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上海户籍能否在上海公有居住房屋被征收时分得拆迁补偿款
2019-06-25
案情简介
董珊珊来沪工作,嫁给了本地人陆隋,结婚后跟着丈夫陆隋一起住在公公作为承租人的上海某区公有居住房屋里,一住就是6年。老房子里只有公公婆婆和陆隋三人的户口,董珊珊一直没有取得上海的常住户口。老房子被征收了,公公与征收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领取了一笔安置补偿款。但在分割款项时,公公婆婆和董珊珊夫妇对于董珊珊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却各自持有不同意见。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竟对簿公堂。
各方意见
公公婆婆:只有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的人才有资格主张公有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款项。董珊珊不具有上海常住户口,更不要说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了,没有资格主张参与分割补偿款。
董珊珊夫妇:虽然董珊珊没有上海户籍,但是毕竟和陆隋成婚后就一直在老房子里居住,至今已经住了6年,于情于理,老房子的动迁安置利益都不应当剔除董珊珊,应当由四人均分。
法院判决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之一董珊珊,虽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律师分析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五十一条中明确提出细则中所指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到,共同居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至少要求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对实际居住时间也有明确要求。但这些要求并不是绝对的,特殊情况下,即使不符合这两个要求也有可能被認定为共同居住人,而享有拆迁安置利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从上述解答可以看到,对于被征收的公有居住房屋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法院会综合实际房屋居住情况、居住或不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中的原因,以及是否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认定,并不会死板地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