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识形态的认知条件
2019-06-11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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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认知维度上的意识形态如何可能是意识形态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一问题是指人们什么样的认知结构是意识形态得以生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温床,而这样的认知结构恰恰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来说,抽象思维以其普遍性特征成为意识形态的“普遍性形式”发挥作用的天然支撑,意识的多重中介服务于意识形态把“自己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的过程,语言因其“不在场显示在场”的指称功能被意识形态收编为维护“自己利益”的有效工具,而语言的广阔意义空间则为意识形态实现自身开启了近乎无限的可能性。
关键词:意识形态;认知;抽象思维;语言指称;语言意义
中图分类号:B0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9)02-0121-09
作者简介:鲍金,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博士(上海200240)
十八大以来,依据“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的新定位,党不断地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不断地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意识形态工作的深入推进要求意识形态理论研究必须透过意识形态的现象抓住意识形态的基本理论问题,“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①。历史和实践表明,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进展始终是以人们对意识形态基本理论问题的反省、超越和解决为前提的,而一旦放置于这一层面,我们就会发现一些意识形态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得到认真清理和深度研究——如果这一状况不加以改变,那么将在根本上制约意识形态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加强意识形态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推进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走向纵深的学术意义,而且具有提升意识形态工作视界、增强意识形态工作驾驭力的实践意义,我们将要探讨的认知维度上的意识形态如何可能正是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中的一个。
一、问题的提出:认知维度上的意识形态如何可能
从逻辑的可能性角度来看,当意识形态阶层向社会成员推出某种意识形态之时,社会成员的态度至少有四种类型:一是认同型,即自愿接受,甚至积极认同,直至内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和认知背景;二是拒斥型,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拒斥,将之作为无意义、虚假的观念予以反对和批判;三是疏离型,既称不上反对,也不完全信服,与意识形态始终维持着得过且过、漠不关心的态度;四是犬儒型,即不相信意识形态的真实性,但是在实践中拒不与之断绝合作关系。在不同的历史过程中,上述四种态度以極为不同的比例分布于社会成员,这里我们并不打算深入各个历史过程去考察,而是侧重于在逻辑层面追问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意识形态的直接目的不过是追求社会成员的认同,而且衡量意识形态之效力的主要标准正是社会成员的认同度,那么社会成员对意识形态的认同何以可能?反过来说,如果社会成员根本不认同意识形态或是根本不具备条件认同意识形态的话,那么意识形态的所有努力就失去了意义。
实际上,这样一个逻辑层面的问题有着自己的现实历史基础。在多数的现实历史中,后三种类型的态度往往是认同型态度发生变异之后的不同结果。多数意识形态在最初提出之时,往往因其形式的新颖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利益的普遍性而容易受到欢迎和赞同,社会成员对表达着自己利益的意识形态往往会采取不同程度的认同型态度。所以在意识形态的最初生命阶段,社会成员在意识形态唤起的氛围中通常群情激奋、慷慨激昂。之后,意识形态经过革命的上升阶段而转化为统治阶级的维护阶段,社会成员的态度从最初的认同型态度朝不同方向分化之后,意识形态也并不脱离社会成员,而是以文化的形式继续渗透于普遍的社会心理中,甚至内化为人们的日常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不为人们察觉。上述现象表明,要在彻底的意义上拒斥意识形态是不可能的,经常发生的情况反而是,人们很容易接受某种意识形态,尽管人们未必意识到。这就回到了刚才提出的问题:社会成员对意识形态的认同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展开形态是:人们具有什么样的认知结构是意识形态得以生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温床,而这样的认知结构恰恰是人们必然具有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一问题涉及意识形态的认知条件,探讨这个条件,能够让我们知道,意识形态何以借助人们的意识结构而深入人心,意识形态的种种诉求何以存身于社会成员的意识结构当中而为自己开辟道路。
意识形态的认知条件不同于意识形态的思维机制,后者侧重于意识形态发生的具体过程,如本末倒置、主客颠倒等,前者侧重于意识形态思维机制之所以可能的思维条件和观念特征,正是因为这些条件和特征的存在,意识形态才能在主观层面将特殊利益表达为普遍利益,即“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2页。由此意识形态才能实现自身。因此对意识形态认知条件的探讨,将会把问题引向人们的普遍的意识结构。人们在认识事物时,总要遵循某些必然发生的方式、遵从某些必然运行的结构,并且具有某些必然显现的特征,这些方面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既是人们认识事物时必然采取的思维方式,也是产生意识形态的思维载体;既有助于作出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客观揭示和本质把握,也容易为那些围绕意识形态而转移的知识提供主观情境。就此而言,意识形态的认知条件并不仅仅被意识形态阶层所拥有,它同样被社会成员所“不得不”拥有,这使得我们对认知维度上的意识形态何以可能问题的探讨具有广泛的意义。
二、抽象思维:意识形态的普遍性支撑
无论是意识形态的形态,还是意识形态的定义,都充满着纷繁复杂的内容,但是各种意识形态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意识形态总是致力于把某种特殊的、历史的利益关系表达成普遍的、非历史的自然关系,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意识形态就是一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观念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2页。即“以普遍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2页。而抽象思维正是人们以普遍性的形式把握事物的重要方式,因此抽象思维顺其自然地就会成为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支撑。
抽象思维是人们思维活动中最常见、最普通的一种方式,它力图在观念中把握众多互异事物的共同特征。就抽象思维指向共同特征而言,抽象思维总是采取普遍性的形式,体现出普遍性的特征。例如,当人们使用“红色”、“树木”、“善”这些概念时,他们头脑中发生的事情就是从众多互异的具体红色、具体树木、具体善的形态中提取出共同的“红色”、“树木”和“善”,亦即各类事物中的“普遍性的东西”。人们在思维过程中直接使用这些“普遍性的东西”来指称实际存在的、无数的具体事物,这样既节省时间,又能传达信息,由此抽象思维成为人们把握事物的重要方式。抽象思维的运用使人以普遍、稳定的方式面对自己与外物,由此人才能在普遍性平台上逐渐积累起经验、知识、文化和文明,进而人凭借普遍性中介传递上述信息,人最终才能以人的方式对待自己与外物。马克思指出:“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人以抽象思维区分开各类事物中的特殊和普遍、具体和抽象,之后将特殊、具体中涉及的各种关系纳入到普遍和抽象平台上,以普遍和抽象的东西作为自己的对象来看待,因此,人的活动才达到普遍性水平,人的活动才是自由的。
与此同时,人还运用抽象思维认识人类社会的种种现象。不过,社会领域充斥着无以计数的偶然现象,要从整体和宏观上把握人类社会及其某个时代,只能运用抽象思维舍弃历史现象的某些属性,而抓住另外一些属性,将之作为历史现象的普遍性东西予以把握。可见,只要人们意欲认识社会,就必须运用抽象思维把握社会历史中带有普遍特征的东西,由此抽象思维才能导向意识形态所宣扬的普遍形式。例如,意识形态所主张的平等,要求人们能够从形态各异、外观不同的具体平等或不平等现象当中把握其中的普遍性因素,并且能够以普遍性因素为标尺对社会历史的各种现象进行测绘,如认为古希腊社会是不平等的、近代社会的法律越来越强调平等,等等。正是因为抽象思维直接对应着普遍性,所以人们接受意识形态时总是轻而易举,不存在丝毫的理解上的困难。
然而这其中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思维难题,而且还是独属于抽象思维的难题,即抽象思维必然要舍弃历史现象的某些属性,而缺失了某些属性的历史现象实际上就不再是原来的历史现象,那么对历史现象的抽象能够真实地反映人类社会的本来面貌吗?更何况意识形态往往都是以最极端的方式舍弃无数历史现象的大量属性,那么以抽象思维作为支撑的意识形态来把握无数具体的历史现象,这是否具有合法性?仍然以平等为例,当意识形态阶层提出“平等”的观念并推向社会成员之后,“平等”似乎就成为人们解释以往历史和现存历史的路径依赖,然而“平等”观念的提出和运用只是建立在搁置大量历史事件中非平等性因素的条件上,那么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平等”是否适合作为一种衡量标尺对社会历史进行考察?这的确是意识形态因为运用抽象思维而引起的对自身合法性的巨大挑战,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意识形态将始终面临“能否合法解释”的难题,意识形态自身也将遭受质疑。
我们知道,意识形态无论如何运用抽象思维,总是“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2页。总是把具体的、历史的关系建构成普遍的、必然的正常联系,这里的关键在于:意识形态的抽象思维运用究竟是真实地表达着普遍利益,还是以虚幻的普遍利益当作真实的普遍利益?如果是前者,那么意识形态所表达的普遍利益正是社会成员的各个特殊利益的相同属性,这些相同属性虽然不是各个特殊利益本身,但是它既拱卫着各个特殊利益,也规范着各个特殊利益,那么意识形态的抽象思维运用就是一种合理的抽象,从而具有合法性。反之,如果意识形态运用抽象思维只是表达着采取了普遍利益之外观的特殊利益,即没有表达出社会成员的各个特殊利益的相同属性,那么意识形态的抽象思维运用就是一种片面的抽象,因此不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见,意识形态由于借助抽象思维的支撑,因此就借由抽象的合法性而显示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三、意识的多重中介:意识形态的思维通道
意识形态的抽象思维运用,表明意识形态并不是无所凭依地去把握事物,而是必然运用一定的意识工具、采取一定的思维方式,这提示我们:在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认知对象之间,并非空无一物,除了抽象思维这个普遍性工具之外,意识形态还需要运用情感、偏好以及抽象思维基础上的概念、范畴、理论等诸多意识中介来认知事物,由此意识的多重中介成为意识形态的思维通道。
马克思指出,意识是人和动物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人正是凭借意识把自己的活动当作对象来看待,人由此就跨出了动物界,向着人之为人的方向大踏步迈进,因此人具有意识的优点使得人能够把外在的对象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从而能够自由地对待事物。以意识为中介,这是人们能够把握事物的重要凭据。但是需要立刻注意的是,人凭借意识的多重中介认识事物的优势,恰恰也隐藏着人与真实的事物之间的隔膜: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只能是认知者意识框架过滤后的事物,而不可能是原生态意义的事物。同时不同认知者的意识框架往往差异极大,这些差异又影响到后来人对事物的认知,从而导致差异化认知的代际传递,这更是增加了科学认知事物的困难。
横亘于人与事物之间的意识中介既使得人们的认知得以可能,也使得人们的真实认知困难重重,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经过意识中介并且呈现于意识框架中的事物从来就不是事物的实在本身,而只是事物的遗迹。以意识形态所面对的社会历史来看,历史实在本身是活生生的、原生态的历史,例如中国两千五百多年前的春秋时代、西方近代兴起的市民社会等,这些时代和社会就是指距今若干年前的那段历史,人们意欲认知的无非就是这个历史。历史实在是后来的人们永远接触不到的,但是人们可以且只能通过历史的记载、遗物、古迹等历史遗迹进行接触,换言之,被人们的意识所中介的历史只是历史遗迹,而不是历史实在。正像贝克尔所说:“事件已不复存在,所以,史学家也就不可能直接与事件本身打交道。他所能接触的仅仅是这一事件的有关记载。简单说来,他接触的不是事件,而是证明曾经发生过这一事实的有关记载。”[美]贝克尔:《什么是历史事实?》,载汤因比等著、张文杰编:《历史的话语: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历史实在已经永不复返地逝去了,其中的一部分留下了,后来者可以借此探寻历史实在的痕迹,而后来者除了凭借这些痕迹之外,无从接触到历史实在,同时后来者也必然运用意识的多重中介去透视这些痕迹,从而产生历史认知。因此,有意义的历史认知就表现为认识社会历史中的主要方面、把握历史变化的规律逻辑,当然这些工作仍然需要对某些历史细节予以把握。相对于无穷无尽的历史实在,历史中的主要方面、规律逻辑和某些细节只是历史中的具有特殊性的层面。就此而言,被人们意识所中介的仅是历史部分,而非历史整体;人们仅是间接地把握历史实在,而非直接地接触历史实在。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事物遗迹和部分在意识中的多重中介,究竟是如何被运用于意识形态把“自己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从而转化为意识形态的有效思维通道?众所周知,意识形态与历史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意识形态就是从对历史的认知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观念体系。人们意欲把握的是历史实在和整体,但是人们只能通过历史遗迹和部分去认识历史实在和整体,由于历史遗迹和部分成为人们接触历史的唯一通道,所以就极容易产生一个假相:把历史遗迹和部分所展现的东西当作历史本身。例如,在无数的古典文献、文物古迹、碑文铭刻乃至神话传说中充斥着各类英雄人物,他们的意志往往被展示为主导历史前进的关键,与此同时无以计数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则默默无闻、无人知晓。在这种情况下,由历史遗迹和部分所展示的英雄人物及其历史极容易被后来者当成是历史的全部实在和整体,由此所形成的英雄史观和唯心史观就完成了将历史中的特殊——相比于历史实在和整体,英雄人物及其历史只能算作特殊——当成是历史本身的工作。这一工作一旦完成,就为意识形态把“自己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铺平了道路,因为无论英雄人物也好,意志动机也好,都属于历史的特殊层面,而把历史特殊当成是历史中发挥普遍作用的创造者,统治阶级及其意识形态阶层就能合乎逻辑地把自己当做历史的创造者,进而把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实现当作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的实现,从而完成了将特殊普遍化、将历史自然化的意识形态工作。
再以资产阶级提出的自由价值观为例,一部人类历史往往被想象成前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没有自由,而资产阶级社会实现了人的自由,因此人类历史就是追求自由的历史。先不说历史实在中有多少和“追求自由”无关的因素以及那些“崇尚依附”、“逃避自由”的现象,仅仅看“追求自由”与历史实在的关系就能发现,“追求自由”只是包罗万象的历史实在中的一个维度,亦即历史中的特殊,将历史想象成某个具有特殊性的维度,只不过满足了资产阶级力图从专制等级的社会秩序中寻求突破的特殊性利益,因此资产阶级提出自由的价值观就具有了利益论意义上的强劲支撑。至于资产阶级总是把自由的价值观当作是社会全体成员值得追求和拥有的东西,主要是因为资产阶级需要在后者对自由价值观的普遍追求的背景中获得自己追求的合法性。由此可见,经过意识中介后、在实质上已经转化为历史遗迹和部分的历史实在和整体,很容易被当作意识形态所说的普遍利益,最终成为服务于意识形态的逻辑载体。
四、语言的指称功能:意识形态的凭依之地
无论意识形态采取何种表现方式,意识形态总要通过语言、话语来实现自身,而语言并非是人际交流的单纯工具,它还承载着人们的意志、动机及其利益、权力关系。“一个有力的语言和意义的理论必须明确考虑语言、意义和权力之间的关系,语言既是知识和传播的工具,它也是权力的工具。”DwnnisK.Mumby, Communication and Powerin Organization:Discourse, Ideology, and Domination, Norwood, New Jersey:Ablex Publishing Corporation, 1988, p.102.语言的利益相关性使得语言具备了传播和实现意识形态的功能,因此语言与意识形态发生复杂的交织关系,成为了意识形态得以可能的重要机理。
就语言的指称功能来看,语言是人们对实践世界中遇到的各类事物之间关系的观念化的解决方式。语言通过指称能够指涉或替代语言之外的某个对象,这样既可以对各类事物进行区别和归类,从而实现整理事物、简化世界的目的,也可以记录、传递各类事物的信息,从而达到克服遗忘、延续文明的目标。例如张三、李四这类对特殊性事物的指称和人、树、动物这类对普遍性事物的指称,其作用至少有三方面:一是在观念上区别和归类各类事物。语言的指称功能使得各种特殊性事物相互区别并且产生各类关系,各种普遍性事物被合并同类项并且与异质性的事物发生各类关系;二是在观念上简化世界。语言的指称功能使得各类事物以类的方式呈现出来,这样世界就不再是混沌无序的自在之物,而转化为可以在层次上进行分类、在领域中进行细分、在维度上进行区分的条理化世界,如世界可以分为过去、当下和未来,可以分为存在和思维,还可以分为自然界和社会……而这样一个条理化世界正是人们处理实践世界的各类事物及其关系的观念化方式,人们可以在张三不必在场的条件下指涉张三,可以在某一事件尚未发生之时指涉这一事件的方方面面,这些都为人们处理实践世界的各类事物及其关系带来了便利;三是以记录的方式促使事物走向普遍性,语言具有记录、保存的功能,通过此功能,人们的经验、教训、文化和文明得以储备和传递,由此产生于特殊性境遇中的事物及其知识便可纳入到人类共时性和历时性交流的普遍性平台。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区别和归类各类事物、简化世界,还是促使事物走向普遍性,这些工作都是语言在观念层面发生的事情,并不意味着事物在存在层面发生过如此的事情。例如,世界通过语言的指称而得以“分门别类”,但是世界本身仍然保持着实践状态的绝对开放性和复杂异质性,这和语言世界的逻辑单维性和整齐划一性非常不同。因此即使语言能够成功有效地指称实践世界,但是并不就走向与实践世界的同一,两者仍然是一种有着重大差异的同一关系。恩格斯用“圆和多边形”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道理:“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两者的这种差别正好是这样一种差别,由于这种差别,概念并不无条件地直接就是现实,而现实也不直接就是它自己的概念。由于概念有概念的基本特性,就是说,它不是直接地、明显地符合于它只有从那里才能抽象出来的现实。”《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4页。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讨论,我们现在已经走到意识形态问题的关口:语言的指称功能究竟如何服务于意识形态的运作机制,从而成为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条件?语言指称功能的突出特征是以事物不在场的方式显示出事物的在场,进而将语言指称的在场当作事物本身的在场,由此语言构造出一种拥有事物在场感的独立王国。当人们讨论“自由”时,根本不需要任何自由的因素在现场发生,人们就可以凭借语言的方式将自由的方方面面补充进来;当人们谈论历史时,也根本不需要这种历史的全部细节和本质环节向人们展示出来,人们就可以凭借语言的方式“深入”历史、“触摸”历史。马克思恩格斯讽刺那些善于以思想形式构造所谓独立王国的哲学家时,这样说道:“正像哲学家们把思维变成一种独立的力量那样,他们也一定要把语言变成某种独立的特殊的王国。这就是哲学语言的秘密,在哲学语言里,思想通过词的形式具有自己本身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25页。思想“具有自己本身的内容”表明,语言的指称功能造就了一个与实践世界相独立、相并行的普遍性世界,人們通过这一普遍性世界与实践世界发生关系,人们就有可能沉浸于甚至满足于语言世界而不向实践世界迈出一步,由此语言的指称功能被意识形态所收编,成为在外观上张扬普遍利益的工具,而意识形态所维护的利益则在语言的普遍形式之下悄悄地大行其道。
人们为什么能够这样做?原因在于长期使用语言来指称事物,极容易给人们带来一个印象:我可以在语言中把握实践世界,所以我可以把实践世界中的问题带到语言层面,以语言的方式来解决。例如,任何阶级都会面临实践中的难题,对这些难题除了采取实践的措施加以处理外,更多的时候是把这些难题观念化、语言化,然后以语言的方式处理这些已经语言化的难题,而在语言这一普遍性层面上解决问题要远比在实践层面上解决问题容易得多,也拥有更多的可能性空间。统治阶级面对社会成员“涨工资”的要求,实践层面解决问题无非是涨或不涨,及时涨还是延时涨,涨少还是涨多,但是一旦将“涨工资”纳入语言层面,就几乎拥有了无数的可能性,如以宏观经济困境、财政收入紧张论证“涨工资”的困难性,以企业收入减少、经济增长乏力解释“涨工资”的不合时宜性,或者以“涨工资”显示统治阶级的有求必应、效率至上、民心所向……从语言的指称功能看,“涨工资”指涉的无非是提高工资这一现象,然而这一指称一旦被特殊利益所统摄,语言所指称的对象就会按照特殊利益的要求,发生扩散(“涨工资”被指向经济、政治等工资范围以外的事情)、延宕(现在“涨工资”有困难,以后有条件再解决)、消解(“涨工资”会让经济雪上加霜,所以不具合理性),由此语言的最初指称(“涨工资”)将会失去自在素朴之身,成为意识形态服务于特殊利益的策略性、工具性对象。实际上,这种在语言指称上做文章从而服务于特殊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无法直接摧毁物质力量和实践世界的普遍性语言世界中,人们总是拥有无限丰富的指称来操控语言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正是借助于语言这一普遍性平台的自由指称功能,意识形态生发出无限多样的形式来实现某种特殊利益。
五、语言的意义空间:意识形态的栖身之所
与语言的指称功能相比,语言的意义空间所蕴含的可能性更加丰富,这是因为,人们创造和运用语言,不仅能够在观念上指称在场或不在场的各类事物及其关系,而且能够阐释某种现象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方式、指导人们的未来行动等。因此可以说,语言的意义空间极其广大,意识形态存身于语言才有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这也使得语言成为意识形态的重要栖身之所。
关于语言的意义空间,结构主義语言学的一些观点影响颇大,可以作为讨论的一个出发点。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奠基人索绪尔提出语言是一个由符号构成的结构化系统,任何语言都是符号,符号由所指和能指构成,所指是语言所反映的事物的概念,能指是语言的音响形象。“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因为我们所说的符号是指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法]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2页。这就是“符号的任意性”原则。这一原则的特点是所指优先,所指支配能指,不同的能指代表同一个所指,所指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到了结构主义语言学另一位代表人物拉康那里,在继承“符号任意性”原则的同时,反转了所指和能指之间的关系,即不是所指支配能指,而是能指支配所指,所指依赖能指,能指与能指之间构成能指链,能指链构造着所指的意义。拉康指出:“如果我们不摆脱能指完成了代表所指的功能这样一个错觉,或者说,不摆脱能指以其存在而作某个意义的名称这样一个错觉,那么我们就不能继续这个探索。”《拉康选集》,褚孝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28页。拉康主张能指始终是自由漂浮的,其价值是通过与其他能指的自由链接,从而产生意义。不过,真正使得语言的意义空间产生意识形态效果的是拉康的传人齐泽克,齐泽克认为能指本身是漂浮空洞的,能指只有依靠“主人能指”这一“缝合点”才能将其意义固定下来,而众多漂浮能指聚集在同一“主人能指”的周围就构成了一个有意义的统一领域,即意识形态。“如果我们以‘共产主义‘缝合漂浮的能指,那‘阶级斗争就会把精确固定的意涵授予所有其他因素:比如,赋予民主,于是有了与‘资产阶级形式民主针锋相对的所谓‘真正民主,而‘资产阶级形式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只是合法的剥削形式;赋予女权主义,于是对于女性的盘剥,是以阶级为标准的劳动分工的必然结果;授予生态主义,于是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是以追求利润为本位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必然结果;如授予和平运动,于是对和平的主要威胁是冒险主义的帝国主义,等等。”[斯洛文尼亚]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季广茂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8页。按照齐泽克的观点,语言的所谓意义空间不再是意识形态得以产生的条件,而是其本身变成意识形态运作之后的效果。
尽管从索绪尔直到齐泽克,这些学者的论点迥异乃至相反,但是他们都分享着一个基本观点,即语言的意义空间是一个人为因素极大、各种可能性均可运作于其中的广阔空间。具体来说,索绪尔的符号任意性原则表明以什么样的语言来指涉事物是“约定俗成”的,它本身没有理由可言,即不能追问你为什么用这样的音响形象来代表这个概念,而不用那样的音响形象;拉康展示的能指规定所指的做法启发我们,不管语言是否有固定的指涉对象,但是语言经常“被当作”、“被改造成”没有固定指涉对象的、纯粹人为的意义领域;齐泽克的做法则更加彻底,他以“主人能指”规定漂浮能指从而产生语言意义的做法表明,意识形态具有极强的语言意义构造能力,它的威力在于以其无指涉的空洞性来生成某种特定的意义空间,由此显示出语言意义空间与意识形态的复杂辩证关系。
通过结构主义语言学的介绍,我们已经走进意识形态征用语言意义空间的场域。不难发现,语言是意识形态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语言在表层的知识和文化传播的同时,也是一个意义之争、权力之争的领域,而意识形态场域中的语言意义之生成往往不是出于语言学的需要,更多地是以特殊利益为基准的意义之争。“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2页。通过丰富的语言意义空间,特殊利益被“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特殊思想被“赋予”普遍性的形式,由此语言为意识形态的实现打开了广阔通道。索绪尔在语言学层面提出的符号任意性原则,转换到意识形态层面就成为意义任意性原则,它表现为语言的意义可以按照特殊利益的需要进行调动,在这种意识形态中语言的意义如此表达,在那种意识形态中语言的意义又以相反方式表达。马克思恩格斯曾经举例道:“在某一国家的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为夺取统治而争斗,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于是分权就被宣布为‘永恒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1页。在统治权仅仅被王权和贵族独享的时代,“分权”的意义被指认为“非法”,而到了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势均力敌从而争夺统治权的时代,“分权”的意义被界定为“永恒的规律”,可见“分权”与什么样的性质发生链接并不是先验的,它具备何种意义空间取决于某种特殊利益的需要。
与语言的指称相比,语言的意义空间具有突出的实践指向,即它总是通过调动人们的行动,从而创造出新的社会现实。汤普森就指出:“意识形态现象就是只有在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服务于建立和支撑统治关系的有意义的象征现象。” [英]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铦等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62-63页。语言的意义并不天然地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但是当它被意识形态收编之后,就要遵循“建立和支撑统治关系”的逻辑——即特殊利益的逻辑,对人们的社会行动发生影响,或者强调某种统治关系的合法性,从而导致人们的意识形态认同,或者强调某种统治关系的非法性,从而创造出不合作、反对乃至反抗的意识形态不认同。例如,“人权”就是一个意义空间极大的概念,它既可以是专制批判的话语工具,也可以是弱势群体主张平等权利的理据所在,既可以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语言策略,也可以是维护本国主权的有力理由。通过将“人权”引致不同的意义方向,就能夠导致不同的行动方向,从而创造出不同的社会现实,这是意识形态借助语言的意义空间发挥到淋漓尽致程度的典型表现。
六、简短的结语
在意识形态研究的历史上,意识形态的认知条件是一个长期不受重视和未被开发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人始终是社会的存在物,因此意识形态始终身处于社会利益格局的重重旋涡之中,意识形态自身无法摆脱浓重的权力色彩和厚重的制度规制,由此导致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利益论、社会权力论、制度规范论等视域考察意识形态如何可能的问题。然而,人同时是意识的存在物,“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人们的任何行动都具有意识的特征,因此认知以及语言是实践的条件,由此也成为意识形态的条件。单纯从社会维度上考察意识形态如何可能仍然是不全面的,只有将认知维度上的意识形态如何可能纳入考察视域,才能更为完整地揭示意识形态的生成过程和运作机制。
进而言之,在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国家安全面临新情况的处境下,我们要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就应当深入分析意识形态借由人们的认知结构、意识结构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深入考察意识形态与人们的思维方式、语言方式的交织关系。当年,马克思因为要解决“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而“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的案例启示我们,理论研究的深刻和彻底是实践工作抓住关键和本质的先决条件,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意识形态原理研究对意识形态实践工作的指导意义。面对意识形态领域错综复杂的工作局面,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就需要进一步去思考以下问题:人是意识的存在物这一点究竟对意识形态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意味着什么?意识形态凭借认知和语言发挥作用的可能性空间到底有多大?意识形态与认知、语言的复杂关系如何才能转化为意识形态工作借以支撑的有效工具?这些都是需要当代学者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责任编辑:轻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