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2019-06-29郝祺玥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6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证券交易分析

郝祺玥

摘 要: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以证券为标的物的一种常见的市场教育行为,但是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证券交易中需要相关主体参与,更关系到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证券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更好的保障证券交易中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证券交易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更好的理解证券交易法律关系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就目前证券交易中的主体来看,主要包含了证券交易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受委托业务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员证券公司、非会员证券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认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更好的实施证券交易,维护证券交易市場的长效健康发展。

1.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分析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的相关文件内容,可以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两种类型,其中,前者证券公司中的主营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他们的主营业务是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中实施证券交易活动,并收取相应的佣金。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的法律关系目前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可以分为代理说、居间说以及行纪说。其中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表示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实际上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在客户的委托下,按照客户确定的代理权限来实施相关的证券买卖。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我国的证券相关立法中,对于代理一词的使用频率比较高,这种情况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法的影响而产生的。就英美法中的代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显名代理,一种是隐名代理,还有一种是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综合来看,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倾向于保存本人的一些隐私信息开展的代理活动,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一般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和名义来进行相关事务处理。在《法国民法典》中,指出委托或者代理,是一方向另一方授权并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的活动,这里更加强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开展相关的代理活动的。我国相关的立法也以此为依据。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中,需要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综合来看,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代理行为的界定多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的,而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实施相关委托事务处理的现象是很少见的。

持行纪说观点的人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行纪关系。这里的行纪指的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用自己的名义来为另一方办理相关事务的行为,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种立法观点实际上也是参照大陆法系的,也就是在不对委托人姓名的公开前提下,也不告诉对方自己的代理人身份,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相对于代理来说,这种行纪有着一定的不同之处。

就证券交易来说,行纪说实际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说法。在具体的操作中,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和行纪关系的法理是相吻合的。首先,证券公司是具备相应营业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普通的法人和社会公众有一定的区别。其次,证券公司是接收客户委托,和客户之间是签订相关委托协议的,这也是两者关系产生的基础。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证券交易活动,相关的后果也需要他们自己第一时间承担。证券公司在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清算银行与有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机关和登记机关履行清算和登记手续后再与客进行清算和过户(投资者在交割单上签字为履行过户的法定手续)。针对交易中阐述衡的异议,客户往往只能针对其委托的公司提出,不能直接向交易的实施者提出。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来获得相应的酬劳。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行纪说中观点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行纪关系的规定,也就是相关的证券公司能够和行纪人签订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证券交易,收取相应酬劳,相关的证券交易的得失间接属于委托人。

2.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受委托业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公司的作用至关重要。无论是集中交易还是非集中交易,证券公司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证券法》中,规定两种类型的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上是有一定差异的,针对综合类证券公司中从事的自营业务和客户委托业务之前的法律关系,是保障客户权益并实现政府监管的重要基础。综合相关研究来看,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更为合理。所以,不排除证券公司在客户委托下,依然进行自营业务开展,但是这些都是建立在证券公司丰富的经济和研究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证券公司对于维持市场平衡,促进证券供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因为证券公司自身的优越性,他们开展的活动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强化监管。

3.会员证券公司、非会员证券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客户和非会员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客户对于非会员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交易的过程中,考虑到其和非会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比较直接的,所以,客户和其委托的非会员公司之间是行纪关系。

其次是非会员证券公司和会员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大陆法系观点,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但是这里的客户不仅仅是个人客户,也可以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会员证券公司。所以在某种意义上,非会员公司就是会员公司的客户,他们之间也属于行纪关系。

总结:现阶段,在我国的证券交易中,对于相关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界定,把握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更好的分清他们的权责关系,让相关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也能够更好的理解证券交易市场,明确在证券交易中,应该进行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史佳欣.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逻辑——基于公司治理与证券监管的双重面向[J].河北法学,2018,36(04):127-140.

[2]郑晖.美国泄密型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中个人利益标准研究——兼谈泄密型内幕交易罪之中美对比[J].证券市场导报,2017(06):63-70.

[3]刘桥.从客观标准到实证标准:试论“短线交易”行为要件的目的解释[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02):50-111.

[4]孟银芳,邢颖.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研究──《合同法》、《证券法》颁布后的重新界定[J].中国司法,2000(11):34-36.

猜你喜欢

法律关系证券交易分析
前10 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3.7%
隐蔽失效适航要求符合性验证分析
技法融合:区块链技术下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进路
第三方证券交易软件运营商监管研究
电力系统不平衡分析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的法律规制分析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之研究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发展趋势分析
浅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
试析期货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