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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理论视野下的社会自由概念及其不足

2019-06-11郑作彧

社会科学 2019年2期

摘要:在人类知识史上,自由始终都是非常重要的议题。霍耐特在最近的理论发展当中,将自由从政治哲学的窠臼当中解放出来,从社会哲学的角度提出“社会自由”此一概念,成为今天国际学界相当热门的讨论主题。该概念一方面宣示了批判理论最新的研究方向,另一方面也让自由研究成为一个值得从社会学的角度加以分析的任务。然而,霍耐特虽然提出了“自由有其社会条件”的基本命题,但并没有充分解释社会的意涵。这使得他的自由理论也没能提出不同于过往政治哲学理论的创新内涵。这个不足之处,也为社会学提供了接续研究的主题。

关键词:霍耐特;批判理论;社会自由

中图分类号:C91-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9)02-0071-10

作者简介:郑作彧,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4)

一、作为第三种自由的社会自由

2011年,时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的霍耐特(Axel Honneth)出版了《自由的权利》一书。这是他继奠定其学术地位的著作《为承认而斗争》之后,暌违多年的正式专著①。该书一出版,立即引起全世界学界广泛的注意与热烈的讨论。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现任领头人物,这本著作也为当代的批判理论提出了一个清晰的、较新的发展宣言:批判理论应为当代的自由概念提出一个新的范式。

这个自由概念的新范式是什么呢?在较新的文章《自由的概念不是两种,而是三种》当中,霍耐特清楚交代了他所欲提出的新的自由概念,即是“社会自由”②。他在这篇原为演讲稿的文章当中指出,虽然英国哲学家柏林(Isaiah Berlin)将自由区分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这两个面向,提醒人们应从不同的面向去理解才能充分掌握自由,非常有启发性;但仅区分出这两种自由概念是不够的。他认为,今天人们必須再加上“社会自由”此一面向,对自由才能有充分的探讨。他甚至断言,社会自由是所有人类自由的根本面向。

霍耐特其实并不是第一位提出新的自由概念的学者,当然也不是第一位提出“社会自由”这个概念的理论家。比如史金纳(Quentin Skinner)也曾经提出广为人知的“第三种自由概念”Quentin Skinner, “A Third Concept of Liberty”,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vol. 117, 2002, pp. 237-268. ,或是密尔(John S. Mill)则在不朽经典《论自由》当中也提出了“社会自由”此一概念,同样相当著名John S. Mill, On Liberty, Peterborough: Broadview Press, 1999.。然而霍耐特强调,他的社会自由与过往的自由研究最大的差异在于,他的理论出发点不是单纯的政治哲学,而是加入了社会哲学的分析。霍耐特表明,他之所以特别提出“社会的”自由,是因为“自由”不应该仅是政治哲学的主题、仅关于国家治理方式的抽象概念,而应该是镶嵌于社会脉络当中与整体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需要通过社会分析加以探讨的具体社会现象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14.。以此而言,霍耐特的自由理论的重要贡献,直接嘉惠了社会学,因为他让“自由”从政治哲学的垄断当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社会学可以参与的经验分析工作Albrecht Wellmer, “On Critical Theory”, Social Research: An International Quarterly, vol. 81, No. 3, 2014, pp. 705-703; Christopher F. Zurn, Axel Honneth: A Critical Theory of the Social,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5.。

的确,虽然自由是一个跨学科的主题,但至今不论是哪个学科,在探讨自由时几乎无不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出发;就算是社会学,一谈到自由也几乎无可避免地 “政治(哲学)化”。而霍耐特的社会自由理论,将自由界定为需要进行社会分析的社会现象,且今天已成功地广为人所接受,显然为社会学开启了一个极具价值的新研究范畴。这不禁让人想再进一步追问:究竟霍耐特的社会自由的详细内涵是什么?他为社会学开启了一个什么样的自由问题?然后,应该要再继续追问的是,他的社会自由理论是否有什么不足之处,值得人们加以批判与追问?

二、批判理论视野下的社会自由的基本概念

霍耐特指出,批判理论一直以来最核心的关怀,就在于人类主体能否健全地自我实现Axel Honneth, “Pathologien des Sozialen. Tradition und Aktualitt der Sozialphilosophie”, In Axel Honneth(ed.), Das Andere der Gerechtigkeit. Aufstze zu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2000, pp. 11-69. 。作为黑格尔的信徒,霍耐特认为黑格尔晚期的法哲学思想为此关怀提供了一个思想出发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当中认为,人类主观精神发展到最高点,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自由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前提,也是自我实现的表现[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而在当代社会,各学科领域也无不是把“自由”视作掌握自主性以实现自我的基本前提,并将追求、争取与实现自由视作最重要的议题。因此,自由顺理成章地被霍耐特视作批判理论的重要讨论主题Axel Honneth, Leiden an Unbestimmtheit: Eine Reaktualisierung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 Stuttgart: Reclam Verlag, 2001.。

今天,特别是欧美学界,对自由的主流研究,多从政治哲学的正义概念来进行阐述与论证。正义是自由的基础,自由是正义的展现。然而霍耐特认为政治哲学有个严重的局限,就是它常是一种与社会现实脱节的规范性构想。霍耐特的意思是,正义概念应该要扣连上所处的社会现实;而任何社会都是基于特定的规范与价值而运作的,因此正义概念应该要对应所处的社会在运作时所仰赖的特定规范价值。但当代政治哲学往往过于强调经典政治哲学理论的诠释工作,忽略了很多经典理论形成时所处的时代,已经和当代有不小的差异了。如果人们要建立一套真正符合当代社会的、基于正义概念关怀之上的自由理论,就不能只是对经典的规范性构想进行“解经”而已,而是要配合社会哲学的取径,回过头去面对社会现实,探讨与社会现实相应的规范价值。

霍耐特指出,社会运作所仰赖的特定规范价值会具体化成各种社会制度,或是各种社会制度必然需要相应的规范价值来为其持存提供正当性。在这制度当中,有一些制度对于保证人们的自由来说相当关键。因此考察这些关键制度背后所仰赖的规范价值,有助于建立一套符合当代社会现实的正义概念与自由理论。同时,由于这些制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因时因地而运作与发展。因此考察这些制度的运作与发展是否真的对应其仰赖的规范价值、保障了人们的自由,也是一个重要的工作,而且是一个相当符合批判理论关怀的工作。这一整套做法,霍耐特称之为“规范重构”(normative Rekonstruktion)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23.。

这套自由的规范重构工作有两大部分:一是“社会病态”(soziale Pathologie)分析,另一个则是“错误发展”(Fehlentwicklung)分析Axel Honneth, “Rejoinder”, Critical Horizons, vol. 16, No. 2, 2015, p. 214.。社会病态意指社会的形成过程(Vergesellschaftung)当中,关于主体自我发展的重要调节机制被错误诠释,导致这些机制调节功能被歪曲了,让主体以扭曲的方式造就了不正常的自我Axel Honneth, “Die Krankheiten der Gesellschaft. Annhrung an einen nahezu unmglichen Begriff ”, WestEnd—Neue Zeitschrift für Sozialforschung, No. 1, 2014, pp. 45-60.。错误发展,则是批判性地探讨,那些基于规范原则之上、旨在保证主体能朝向自我实现与发挥自由的社会制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如何、以及为何竟没有发挥这些制度应发挥的功能Axel Honneth, “Rejoinder”, Critical Horizons, vol. 16, No. 2, 2015, p. 206. 。

(一)自由的社會病态分析

在社会病态分析部分,霍耐特区分并检视了两种自由类型。

第一种,是自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影响最为广泛的“消极自由”。最初在霍布斯那里,消极自由被界定为免于外在阻碍的自由。后来诸多重要思想家进一步指出,消极自由的一个基本预设是,每个个体都有其特殊性,会有自己的愿望与追求;而免于外在阻碍,意指为每个个体的自我追求保留不受限制的空间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47 f.。在实际的社会当中,随着社会的形成而发展出来的确保消极自由的领域,就是法律。因此相应于消极自由的经验范畴,就是法律自由。

法律的初衷是设定一套社会秩序,这个社会秩序确保人类主体的行动空间尽可能少受到外界的阻碍与压迫。这首先表现在让个体拥有所有权,亦即保证个体的经济安全与物质富裕。法律一方面是一种不能违反的、强制性的制度,维护了消极自由;但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在于,法律也让主体在进行自我实现的时候,知道“个体的自我实现的自由不能受到侵犯”,让主体之间互不侵犯的互动型态得以形成,进而形成规范性的社会秩序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147.。

然而霍耐特指出,法律自由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它在现代社会出现了病态。最主要的病态是现代主体错误地诠释了法律自由,把自己的利益通通放在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底下,然后需要的时候就策略性地退缩到法律主体的外壳当中,用法律自由来自利地保护自身所有的需求。用最通俗的话(这个说法也呈现出了最典型的经验现象)来说,就是一遇到与自身利益有关的纠纷,就声称自己是如何地受到法律保障,然后凡事就只想通过上法院、打官司来保证自身利益。这也衍生出另一个病态,就是主体因此误以为人与人之间只剩下以法律自由保护自身利益的对抗关系,使得人际关系的维持变得脆弱不堪,主体也蒙受了高度的不确定性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167 ff.;另外亦可参阅:Axel Honneth, Leiden an Unbestimmtheit: Eine Reaktualisierung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 Stuttgart: Reclam, 2001.。第二个问题在于法律自由有其界限。今天,法律不只在于保障消极自由,而是也提供了积极的参与权。这既预设主体会遵守法律、不侵害他人自由,也预设主体的积极能力,但这两点都不是消极法律自由能够提供的。这意味着消极法律自由还需要第二种自由作为前提。

此第二种自由即为“反思自由”。相较于消极法律自由,反思自由的特殊之处首先在于积极地设定了自我实现目标一般提到相对于消极自由的自由,通常首先会想到柏林将自由二分化所提出的“积极自由”。霍耐特之所以没有采用这种区分以提出积极自由,是因为他认为积极自由仅是反思自由当中的其中一种。参阅: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59.。除此之外,不同于消极自由处理的是主体与外在强制的关系,反思自由处理的是主体的自我、以及自我与他人关系。关于主体的自我关系,意指主体需要通过反思,考量自身如何符合自我企图而自主地行动,并以达到自我实现为目标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75.。事实上,没有绝对的消极自由。如果没有通过反思自由以实践地进行自我实现,消极自由也仅是毫无意义的空想。然而一旦自由牵涉到主体的实践面向,它就同时要求主体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这牵涉到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亦即涉及到集体层面。在这个层面上,重点在于人们需要建立起一个以反思理性为基础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假设只要人们能理性思考,那么思考的结果会是一致的。所以藉由理性,人们可以去发展出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自由界限,在发挥自由的同时担负对他人自由加以承认的义务。在现实社会当中,随着社会形成过程而具体化的反思自由,是牵涉到非明文规定的 “道德自由”。霍耐特为道德自由下了一个很清楚的定义。道德自由意指:

主体拥有一个普遍接受、非正式授予的发挥空间,以能遵循着被所有直接与间接参与者接受、也因此能够被理性赞同的道德规范。涉及到此种自由的行动领域,首要包含的是所有那些没有被政治立法决策颁布约束规则与约束规范的生活领域。在这些生活领域当中,我们对某些行为负起责任义务,但责任义务的担负不是因为法律条文。这样的生活领域是自由的,是因为我们可以只去遵照我们自己认为从理性来看是显而易见的原则。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191.

不过,若要达到这种道德自由,主体必须扬弃不符合道德正确性的自身利益,甚至进而重视正确的道德价值胜过人情关系。这也让反思自由与相应的道德自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道德自由跟法律自由一样有其边界。道德自由并不意味着主体必须完全放弃自身利益与人情,而是主体要可以为其辩护,以在社会关系当中获得承认,成为“正确的道德自由”当中的一环。这也就是说,道德自由是以所处的社会情境与承认状态为前提的。然而,第二个问题正在于,现代社会主体常可能错误地将道德诠释成一种僵固的绝对律令,无视其所处的社会情境与承认要素,以致于主体要么过于消极地完全抛弃了个人情感与人情,要么过于积极地想将自身社会情境当中的道德强行普遍化,造成“道德恐怖主义”,亦即道德被占据道德定义权的统治集团错误诠释,以道德为名迫害在该道德规范外的观念与行为。这也是道德自由在现代社会中表现出来的病态现象。

霍耐特指出,反思道德自由的重点应该在于,它指出了自由的实现必须要有个被普遍接受、成为共享价值的行动领域作为前提。关于实现自由的行动领域的构成,霍耐特认为这才是自由研究真正应该聚焦的重点;这个范畴,即是他称作“社会自由”的范畴。

(二)社会自由的错误发展分析

之所以坚称自由唯有添加进社会自由的面向才是完整的,是因为霍耐特认为自由真正的实现,有几个必要环节需要考虑。

首先,人并非单独存在于世,所有的个人主体都必定是“在他人之中的自我存在”(BeisichselbstSein im Anderen),一个人在成为自由的个人主体之前就已经先镶嵌于社会结构当中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109.。个人主体(individuelles Subjekt)的自由的实现,必定都是在社会当中的实现。这也就意味着,自由的实现必定有其社会条件。对自由的讨论,不能抽离主体与其所身处的社会情境之间的关系脉络,也不能忽视自由的条件的满足。

其次,一旦我们考虑到主体必然与其他诸多主体共存,那么显而易见的情况是,个人主体的自由实践必定会牵涉到他人;所有人的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一个社会当中的各个主体若要能自主地自我发展,一个必要机制是这些主体不阻碍彼此的所作所为。而若要众主体不彼此阻碍,那么“承认”就是一个必要机制。这里所谓的承认,霍耐特定义为一种特殊的经验,当中众主体展示自己的、也看到对方的欲求与目标,然后相互认可彼此的欲求与目标是很有意义的,而且这也有助于自己的目的實现Axel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 Zur 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92.。一个人要能够拥有与实现自由,那么这个人的欲求与目标就必须要能够符合众主体的期待、相互承认,如此才能满足自由的社会条件,进而实现自由。因此,霍耐特特别将自由定义为:

一种个人免于压迫以及得以扩展的经验,而有这种经验乃是因为我的目的能通过他人的目的而被进一步提升。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 Berlin: Suhrkamp, 2011, p. 115.

第三,在社会的进程当中,为了实际建立一套完整的承认机制,以满足自由的条件,因此社会会相应地逐步发展出具体化的制度。在这些制度当中,人们可以稳定被承认以获得自由,但也必须担负一项相应的责任义务,即承认其他主体。如此,让这些制度不断运作下去Axel Honneth, “Organisierte Selbstverwirklichung: Paradoxien der Individualisierung ”, In Axel Honneth(ed.), Befreiung aus der Mündigkeit: Paradoxien des gegenwrtigen Kapitalismu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2002, pp. 141-158.。霍耐特指的制度,不是单纯指借着明文法条所建立起来的、各行动必须遵照的规章,而是意指稳定的人际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制度的“关系”

指的是一种行动系统,当中个别的成员会彼此补充支持各自的活动,彼此互补地关联起来。而这也可以设想是伦理的,因为互补的关系也会伴随出相应的责任。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225.

当然,今天社会的关系制度很多。但霍耐特根据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所謂的“关系制度”(relationale Institutionen)概念以及黑格尔所谓的“伦理领域”(sittliche Sphren)概念(不过霍耐特更多是倚重黑格尔的概念),主要集中讨论三个社会范畴。众所皆知,黑格尔认为人类伦理精神的扬弃发展过程当中,有三个客观化的实体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霍耐特也接续黑格尔的思路,主要集中讨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三个范畴。他认为,这三个范畴在当代社会分别形成了三种关系制度:私领域的个人关系、市场经济行动,以及政治公共领域。在“自由具有社会条件”、“承认是满足自由的社会条件的前提”、“当代社会已发展出三大关系制度以保证承认”这三大社会自由的命题基础之上,霍耐特进一步批判地检视了三个关系制度。这即是《自由的权利》的“社会错误发展分析”部分。

在个人关系方面,霍耐特细分为三种:友情、亲密关系、家庭。在个人关系当中,伴侣与同伴彼此都是在情感上对对方毫无理由的支持。主体在个人关系当中借此承认可以放心地探询追问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因此在个人关系当中,成员们彼此之间的共处与相互支持是毫无利害竞争的。这也是实现自由的重要基础。不过,不论是友情、亲密关系、还是家庭,现代社会当中许多个人关系当中的成员越来越缺乏培养感情的时间,人际相处对契约义务的看重常常大过于对情感的强调(近代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和越来越普遍的婚前协议即是一例)。这使得原本应该承担情感承认功能的个人关系领域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产生了错误发展的问题关于这一点,霍耐特的弟子罗萨(Hartmut Rosa)强化了“时间稀缺”的要点,对亲密关系的错误发展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讨论,在今天学界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响。可参阅:[德]罗萨《新异化的诞生:社会加速批判理论》,郑作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市场经济领域方面,霍耐特认为,市场并不是单纯为了利益极大化的竞争场域,而是——如果按照亚当斯密(Adam Smith)最初基于道德关怀之上发展出来的经济学理论来看奠基在相互承认的公平契约之上,让市场交易所缔结的双方都可以各取所需、发挥自由的场域。不过今天,以新自由主义为主要意识形态的资本主义市场,资本家的优势和劳工与消费者的弱势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并没有充分发挥保障承认与实现自由的功能。

政治公共领域也有同样的问题。对于民主政治决策来说,公共领域是一个集结民意、汇聚市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怀与意见的领域,这个领域也是民主政治的施政决策的重要基础。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大众媒体成为一个提供信息与表达民意的平台。但近来而且今天越来越严重大众媒体日益产生了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越来越少负起提供公共事务信息与民意表达的平台的职责,而是为了经济获益,逐步成为文化工业商品与广告的获益范畴。政治公共领域也因此产生了极严重的错误发展问题。

三、批判理论版本的社会自由范式的缺失

(一)一般性的批评

霍耐特的社会自由理论所牵涉到的范畴非常广泛,是一个极具野心的研究。不论是自由概念的探讨,规范重构、社会病状分析与错误发展分析的方法取径,还是对社会自由的三个关系制度领域的检视,每个都是可自成一个学门的大主题。难怪《自由的权利》出版问世至今,已经引起全球学界各领域的热烈讨论与批判。但在热烈的讨论过程当中,也有相当多的学者从不同面向对批判理论版本的社会自由范式提出了批评。这些批评总结来看,有如下几个方面。

在基本的方法上,有论者指出,霍耐特的规范重构已经远离了以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旨趣为重要渊源的批判理论传统David N McNeill, “Social Freedom and Selfactualization: ‘Normative Reconstruction as a Theory of Justice”, Critical Horizons, vol. 16, No. 2, 2015, pp. 153-169; Jrg Schaub, “Misdevelopment, Pathologies, and Normative Revolution: Normative Reconstruction as Method of Critical Theory”, Critical Horizons, vol. 16, No. 2, 2015, pp. 107-130. ;而且社会病状分析与错误发展分析的区分相当不明确,也似乎不甚必要Fabian Freyenhagen, “Honneth on Social Pathologies: A Critique”, Critical Horizons, vol. 16, No. 2, 2015, pp. 131-152.。霍耐特不认为批判理论的传统,是轻率地将“革命”挂在嘴边,所以不接受指责他远离批判旨趣的批评。但他倒是承认两条分析路径的区分的确不是很理想。比如市场经济领域在当代社会产生的问题,被霍耐特界定为错误发展。但今天政治经济学时常认为市场经济领域只需要保障消极自由,完全无视市场经济领域在社会自由方面应负起的责任。这等于对市场经济领域的责任进行了错误诠释,使得今天的市场经济领域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这种错误诠释完全就是霍耐特定义的社会病状问题,不单纯仅是错误发展问题而已Axel Honneth, “Rejoinder”, Critical Horizons, vol. 16, No. 2, 2015, p. 215. 。

至于在霍耐特最重要的社会错误发展分析当中,对于三种关系制度的分析也遭受到各领域的专家的批判。关于家庭,霍耐特天真地认为家庭本来应该会是一个相互承认的场域,没有注意到家庭的性别分工与诸多不平等问题。这显然是一大缺失Lois McNay, “Social Freedom and Progress in the Family: Reflections on Care, Gender and Inequality”, Critical Horizons, vol. 16, No.2, 2015, pp. 170-186. 。而霍耐特將市场经济领域视作相互承认的重要社会制度,与当代主流的经济学观点也大相径庭,更是另许多政治经济学者感到惊讶与质疑。尤其是,之所以霍耐特特别关注市场经济领域,是因为他想探讨市民社会范畴当中,保障社会自由的关系制度。市民社会范畴如此广泛,关系制度多样复杂,但霍耐特竟然仅仅聚焦在充满争议的市场经济领域,令许多学者大呼不解Timo Jütten, “Is the Market a Sphere of Social Freedom?” Critical Horizons, vol. 16, No.2, 2015, pp. 187-203. 。而且如上所述,究竟市场经济领域存在的是社会病状问题还是错误发展问题,连霍耐特自己也坦承交代不清。在政治民主决策方面,政治学者也怀疑霍耐特将之简化成公共领域,是否适当Albrecht Wellmer, “On Critical Theory”, Social Research: An international Quarterly, vol. 81, No. 3, 2014, pp. 705-733; Odin Lysaker, Jonas Jakobsen, “Introduction: Recognition and Freedom in Axel Honneths Political Thought”, In Jonas Jakobsen & Odin Lysaker (eds.), Recognition and Freedom: Axel Honneths Political Thought, Leiden: Koninklijke Brill, 2015, pp. 1-16.。另外,除了个人关系、经济、政治之外,难道没有其他重要的关系制度需要探讨吗?比如在西方社会,宗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而霍耐特却对此只字未提,另不少学者感到困惑Jonas Jakobsen, “Contextualising Religious Pain: Saba Mahmood, Axel Honneth, and the Danish Cartoons”, In Jonas Jakobsen & Odin Lysaker (eds.), Recognition and Freedom: Axel Honneths Political Thought, Leiden: Koninklijke Brill, 2015, pp. 169-192.。霍耐特自己也同意,他仅讨论三种关系制度,过于单薄。他自己都坦承,就他个人的兴趣而言,“教育”也应纳入分析主题当中,但他在进行社会自由研究时却忽略了Axel Honneth, “Education and the Democratic Public Sphere: A Neglected Chapter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Jonas Jakobsen & Odin Lysaker (eds.), Recognition and Freedom: Axel Honneths Political Thought, Leiden: Koninklijke Brill, 2015, pp. 17-32.。

国内目前对于霍耐特的社会自由理论注意尚甚少,仅局限在哲学界的初步介绍性评论王晓升:《“自由的权利”还是“自由的法”——关于霍耐特“Das Recht der Freiheit”一书的译名问题》,《哲学动态》2014年第12期;张新国:《真实的自由如何可能——霍耐特自由观及其意义》,《道德与文明》2015年第1期;李猛:《从“我”到“我们”:霍耐特社会自由观的历史叙事》,《哲学研究》2017年第4期。。但若要挖掘出他的自由理论当中值得反思的问题,除了从哲学来看之外,也可以从其他不同的领域来探讨;例如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

(二)社会学观点下的缺失

霍耐特提出社会自由,首先是因为他认为,过去的自由理论常常不恰当地将自由视作是个人主体天生就有的能力,并且对于个人主体的讨论,往往无视其所处的社会脉络。霍耐特强调,我们不能假设人先有自由,然后才处于社会当中,而是必须看到,人是先诞生在社会当中的。唯有当自由所需要的社会条件能获得满足之后,人才会获得自由。所以霍耐特的社会自由理论的主旨,就是要去分析自由的社会条件,并批判这些条件如何没有获得满足。然而奇怪的是,霍耐特在书中很多地方不断提到自由的条件,但他却一直都没有清楚解释究竟“自由的条件”意指什么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86, 107, 124, 222, 225, 231.。这个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如果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那么它并不需要条件,而只需要后来的阻碍不要出现(如同“消极自由”这个概念所强调的);相反,如果自由被认为要有条件,而且这个条件是社会才能满足的,那么该问的问题不是先去批判社会条件如何没被满足,而是必须要先交代,什么叫做社会条件的满足。

这于是牵涉到一个必然需要接着问的问题:这里所谓的“社会”或“社会的”,所指为何?霍耐特清楚说明,他所谓的“社会的”自由,意指自由条件之所以能够满足而实现,乃来自众主体相互承认彼此的欲求与目标,并且共同合作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81.。但這样的说法显然很容易引发一连串的问题。首先,个人主体的自由为什么可以成为被各个主体承认成具有普遍价值的自由?个人主体的自由为什么可以等同于社会的自由?在现实生活当中可以轻易想到的是,主体不是自然而然就会相互承认的。每个主体的自由可能是彼此相抵触的,所以众主体并不必然会相互承认与合作,也极有可能会有冲突和竞争王晓升便指出,霍耐特的自由理论的一个重要缺失,在于忽略了人类社会当中冲突性的权力关系。以此而言,王晓升的批评是非常有道理的。参阅:王晓升《黑格尔<法哲学>再现实化的意义及其局限(译序)》,载霍耐特《不确定性之痛: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5页。。其次,个人主体的自由必须通过相互承认与合作才能实现,但“相互承认与合作”本身常常就是需要自由才能达到的目标。如此一来,霍耐特的自由理论是否会变成一个套套逻辑(人们需要相互承认,才能拥有自由去达到相互承认)?

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也许是因为霍耐特对于“社会(的)”缺乏充足的分析与定义,导致他所谓的“自由的社会条件”的说法完全缺乏说服力。霍耐特的自由理论主要工作社会分析是他对各种社会制度的分析,也就是说社会制度某种程度上对他来说就是社会(的一部分或是缩影)。他清楚定义,他所谓的制度是一种人际关系的行动系统。换言之,霍耐特的“社会”不是单纯的众多个人主体,当然更不是隐没了个体的整体论的集体,而是一个成系统的行动关系网络。这使得霍耐特的分析脉络应当采取社会学的立场,以关系行动作为思考框架,首先对作为社会的行动系统运作机制进行分析,进而以此交代这样的社会运作机制如何让相互承认,以及基于其上的自由得以可能。其次,他显然也必须分析如果没有出现相互承认时该怎么办,亦即对“不自由”加以分析。如此才能奠定自由的社会性,进而对社会自由的错误发展进行批判。简单来说,一个社会自由理论除了要讨论社会自由与相应的经验制度,在形成之后如何错误发展之外,首先应该必须讨论其在形成之前,社会的运作机制是什么,以及个人主体的自由如何基于此种社会运作机制之上而获得相互承认(或是如果没有获得承认的话,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如此方能提炼出自由的社会性,“社会自由”这个概念才能有不同于过往政治哲学的独特根基。

但霍耐特并没有完成这些基本任务,所以上述的一连串问题,在他的著作中找不到令人满意的答案若综观霍耐特的著作,也许可以说,社会自由基于承认之上。所以虽然他在《自由的权利》一书当中没有讨论“承认”这个前提,但他在其他著作已经早已充分讨论过“承认”了。然而事实上,已有文献指出,霍耐特在讨论承认时,也只聚焦在承认如何在形成之后遭到破坏(即造成蔑视),而没有讨论承认在形成之前的社会构成机制。因此,霍耐特不只在《自由的权利》一书当中没有完成本文此处所谓的基本任务,而是综观他至今的主要著作,都没有真正充分讨论过承认与自由的社会前提。参阅:郑作彧《承认的社会构成》,《社会》2018年第4期。。他并不是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个基本任务。在探讨社会自由时,他一开始时常提到帕森斯:如同前文已提到的,在全书最关键的几个地方,他也援引了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将作为行动系统的关系制度视作社会自由的前提条件。众所皆知,帕森斯的行动理论与系统理论,是当代社会理论的重要开端,几乎所有的当代社会理论都或多或少是从帕森斯的理论出发的(不论这种出发意指继承他的理论,还是从批判他的理论开始)Hans Joas, Wolfgang Knbl, Sozialtheorie. Zwanzig einführende Vorlesungen,Berlin: Suhrkamp, 2011, p. 38.。所以,如果霍耐特沿着帕森斯的社会理论走下去,很容易就能够走到社会学分析的路上,探讨自由的社会性。然而令人不解且可惜的是,霍耐特在关键处提到帕森斯的同时,也提到黑格尔,并将帕森斯的“关系制度”等同于黑格尔的“伦理领域”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Grundriβ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Berlin: Suhrkamp, 2011, p. 225.,然后突然就舍弃帕森斯不管,直接沿着黑格尔的哲学讨论下去,此后对社会自由的讨论就几乎再也没有回到社会学分析上了这里指的不只是《自由的权利》这本书;他后来延伸了《自由的权利》的接续著作《社会主义的观念》也是如此。Axel Honneth, Die Idee des Sozialismus: Versuch einer Aktualisierung, Berlin: Suhrkamp, 2015。。

当然,从黑格尔哲学的社会概念来讨论自由,也是一种可行的做法。但问题在于,如果霍耐特进行的不是单纯的哲学研究,而是以批判理论为主轴的社会哲学研究,那么仅从黑格尔的路径出发就不够了。在霍耐特早期的研究当中,他自己就指出,如果人们要进行批判理论研究,那么就不能只是哲学论证而已,而是必须仰赖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经验分析。他改编自博士论文的出道之作《权力批判》当中最重要的命题,就是指出第一代的批判理论最严重的缺失,在于缺乏从社会学的观点对社会性进行分析。他甚至严厉地断言,只有盲目的批判理论追随者,才会认为不需要社会学视角的哲学分析对批判理论就足够了。他认为,正是因为哈贝马斯从社会理论着手进行社会分析,才让批判理论在第二代获得了经验性的说服力Axel Honneth, Kritik der Macht: Reflexionsstufen einer kritischen Gesellschaftstheorie,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8。持相同观点、且对此进行了详尽讨论的,还有可参阅:Hans Joas, Wolfgang Knbl, Sozialtheorie. Zwanzig einführende Vorlesungen,Berlin: Suhrkamp, 2011, Ch. 10。。他自己当初也和约阿斯(Hans Joas)合写过专论社会行动的著作Axel Honneth, Hans Joas, Soziales Handeln und menschliche Natur. Anthropologische Grundlagen der Sozial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Campus, 1980.,深入钻研过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实践理论Axel Honneth, “Die zerrissene Welt der symbolischen Formen. Zum kultursoziologischen Werk Pierre Bourdieus”, In Axel Honneth(ed.), Die zerrissene Welt des SozialenSozialphilosophische Aufstze,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90, pp. 156-181.  。他在扛鼎之作《为承认而斗争》里头也同样指出,光从黑格尔哲学讨论承认概念是不够的,因此他刻意加入了米德(George H. Mead)的微观社会学理论,以进行承认概念的经验分析。然而,从《为承认而斗争》之后,霍耐特却几乎彻底抛弃了社会学,完全转向政治哲学(特别是又退回到黑格尔哲学)。这使得在他的社会自由理论当中,他的自由概念跟过往政治哲学的自由概念,终究并没有根本上的差异,也并没有能与“社会的”这个形容词相结合的连接点。这不只是远离了他对于批判理论研究最初的设想,也犯下了他当初自己所批判的问题。

因此,虽然霍耐特今天被广为赞许的贡献,是提供一条新的自由思考方向,让人们再讨论自由时,不用再受限于“空想规范”的政治哲学,而是可以采取社会哲学的取径,从经验的社会分析来探讨自由;但是他实际的作法,总还是采取哲学(尤其或仅是黑格尔的哲学)的路径而看不到社会学的影子。今天学界一般已普遍同意,“社会哲学”毕竟不是只有哲学,而是也包括社会心理学、政治经济学,以及最重要的(尤其以社会理论为焦点的)社会学Rainer Forst et al, “Vorwort ”, In Rainer Forst et al.(eds.), Sozialphilosophie und Kritik,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2009, pp. 11-14; Christian Ludwig, Kritische Theorie und Kapitalismus. Die jüngere Kritische Theorie auf dem Weg zu einer Gesellschaftstheorie, Wiesbaden: VS Verlag, 2012; Axel Honneth, “An Interview with Axel Honneth. The Role of Sociology in the Theory of Recogni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 vol. 5, No. 2, 2003, pp. 265-277.  。如果霍耐特要采取社会哲学的路径,将社会视作是一套行动关系网络,那么他首先就必须要相应地从社会学的立场出发,详细阐述社会行动关系网络,以此重新定义社会学意义下的自由,并挖掘自由的社会性,才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社会自由”概念,接续的社会病状分析或错误发展分析也才有扎实的基础。

关于“重新定义自由与自由的社会性”、“梳理社会自由的生成机制”这两个在霍耐特的自由理论当中有必要进行的重构任务,本文建议,如果先从一个概念的转换出发,也许就有可能发展出一套更具社会学内涵的自由概念:不要把人哲学地视作是“个人主体”,而社会学地视作“社会行动者”。如此一来,也许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重构一个比霍耐特的批判理论更贴近经验社会的社会自由理论。当然,社会自由理论的建构是一个庞大的任务,本文不可能继续深入探讨。但这里却无疑已经可以为未来的研究奠定一个可以接续的开端了。

四、结语:社会自由的接续问题

在人类知识史上,自由始终都是非常重要的议题。霍耐特在新作《自由的权利》当中,将自由从政治哲学的窠臼当中解放出来,从社会哲学的角度提出“社会自由”概念,成为今天国际学界最热门的讨论主题之一,一方面宣示了批判理论最新的研究方向,另一方面也让自由研究得以成为一个值得从社会学的角度加以分析的任務。

然而霍耐特虽然提出了“自由有其社会条件”的基本命题,但对其并没有充分解释社会的意涵,关于自由也受限于政治哲学的个体主义而没能提出相应于其前提的社会性内涵。虽然霍耐特认为,对于自由的讨论不能总是局限在政治哲学的思路上来进行,但从本文的详细梳理来看,最终他自己并没有真的逃出窠臼。他在出道时承诺要延续哈贝马斯的做法,将社会学带入批判理论当中,以加强批判理论的经验分析力度,但这个承诺他自己近年来却完全忘记不顾了不只是他的社会自由理论,而是他的承认理论也是如此。他当初在发展承认理论时,强调社会学的重要性;但他最近重新对承认概念进行探讨时,却已经再也完全没有社会学的内涵了。参阅:Axel Honneth, Anerkennung: Eine europische Ideengeschichte, Berlin: Suhrkamp, 2018.。

不过,这虽然是霍耐特的缺失,但也许对于社会学的进一步讨论来说并不见得是坏事,因为他提出了一个明确可以由社会学进行的自由研究方向,开辟了新的研究天地。在本文的讨论下,接下来的研究题旨很明确了,就是将“个人主体”的概念转换成更社会学式的“社会行动者”概念,以此重新定义自由与自由的社会性,以及梳理社会自由的生成机制。虽然他近年来完全转向黑格尔哲学,几乎已经彻底抛弃了社会学的面向,但是综观社会理论的发展,我们还是可以寻找关于自由的社会学理论资源,将社会学填补回霍耐特以降的批判理论的自由研究当中。如果说,霍耐特的社会自由理论最核心的要素,就是对于社会、社会关系、自由三个概念的连结,那么早在社会学这个学科建立初期,就有学者对此有过粗略的讨论了。其中最经典的就是齐美尔(Georg Simmel)。齐美尔认为,自由应定义为行动者拥有一种可以依其意志不同于实际所行动的行动可能性,而他认为这种可能性就是来自于以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郑作彧:《齐美尔的自由理论——以关系主义为主轴的诠释》,《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3期。。在齐美尔的理论当中,自由显然不是政治哲学的概念,而是社会学概念下的“社会自由”。到了近代,鲍曼(Zygmund Bauman)也在类似的概念上提出了社会自由概念Zygmund Bauman, Freedom,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8.。虽然齐美尔和鲍曼没有像霍耐特那样,非常完整详细地论证社会自由的理论内涵,而只是在各自的理论思想当中提出初步的构想。但也许人们可以将这些理论资源结合起来,提出更社会学式的社会自由理论。

虽然这个相当社会学的接续研究方式也许只能为整个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补充其中一个很小的面向,无法为霍耐特宣称的整个社会哲学提供完整的理论内容,但这是社会学可以给予的贡献,也是未来的研究相当值得进行的方向这个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批判性地承接霍耐特理论的研究方向,其实并非本文原创。事实上,近年来有不少学者,特别是霍耐特的弟子,都指出霍耐特的批判理论的重要缺失之一,就是社会学视角的缺失。因此他们都特别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批判性地继承霍耐特的批判理论。例如耶姬(Rahel Jaeggi)就格外强调社会哲学当中的“社会”面向,大力提醒社会学对批判理论的重要性。而这两年异军突起的罗萨,更是纯粹的社会学家,试图以“世界关系社会学”来当作批判理论的基础,且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趋势。参阅:Nancy Fraser, Rahel Jaeggi, Capitalism: A Conversation in Critical Theor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8; Rahel Jaeggi, Robin Celikates, Sozialphilosophie: Eine Einführung, München: C. H. Beck, 2017; Hartmut Rosa, Resonanz: Eine Soziologie der Weltbeziehung, Berlin: Suhrkamp, 2016.。

(责任编辑:薛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