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厚植街道人大建设的坚实底气
2019-06-28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6月4日,江苏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会议在宁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作动员讲话。
♦5月30日下午,江苏日本开放创新合作交流会在日本东京举行,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5月28日—30日在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江苏省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批准了南京等设区市报批的7件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了5件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或处理意见报告。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任免案,陈震宁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会上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5月16日,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四届二次理事大会在南京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陈震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赵亚洁)
♦5月30日,在省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室,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举行预算联网监督建设情况汇报演示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陈震宁、许仲梓、邢春宁、刘捍东、魏国强、曲福田听取汇报并观摩演示。
(韩茜)
备受期待的街道人大立法有了新进展。2019年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审通过了《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这部总结我省街道人大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解决街道人大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条例的出台,对保障和推动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不断提升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将有深远意义。
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而设立的基层人大工作机构,肩负着“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大历史使命。我省的街道人大工作起步较早,基础扎实,早在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就部署在全省各地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多年来,各地人大街道工委以“敢为人先”的精神积极作为,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探索街道“议政代表”会议制度,推行街道人大工作“一家双联三议事模式”,完善“3+2+1”工作机制,打造“333”工作模式……一个个鲜活的范本展现了街道人大在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的生动实践。
成绩固然可喜,但长期以来因无法可依所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职责任务不明确、机构建设不完善、工作开展不规范,履行职权“不在状态”等问题普遍存在,街道人大这个人大代表的“服务站”,人民群众的“连心桥”,上级人大的“智囊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人大监督在这里出现“盲区”,人大工作“理不直”、“气不壮”。如何厚植街道人大建设的坚实底气,让其焕发新时代的生机与活力,成为了摆在人大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无规范难见成效,无标尺难把准度。打开街道人大发展的新局面,关键在于制度建设的规范化。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这为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人大工作提供了依据。中央18号文件、省委26号文件也对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街道人大建设迎来重大机遇,以地方立法为街道人大“正名”已是瓜熟蒂落,势在必行。
条例以“找准定位、明确职责、增强能力、有所作为”为目标,规定了立法的适用范围,把街道人大的性质地位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结束了街道人大“师出无名”的尴尬局面,又从组织建设上作出规定,让街道人大健全组织机构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细化了工作职责,把街道人大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尽可能作了明确规定,以规范街道人大的职责及活动安排,从法规层面支撑街道人大的工作进一步有序有效开展,让人大街道工委履行职责更“有底气”,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引向深入,推动基层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全面发展。
良法难得,经过集思广益、精心打磨之后,条例既立足于当前,又着眼于未来;既符合我省实际,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又为全国人大制定街道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提供“江苏样本”。从法治层面提升街道人大工作整体水平,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遍地开花”,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脉动将更加清晰、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