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发挥检察监督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
2019-07-01华风赵增国
华风 赵增国
摘 要:实践中,瑕疵证据往往成为从疑不起诉或法庭认定证据不足的主要理由,许多判决、裁定、决定显失公平, 引发控告申诉。司法机关简单以证据瑕疵、证据不足评判有失偏颇,要么会办成冤假错案,要么会放纵违法犯罪。特别是一些从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案件,长期束之高阁,案子始终没有查清,作案人员没有受到惩处,受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真正维护,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彰显;有的诉而不判,反复退查,推诿扯皮,超期羁押,久拖不决,不仅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损害,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发挥检察监督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注重瑕疵证据的探究和适用,最大限度地惩治违法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将是检察机关敢于攻坚克难,较真碰硬,努力提升法律监督层次和水平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瑕疵证据 甄别适用 强化责任 监督主导
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 :“强化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信”“坚持不懈纠防冤假错案”,对开展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升检察监督能力,适应新时代更高更严要求,必须解决好当前群众最关切案件的久拖不绝、绕圈圈式程序性“空转”,极大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和期待,尽快给当事人一个结果,让公平正义不要等的太久,来的太迟。瑕疵证据作为证据中间环节的“鸡肋地带”,虽有“先补救、后排除”原则限定,但其往往成为从疑不诉或法庭认定证据不足的主要理由,许多判决、裁定、决定显失公平,简单以证据瑕疵、证据不足评判明显不当。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从瑕疵证据适用上进行重点监督。
一、辨证认识瑕疵证据成因状态,正确界定瑕疵证据的合法性
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着力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上研究探索,发挥检察监督的主导作用,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履职。
(一)注重探究瑕疵证据的形成条件
一些从疑不诉案件和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的判决、裁定,大都在证据认识上过于笼统和片面,判断上过于简单和浮浅,往往把证据瑕疵当作证据不足评判,显失公平公正。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形成主要有先天和后天两个层面的原因:先天层面,作案现场遗留的证据本身瑕疵,既不充足又不充分,可利用条件比较少,客观上要取得全面、扎实、有效的证据非常困难,有的甚至不太可能;后天层面,有的瑕疵证据属于现场自然环境条件下自然形成的证据,有的属于犯罪嫌疑人毁证灭迹有意为之,有的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为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所制造的假象,有的属于侦查人员能力素质问题,受专业技能强弱、勘察提取设备落后、保存条件差、检验检测困难等客观因素影响,现场应当发现的证据没有发现,应当提取的证据没能提取下来,应当长期保存的又没能保存好等,还有的受外界主观因素的影响,热衷邀功请赏,为完成破案任务弄虚作假,有的或碍于人情关系,办人情案等。因此,只有察微析疑、追根朔源,探究瑕疵证据的形成条件,从中发现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判断司法机关立不立案、诉与不诉、有罪无罪、量刑轻重的判决裁定是否公平公正。
(二)客观评价瑕疵证据的影响效力
《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中,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在特定的状态或形成过程中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也会不同程度出现瑕疵问题。实践中,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瑕疵证据的适用方面,也是各有选择和判断。有的适用适当,处理和判定客观公正,反之就会出现严重問题。因此,厘清瑕疵证据在证据链条和单个证据中的关系,从证据属性的点位到条线上,客观评价瑕疵证据的实际作用和证明力的强弱,以及对全案构成的影响等。通常在证据链条中,瑕疵证据处于主要证据环节时,证据证明力强,应当尽最大可能地进行补救或通过相互印证进行综合适用,对于关联性弱的瑕疵证据,若无相关证据佐证,要及时予以排除。具体在证据个体上的瑕疵,关键看瑕疵情况是否影响证据的效力,有无补救和适用的条件。所以,法律监督人员必须熟知瑕疵证据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客观评价瑕疵证据的证据效力,监督引导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依法补救,监督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三)正确界定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质
证据的合法性,通常意义为客观、公正、自然形成的证据 ,特别是在程序方面,各个证据收集环节必须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瑕疵证据介于两者之间,一方面,实体上存在瑕疵,只要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瑕疵,其合法属性就不会发生本质变化;另一方面,程序上存在瑕疵,主要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受办案人员主观认知或个人能力、业务水平、条件设备等客观原因造成证据上的瑕疵,其合法属性也不受影响,只是在证据链条或单个证据中的作用或证明效力大小不同。比如,言词证据上的方言、漏字或错别字等,虽有瑕疵,但事实叙述表达清楚、意思明确的,应当采信。同样,在证据链条环节出现的证据瑕疵,排除非法因素外,应当予以采信。
二、强化检察监督责任担当,果断先行补救尔后排除
检察监督责任担当,就是要守住法律公平正义的底线,确实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对检察机关的政治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自身的使命责任。检察机关要切实担当起检察监督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加强对瑕疵证据适用的研究,不枉不纵,竭力监督好每一个案件,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被追究。
(一)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瑕疵证据的充分补证
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开展监督活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监督好每一个案件。以很强的政治责任,做好瑕疵证据的补证工作。加强有罪无罪证据的全面收集,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瑕疵证据补充确实充分一点,证实有罪无罪的概率就会更多一分,冤假错案的形成概率就会更少一点,群众的满意程度就会更高一些。强化检察监督责任担当,就是要有维护公平正义担当的大情怀,敢于迎难而上,较真碰硬啃硬骨头,穷尽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案件上疑难杂症。加强补充瑕疵证据,不是弄虚作假,违法操作,而是依据实事客观公正进行,依法补充收集能够证实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
(二)提升检察监督质量水平,确保补证瑕疵证据的实际效果
瑕疵证据的补证是否取得实效,关键是看检察监督的方法措施是否管用,检察监督的质量水平高低。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停留在立案、批捕、公诉、审判、执行、监所等环节上,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和适用法律展開,往往对获取第一手证据的侦查环节缺乏直接和有效的法律监督,以致形成了“错因错果”的怪圈,有的办成了冤假错案,监督的目的没有实现。新时代,检察职能调整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能更加集中力量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因此,适应新形势,探究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监督的质量水平,是做好检察监督的重要保证,更是解决瑕疵证据补证的关键所在。要有检察监督的大格局。正确贯彻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双赢共赢多赢”监督理念,始终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上进行监督主导。检察监督不是监管,是客观公正、公平正义的维护;是帮助、是服务,不是乱指挥、添麻烦;也不是无病呻吟,吹毛求疵式的“鸡蛋里挑骨头”,更不是争名逐利,刷存在感。要着力培养过硬队伍。加强检察监督专业化建设,既要培养精于法理,引领推动法治建设的大家,又要培养精于法律专业的工匠,以精湛的业务水准监督好每个案件。要着力推动现场监督。实行员额检察官责任制后,检察监督责任重大,实施监督必须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现场参与,掌握第一手真实的案件信息资料,监督办案机关依法履职。要有察微析疑的本领。善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瑕疵证据,及时督促和协调办案单位和人员进行认真补证,必要情况下,可以亲自上阵。要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补充瑕疵证据的理由和方法,加强与办案部门、办案人员 沟通协调,积极参与主导,不当甩手掌柜。
(三)筑牢检察监督最后防线,把好瑕疵证据适用的最后关口
筑牢检察监督的防线,把好瑕疵证据适用关口,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职能,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特别是在瑕疵证据适用方面,需要有张军检察长强调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作支撑,真正“把检察官诉前、诉中、诉后主导责任充分发挥好”。运用政治智慧,就是要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公平正义,惩恶扬善;运用法律智慧,就是要正确理解立法本意,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瑕疵证据的适用,应当采信的必须采信,应当排除的果断排除;运用检察智慧,就是顺应时代,弘扬正义,“法不能为不法让步”,牢固树立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宁失不经,不伤无辜”。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员额检察官要敢于担当、守土有责,不放过每一个有疑问的案件、不放过每一点瑕疵证据,尽最大能力补救,使证据更足、证明力更强。主导监督责任重大而具体,只有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拿在手上,穷尽工作,检察监督才能真正做到放心、安心。要有果断判定适用或排除的底气。检察监督的底气来源于对张军检察长新理念的学习理解和认识,用新的监督理念指引、引领办案的思想和灵魂,深入研究和解决个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结合法理认知,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对法律业务的精通,对案件事实的总体把握、对瑕疵证据的客观评价坚持“疑罪从无”,正确甄别瑕疵证据的适用,对确实无法进行补救的瑕疵证据,应当果断排除,始终做到证据适用依法有理,排除依法有据。
三、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主导职能,纠正司法程序的空转
各司法环节中的程序空转问题,根源上还是证据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瑕疵或证据不足,在立案、捕诉、庭审环节反复退查补证,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等,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检察监督必须紧紧围绕当前司法环节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把握时机,掌握规律,对程序和实体进行监督。要积极适应“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落实张军检察长“检察官要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主导责任”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真正纠正和解决司法活动中的程序“空转”问题,尽快给当事人一个结果,确保公平公正。
(一)抢抓立案环节瑕疵证据的补证时机,通过立案监督及时消除隐患
由于立案环节案件证据的不确定性,检察监督往往滞后,消极等待侦查部门后续的证据,出现案子立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被逮捕后,证据瑕疵或不足,反复退查补证,错失补证时机和条件。因此,检察监督要主动介入立案环节的法律监督,切实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对证据的瑕疵问题,要在第一时间督促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尽快补证,防止瑕疵证据灭失。要研究瑕疵证据的成因和在案件中作用,准确为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提供明确的补充证据清单,详尽说明补充证据的现实意义和具体作用。监督收集证实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所有证据,包括瑕疵证据,不能因为存在瑕疵就可轻视,简单处理,随意放弃。否则,时机错过,难以补救,对案件后续处理造成很大被动。要用张军检察长“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为引领,正确看待案件性质、客观评价证据条件,通过立案监督,认真把好立案的第一道关口。对有些案件社会危害性小,能不用刑事解决的,尽量用民事或行政手段来解决。对确实存在证据瑕疵,应当以最短、最快的速度进行补救,对确实无法补救的,也应当尽快排除。通过证据的甄别,判断立案情形,在可立与不可立案之间, 应当明确建议不予立案。
(二)认真甄别捕诉环节瑕疵证据的适用,通过捕诉监督防止冤假错案
捕诉环节,所有证据材料都在承办检察官手上,证据的甄别适用,首先是检察官评判,检察官的主导地位明确,特别是在评价有无逮捕的必要,或逮捕后能否诉的出去的问题上,关键是看现有证据的确实充分程度。通常情况下,完全、充分、扎实的证据基本不会存在过多分歧,瑕疵证据往往是案件认定评判的焦点。因此,检察官必须重视瑕疵证据的补证适用,从中及时发现问题,切不可过分依赖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认定,盲目自信,主动放弃监督的主导地位。放弃应该属于检察官行使的监督职权,实际上是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任的表现。特别是在多次退回补证,侦查部门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检察官要主动介入,帮助研究解决,对证据确实不足的案件,应当果断不予批准逮捕,已经逮捕的应当建议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可诉不诉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不诉,切不可将疑难复杂、证据问题明显的案件随意推给法庭判决裁定,检察监督不敢担当,不能及时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检察监督就会失去地位作用。从近几年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看,捕诉环节的监督关口确实没有把好,只看有罪证据,没把瑕疵证据的甄别适用当回事,更没有把能证实无罪的证据当回事。
(三)强化庭审瑕疵证据的适用监督,坚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以往,有些公诉人认为自己在庭审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只是尽了出庭公诉的职责,庭审监督作用不强。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就是以证据为中心的审判,检察机关依据事实证据向法庭提出指控,示证、诉辨、量刑建议等,都是以检察官为主导的诉讼活动。主导监督庭审不是主导庭审,而是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既要依法行使诉权,又要监督庭审程序和实体是否公平公正,判决裁定是否公平公正。特别是对瑕疵证据的适用问题,要积极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意见,表明公诉人认为适用证实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观点。对法庭认为的证据瑕疵,需要退查补证的,检察官应当监督尽快落实,能够用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的,公诉人要敢于当庭阐明观点。对穷尽工作,确实无法补救的瑕疵证据要果断提出排除意见,不要把矛盾和问题转嫁到法庭,确保庭审客观公正判决或裁定。坚决纠正应该当庭判决裁定的疑而不决,多次退补,中止审理,明知无法补证还要下推拖延的程序性空转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积极适应新的职能任务,以新的监督理念为指引,不断强化检察监督,带头依法履职,敢于担当法律监督的重任,坚决维护好公平正义。
牢记张军检察长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好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提升检察监督能力,适应新时代更高更严要求”,“最关键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肩负起维护国家政治安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最要紧的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精神,以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升的自觉,踏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努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服务”,检察监督工作就会有灵魂、有方向、 有创新、有发展、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