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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及商事代理关系探讨

2019-06-29王桂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6期
关键词:关系

王桂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相关的代理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就目前的民法和商法来看,代理制度在其中都具有重要执行意义。对此,针对相关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具体内涵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介绍,以便更好的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关键词:民事代理;商事代理;关系

1.民事代理

1.1民事代理内涵

民事代理是相关代理人根据法律对于代理权限和行为的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民事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活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获得的相应结果是需要被代理人承担的。具体的代理活动开展中,相关代理人所要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有一定约束的,是需要按照其和被代理人签订的授权协议和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来开展的,超出界限是违法的。在规定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后果也需要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1.2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就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两点来看:

第一,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于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中,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范围的行为不能够行使这一代理制度。

第二,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于可实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是相应的代理中的当事人的身份特殊,他们是不能适用于这一代理制度的。

2.商事代理

2.1商事代理内涵

商事代理关系中,相关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从事代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电力活动获得相应报酬,因此商事代理多是以营利为前提的,在具体的商事代理中,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需要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和他们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用自己的名义来进行买卖服务,而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损失也是被代理人承担,这种代理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就商事代理工作来看,商事属于比较抽象的概念,其主要的特征是饱含了所有的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性经营活动,商者则是指这一过程中从事相关职业性活动的机构和主体,现阶段的商事中,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也包含仓储、货运、保险等更多的行业活动,指的是所有能够和进行商品交换产生营利的活动。所以,随着目前社会经济和发展形态党建新一步发展变化,相应的商事也是在不断充实和发展中的。

2.2商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其主要的适用范围包括,第一,能够代理行使各种商事行为,在相应的商品买卖、租赁、仓储、接待等商事活动中适用。第二,能够代理某种具体行使的服务行为,包含企业法人成立和变更等代理行为,还有一些相关事项办理的代理活动。

3.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关系

3.1代理的关系主体以及资格要求

在民事代理中,其主要的被代理人包含国家公民,也可以是企业的法人,商事代理中,其被代理人主要是商人以及商事企业,还可以是个体经营户。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只需要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对于自然人来说,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指的是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相应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种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规定的,除了易发剥夺外,其他人和其他机构是不能限制和剥夺的。相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来说,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具备的,上文提到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这一过程中都具备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需要意思能力来作为基础,有意思能力就是有行为能力反之则没有行为能力。这里指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3.2代理行为名义差异

在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中,相关的代理行为在名义上是有一定差异的,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主要分句被代理人的民意来进行相关民事活动的开展,例如相关律师受客户所托,以客户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客户的名义收集证据,进行官司执行,来帮助客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实际产生的代理行为后果则是被代理自己承担的,例如在法院诉讼中,胜诉或者败诉,产生的相应法律结果是被代理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和相关的代理律师没有关系。在商事代理中,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瘦点,在商事代理中,代理人存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相关商事活动的,这种情况和民事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类似的,其次,在商事代理中,代理人可能不直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但是其行为表明这其中是有被代理人存在的,代理人的行为是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和委托开展的,这种情况下不暴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属于隐名代理。最后一种情况时,被代理人是实际存在的,但是代理人在相关代理活动中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开展,这种和上述的隐名代理也可以被称为非显名代理。这种情况出现主要是被代理人需要对于自身的隐私进行保护,或者是为了保守相关商业机密,保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和声誉,因为一些被代理人的信息被透露,会造成一定的市场影响。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代理来帮助他们完成相关的工作。

3.3代理实施目的差异

民事代理中,实施代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营利,这种代理行为可能不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在商事代理中,这种商事代理服务的提供和经营机构,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所以两种代理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不一样的。

3.4代理内容上的差异

对于民事代理来说,其仅限于行使民事行为,也可以包含相应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相应的商事代理主要是行使营业行为,因此两者也具有显著差异。

总结:在上述的分析论证中,可以看出,商事代理实际上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在很多方面,商事代理都是比民事代理有更多好处的。在国家的发展中,法律规范是基础,相应的代理工作是社会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针对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立法,需要制定出一套更加完善的代理法来协调,保证相关社会经济、制度等能够平稳健康发展,为相关社会事务的开展提供有效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冉克平,瞿燕妮.论我国的商事职务代理制度及其完善——兼析《民法总则》第170条[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04):64-75.

[2]鄭泰安,钟凯.民法总则与商事立法:共识、问题及选项——以商事代理为例[J].现代法学,2018,40(02):75-89.

[3]周陈.民法典编纂下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3(01):19-26.

[4]徐深澄.商事代理制度的合理性与立法路径选择——以“职务行为”的司法困境为分析起点[J].浙江学刊,2017(05):1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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