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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博弈关系分析

2019-07-01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3期
关键词:收益竞争商业银行

(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重庆 400000)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和日新月异的移动通讯技术的助推作用下,呈现出喷发式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越来越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融资平台及理财工具,至今已与人民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互联网金融各式各样的产品,在便捷生活的同时也改变着人民的生活习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理财产品、银行卡与支付结算等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革新着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与理念,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传统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凭借国家信誉担保、政策优势以及强大的资金规模在金融行业占据着绝对优势,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其在支付结算、转账付款、投资理财等业务领域与商业银行展开竞争,一定程度上分流着商业银行在不同领域的的客户群体,传统商业银行的优势弱化,经营方式与观念受到了冲击,金融中介的功能也逐渐弱化。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探讨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关系。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影响

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是以物理网点为中心,基于大规模的资金流来设计,对于客户的需要基本上属于被动的迎合。而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对客户的日常交易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在分析消费者具体需求的基础上设计针对性的产品,以此来迎合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遵从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对客户群体来说,客户更倾向于能够满足自己个性化需求的互联网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产生了不利影响,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的客户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中介作用的影响。

基于信息不对称原理,通过吸收储户存款并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的模式实现资金的融通,传统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扮演者金融中介的角色,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避开了商业银行,借助于P2P等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借贷双方直接实现了资金的流通,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绕过了银行的中介职能,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此外通过互联网平台,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地直接进行理财产品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拓宽了商业银行的服务边界,借助互联网渠道实现金融产品的直接输出,冲击着商业银行的中介职能。

(三)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

首先,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受到影响。与商业银行高门槛、复杂流程、额度小贷款难的零售市场相比,互联网金融低门槛、操作便捷的特性,将大批个体信贷客户、小微企业及机构信贷客户吸引过来,借助互联网借贷平台直接实现了资金供需双方的资金匹配,挤占着商业银行的中小信贷业务市场份额,造成其利差下降,盈利减少。其次,互联网金融影响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第三方支付凭借其低成本、灵活便捷的优势吸引大批储户转移活期储蓄及理财资金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改变着商业银行的融资格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低门槛、取用灵活、低风险、高收益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特性,分流着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最后,依托于技术与数据优势,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支付结算与转账汇款领域,凭借其低成本优势及便捷性攻占着市场份额,抢夺商业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互联网理财平台相较于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成本低且收益稳定,因此挤占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代理代销业务。P2P网贷、众筹业务及供应链金融等互联网融资平台为资金需求的个人、企业与机构提供了一个自由对接的平台,抢占了商业银行相当规模的信贷市场份额,动摇了商业银行一直以来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盈利模式,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

三、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博弈关系分析

(一)假设条件

本文为简化博弈模型,做出以下假设条件。我们假设:

①在本博弈模型中,行为主体为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

②参与博弈的主体方均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相关的行为决策均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

③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均具备一定的学习和模仿的能力;

④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之间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且所采纳的博弈策略是随机选取的。

(二)相关策略及收益

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策略选择,各自包含有合作与不合作(竞争)策略。在博弈的过程中,依据博弈主体选择的策略得到相应的策略组合,当然,博弈主体选择的策略不同,得到的策略组合也不尽相同,由此博弈双方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也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①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均选择不合作即竞争策略,由此所构成的策略组合为(竞争,竞争)策略,我们假设此时双方的收益分别R互与R银,且R互>0,R银>0。

②互联网金融选择合作策略,商业银行选择不合作即竞争策略,由此所构成的策略组合为(合作,竞争)策略,此时商业银行会借助互联网金融提供的客户交易数据及信用记录完善自身征信系统,凭借互联网金融低成本多渠道的平台优势来拓宽客户群体,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我们假设商业银行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银,且△R银>0,而互联网金融却因商业银行的不配合承担着额外的损失,我们假设互联网金融的额外损失为C互,且C互>0。

③互联网金融选择不合作策略,商业银行选择合作策略,由此所构成的策略组合为(竞争,合作)策略,此时互联网金融会借助商业银行在人才、资金规模及社会公信力上的优势,扩大客户群体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我们假设互联网金融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互,且△R互>0,而商业银行此时却因客户群体分流承担着额外的损失,我们假设商业银行的额外损失为C银,且C银>0。

④互联网金融选择合作策略,商业银行选择合作策略,由此所构成的策略组合为(合作,合作)策略,此时互联网金融会借助商业银行在人才、资金规模及社会公信力的优势,弥补自身在公信力、客户服务专业性及物理网点布局上的缺陷,同时商业银行也会凭借互联网金融在信息获取与数据处理方面的优势,弥补自身在技术、成本、渠道方面的不足,拓宽各自的金融服务边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此时获得的收益增量为R,且R>0,我们假设商业银行的利益分配占比为q,且0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博弈双方合作获得的总收益增量大于至少一方采取不合作时的总收益增量,同时博弈参与方在双方合作时获得的收益增量通常情况下是小于该方选择竞争时的收益增量,即合作带来的收益增量会激励参与一方以牺牲另一方的收益为代价突破双方合作边界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即在本博弈中,R>△R银-C互,R>△R互-C银;△R银>q*R,△R互>(1-q)R,但一旦博弈中的参与一方打破了合作模式,选择不合作策略,那么在下一轮博弈中,另一方必然会设置障碍来进行报复,最终两败俱伤,得不偿失,因此在总收益分配比例合适的情况下,博弈双方会选择合作策略。

(三)博弈分析

由上面的策略及收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该博弈中参与双方单次参与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a)所示。

表1 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博弈的收益矩阵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如果互联网金融随机选择的策略为竞争策略,则商业银行采取竞争策略的收益为R银,采取合作策略的收益为R银-C银,由于R银>0,C银>0,因此R银>R银-C银,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商业银行采取的最佳策略为竞争策略;如果互联网金融随机选择的策略为合作策略,则商业银行采取竞争策略的收益为R银+△R银,采取合作策略的收益为R银+q*R,由于R银>0,△R银>0,且△R银>q*R,因此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商业银行采取的最佳策略为竞争策略。所以,对商业银行来说,不管互联网金融随机所选的策略是什么,商业银行的最佳策略均为竞争策略。同样,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如果商业银行随机选择的策略为竞争策略,则互联网金融采取竞争策略的收益R互大于采取合作策略的收益为R互-C互;如果商业银行随机选择的策略为合作策略,则互联网金融采取竞争策略的收益R互+△R互大于采取合作策略的收益为R互+(1-q)R,所以,对互联网金融来说,不管商业银行随机所选的策略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的最佳策略均为竞争策略。

综上所述,对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来说,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那么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量,最终的博弈均衡必然是双方均采取竞争的策略,显然,通过收益矩阵可知,双方合作时所获得的总收益即福利水平是最大的,因此在单次博弈中并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博弈双方陷入了典型的“囚徒困境”。也就是说,在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中的博弈中,虽然双方合作所获得的收益水平远高出竞争时的收益水平,但基于博弈双方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方对合作的预期收益持保守态度,不愿意承担另一方违约而造成自身损失的风险,因此博弈主体之间的合作难以为继,从而形成了“囚徒困境”的局面。

事实上,今天的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出井喷发展的状态,同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合作相比,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不合作而采取各自发展所带来的总收益,明显不及合作时的收益水平。这主要在于: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广泛,经营模式多样化,虽然凭借低成本与高效率占据着强大的长尾客户群体,缓解了传统模式下收益与成本倒挂的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在社会公信力、经验积累以及资金规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只有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优势,互联网金融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更好地发展自身。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虽然享有国家信誉担保,完善的风控机制以及丰富的信贷资源,但却难以广泛覆盖80%的长尾客户群体,只有通过与互联网金融合作,利用互联网金融收集的信息及大数据研究挖掘优势,拓宽业务模式,才有可能避免被互联网金融边缘化的风险,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因此,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短期来看竞争策略是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做出的最佳选择,长远来看合作策略却能带给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最大的收益。因此在第二轮博弈以及以后的无限次连续博弈中,出于收益最大化考量,即确保自身不会因为对方的背叛而遭受巨大损失,博弈双方会通过不断的学习与模仿,并制定较大的违约成本惩罚,形成足够的激励,去提高合作的可能性。只要违约成本足够大,博弈双方就会放弃违约而选择合作的模式,相互借鉴,合作共赢,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我们假设违约成本为P,且P>0,此时,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连续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b)所示。

对商业银行来说,若采取合作策略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选择不配合,则互联网金融会获得额外的收益△R互,商业银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为C银,因此在此后的博弈中会针对违约方启用惩罚机制,惩罚行为给违约方带来的利益损失为P。当互联网金融因背叛行为而遭受惩罚机制,惩罚机制遭受的利益损失不大于由此带来的额外收益时,互联网金融将没有动机和激励改变其竞争的策略,会依然坚持选择不合作的行为,即P满足条件P≤ΔR互;当惩罚机制带给互联网金融的利益损失大于由此带来的额外收益时,互联网金融将有足够的动机和激励改变其行为,从而变更决策为合作,由此,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实现了收益最大化,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的均衡,即P满足条件P>ΔR互。同样,对互联网金融来说,若采取合作策略的同时商业银行继续采取竞争策略,商业银行会获得额外的收益△R银,互联网金融由此造成的损失为C互,当P满足条件P≤ΔR银时,商业银行将没有动机和激励改变其竞争的策略,会依然坚持选择不合作的行为;当P满足条件P>ΔR银时,商业银行将有足够的动机和激励改变其竞争的策略,因为选择竞争策略将会损失更多,从而选择合作策略,长远看来,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实现了收益最大化,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的均衡。

(四)结果分析

从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竞合博弈来看,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量,短期内双方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从长远来看,合作将是最终的趋势。从目前双方之间关系的走势来看,商业银行开始学习并模仿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与组织形式,开发网上银行、网上理财产品、网络支付等,比如中行的活期宝产品、工行的天天益产品和民生银行的如意宝产品等等。同时,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携手合作,共同发展,比如工行携手于支付宝,中信银行与理财通组合,阿里小贷平台向银行开放等等。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式多样化、服务碎片化、产品丰富化,满足了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相应的监管空白的弥补,互联网金融将逐渐走向强大,加之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创新特性和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业务追求,必将对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传统金融产生显著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是短期的,也是长期的。短期来看,互联网金融冲击着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改变着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与经营模式,动摇着商业银行金融媒介的中介功能;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商业银行在与互联网金融的演化博弈中,商业银行将主动借助互联网的技术、成本、渠道、信息收集与数据处理等方面的优势,发挥自身在人才、资金、风控方面的长处,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共同构建良性的金融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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