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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闺女能否享受娘家村民待遇?

2019-06-26陈鸽

妇女生活 2019年6期
关键词:娘家城中村户口

问:吉桂荣为某城中村村民,2003年结婚后并未将户口迁至丈夫家中,也未享受丈夫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资格和待遇。2008年,吉桂荣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后,她回到娘家生活。2010年,吉桂榮娘家所在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村民享有相应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屋及一定数额的过渡费。吉桂荣的父母及哥哥、弟弟均分配了房屋及过渡费,可吉桂荣什么也没有,于是便向村委会提出,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但被村委会以其已经结婚、嫁到其他地方为由拒绝。吉桂荣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支付过渡费。请问,嫁出去的女儿能否享受娘家村民福利待遇?

答:“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农村社会对出嫁女的认知,是重男轻女的一种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吉桂荣虽然已经出嫁,但是并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取得其夫家的村民资格或享受到相关权益,且其离婚后回到娘家生活,获得相应选民资格,缴纳相应农村医保,与娘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因此,吉桂荣为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律师 陈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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