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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干部政绩观的失范与调适

2019-06-24崔健王丹

人民论坛 2019年16期
关键词:政绩观政绩主体

崔健 王丹

【摘要】正确的政绩观是规范和激励扶贫干部作为的重要因素,直接决定着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实际成效。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当前扶贫干部政绩观出现了诸如唯痕迹观、唯领导观、唯大工程观等失范现象。调适失范的政绩观,必须用“实干出政绩”思想武装广大扶贫干部的头脑,回归“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的初心,构建科学的扶贫政绩评价标准体系。

【关键词】扶贫干部 政绩观 政绩评价主体 政绩评价标准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8年,我国仍有3520万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55万人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实现脱贫攻坚这一目标,扶贫干部是关键一环。正确政绩观对规范和激励扶贫干部作为、实现全面脱贫的价值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扶贫干部工作存在唯痕迹观、唯领导观、唯大工程观等问题

领导干部出何种政绩、怎样出政绩以及为谁出政绩是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毋庸置疑,扶贫工作的对象是贫困群众,目的是保障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消除人民群众的贫困负担。因此,扶贫干部的政绩评价应以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是否解决、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否改善以及贫困群众对扶贫干部工作是否满意等作为衡量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扶贫干部的政绩观却存在一些失范现象。

唯痕迹至上的扶贫政绩观。“工作留痕”指通过一定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一些工作信息和案例,为考核及总结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与凭证。当前扶贫干部主要通过在微信工作群或政务APP上“签到”“打卡”,发布与贫困户的合影等方式作为其“工作留痕”的内容。一些地区甚至将“精致的工作痕迹”作为监督和考核干部的主要“抓手”,导致部分扶贫干部加班加点做足做精表面工作。可见,唯痕迹至上的政绩观本身就是一种形式主义政绩观,它不仅违背扶贫工作的初衷和使命,也造成假扶贫、扶假贫的恶劣结果。

唯领导至上的扶贫政绩观。“领导本位”政绩观是将上级领导作为政绩评价的唯一主体,在政绩考核中只注重领导评价。作为基层工作者,扶贫干部的工作业绩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晋升和发展。受传统政治文化影响,我国下级官员的升迁往往取决于上级领导的评价,导致个别扶贫干部在工作中仅从上级领导的需要和喜好出发,忽视贫困百姓的切身利益,滋生和助长了“唯上不唯下”的错误政绩观。

唯大工程至上的扶贫政绩观。由于大工程、大项目的顺利完成能产生“立竿见影”的工作绩效,导致一些干部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谋“大事”上,漠视老百姓的日常“小事”。在没有成就“大事”的情况下,就消极对待自己的工作,表现出不作为的心态。事实上,扶贫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大工程,解决好贫困群众的日常“小事”就是扶贫工作的“大事”。好高骛远、好大喜功本质上是一种错误的扶贫政绩观。

总之,在扶贫工作中,错误政绩观不仅不能真正解决老百姓的贫困问题,反而会麻痹广大干部的头脑,助长党内的不良风气。长此以往,必将降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期待。因此,需端正扶贫干部的职业价值定位和追求,确保人民群众的政绩评价主体地位,健全扶贫政绩价值评价标准,培育正确的扶贫政绩观。

扶贫干部应端正职业定位和需求,遵循“实干出政绩”的价值取向

扶贫干部的政绩观是其自身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集中体现。端正扶贫干部的政绩观,应从强化扶贫干部的政治觉悟、提升理论素养和加强自身的职业认知和追求入手。党的十八大以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致富不致富,关键看干部”“要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贫困地区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等观点。这些观点对扶贫干部明确职业角色定位和确立合理职业目标提供了正确引导。另外,实干精神是党在长期探索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广大一线扶贫干部要发挥首创精神、“钉钉子精神”,立足实际解决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脱贫致富路径。

强化贫困群众的政绩评价主体地位,回归“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的初心

判断政绩实现与否的标准在于能否满足政绩主体的需要。政绩主体亦是政绩评价主体,所以,政绩评价主体是影响干部政绩观的关键因素。扶贫干部的服务对象是贫困群众,目的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所以扶贫干部的政绩主体和政绩评价主体都是贫困群众。真正的扶贫政绩必须从贫困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从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感出发,避免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强化贫困群众的政绩评价主体地位:第一,杜绝政绩评价的形式主义作风。引导一线扶贫干部将时间和精力用在走访贫困群众上,听取和了解贫困群众的实际情况,为其耐心解读国家的相关扶贫政策,与贫困群众共同谋划脱贫致富之道。第二,突出群众基础在扶贫干部政绩考核和晋升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为贫困群众以及社会舆论提供自下而上的工作反馈与评价平台。第三,组成相对独立的民意调查小组和专业考评队伍,从第三方角度收集和了解群众真实心声,对扶贫干部政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健全科学的扶贫政绩评价标准体系,发挥好政绩评价的正向激励功能

政绩评价标准是评价考核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标尺。制定科学的扶贫政绩评价标准,能够调动扶贫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扶贫干部的科学考评标准体系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普遍要求与具体岗位职责相结合。干部政绩考核是涉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综治、政治组织工作以及环境保护等基本内容的综合考评。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扶贫干部主要工作是解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因此,他们的考核应立足于具体扶贫工作内容,弱化其他考核指标。第二,定性和定量结合。从考核过程和结果上看,量化考核方式是一种比定性考核方式更易操作也更客观准确的考核方式。但是,有些考核内容难以量化,也有必要采取定性的考核方式。第三,显功与潜功相结合。当前扶贫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贫困人口减少情况、贫困人口增收情况、以及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情况等显绩指标。同时,扶贫干部的考核也要注重潜在业绩,逐步将教育、医疗、生态等相关指标列入考核内容。第四,绩效产出与绩效成本相结合。科学的绩效要重视成绩和关注投入。脱贫攻坚是块“硬骨头”,扶贫干部肩负着沉重的工作压力。但是,扶贫工作不能饮鸩止渴、寅吃卯粮。第五,客观和主观相结合。扶贫工作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和问题差异,为确保考评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考核标准的设计上也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只有健全科学的扶贫政绩评价标准体系,才能发挥好政绩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

(作者分别为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新时代绿色发展观研究”(项目编号:18BKS07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秀玲:《不能因“政绩观”调整影响经济发展》,《人民论坛》,2018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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