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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公民身份的社会建设

2019-06-25朱涛

中国图书评论 2019年6期
关键词:马克思共同体身份

朱涛

社会建设既是国家的宏观战略选择,也是一种新型的政策范式。在经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价值和意义,已成为理论界所关心的主题。同时,对于社会建设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是我国社会建设实践得以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王小章、冯婷的新著《积极公民身份与社会建设》按马克思向人类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从“社会—个人”关系的理论探讨入手,主张当今的社会建设须以公民身份,特别是积极的公民身份(activecitizenship)为核心,须立足于社会现实,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赋权增能功能,增进每个公民行权担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抽象的公民”复归于“现实的个人”,复归于每个人的现实社会生活,以此倡导积极公民身份的社会建设。

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曾把国内学界对于社会建设的各种不同理解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民生事业派(社会福利与社会需求理论)、社会管理派(社会冲突与社会控制理论)、社会重建派(市场转型与能动社会理论)、社会结构派(社会结构和阶层关系理论)。在此基础上,陆学艺先生认为社会建设是指按照社会发展规律,通过有目的、有规划、有组织的行动,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福祉,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现代化的过程。[1]综合来看,四派观点有各自不同的理论旨趣和政策倾向,如民生事业派和社会管理派的重点是“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福祉”,社会重建派和社会结构派的要义是“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现代化”,但均在阐释“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上存在理论缺憾,且都纠结于“社会”本身,即究竟是“为了(for)社会”的建设,还是“通过(by)社会”的建设。同时,仔细比较四派观点,其实也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沟通点,即作为一系列权利和责任之承担者的公民,但四派也对社会建设中的“公民”角色及其意义阐述甚为有限。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有各种顿挫回旋,但总体上呈现为这样的基本进程:从个体只是“一定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只是“共同体的财产”的“人的依赖关系”的状况,到全面确立和肯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进而迈向“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迈向“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的社会状况。[2]可见,个人通过社会力量完成自身的解放,是马克思向人类揭示的社会发展方向,也是当代社会建设需要追求的重要价值。

马克思揭示的上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源于对“社会—个人”关系的深刻反思。在传统西方社会理论,特别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理论中,一般认为社会追求整合和团结的共同体,个人则重视自由和尊严,“社会—个人”常处于紧张之中,自由和共同体常常成了彼此对立的两极。按照此种观点,不仅“自由的共同体”纯属空想,是虚幻的“乌托邦”,而且一切兼顾社会的整合团结与个人的自由尊严这两种价值的社会建设努力,也都至多能取得此消彼长的“零和”结果,而不可能有真正积极、正面、实质的进步。不过,在重新界定“社会—个人”关系上,马克思认为“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社会表现为自由个体“自愿的联合力量”,而不是外部强加于个体的他者。美好生活既要有个人的自主性,也要有社会的多元性,人类理想的社会生活状态是“自由的共同体”,个人(自由)和社会(共同体)是可以相互支持的力量,而不是纯粹对立的双方。也就是说,兼顾、平衡、协调社会的整合团结和个人的自由尊严是“好社会”的应有之意,也是社会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恰如英国社会学家鲍曼所说,“没有共同体的自由意味着疯狂,没有自由的共同体意味着奴役”。[3]

当然,社会建设是在现实社会中展开现实的实践,不仅要关注目标的可欲,还要关注实践的可行。在既有社会建设的相关理论研究中,大多集中在“国家—社会—市场”的传统理论框架,或“强政府—弱社会”的理论预设下讨论如何建设“社会”本身,较少涉及公民维度,从公民的视角来讨论社会建设。事实上,在近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公民及其公民身份(citizenship)无疑是非常核心的概念,尽管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但近代以来的各种公民身份理论和实践中无疑包含着一些基本一致的意涵,即都将公民身份看作个人在某一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与这一资格相联系,个体具有某些基本的权利和相应的责任(义务)。而所谓“积极公民身份”,则是指注重权利的争取和责任的担当,而非寄托于自上而下的被动给予。由此,着眼于公民这个主体,积极公民身份的社会建设是指“通过政府所主导、主持的社会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通过强化社会的自主、自治和自我行动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赋权增能功能,增进每个公民行权担责的意识和能力,促成每个公民的独立自主自治和公共参与,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运行中自由与平等兼顾、活力与秩序并存”。也就是说,一个有活力、有生机的社会需要公民积极主动地行使公民权责,而公民行权担责的意识和能力,需要通过切实的社会建设来促成。当代中国需要努力促成积极的公民身份,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体安全、自由、幸福、成长与社会整合、团结、有序、生机之间的平衡协调。积极公民身份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一“积极公民身份”视角的社会建设,既源于“社会—个人”关系的理论思考,又捕捉到国内既有四派社会建设观点的联系沟通点,拓展了社会建设的研究视域,在国内学界开辟了“积极公民身份”的社会建设研究进路。当前学术界、实务界就社会建设存在诸多讨论,但社会建设缺乏现成理论,也没有可资模仿的现成经验,一些地方陆续展开的社会建设实践存在方向不明、定位不当、内涵不清等问题。“积极公民身份”视角的社会建设研究汲取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的养分,指出積极公民身份是要赋予并体现人的主体地位,而不是任由国家或社会湮没,因而也更合乎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类本质,即“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是人的类的特性”,也体现出马克思“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的要求。[4]

注释

[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5.

[2]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A].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71.

[3][英]齐格蒙特·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M].郁建兴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142.

[4]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A].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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