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公民信息“裸奔”
2019-06-22沈彬
浙江人大 2019年5期
沈彬
不经意之间,刷脸付费、指纹验证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享受高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将许多属于自己的生物信息交给外部世界,这些信息能够得到妥善保存、依法使用以及定期销毁吗?
有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民众生物信息的可使用性大大提高了,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原来属于“黑科技”的面部识别技术飞入寻常百姓家,让普通群众离不开,应用范围越来越下沉。
技术下沉使用,很多问题便显现出来。信息被采集之后,权利到底是归属于谁?会不会变成企业的资产,任由其买卖?怎么保障生物信息被采集,不会超出当初的承诺范围使用?如果企业发生倒闭、注销,如何依法销毁相关的生物信息避免外泄?这些真不能全靠企业的“良心”,得通过法律把企业和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
事实上,在既有的法律“大厦”之中,还没有给个人生物信息留下合适的位置。
首先,必須明确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属性的私权,不是“公共信息”,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商业机构需要录取生物身份信息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经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在录取时应该明确使用范围、保护措施。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应该给大数据时代的民众个人信息留下位置,夯实生物信息作为私权的根基。
其次,应该明确政府部门使用、匹配、存储民众生物信息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目前生物信息被普遍用于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人口治理、医疗卫生等领域,但是并没有法律的详细规定:如何防止被权力滥用?这方面的程序性和限制性规定,也应尽早进入立法议程。
最后,对民众生物信息的财产性部分,应该作出保障,对商业性开发的目的、范围和手段也应该有约束性规定,特别是要防止一些科技巨头滥用民众生物技术信息库的行为。
总之,在高科技加持之下,不能让民众生物信息继续“裸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