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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2019-06-26贺志明夏红球

新丝路(下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

贺志明 夏红球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法治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这就提供了立法过程中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借鉴的指南,指引着科学立法的方向。

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前提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短短几年的突飞猛进发展之后,政治运动接踵而至,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新的立法基本没有,既有的几部五十年代初制定的法律早已无法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根本就无法满足当时社会的法制要求。抓紧立法工作迫在眉睫。面对此情此景,中国共产党必须带领中国人民,恢复法制,创新法制,担负起重新开启法治大门的历史重任。面对法制废驰、一片荒芜的立法状况,面对百废待兴、急需加快立法步伐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的目标。这在当时无疑是极为正确的重大决策。

正式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经过长达30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一般认为,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是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包括我国现有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由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已经蔚为大观。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前提,立法必须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开宗第一句便是要求做到“有法可依”,这完全正确,符合当时的中国实际。今天,我们党又在其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立法”,这是一个重大的提升。“有法可依”重在解决法律的“有无”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法律的“好坏”问题;“有法可依”重在解决立法的“数量”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立法的“质量”问题。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我们党鉴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所做出的立法工作重点的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已开始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结合体。没有“立法”,这一切都无从谈起;没有“科学立法”,就没有科学的法治建设。立法不科学,法与法之间参差冲突,就无以法制的统一性;立法不科学,不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法律制度就无法达成预期的调控社会的目标。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的转变,是中国法治发展的要求,是中国立法进步的反映,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期待。

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最近几十年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成就之一。它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诸多法律部门组成。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法制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是中国立法任务的完结。中国的立法发展还任重道远。我们要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推进立法工作。这一任务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法律体系要求加速重要法典的拟制工作。完善法律体系要求加強既有法规的修改废止。完善法律体系要求注重对现有体系的拾遗补缺。我们要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中国的立法任务还任重而道远。这个过程绝不是一个很短的历史时期。它需要我们持之以恒,不懈努力。

三、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对立法的双重要求,是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现实需要。科学立法要求我们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科学的要求,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即要制定出科学的法。科学立法,首先,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立法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民职能尊重规律、符合规律。如果人民违反规律就必然会遭到规律的惩罚或者制裁,就必然遭致失败。其次,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立足于具体国情。任何一个时代的立法都是那个时代的产物,都必须立足于那个时代特定的国情。一国国内国际的现实状况永远是一国立法的前提与基础,是其立足点和出发点。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立法上不能搞一刀切。全国的立法要从全国的情况出发,地方立法要从地方的情况出发。目前的国内国际环境,尤其是相对和谐的国内状况与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发展的良好机遇与空间,我们必须从国内、国际的现实状况出发加快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最后,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社会实际。法律只有符合社会实际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既不能落后又不能太超前,否则在实际生活中就行不通。

科学立法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地立法即立法过程必须是科学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具有科学性,实现立法过程科学化。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的立法法对立法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必须注重立法技术,确保立法的科学化与科学性。针对我国立法的现状,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入进行立法论证。一个好的法律,不可能一夜之间形成,它需要经过广泛调研,听取方方面面意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后出台。只有这样制定的法律,其出台后才可能具有稳定性,而不至于朝令夕改。二是要努力消除重复立法。重复立法,势必造成立法资源浪费。法律适用没有行政层级对应关系,国家法律一经公布施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均直接适用,无需“层层转换”。要纠正中央立法之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层层立法“转抄”。要努力避免和切实消除叠床架屋的重复立法现象。节省立法资源、消除规则冲突。三是切实提高立法技术。现实中,有的立法价值取向偏差,只重视对公民的处罚而不注意政府的责任;有的立法有总则而无细则,有实体规范而无程序规范,使相关法律无法实施;有的立法无主体、无标准、无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立法与上位法抵触、与相关法律不协调。凡此种种,都是科学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立法的技术问题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比立法技术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重视发扬立法民主,提高立法的民主化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立法的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江必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刍论[J].法学杂志,2017(12)

[2]幸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D].云南师范大学,2017

[3]边宇海.法治: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深刻变革[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4]白小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7

[5]王宝宁.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D].渤海大学,2016

作者简介:

贺志明,男,湖南宁乡人,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司法职业教育。

夏红球,女,湖南宁乡人,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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