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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村落”建设:乡村振兴视域下治理体系创新的秭归实践

2019-06-12饶常林赵思姁

创新 2019年3期
关键词:善治乡村振兴建设

饶常林 赵思姁

[摘 要]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在乡村社会特征已发生变化的现实基础下,现行乡村治理体系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当下乡村治理困境,因此亟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以期形成有效治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基于破解乡村治理困境的需要,湖北省秭归县实施“幸福村落”建设,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在“幸福村落”建设的实践中,共识导向、参与、责任性、透明性与法治五个善治的基本要素得到突出体现,构成“幸福村落”取得显著成效的原因,而五个善治要素得以实现与治理单元下沉、自治形式创新密不可分。“幸福村落”建设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地区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具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 乡村治理体系创新;“幸福村落”建设;乡村振兴;善治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19)03-0093-10

一、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其中,治理有效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的议题,2013—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有涉及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内容。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石。

研究乡村治理体系创新需要正确分析当前乡村社会的特征、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及其根源。陆益龙(2015)将当前乡村社会的特征归结为乡村人口大流动背景下乡村空巢社会的来临、后税费时代的新农村建设与后乡土中国的法礼秩序,并指出乡村治理面临五个方面的困境,即乡村社会内生发展乏力、乡村精英净流出、乡村公共参与有限、乡村社会共识基础削弱以及乡村发展和矛盾的悖论[2]。与陆益龙的观点有所不同,申端锋(2010)认为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境是无法达成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农村集体行动日趋不可能、农民集体主义观念丧失殆尽、农民精神文化匮乏以及地下宗教势力蔓延等[3]。总而言之,乡村治理面临人才流失、村民难以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经济发展乏力与农村精神荒芜等多重困境。在解释乡村治理困境何以产生的问题上,肖唐镖(2014)认为乡村治理困境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乡村治理体系不再适应乡村社会的现实基础相关,主张调整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4]。

实际上,乡村治理困境的出现不仅引发学术界反思现行乡村治理体系的缺陷,而且倒逼创新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基于破解乡村治理困境的需要,许多乡村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治理体系加以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广东清远“三个重心下移”的乡村治理改革、浙江桐乡“三治合一”的基层治理模式、广西河池“党领民办、群众自治”模式以及湖北秭归“幸福村落”建设,上述具有代表性的乡村治理成功经验被迅速宣传与推广。作为2013年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之一,湖北秭归“幸福村落”建设历经六年的实践探索,基本实现经济得到发展、民生得到改善、环境得到保护、设施得到建设、文化得到传承、乡风得到净化、正义得到伸张、矛盾得到化解、困难得到帮扶、权益得到保障的既定目标。梅祖寿(2013)用“五个好”高度概括“幸福村落”建设取得的成效:一是群众衷心拥护,公益事业好办;二是能人效应突显,生产发展好带;三是丰富文化生活,社会风气好转;四是社会力量给力,村组干部好当;五是有效组织农民,群众工作好做[5]。鉴于此,本文以湖北秭歸“幸福村落”建设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产生背景与创新之处,并基于善治视角剖析“幸福村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原因,从中提炼可供其他乡村地区借鉴参考的成功经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何为“幸福村落”建设:产生背景与创新之处

(一)“幸福村落”建设何以产生

秭归县隶属湖北省宜昌市,地处湖北省西部,位于长江西陵峡两岸、三峡工程大坝库首,最高点海拔2056.9米,最低点海拔40米。秭归县下辖12个乡镇186个行政村,户籍人口37.52万人,常住人口36.23万。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秭归县是典型的欠发达地区。

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秭归县进行合村并组。村组规模扩大后,村干部的数量有所减少。在村干部报酬不变的情况下,用于支付村干部工资酬劳的数额随之减少,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因税费改革造成的村级财政短缺。然而,合村并组给秭归县的乡村治理带来新的难题。具体来说,首先,合村并组后村干部数量减少,但是村干部需要处理的事务并未减少,造成人少事多的局面。与此同时,村委会行政化趋向严重,村干部的时间和精力主要集中于落实上级政府下派的行政事务,村级自治性事务让位于行政事务。其次,合村并组后行政村的地域范围过大,平均面积达13平方公里,远超以前生产队的地域范围。除此之外,秭归县海拔落差相对较大,有的行政村村民分布较为分散。行政村人口数量剧增与分布分散的双重属性导致村民利益、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村民达成共识的难度增大,一方面导致许多村级公益事业难以落地、村民之间的矛盾更为错综复杂,另一方面导致乡村治理的难度随之增大。因此,秭归县党委和政府逐渐意识到行政村未必是最佳的治理单元,亟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以破解取消农业税后合村并组产生的新困境。

(二)“幸福村落”建设有何创新

为破解取消农业税后合村并组产生的乡村治理困境,在汲取“杨林桥模式”1经验的基础上,秭归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12月联合印发《“幸福村落”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幸福村落”建设正式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施。实际上,“幸福村落”建设是秭归县委和县政府创新乡村治理体系的一次探索性实践,其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治理单元下沉。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全县186个行政村依据“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有利发展,群众自愿、便于组织,尊重习惯、规模适度”的原则被划分为2055个村落,村落地域面积限定在1~2平方公里,规模控制在50户左右,实现治理单元由行政村下沉至村落的创新转变。其二,创新自治形式。在划分村落的基础上,成立村落理事会。村落理事会由“两长八员”(即村落理事会理事长、村落党小组长,经济员、宣传员、帮扶员、调解员、监督员、管护员、环卫员、张罗员,一人可以兼任“多员”)组成。一般而言,村落理事会由3~4人组成。“两长八员”不设候选人,经村落村民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没有固定的工资酬劳。村落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在村“两委”的指导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通过村落村民大会或村落户代表会议等形式组织村落群众开展村落自治和民主协商工作,其工作范畴覆盖村落经济、民生、基础设施、文化、矛盾化解以及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经过村落村民的民主选举,许多有能力、有威望、有热情的体制外精英成为村落理事会的成员。

总而言之,“幸福村落”建设的创新之举在于治理单元由行政村下沉至村落以及以成立村落理事会的形式突破和超越村委会自治模式,进而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

三、“幸福村落”建设何以成功:基于善治视角的分析

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一词,此后“治理”便广泛地应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6]。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7]。基于“治理”一词,学者提出“善治”的概念。俞可平认为,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包含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十个基本要素[8]。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指出,善治具有八个基本要素,即参与、法治、透明性、回应、共识导向、公平与包容、有效与效率以及责任性[9]。善治的基本要素在实施“幸福村落”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得以体现,其有机整合推动有效治理的实现。其中,共识导向、参与、责任性、透明性与法治五个基本要素在实践中得到突出体现。下文将重点分析上述五个善治基本要素在“幸福村落”建设中何以体现,探索“幸福村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原因。

(一)共识导向(consensus oriented)

社会不同群体持不同观点并不足为奇,善治的实现离不开利益调整,公民需要就“何为社会最大利益”与“如何实现该目标”形成广泛共识[9]。相较于行政村,村落村民达成共识的难度相对较小。村落是依据“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有利发展,群众自愿、便于组织,尊重习惯、规模适度”的原则划分而成,由于地域范围偏小、共享生产和生活的空间,村落村民通常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换言之,村落村民达成共识有天然的优势。尽管村落村民在诸多方面存在共同利益,终究无法避免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出现。但是,村落理事会和村落村民大会可以在妥善协调各方利益、促使村民达成共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村落理事会成员经村落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当选者通常是有能力、有威望的体制外农村精英。在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中,“兩长八员”可以凭借个人影响力积极说服意见不一致的村民,促使村落全体村民达成共识。另一方面,村落村民大会为村民提供表达利益诉求、与其他村民沟通交流的渠道,使其加深理解、凝聚共识,做出符合村落村民共同利益的最佳选择。总而言之,治理单元下沉使村落村民拥有达成共识的天然优势,村落理事会的成立则在协调村民利益方面功不可没。

(二)参与(participation)

参与是指全体公民的参与,包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形式[9]。善治的过程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8]。“幸福村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村民的高度参与。在分析美国社区问题时,博克斯(Richard C.Box)曾对公民资格问题进行研究,并按照期望影响地方公共政策的程度将公民划分为积极参与者、看门人和搭便车者。积极参与者是指那些积极参与到各种各样社区事务和社区组织的公民,他们关心社区发展,希望自己在社区事务中发挥积极影响;看门人是指往往只参与少数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关键议题的公民;搭便车者是指那些很少关心社区事务的人,他们让别人来行使公民资格的职责[10]。根据博克斯对公民的划分,村落理事会成员可被视为积极参与者,虽没有被选举为“两长八员”但依然积极参与村落各项事务、关心村落发展的村民同属于积极参与者的范畴,其余村民属于看门人或搭便车者的范畴。

1.对积极参与者的分析

实施“幸福村落”建设以前,因缺少头衔,面对可能出现的多管闲事的质疑声,本想发挥作用的体制外积极参与者只能望而却步。除此之外,因地域范围过大,村民之间不是很熟悉,行政村实际上属于“半熟人社会”,很难产生全体村民公认的村庄能人[11]。因此,体制外积极参与者在村务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治理单元下沉和村落理事会的成立为体制外积极参与者搭建一个发挥作用的平台,使其拥有“两长八员”的正式头衔,可以名正言顺地管理村落各项事务。与此同时,相较于行政村,村落的地域范围偏小,村民相互熟悉,熟人社会的性质得以延续,所以村落理事会成员可以凭借自身能力和威望,实现职务权力和个人影响力的有机结合,从而提升治理的效率和有效性。至于没有当选村落理事会成员的体制外积极参与者,尽管他们依然缺乏正式的头衔,但是既可以通过村落村民大会表达利益诉求、影响村落决策,又可以凭借自身威望在村落范围内协助村落理事会成员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博克斯认为,研究公民资格问题的目的并不在于怎样让每个人都来参与塑造他们的社区,而在于怎样让社区治理更开放、更容易进入、更受那些愿意参与者的欢迎[10]。可以说,“幸福村落”建设向体制外积极参与者敞开参与村落管理、影响村落决策的大门,为其搭建发挥积极作用的平台,使其成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一员。

2.对看门人、搭便车者的分析

实施“幸福村落”建设以前,因行政村地域范围过大,并非所有村落事务都直接涉及村民自身利益,而看门人只关心直接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议题,搭便车者甚至很少关心村务,因此看门人和搭便车者缺乏参与行政村事务的内生动力,进而导致村民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但是,治理单元下沉和村落理事会的成立有效改变村民参与不足的状况。一方面,村落地域面积偏小,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共同空间,几乎所有村落事务都直接涉及村民自身利益,村落中的看门人、搭便车者或选择主动参与或被动卷入其中;另一方面,“人性的情感通常随着对象的距离或散漫情况而减弱[1]”,村民对村落的依附胜于对行政村的依附,对村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胜于对行政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相较于参与行政村事务,看门人和搭便车者参与村落事务的内生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除此之外,“幸福村落”建设或推动村级公益事业顺利落地或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使看门人和搭便车者拥有看得见的“获得”,并充分认识到参与村落事务的诸多益处,反过来激励看门人和搭便车者主动参与村落治理。

一般来说,越小的群体可以提供公民更多的参与机会[13]。一方面,以村落为治理单元和村落理事会的成立授予体制外积极参与者头衔,使其名正言顺地凭借自身能力和威望参与村落事务的管理、决策,同时提高看门人、搭便车者参与村落事务的内生动力,由此产生的看得见的“获得”又进一步推动公共参与程度的提升;另一方面,无论是积极参与者抑或看门人、搭便车者,其公共参与的能力均在实践中得以锻炼和增强。总而言之,实施“幸福村落”建设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村民参与的内生动力,又可以增强公共参与的能力。

(三)责任性(accountability)

责任性是指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因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恰当地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属于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8]。一般来说,善治的程度与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性呈正相关关系。因此,“两长八员”的责任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乡村治理的成效。在实施“幸福村落”建设过程中,“两长八员”的责任性主要是通过他律、自律双重手段加以提升。从他律的角度来说,监督员、村民和上级部门构成监督村落理事会成员的主体。具体来说,其一,村落理事会特设监督员一职,负责监督村落理事会是否按照村落村民讨论通过的意见开展工作,村落兴建公益事业过程中向村落村民筹集的钱物是否规范使用,村落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等。一旦发现问题,监督员有权责令改正,敦促村落理事会成员廉洁履职。可以说,监督员是敦促“两长八员”忠实履职的重要角色。其二,“两长八员”经村落村民民主选举产生,须对村民负责。作为选举人,村民有权对“两长八员”履职情况实施监督,也有权将自己不满意的“两长八员”选下去。与此同时,由于村落属于“熟人社会”,村落理事会成员的失职行为“马上会暴露在一张张熟悉面孔的众目睽睽之下,从而招致风言风语,以及熟人的排拒”[14]。因此,熟人的他律可被视为敦促“两长八员”认真履职的强大力量。其三,上级部门对“两长八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考核激励机制得以实现。“两长八员”没有固定的工资酬劳,但是县级财政每年划拨3万元资金对各行政村的“两长八员”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并非平分给每一位村落理事会成员,而是依据考核细则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不同的资金奖励。可以说,考核激励机制的建立是敦促“两长八员”积极履职的有效方法。从自律的角度来说,“兩长八员”的自律源于每一位村民的选票。“两长八员”是经村落村民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许多体制外精英由此成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一员,因此产生获得他人认可之感或拥有实现人生价值平台之感。除此之外,当选村落理事会成员的不乏党员,他们将任职视为组织的信任并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因此,在担任“两长八员”期间,大多数村落理事会成员不愿辜负村民对自己的信任,总会尽心尽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总而言之,他律和自律相辅相成,两者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两长八员”的责任性,使其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扎实作为。

(四)透明性(transparency)

透明性是指包括政策制定、法律条款、公共开支在内的政治信息公开并且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即每一位公民均有权获取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8]。透明程度越高,善治的程度随之增高。在实施“幸福村落”建设过程中,透明程度的提升是通过确保信息对村民公开与确保信息为村民所知两种途径得以实现。就确保信息对村民公开而言,《“幸福村落”创建工作实施方法》明确规定,“村落划分图、组织架构图和村落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要上墙,其他重要事项要公开”。因此,各村落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将村落划分图、组织架构图、“幸福村落”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村落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村规民约等内容公示在行政村宣传栏或其他显目位置。除此之外,凡是涉及诸如村落公益事业等重要事项的相关信息同样予以公示。例如,茅坪镇陈家冲村向家坝村落村民自筹资金修建一条公路,该村落理事会主动、及时在村落宣传栏公布捐款花名册、投劳用工花名册、收支情况等信息,甚至连谁家管了一餐中午饭、谁家锯了一棵树这样的信息也一并在宣传栏公布[15]。就确保信息为村民所知而言,信息对村民公开并不意味着信息为村民所知,因此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告知村民。村民了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通过村落村民大会获取信息,二是通过“两长八员”中的宣传员、帮扶员、维权员获取信息。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与应用,一些行政村将新媒体应用于村务信息的公开和传播。例如,茅坪镇陈家坝村创建微信公众号,致力村务动态发布,为村民提供最新、最全的信息。再如,杨林桥镇天鹅村通过微信群及时将本村收支情况告知村民。总而言之,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可以让村民有效参与村落事务的决策,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与村干部、“两长八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有利于村民对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督,有效防治“微腐败”。

(五)法治(rule of law)

作为善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指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传统农村是“人治”社会,缺乏法治土壤,村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是乡村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幸福村落”建设着重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具体来说,其一,推进普法工作。在“六五普法”“七五普法”期间,全县广泛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通过村落宣传栏、发放资料等形式宣传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劳动社会保障、土地流转等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村民法律意识。其二,购买法律服务。秭归县司法局着眼于法律服务创新,以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实现全县186个行政村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凡是涉及经济活动、纠纷调解及其他重大事项,村法律顾问均需到场。通过给村民上法律课、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化解纠纷矛盾等形式引导村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需要说明的是,法治并非狭隘的“国家立法”之治,而是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社会规范发挥的积极作用对于推进依法治理社会至关重要[16]。在农村地区,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发挥“准法”的重要作用[17]。村规民约可就涉及道德层面但未上升至法律层面的问题制定规则。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秭归县各村落扎根于本村落实际情况,积极发挥“两长八员”广泛征集民情的作用,由全体村落村民表决通过,制定不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村规民约,以社会规范的形式有效规范村民行为,促进村落和谐。总而言之,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既实现法治的直接目的——规范村民行为,又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维护村民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共识导向、参与、责任性、透明性与法治五个善治基本要素在“幸福村落”建设中得到突出体现。共识导向要素的实现使村落村民达成共识的难度降低,有利于做出凝聚共识、符合共同利益的最佳选择。参与要素的实现既提升村民参与村落事务的内生动力,又增强村民公共参与的能力。责任性要素的实现使“两长八员”认真履责,积极为村落村民服务。透明性要素的实现有利于既确保村民获知相关信息,又有利于村民监督权力运行过程。法治要素的实现既规范村民行为,又维护村民基本权利。可以说,上述五个善治基本要素的实现构成“幸福村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原因。追根溯源,上述五个善治基本要素的实现与“幸福村落”建设的创新之举密不可分。具体来说,治理单元下沉产生三重影响:一是使村民拥有达成共识的天然优势;二是提升原本对村务很少关心甚至漠不关心的村民参与村落事务的内生动力;三是延续“熟人社会”的特征,发挥村民对“两长八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作用。创新自治形式同样产生三重影响:一是通过搭建村落理事会这一平台将许多体制外精英吸纳入乡村治理主体的队伍,使其积极为乡村治理出谋划策;二是充分发挥“两长八员”的个人影响力,协调村民利益以达成共识;三是为提升村务透明程度、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做出贡献。总而言之,治理单元下沉与自治形式创新推动共识导向、参与、责任性、透明性与法治五个善治基本要素的实现,而上述五个基本要素的实现是“幸福村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原因。换言之,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推动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四、总结与讨论

在乡村社会特征业已发生变化的现实基础下,现行乡村治理体系已经无法有效应对由此产生的乡村治理困境。困境倒逼创新,许多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乡村治理体系加以创新,使乡村面貌焕然一新。其中,秭归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幸福村落”建设,通过科学划分村落和成立村落理事会,实现治理单元下沉和村民自治形式创新,从而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推动实现有效治理。其中,共识导向、参与、责任性、透明性与法治五个善治基本要素在“幸福村落”建设中得到突出体现,构成“幸福村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原因。尽管“幸福村落”建设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如已经出现的“幸福村落”建设推进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乡镇领导和村干部认识不到位以及部分村民过度依赖“两长八员”的问题,未来可能出现的资金不足、人才短缺的问题。但是,“幸福村落”建设无疑为其他地区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提供重要的参考借鉴。

其一,选择合适的治理单元。合村并组后,行政村人口的剧增导致村民利益、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乡村治理的难度随之增大。治理单元下沉将较小地域范围内、共享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村民组织组织起来,缩小共同体范围。治理单元下沉既有助于协调内部各方意见达成共识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实现内部的舆论监督,又有利于提升村民公共参与的动力和能力,从而实现治理成效的提升与治理成本的降低。因此,乡村治理应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综合考量自然条件、人口分布、文化、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治理单元,实现精细化管理。

其二,激发乡村治理内生力量。乡村治理需要人才作为支撑,面对乡村人才流失的不争事实,一个有效的方法是激发乡村治理内生力量。一方面,乡村地区不乏有能力、有威望、有热情的体制外精英,应积极为体制外精英搭建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使其成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一员,借助职务权力和个人影响力为乡村治理运筹帷幄;另一方面,积极挖掘、培育本土化青年人才,使其成为乡村治理的后备军。总而言之,在乡村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较为困难的现实背景下,激发乡村地区内生力量是提升治理水平行之有效的方法。

其三,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乡村法治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提升村民法律意识是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应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法律援助活动,引导村民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与此同时,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使其作为法律的补充,实现乡村治理中“硬法”与“软法”相互配合与协调,进而达到规范村民行为与维护村民权利的双重目的。

尽管“幸福村落”建设为其他地区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提供参考借鉴,但是“全国农村有不同的发展类型,也可能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从一个具体时空中产生出来的基层治理创新可能完全不适合其他地方[18]”。因此,各地必须扎根于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以期实现有效治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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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寿平]

The Construction of "Happy Village": the Practice of Governance System Innovation in Zigui Count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Rao Changlin  Zhao Sixu

Abstract: Effective governance is one of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Based on the reality th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society have changed, the current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can no longer effectively cope with the rural governance dilemma.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novate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in order to form effective governance and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rategic goal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Based on the need to solve the dilemma of rural governance, Zigui County in Hubei Province implements the construction of "happy villages" to realize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In the practice of "happy villages" construction, the five basic elements of good governance, including consensus-orientation, participation, accountability, transparency and rule of law, are prominently reflected, which constitute the reason for th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of "happy village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ive elements of good governance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sinking of the governance unit and the innovation of the autonomous form.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appy villages" has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s in other regions.

Key words:Innov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Construction of "Happy Village";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Good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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