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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卷耳》之“兕觥”

2019-06-20农梦莹

青年文学家 2019年15期
关键词:考释

农梦莹

摘  要:“兕觥”与先秦时代宴飨礼仪制度息息相关。毛《传》、郑《笺》起,对“兕觥”的理解就各不相同。本文梳理各家对“兕觥”一词的理解,并对“兕觥”是否带有“罚”义进行探究,认为“兕觥”不应拘泥为“罚爵”之义。

关键词:兕觥;角爵;罚爵;考释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9)-15--02

“兕觥”为盛行于商和西周前期的汉族古代盛酒或饮酒器,在《诗经》中屡见其名,最为大众熟知的即《卷耳》:“我姑酌彼兕觥,维以不永伤!”酒文化一直在中国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兕觥”为酒器,与酒文化密不可分,其指代何义值得去深究。

一、“兕”、“觥”基本释义

“兕”为象形字,表现的是一种动物的形象。《山海经》记载:“祷过山多兕。”《说文》:“兕,如野牛,青毛,其皮坚厚,可制铠。”记载了“兕”的外形和功用。

也有将“兕”和“犀”两种动物进行对比的详细记载。《尔雅》:“兕似牛,犀似豕。”郭氏云:“犀似水牛而豕首,然则犀亦似牛,与兕同但首如豕耳,兕青而犀黑,兕一角而犀二角,以此为异。”由上可知,“兕”与“犀”不同。

“觥”又作“觵”,为形声字。从角,黄声,俗从光声。觥分两种,一种主要作盛酒器,另一种专为饮酒器。二者不同在于前者为青铜制品,而后者起初以兕角为之,后来也有以青铜或木料仿制。本义为中国古代汉族用兽角制的酒器。

关于“觥”的材质,《说文》云:“觵,兕牛角可以饮者也。”《先师说》云:“刻木为之,形似兕角。”这大概是没有兕角而用木代替为“觥”。诗中常见“兕觥”并称,也有“觥爵”、“觥盏”等等。“觥筹交错”一词据此产生。“觥”也有“大、丰盛”之意,如《国语·越语》:“觥饭不及壶食。”对“觥”的容量记载也不尽相同。《韩诗说》云:“觥亦五升。”《礼图》云:“觥大七升”。许慎案:“觥罚有过,一饮七升为过多,当谓五升是也。”“觥”使用的场合冯复京在《六家诗名物疏》中写出:“觥之为用,飨、燕、乡饮、宾尸皆有之。”。

二、“兕觥”与“罚”义

在对《卷耳》“我姑酌彼兕觥”的“兕觥”注释中,对其是否带有“罚”义见解各不相同。“兕觥“的罚义主要在于“觥”。具体观点有以下两种:

(一)认为“兕觥”有“罚”义

郑《笺》认为“觥”有“罚爵”义,解释为:“觥,罚爵也。飨燕所以有之者,礼自立司正之后,旅酬﹐相互敬酒必有醉而失礼者,罚之亦所以为乐。”涉及古代的宴飨乡饮礼制,历来被众家论说引证。

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证明“兕觥”即“角”,认为其有“罚”义。许慎《五经异义》引用此说,提出“角,触也,触,罪过也”,这与郑玄认为“兕觥”为“罚爵”义合。由此认为《毛传》的“角爵”中的“角”和《郑笺》的“罚爵”相同,实际上指的都是“兕觥”,即“角”。《礼记·少仪》中有“侍投则拥矢”,下文提到“不角,不擢马”,郑玄对此注释为:“角谓觥,罚爵也。”孔颖达则注为“不角者,角谓行罚爵,用角酌之也。”由此证明兕觥即角。

冯复京也持“觥”为“罚爵”的观点,提到:《韩诗说》记载:“觥亦五升,所以罚不敬;觥,廓也,所以着明之貌,君子有过,廓然着明,非所以饷,不得名觞。”知觥必以罚者,《地官·闾胥》:“掌其比、觥挞罚之事。”注云:“觥挞者,失礼之罚也。觥用酒,其爵以兕角为之。”他提出:毛郑之义各自有说,无不谓用以示罚,诸经训诂亦同。自《朱传》不载,始以为泛常酒器矣,是不考古之过也。又提出“觥之为用,飨燕乡饮宾尸皆有之。”认为“燕礼乡饮酒,大夫之飨皆有旅酬、无算爵”,是“恐有失礼者”,故设以罚之。

(二)认为“兕觥”无“罚”义

《毛传》注为:“兕觥,角爵也。”有学者认为“兕觥”为酒器,如《诗集传》:“兕,野牛,一角,青色,重千斤。觥,爵也,以兕角为角也。”有学者认为“觥”有“罚爵”之义,如孔颖达《毛诗正义》进一步对毛、郑之见进行解释,《毛传》中的“角爵”,以兕角为觥,“爵”又为总称,故称“角爵”,这描述的是“觥”的外形,而《郑笺》中的“罚爵”介绍的是“觥”的用处。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异义。又提出“觥是觚、觯、角、散之外别有此器。”这与马氏认为的“兕觥”即“角”的观点不同。指出,《卷耳》写的是后妃志,让君主慰劳贤臣,不应失礼而用觥罚人,所以觥因为飨燕礼法需要使用的,不是用来罚酒的。

黃焯也认为将“觥”不应理解为“罚爵”。他提出《毛传》将“觥”释为“角爵”,可知理解为“罚爵”并不准确。《周礼》中有“觥其不敬者”,意思是用觥惩罚,不代表觥就是罚爵。《檀弓》中有“杜蒉扬解”一句,大概是用觶作为罚爵,这么说来,罚有时用觶,觥就不是一种专门的罚爵。黄焯提出,诗文使用“兕觥”一词,可能会有取韵之便,无须一定将其理解为罚爵。《郑笺》将“觥”释为罚爵,又疑此诗不应有罚爵之事,所以又说“醉而失礼者,罚之亦所以为乐”,大概为一种“强说”,故认为郑《笺》将“觥”理解为“罚爵”是不合理的。

三、“兕觥”应不泥于“罚”义

(一)从诗歌主旨分析

《卷耳》主旨,大体而言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思贤求贤,如《左传·襄公十五年》的“文王怀贤”说;第二类为思夫或思妇说,如“后妃怀文王”说等。这些说法中,大都把诗中的怀人情感解释为单向的,但钱钟书认为《卷耳》为:“男女两人处两地而情事一时,批尾家谓之‘双管齐下,是描写双方的思念情况。若为思贤求贤说,宴席上之人应都为贤者,按理不应逾制,故不应存在“罚爵”一说;若为思夫思妇说,诗中描摹都意在衬托出行者怀人的惆怅,‘我姑酌彼兕觥,以酒浇愁,便是正面对这种悲愁的心态提示,并不是“罚人”之意。

从《诗经》中其他提到“兕觥”一词的诗歌来看,表达的都为积极的意义。《七月》末句“称彼兕觥,万寿无疆”描写的是人民登上庙堂,举杯同敬,齐声高呼“万寿无疆”,表达的是普天同乐的愿望,说明“兕觥”在此并不是一件专用以罚人的酒器。朱熹《诗集传》云《桑扈》:“此亦天子燕诸侯之诗。”《丝衣》则记载“绎祭”之事。“兕觥其觩,旨酒思柔”写的是用兕觥装以美酒,表面作用是点出饮酒,后面则会提出一些正直的道理或美好的希冀。综上,不管从哪一类主旨出发,“兕觥”一词都应不存在“罚人”事宜。

(二)从宴礼制度分析

《卷耳》、《七月》等内容涉及各种规格的宴席,故谈到采用酒器的不同。《毛诗正义》云:“觥是觚、觯、角、散之外别有此器,以兕角为之。”

酒器的使用和品饮区别反映了周代等级尊卑的体制。《礼记·礼器》:“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反映了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使用的酒器及酒器材质不同,可见周代君臣门第等级极其森严。

《七月》里有“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毛《传》注:“飨者,乡人饮酒也。”《左传》“卫侯飨苦成叔”,宁惠子云“兕觥其觩,旨酒思柔”,可见飨会运用到觥。《毛诗正义》曰:“飨以训恭俭,不应醉而用觥者。飨礼之初示敬,故酒清而不敢饮,肉干而不敢食,其末亦如燕法。”飨以恭俭为训,按理不应醉,也不应罚酒,故在此的“兕觥”不一定为“罚酒”之意。在飨上用觥,多为“恐其失礼”,故设之以示尊重和礼貌。

(三)从前人注释分析

郑《笺》虽在《卷耳》中注“兕觥”为“罚爵”,但又说“罚之亦所以为乐”,可见这个“罚”并不是一种严肃正式的惩罚制度,而是一种宴席上取乐,据此可以推测,“兕觥”不一定为罚酒专用,只是临时使用的取乐工具之一。而郑《笺》在《桑扈》中“兕觥其觩,旨酒思柔”的注释为“兕觥,罚爵也。古之王者与群臣燕饮,上下无失礼者,其罚爵徒觩然陈设而已。”这句话说明兕觥本为设以罚爵,但却无人失礼,故只为宴席上的陈设。结合上一点飨礼制度,可知兕觥的出现并不一定是用以罚爵,可能是恐出现失礼情况是用以罚爵的陈设,甚至作为宴席上使用的酒器之一,不失礼也可使用。

四、结语

综上,可认为“兕觥”不一定为“罚爵”之义,若将“兕觥“理解为“罚爵”,于诗旨不符,也与“兕觥”适用环境多样的特点不符。相反,理解为不专用以“罚爵”的酒器更为恰当,契合当时的宴飨礼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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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焯,毛诗郑笺平议[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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