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主体社会责任履行 机理与体系构建
2019-06-26郭汉丁张印贤王毅林
郭汉丁,张印贤,王毅林
(1.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天津城建大学生态宜居城市与可持续建设管理研究中心,天津 300384)
从建筑废弃物特征分析入手,本文剖析了产业链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运行机理,基于社会责任履行实践问题分析,提出了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产业链运行模式;基于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循环的物质循环机理、价值循环机理、行为循环机理,分析了产业链主体物质循环的社会责任构成,架构其产业链社会责任体系,界定产业链主体社会责任职责[1-2]。
1 建筑废弃物特征及产业链主体社会责任履行运行机理
1.1 建筑废弃物特征
建筑废弃物作为静脉产业,其原材料产生特征主要表现为来源的广泛性与物质组分的复杂性。依据施工活动的不同,其产生来源也不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过程:新建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装饰装修。其中,前两个施工过程中碎砖、混凝土占建筑废弃物组成部分的较大比例,后一种施工过程中废钢筋及包装材料则占较大比重。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的专业化技术特征为工艺技术日趋成熟,产业化生产平台发展缓慢[3]。近年来,我国对旧混凝土、沥青、砖瓦等再生利用的技术逐渐改进,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由于未形成合理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再生品生产市场鱼龙混杂,发展迟缓,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主体的行为特征表现为主体构成复杂、利益差异化及生产经营过程的履责缺失[4]。
实施产业链发展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健康与稳定发展的重要模式,产业链发展的各环节涉及不同的责任主体,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分类、运输、处理、再加工、再利用等环节离不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再生技术研发单位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其是产业链环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另外,各主体在生产决策时面临产业链发展优先与企业自身发展优先的两种选择矛盾,作为盈利性组织的企业存在较为普遍的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使得产业链发展陷入困境[5-7]。
1.2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主体社会责任履行运行机理
1.2.1 内部自我认知与企业社会责任
主要受传统股东至上主义的影响,企业对社会责任理解的误区依然存在,把履行社会责任看成是增加企业负担和成本的额外付出,有损于个体利益最大化,削弱企业的竞争能力,因而多选择规避社会责任。《2005年重庆市水土保持公报》显示,因开发者缺乏自律意识,大量建筑废弃物倒入长江,直接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其根源在于企业没有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与自身长远战略发展的密切关系。纵观国内外社会责任履行来看,就长远视角,履行社会责任,不仅与其经济和社会目标相统一,而且有利于改善市场竞争环境[8]。
1.2.2 内部资源能力与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内部资源能力主要体现在其硬和软实力,生产能力、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反映其硬实力;决策及执行力、企业文化影响力、企业学习创新力等体现其软实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受其盈利能力和企业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企业实力是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实证研究表明,企业财务状况与社会责任水平成正比。企业盈利,就更愿意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驱动力来源于其软硬实力[9]。我国中小建筑企业盈利能力有限,履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发展尚处初级阶段。因此,尽管建筑企业自身愿意履行社会责任,但正常运营条件下,难以达到相关政策所期望的标准要求。
1.2.3 外部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
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固有市场经济特性,决定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一方面,尽管逐步完善立法,但对规避社会责任的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条款趋于“温柔化”,导致政府宏观调控社会责任履行的弱化,法律“底气”不足,其监管作用难以有效实现;另一方面,近年来,虽然出台有相关建筑废弃物处理产业的扶持政策和制度,但因实施操作和标准不完善,优惠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加之专项补贴、信贷优惠力度不够,履行社会责任效益难以凸显而陷入困境[10]。
1.2.4 外部市场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健全,市场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这就造成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建筑废弃物产生者与政府监督部门之间隐藏道德风险,再生产企业与建筑废弃物产生者难以有效对接。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运行过程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影响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不利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推广与使用,房地产开发者无主动使用再生品的意愿,这与其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不符。其次,不利于建筑废弃物再生企业发展,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再生企业原料供应不足和销售渠道不畅的双重困境,影响其长期发展与持续经营。最后,不利于政策有效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缺乏全面准确的产业链运行相关信息,难以制定科学有效的产业链运行保障政策,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制约废弃建筑物再生利用产业链健康有序发展。
2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实践分析
2.1 整体视域
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尚处初级阶段,其发展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社会责任的积极影响,包括2000年联合国的“全球契约计划”、2004年国际标准化组启动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在此期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了实践经历,履责工作逐步展开。伴随着社会责任履行实践,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有了一定进展,但就总体层面,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仍然较大程度存在。从整体上来看,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仍然初浅,消极被动态度较为普遍,主动担负社会责任重担的氛围依然浓厚。近年有关社会责任履行进展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近年来有关社会责任履行进展情况
2011年,中科院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其中对国有企业百强、外资企业百强、民营企业百强的社会责任发展水平进行了排名,研究显示,所调查的300 家企业中建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排名位置不升反降,榜单的前十名也无建筑企业的身影,排名最靠前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仅在26 位。企业的本质是一个社会组织,然而对于我国大多数现存企业,它们仅仅将自身定位为一个经济实体,制定企业的战略规划时通常只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从而忽视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目标,甚至是抗拒和排斥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常有发生,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问题。在制定社会责任目标的企业中,大多数只是笼统地提到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却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和说明,因此也并非会将这些目标落到实处,更多情况下这些目标内容仅体现在形式上。
2.2 局部视域
目前,建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尚处感性阶段,中小企业甚至缺乏其基本内涵的认识。中小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相较知名大企业而言不容乐观,一方面,中小企业面临着较为激烈的外部市场竞争,从而迫使企业管理者在进行行为决策时优先关注企业资本积累和企业自身赢利;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并不完善,未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观,没有把社会责任目标放入企业战略目标当中考虑,因而,社会责任目标的欠缺使得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忽视企业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从而造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企业违法等问题[10]。
建筑领域,仅有万科等个别知名大型企业对社会责任有理性认识,体会到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收益性,并实施社会责任履行实践。万科以精细化管理理念实施建筑废弃物处理,抓住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和损耗等关键环节,实现废弃物减量化与有效成本控制并举。如此看来,以规模发展、响应政府号召、实现自身利益价值的综合考虑,其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自律意识以及参与广度和深度等方面都远远领先,当之无愧成为建筑行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领导者[11]。
2.3 发展趋势视域
基于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实践和理论研究归纳,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态度阶段划分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态度阶段划分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前景广阔。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态度可以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即抗拒阶段、规避阶段、积极应对阶段、可持续发展阶段。在抗拒阶段,企业主体认为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包袱,不可承担;在规避阶段,企业认识有所提高,认识到社会责任履行的必要性,但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规避;在积极应对阶段,企业决策者考虑到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企业自身发展带来的益处,愿意履责;在可持续发展阶段,企业所追究的目标与社会发展利益统一,可实现长期稳定履责。从现状来看,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仍处发展初期。大多数企业仍处于抗拒阶段,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包袱”,不可承担。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因此,长远来看,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必然趋势[12]。
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具有众多企业发展的共性,因此在发展过程中也遵循一般企业的发展规律。但相对而言,建筑企业应对废弃物处理的态度较为消极,建筑废弃物处理业发展进程缓慢,仍然消极对待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粗放型增长的惯性依然存在,履责态度处于抗拒向规避过渡,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发展空间较大。
3 生产者责任延伸与产业链运行责任
3.1 生产者责任延伸内涵
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 制度),最早由经济学家Lindhqvist Tomas提出,其基本内涵是将生产者承担的责任逐步延伸至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尤其延伸至回收、再循环再利用等阶段,以减少对环境破坏的一种环保制度。EPR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的核心是其强调建立下游责任对企业上游产品的运营,激励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体系中考虑环境等因素。因此,EPR 制度从根本上表现为以产品末端管理为责任形式,以产品友好设计为手段,以废弃物减量化为目标的环境政策。笔者认为,回收仅为EPR 制度所体现的一个方面而非最终的目的,其制度实施的本质是实现环境保护责任内部化,作为产品生产者,不仅应承担产品的设计生态化责任,还应承担产品回收再利用的经济责任、产业链运行过程的信息责任等,通过对生产者及整个产业链下游进行责任定位与约束,为上游提供良好的内在激励,实现由“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的责任转移,强调生产者的纽带作用,重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加快废弃物减量化和再生利用产业的发展,真正实现废弃物的源头减量化和环境友好目标。
3.2 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产业链运行责任分析
与其他环境政策相比,将EPR 制度引入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运行中具有其独特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3]。
(1)EPR 制度的运用改变了建筑废弃物在管理层面“治标不治本”的现状。依据建筑产品的自身特性,提供产业链上游激励,以绿色设计与绿色施工为导向,减少废弃物的产量和不必要的资源投入。
(2)EPR 制度实现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各环节的资源整合,打破了各环节的割裂状态。现代分工的日趋细化导致了生产活动的分散性与生产者之间的独立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产业链各主体的“自私”行为,EPR 制度对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中的各利益相关主体尤其是“生产者”进行了责任分配,将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建筑废弃物产生)与下游环节(建筑废弃物处理利用)紧密联系起来,以共同合作方式实现环境目标,最大限度地达到资源整合效用。
(3)EPR 制度的运用可有效实现环境外部化向内部化的转移。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使得产业链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拆除和维修等时造成的环境污染由该活动以外人群或社会来承担此责任,引发“公地悲剧”。EPR 制度则凭借制度设计,将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的责任从政府转移至生产者,有效解决了市场失灵导致的建筑废弃物处理的外部性。
(4)EPR 制度实现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由政府主导向企业主导的转变。目前,我国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以政府强制性行政控制为主,导致企业缺乏动力,EPR 制度因其所具的市场性与强制性转变了这一模式,鼓励市场主体特别是生产者进行观念转变,从市场中寻求新出路,以技术创新带动产品设计,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加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合作。
4 基于循环机理的产业链主体社会责任体系架构
4.1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循环机理
基于建筑废弃物的双重属性、产业链利益相关主体的价值取向以及行为规律,需要政府政策引导以及市场化运作,实现再生利用产业链的高效利用和良好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手段实现产业链环间的物质转换与循环机理,将经济价值的增值作为物质资源流动的发展驱动,综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发展水平、大众价值观念等因素,引入自然资源资本要素,设计合理经济政策来实现产业链价值的合理趋向,从而促进产业链价值循环机理的形成。另外,从价值与功能实现视角出发,以自然资源资本实现价值的保值与增值为前提条件,结合政府政策激励和法律法规约束,激励与规范产业链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转变,推动产业链行为循环的运行,即价值循环的实现以物质循环为伴随条件,物质循环机理的形成需以行为循环作为支撑。
4.1.1 物质循环机理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物质循环机理主要是指在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链环中回收、再生产、再利用三大环节间的物质形态流动所产生的相互关系。建筑废弃物的回收是再生利用产业链形成的基础,没有对废弃物的回收也就不存在产业链的运行与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静脉产业。减少对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流失,逐步提高回收率是产业链发展的首要原则,此时,物质形态流动以完整建筑材料为基本单元,这些完整建筑材料主要为可直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例如,建筑施工及拆除过程中可直接使用的砖石、钢筋等,由于材料质量未受到影响,因此可直接应用于后续施工。
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一方面,尽可能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完整建筑材料进行充分的利用,另一方面,对可进行加工处理的废弃物进行递阶再利用,这是产业链发展的第二原则,其间物质形态流动既包括完整的建筑材料的流动形式,也包括可二次加工建筑材料的流动形式,是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再生产环节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静脉产业实现废弃物到资源闭路循环的核心,其处理核心是无害化与资源物质损失的最小化,以技术进步、工艺创新、管理创新为主要手段,实现再生产的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在此期间物质形态流动方式以材料形态为主。综上,这三大产业链环节是物质循环的本质,也是产业链健康运行的纽带和桥梁。
4.1.2 价值循环机理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运行的价值循环机理主要是通过经济层面对产业链形成各环节间的价值变化与相互影响分析所得,其判定价值标准是全面的价值度量标准,包括一般的使用功能价值和环境污染修复所应付的代价。从建筑废弃物的价值构成结构来看,其价值包括产品研发成本、设计成本、制造成本、销售成本等,前期投入的成本越高,其附着于产品材料上功能所占的价格比重就越大,再生产品的价格也就越高。建筑材料从生产、加工、销售到使用是价值变化与不断转移的过程,同样,当建筑材料经过施工、拆除等一系列程序转化为建筑废弃物后,其回收、再生产、再利用等产业链各环节也同样存在价值变化与不断转移。当建筑废弃物经过筛选处理后,其材料的整合加工形成的叠加效应使得建筑废弃物实现价值增值,再生产品的价值得以体现。在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静脉产业中,国内低廉劳动力与自然资源的紧缺性使得自然资源成本越来越高,环境恢复代价越来越大,有效地进行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显得尤为重要,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盈亏平衡是价值分析的关键,可用下式表示:建筑废弃物回收成本+运输成本+处理成本=再生产品销售收入+政府补贴。在此过程中,回收成本是建筑废弃物原材料的收集成本,政府补贴是企业所付出的技术代价与环境治理成本,因此,再生利用是建筑废弃物回收、再生产、再利用的必然环节,从全社会视角分析,建筑废弃物的产业化、规模化、社会化可以增值,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即建筑废弃物的价值与增值过程互为关联,产业链的增值服务于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静脉产业的价值最大化。
4.1.3 行为循环机理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行为循环机理是指以全社会或者区域发展为研究视角,分析产业链各环节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特征、行为策略以及行为活动之间的关联关系。产业链各环节涉及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再生品处理单位、技术研发单位等主体的行为趋向依赖于法律约束、政策引导及各主体的价值判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主体的行为根源,责任体系设定应遵循“谁生产谁负责”原则,此原则有助于以经济补偿方式消除产业链运行障碍,实现循环发展目标。基于此,产业链各环节主体采取相应的行为,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从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主体抓起,将再生品生产应用落到实处,以促使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链环各主体依照循环经济模式履行各自职责。
4.2 产业链主体的物质循环责任体系构成
4.2.1 建设单位物质循环责任
建设单位的物质循环责任主要包括以减量化为目标的招标与设计,科学谨慎地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商,与承包商建立良好地合作机制,推行生态化设计与绿色施工,督促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设计管理,注重项目施工水平提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建筑废弃物的源头减量化,建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建筑废弃物产生的相关数据及情况,明示建筑废弃物处理后续信息,增强社会责任履行意识,正确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推广再生品应用,提供建筑废弃物供给渠道,促进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14]。
4.2.2 承包单位物质循环责任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的承包主体主要包括设计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应在满足建设单位需求的情况下,将自身设计理念融入工程项目中,将减量化理念落到实处;施工单位是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化的实施主体,其减废意识、工艺水平、管理能力决定了建筑废弃物减量化的最后效果。其应在建设单位及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建立绿色施工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制定合理施工计划,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拒绝随意倾倒行为。
4.2.3 供应单位物质循环责任
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的供应单位主要是指运输企业和技术研发企业。运输企业是建筑废弃物的“传送者”,应科学建立建筑废弃物专业运输团队,逐步替代施工企业代运行为,制定建筑废弃物的运输量与运输路线计划,最大化减少运输成本,按时将建筑废弃物运往合理地点。另外,技术研发企业是建筑废弃物实现再生利用的根本所在,其应依法获取特许经营资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艺设备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按照发展规划实施技术改进,提升再生品质量品质,履行其回收处理的责任义务[15]。
4.2.4 再生品利用单位物质循环责任
再生品应用单位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得以运行的关键环节,决定着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整个产业的兴衰存亡。再生品应用单位的组成主要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等主体构成,因此,这些行为主体应逐步提高自身环保意识,在再生品安全质量有保证的情况下,消除其固有的疑虑,积极投身于再生品应用行业,尤其是政府,应做好示范带头作用,以实现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的闭路循环。
4.2.5 政府物质循环责任
政府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运行中独立于其他主体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其应做到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规范、技术标准及产业链发展政策,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调控产业链的运行,引导产业链利益相关主体行为,监督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责任履行情况,编制产业链发展规划,审批企业资质,对非法处理企业依法处理,建立产业链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宣传再生利用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以财政补贴、税收等手段促进产业链健康发展。
5 结语
建筑可持续发展必须基于循环经济理念实施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过程是涉及各方主体的产业链系统运行过程,其核心在于各方主体履行产业链健康运行的社会责任,这是建筑废弃物特征与其产业链运行机理所决定的。从外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整体、局部和发展视域来看,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社会责任履行依然任重而道远。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视角来捋清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运行的社会责任是企业主导、资源整合、标本兼治的有效机制,其分析责任立足的基点是产业链物质循环、价值循环和行为循环机理的统一协调,责任体系架构的基准是实现建筑废弃物产业链物质循环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以核心企业为龙头,以生产者延伸制为基本制度,使建筑废弃物产业链运行的各方主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健康发展,从根本上实现建筑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