检察官受追诉惯性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够罪即捕”问题,但这不是捕诉一体带来的弊端,在原有捕诉分离体系下也存在这一问题。当前,审查逮捕诉讼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公开、透明的审查格局已经形成,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动,人权保障的力度将更严更大。检察官在捕的同时,必然考虑诉的必要,对逮捕必要性审查力度将会空前加强,少捕慎捕的宽缓刑事措施的适用将会越来越频繁,这有利于确保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监督问题
在加强监督方面,一些学者质疑有的检察官在办案中“追诉”倾向较为明显,容易“先入为主”,容易滋生权力任性倾向。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是检察官司法办案的根本权力属性。法律监督权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客观中立”,这与西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我国检察机关的权源属性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敢于否定自己,敢于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对此,我们建立了根据诉讼节点责任评估检察官责任工作办法,并完善了免责条件。那种担心检察官为私利损害公益的现象是没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