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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特性

2019-06-30管晞羽刘禹含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7期

管晞羽 刘禹含

【摘 要】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作为我国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调查权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有效处置腐败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在内容与形式上较为相似,但检察权独立于司法权,监察委员会不同于司法机关,二者在具体职能方面是有差别的。文章通过阐述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的含义与特征,对比刑事侦查权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发现,监察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行使调查权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侦查权

【中图分类号】D9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7-0261-02

1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概述

1.1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含义

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调查活动。从条文内容来看,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内容较为相似。不同点是,调查权较侦查权多一项特殊的留置措施,所以许多人认为调查权与侦查权具有同等效力。在理论界关于调查权的定义持有不同的观点,郑贤君教授认为,调查权是指监察委员会有权以查明真相为目的,对相关人员人身、财产、文件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1],即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是一种刑事调查权;有学者认为调查权并非刑事调查权,应属于一种行政性质的调查权;还有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同时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某些特征。根据法律条文和立法者的本意来看,调查权是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及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监察委员会通过调查履行自己的监察职责。

1.2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法律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内容上,对调查权规定为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权利;在范围上,扩大到所有方面;在程序上,详细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置的各部分之间相对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法律定性,不能将其简单地定位为刑事侦查权或者行政调查权,而应该综合将其看待为具有双重属性。在面对不同的调查内容时,调查权所显示出的性质随之不同,在调查职务违法行为时,调查权属于行政权力;在调查职务犯罪行为时,调查权则属于司法权力。设置监察委员会的最初目的是反腐、反贪,目前我国的反腐、反贪已经进入攻坚区,只有将其定位为具有刑事侦查权和行政调查权双重属性的复合型权利,才更符合其制定的意义。

2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特征

2.1 调查范围全面性

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我国监督机构主要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监督机构,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群体。

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仅对党内成员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仅将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党员包含在内,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成员范围还扩大到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人民政协、军职人员等。行为上不仅包括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还涵盖了违法党规党纪和行业纪律等违纪行为等,真正实现了调查范围的全覆盖。调查范围覆盖的广泛性,使得公权力行使得到约束,做到权责一致,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2.2 调查措施强制性

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来执行,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加以规制。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是其加强对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反腐败全覆盖、有效处置腐败案件的关键职能[2]。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手段包括对被调查人员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对财产方面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权相似,对人身方面相比于侦查权增加“留置”的方式。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采取的留置措施不可等同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对于留置措施的适用具有严格的规定,具体到审批程序、场所、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等方面都有详细要求,严格保障被调查人的人权。

2.3 调查主体权威性

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由法律赋予,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具有权威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明确授权,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主体有权行使调查权。由此可知,调查权在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授权他人行使的情况下,任何他人不得行使。设置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监督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果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通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并交公安机关来执行[3]。并且,监察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不受地方的干预,权力集中由监察委员会行使,权威性不容置疑。

3 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

3.1 调查权与侦查权的联系

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是由刑事侦查权发展而来,调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活动,二者间具有相似性。首先,侦查以查明刑事案件为目的,是针对刑事犯罪而言的。调查不仅适用于职务犯罪,也适用于职务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具有相似性,如留置等。其次,调查与侦查在具体行为上具有相似性,例如调查权中的一些强制措施与侦查权中的操作、行为模式较为相似,当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监察委员会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调查手段,与刑事侦查相类似。最后,在调查程序上,两种权利在行使之前均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批制度;立案之前,针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一些线索,监察机关需要进行初步的审查、必要的调查,与公安机关的“初查”相似。

3.2 調查权与侦查权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性质,不可简单地将其定位为司法机关或是行政机关,确切来讲,监察委员会应属于政治机关,调查权实际上是其在反腐败工作过程中所享有的一项职权。而刑事侦查权是一项司法权,用于侦查案件事实、搜集证据等。当前,调查权的性质仍存在争议,但更对人认为调查权具有行政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双重属性,不等同于刑事侦查权。

第二,主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履行监察职能的权利。但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机关的配合,调查权并非仅由监察机关行使,监察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调查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单位。監察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与公安、检察机关应相互配合。而刑事侦查权的主体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单位等都无权行使。各机关在自身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案件。

第三,范围不同。调查权主要针对的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不同于刑事侦查权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普通职务违法行为也受监察委员会的管辖。侦查权则需要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刑事犯罪的主体不仅仅是公职人员。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调查权与侦查权针对的范围不尽相同。

4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规制

4.1 明确调查权与侦查权的权限和手段

明确调查权和侦查权各自的权限,应设立高效、科学、透明的办案流程及调查措施审查手续。对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措施进行法律规制,对司法实践中易发生混淆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刑事侦查权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调查权是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两种权利,避免侵犯被调查人的权利,造成冤假错案。

4.2 加强司法监督,防止权利转换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定义权利界限,防止权利随意转换使用。若涉嫌职务违法被调查时,发现其为职务犯罪,或发现其他犯罪行为时,一旦被调查人的行为超出违法范围构成职务犯罪时,则应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并履行监督义务,此时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则应转换为刑事侦查权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权利间转换不当,检察机关可要求监察委员会做出相应解释,如果解释不合理,检察机关仍可将权利变更[4]。

4.3 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国家应设立严格的监察人员职业准入标准,可通过从司法工作部门选调人员或是设立考试、培训等方式选取优秀的监察人才。在上岗前还需进行一段时间的专业培训,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还应具备专业的侦查技能,具有刑事执法资格。检察官应时刻将保障人权原则作为前提,维护正当程序,禁止滥用权力。严格依照法律办案,将职务违法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按照不同案件不同处理的方式,在职能范围内处理。

参 考 文 献

[1]郑贤君.试论监察委员会之调查权[J].中国法律评论,2017(4):111-121.

[2]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190(4):16-26.

[3]李娟.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与刑事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论坛,2018(3):83-96.

[4]戴涛.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查权与侦查权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1):92-96.

[责任编辑: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