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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保障规则》解读

2019-06-28赵辉刘斌

新丝路(下旬) 2019年7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人民法院

赵辉 刘斌

摘 要:为了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修订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该规则作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执法依据较旧规发生了多处重大变化,各级警队司法警察亟需正确理解与适用以保证执法工作有序进行。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保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秩序工作需要,自2018年初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司法警察管理局对司法警务工作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梳理修改工作,将十个原有规范性文件修改为四个工作規则,于2019年1月24日修改完成并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刑事保障规则》),该规则整合修改了过去与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五个规范性文件,在执法理念上突出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在制规语言表述上更多地采用法言法语、在执法流程与工作环节衔接方面更加系统、更加突出司法审判人员的权威地位以及与上位法的衔接等等。面对新《刑事保障规则》诸多重大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队亟需正确理解新规内涵、深入学习领会,保证在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实践中贯彻新理念、遵守新程序。

一、语言表述更精炼、准确

新《刑事保障规则》较旧规在制规语言表述上更多地采用法言法语,文字表述更精炼、概念使用更准确。如新规第二条“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实施的押解、看管、值庭等职务行为。”本条是关于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的界定,旧规使用了181字,新规将其精炼为51字,以概况列举的方式说明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的警务保障行为,在语言表述上更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更客观、更精炼、更准确。明确了主体、时空条件、行为依据和行为种类。又如新规第三条“警务保障应当遵循确保安全、依法依规、分工负责、稳妥处置、规范文明的原则。”本条明确了“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与旧规相比,由128字精炼为36字,新规更符合原则性要求,更概括、更全面。

新《刑事保障规则》在基本概念的使用上更准确。如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1]此处用“械具”。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2]此处用“戒具”。“戒具”与“械具”虽一字之差,内涵却大有考究。《说文解字》解释“械”:“桎梏也。从木,戒声。一曰器之总名,一曰持也,一曰有盛为械,无盛为器。”而且古语中“械”字多为单字使用。与司法警察执法概念要求的警械具的概念相比,“械”字内涵明显过于宽泛。而“戒具”一词,在我国《监狱法》及公安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皆有使用。新《刑事保障规则》全文统一使用“戒具”这一概念更为准确。

二、突出司法人权保障基本理念

新《刑事保障规则》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执法理念贯彻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全部执法工作中,切实体现了对司法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如新规第三条将“规范文明”作为警务保障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规范文明”是警察法治背景下对警察执法的外在要求,同时也是对司法审判过程中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新规第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司法警察履行警务保障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纪律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强调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新规第十九条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的程序第(三)项规定“确认看守所已为被告人换上正装或者便装”,本条是对《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精神,更是在司法警察执法实践中对刑事被告人基本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另外,还有新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提押残疾、行动不便的被告人配备辅助设备及器械;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庭审和看管期间被告人一般要解除戒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提供餐食和医疗保障等规定都体现了新规司法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

三、强化审判人员的法庭权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其目的不仅是要维护安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而且要彰显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具体体现为司法审判人员在法庭的权威。新《刑事保障规则》在诸多条文中均强化了这一思想。如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庭前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确认是否解除被告人戒具;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指定位置;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解除被告人戒具……”。第四十条规定“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准确传递、展示证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引导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到达指定位置,加强对被传带人员的安全保护。”第四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遇有下列危及法庭秩序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强制措施……”等等均体现了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法庭的权威地位,确保法庭权威的集中统一。

四、完善与上位法的衔接

《刑事保障规则》作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种执法规则,必须确保与上位法保持统一,避免出现冲突规范。加之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原有执法规范施行十余年间,《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诸多相关上位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均已修改,这就要求新《刑事保障规则》必须在执法规范中完善与明确上位法中与司法警察执法相关的规定。新《刑事保障规则》在修订过程中不仅明确了《刑事诉讼法》《法庭规则》规定的司法警察应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维持法庭秩序、采取强制手段、执行强制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等,还对相关执法事项进行了完善与细化。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司法警察遇有下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强制措施: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者接听电话;未经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传播庭审活动;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遇有下列危及法庭秩序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强制措施。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性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等,既确保司法警察在维持法庭秩序时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又能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作为法庭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手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256

[2]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手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253

作者简介:

赵辉(1972--)男,汉族,黑龙江密山人,讲师,工学学士,从事警察教育制度研究。

刘斌(1975--)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高级讲师,法律硕士,从事警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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