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脱贫后中国农村反相对贫困问题初探
2019-07-01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浙江 金华 321004)
一、引言
从贫困研究的历史看,在基本消除绝对贫困以前,人们更关注的是绝对贫困。只有在消除绝对贫困取得重大进展以后,人们才会更多地关注相对贫困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除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外,中国在经历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扶贫政策后,中国的扶贫事业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减少,绝对贫困状况逐步得到缓解。但中国的攻坚扶贫事业并未止步,习近平主席2015年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要在2020年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贫困线全部脱贫摘帽,这意味着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消除绝对贫困人口。精准扶贫是中国特色反贫困的独特模式,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精准脱贫后农村的相对贫困问题依然存在,如何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是中国特色扶贫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今后乃至更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贫困问题将逐步过渡到以反相对贫困为主的扶贫模式。
二、相对贫困的内涵界定及贫困标准的设定
(一)内涵界定
美国学者斯托弗最早在在1949年从“相对剥夺”的角度定义贫困,主要讲的是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其他参照群体进行比较后的劣势会让人产生受剥夺的感觉。1958 年,美国经济学家加耳布雷思就曾指出,相对贫困感强调与他人相比较的主观感受,一个人贫困与否不仅取决于其收入绝对量的多少,还取决于与周围其他人相比较后的收入水平。1971 年,英国社会政策学家彼得·汤森通过“绝对中的相对剥夺理论”系统阐述了相对贫困理论[1]。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将贫困看成是自我发展能力的缺乏,“可行能力”的缺乏是低收入更严重的贫困,收入对于解决贫困问题来说固然重要,但彻底消除贫困的关键是要获得发展机会和拥有自我发展能力。
国内关于相对贫困的内涵界定主流观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所维持的贫困状态:相对贫困是指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或一般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相比较后的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所表现出来的贫困[2-4]。李石新(2010)指出相对贫困是偏离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状态,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社会人均收入水平必然也在不断提高,这种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也会呈现些许变化,相应的扶贫标准也应随经济状况的发展而做出调整[5]。其二相对贫困主要是基于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或价值判断:李权超,陆旭(1999)指出贫困总是在特定的参照体系中相对于特定的心理群体而言,在同一时期,不同地区或不同阶层的人主观认定的可维持生存的水准会存在很大差别[6]。
(二)相对贫困标准的设定
由于从经济或物质视角研究贫困问题,易于获取统计资料,便于进行精确的度量与跨时间和地域的比较,其减贫战略和政策措施也易于操作和监测,所以从前有研究成果来看,相对贫困标准的设定依然沿袭了传统做法,主要是将社会各项支出需要折算成经济价值或者直接以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贫困标准,但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比较常见的做法有比重法、收入法、恩格尔系数法、生活形态法。比重法主要是将全部人口的百分之几定义为贫困人口,然后根据这个百分比,利用家庭收支统计资料,求出贫困标准。收入法主要是以社会收入集中趋势的一定比例作为相对贫困线,如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位数或平均收入的50%或60%为贫困线。以恩格尔系数法确定贫困标准,具体做法就是把恩格尔系数取值作为判断贫困与否的基本标准来得到具体贫困线。生活形态法是向被调查者提出一系列关于贫困居民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选择若干剥夺指标,确定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最后确定贫困者,再根据贫困者的消费需要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贫困线。
三、中国农村居民的相对贫困状况
(一)相对贫困视角下我国农村贫困线的变动趋势
按照我国历年来制定的绝对贫困标准,贫困发生率从1978年的30.7%下降到2008年的1%,贫困人口从2.5亿下降到1004万,不可否认中国农村贫困状况的改善得益于中国政府实行的一系列反贫困政策。但是绝对贫困人口数量的持续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贫困线提高缓慢。我国最初官方公布的农村扶贫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总队在1986年对6.7万农户家庭的年度消费支出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经测算得到1985年我国农村贫困标准为206元。该标准主要是基于基本生存需求为核心的生存绝对贫困概念,作为计算和确定贫困标准的依据,其中包含着食物贫困线和非食物贫困线。以后随着物价变动,就运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该标准进行逐年调整。
图1 1985-2015年我国农村实际贫困线和贫困线相对值变化趋势图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的贫困线和农村家庭的人均收入均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长且提高幅度较大,而贫困线增长缓慢且提高幅度相对较小,显然我国的贫困线并不具有和人均纯收入同步增长的趋势,贫困线呈现缓慢增长趋势。从我国贫困线的相对值来看,即扶贫标准占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与的比重却呈现下降趋势,从改革开放初期的50%左右下降到现阶段的25%左右,贫困线的增长速度远比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慢,如果继续按照现阶段的贫困线进行反贫,将不能真实反映我国的贫困现状,甚至过于盲目乐观已有的扶贫成绩。同时也说明正是由于扶贫标准过低,才会呈现出绝对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减少的态势,进而会造成实际贫困人口规模被低估,也反映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贫困人口的相对贫困程度会越来越严重。
(二)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分析
表1基础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整理得来,按收入五等份分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表1中20%的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从2002年的857元增长到2012年的2316.2元,年均增长率为10%,而1985年的贫困线为206元,2012年的贫困线为2300元,年均增长率为9%,意味着我国扶贫线标准的增长速度低于低收入户收入的增长速度,更加说明了我国贫困线增长速度过于缓慢。
表1 2002-2012年 按收入五等份分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表2 数据是根据表1基础数据计算而得,先计算各等份收入=户数*户均人口*人均收入,再将各等份收入相加即可得该年抽样户数的总收入,各等份收入与总收入的比重即得各等份收入户对应的收入百分比,总收入与总人数的比值即为人均收入。由表2可以看出2002-2012年这期间,20%的低收入户只占据着8%的收入,20%的中等偏下收入户占据着13%的收入,20%中等收入户占据着17%的收入,20%中等偏上收入户占据着20%的收入,而20%高收入户却占据着40%的收入,反映了不同收入组的农村居民家庭内部收入差距较大,尤其是低收入组人口比例和高收入组人口比例与它们各自对应的收入比例极不相配,更加说明高低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
表2 2002-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各收入组人口对应的收入百分比情况
四、反相对贫困面临的新困境
(一)贫困线的绝对与相对
我国现阶段的贫困标准是基于30年前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贫困线基础上调整而成,仍然属于绝对贫困层面,绝对贫困线较少参考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平或一般生活方式,而通常是根据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其实际值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变性”,其不能反映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也不能反映贫困人口相对于社会其他人口所遭受的剥夺和排斥,所以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认定标准单一且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相对稳定和明显偏低的农村贫困标准既不足以反映农村居民在发展自身能力方面的基本需要,也难以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和农村贫困的变化情况。相对贫困线则参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其标准随着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同程度的提高。贫困的相对性要求贫困线的制定应将贫困群体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考虑进去,使穷人真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二)贫困人口的“边际化”
通过分析农村不同收入组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及收入增长情况,发现低收入组的收入不仅与其他收入组存在巨大差距,且20%的低收入组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直固化在7%左右。一方面说明了虽然我国的扶贫力度、财政支出投入在不断加大,但是我国农村贫困状况在经历了改革初期的大幅度改善后,扶贫政策的效果开始呈现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另一方面低收入组人口所占收入比例的固化说明了在农村普遍大面积的贫困状况消除后,存在着被扶贫边际化的贫困人口,可能是由于在扶贫过程中,政府官员为了彰显扶贫政绩,将扶贫资源优先用于帮扶贫困群体中的相对优势者,即优先帮扶与贫困线更接近的困难群体,对深度贫困者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助,而这种没有真正脱贫内生动力的经济补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并且容易坐吃山空,极易返贫。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农村贫困线的绝对值与相对值变化趋势,发现我国贫困线提高速度低于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增长速度,更低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速度,如果仍然以此绝对贫困线去衡量减贫成效,满足于已有的扶贫成绩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贫困群体的生活状态。其次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化也从侧面反映了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扶贫资源的去向往往存在着精英捕获现象,贫困群体中的相对优势者成为稀有资源的占有者,进而忽视贫困群体中的相对弱势者。对贫困群体中的相对弱势群体,首选要甄别他们陷入贫困的原因,对于地理位置偏远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贫困,实在较难存在内生发展动力的特殊贫困群体实行财政兜底保障,除此之外,应该公平分配扶贫资源,甚至应该将扶贫资源倾向于在资金、信息、资源方面较弱势但具有发展潜力的贫困者,而不应只为了彰显扶贫绩效,将稀有资源集中在贫困群体中的相对优势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