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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2019-06-30张健周洋静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7期

张健 周洋静

【摘 要】无论是《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还是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转向而成的《美墨加自由贸易协定》,抑或是“美国色彩”浓厚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北欧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都已成为当前全球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分析对比国际与国内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主要有政治模式、法律模式、混合模式;国内有学者从强化条款、扩张适用争端解决条款、话语权建构、国际国内法治统筹、诉讼仲裁调解三者协调、引入透明度规则和引入私人救济等角度论述的新视野。综合各学说,缔结协定时应考虑各方的自身背景与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适用、适当的争端解决方式,统筹国际与国内法治力量,为区域自由贸易的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贸易纠纷

【中图分类号】F11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7-0174-02

1 国际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基础理论分析

王铁崖教授认为: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强制性解决方法;二是温和性和平解决方法。随着世界主要经济体之间贸易往来逐年频繁,各主体间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就是其中重要一环,争端解决机制的法治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国际法视为合法的强制性非和平解决方法在现代国际法条件下变为不合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类。

(1)政治模式说:即通过政治方法解决问题,一般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与和解,典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其都规定了贸易争端政治磋商解决的方式。

(2)法律模式说:即通过法律方法解决问题,包括仲裁和司法两种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方法与司法方法通常不会同时适用,而只是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但也存在个别区域贸易协定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例如《加勒比共同体条约》。

(3)混合模式说:即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将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解决方法与法律解决方法结合在一起的争端解决方法。混合模式是区域贸易协定常采用的一种争端解决模式。例如,美式自由贸易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

政治模式、法律模式、混合模式基本涵盖了国际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路径与方法,也在各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定纷止争的作用,对我国治理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范本,具有广泛的借鉴价值。

2 我国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基础理论分析

我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一方面可以借鉴已经签订的协定规范[2],另一方面需要考量学界对此的研究与成果。

我国已签订了众多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其中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及哥斯达黎加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均用专章甚至专门协议规定了争端解决规则,如中国与东盟单独签订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众规则大致呈现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政治加仲裁模式:即政治手段为主,辅以仲裁手段的解决方法,主要代表协定有《中巴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其内都规定了采取磋商、斡旋、调解、调停未能解决其间的争议时,可请求仲裁的争端解决方式。

(2)友好协商模式:即以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方法,典型代表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签订的CEPA,其规定争端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问题[3];大陆与台湾地区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其采用了磋商+“其他方式”(斡旋、调停、调解等),考虑到台湾地区的特殊谈判地位,将来有可能选择混合解决模式[4]。

除了上述2种立法模式,国内众多学者也对此研究得较为深入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主要观点如下。①强化贸易救济条款说:该说认为现行WTO规则中中外缔约方相互采取贸易救济的标准较低,为应对我国连续多年成为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最大受害国局面,采取提高中外缔约方相互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标准更为合理[5]。②扩张投资争端解决条款说:即为扩张适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中国正在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订立协定,而这些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比较薄弱,需要有比较“自由”或“扩张”的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以适用于如遇到无有效保护情形下争端方可以选择诉诸国际仲裁庭仲裁的解决方式[6]。③话语权建构说:该说强调建构话语权的重要意义。中国应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过程中提升规则制定话语权,加强规则供给和规则竞争能力,增强中式自由贸易规则有效性[7]。④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统筹说:该说认为争端的解决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既包括国内也包括国际,即争端解决机制需要统筹国际、国内两大资源,国际法层面完善贸易与投资协定,国内法层面完善涉外经贸立法与司法。⑤诉讼仲裁调解协调说:该说强调在商事法院、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衔接上做到统筹兼顾。具体制度构建可以学习并借鉴迪拜、英国和新加坡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核心是设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院、与域外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自由贸易仲裁中心[8]。⑥引入透明度规则和私人救济程序说:该说提出要以欧盟、NAFTA和TPP为借鉴,设置更为透明公正的法定程序,如仲裁程序中规定“法庭之友”和引入非争议第三方的参与[9];同时,赋予私人纠纷法定化的程序性救济渠道,力促在公法和私法方面的衔接和融合[10]。

3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现存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和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都为区域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可行性的制度方案,政治模式、法律模式和混合模式为区域自由贸易争端解决研究提供了核心样本,而现有的众多区域协定也提供了大量的争端解决规则实践范本;比较每种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势与不足,有学者认为,政治解决模式的优点是适用范围广,程序灵活,尊重当事国主权;缺点是双方往往缺乏合作的基础和共同利益,磋商往往难以达成结果,所以很多人主张政治与法律结合的混合模式为最优选择。但结合钟立国、史晓丽、沈伟等学者的观点,因地制宜地选择具体的解决模式更科学——将现有区域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缔约主体情况相结合,与各个国家或地区具体实际相结合,做到平衡政策与法律约束范围,形成法治合力。

可以预见,一种更为理想的、高效的特定化和专门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争端纠纷解决机制应尽快确立:平等友好协商的传统解决机制需要得到倡导和加强;同时,因地制宜地适用强化条款、扩张适用争端解决条款、话语权建构、国际国内法治统筹、诉讼仲裁调解三者协调、引入透明度规则和引入私人救济程序及统筹国际国内两大资源:在国际法层面完善协定,在国内法层面完善涉外经贸立法与司法,形成良性互动。

4 结语

目前,中国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有13个,正在进行谈判的有7个,正在研究的有5个。在WTO多哈谈判停滞不前的今天,大力发展FTA将是中国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的主线,而在经济全球化、区域自由贸易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投资争端需要更为科学、高效的解决方案,区域贸易协定是双方或多方经济体互惠互利的法治化保障,协定中爭端解决机制的科学构建更是自由贸易经济巨轮行稳致远的压舱石,值得广泛关注、探讨和研究。

参 考 文 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572.

[2]慕亚平,肖丽.应当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4-48.

[3]钟立国.论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其选择[J].法学评论,2012(3):63-64.

[4]史晓丽.中外区域贸易协定贸易救济条款:以强化制度为切入点[J].政法论坛,2017(4):81.

[5]沈伟.论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J].中外法学,2012(5):1068.

[6]王燕.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话语建构的中国策[J].法学,2018(2):162.

[7]漆彤.“一带一路”国际经贸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99.

[8]贾林,付尧.刍议TPP视角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J].经济研究导刊,2016(26):146.

[9]龚红柳.TPP协定下的常规争端解决机制:文本评析与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1):92.

[10]李春顶,赵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及有效性:理论与中国抉择[J].财贸经济,2011(5):86-91.

[责任编辑:陈泽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