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立法辩论渐成常态
2019-06-11涓流
涓流
为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近年来,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首次探索将辩论机制引入到地方立法工作中,通过组织召开立法辩论会,为利益相关方搭建交流沟通平台,让各方充分阐述意见、表达利益诉求、达成立法共识,促使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初“吃螃蟹”
2016年8月17日,丽水市城管、建设、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律师、街道、社区代表等围坐一起就该市正在制定的首部实体法规《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争议较大的部分条款进行立法辩论。
据组织此次辩论会的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辨论主要围绕建筑物外立面保洁维护和噪音污染治理两大问题展开。“通过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我们一共梳理了11个辩题。”该负责人说。
辩论正式开始,会议室的电子屏幕上跳出“辩题一: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问题”的字样,而写有具体的11个辩论题目的纸质文件早已分发给了所有参会人员。
“关于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洁责任,应当适用全市范围还是只集中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主持人抛出第一个辩题。
参辩人员、莲都区人大常委会万象街道工委主任蓝林余率先发言:“当然应当适用全市范围,我们街道就有许多背街小巷,这些区域的建筑物老旧,外立面瓷砖脱落严重,急需整治,并且保洁工作可以一并开展。”
蓝林余话音刚落,参辩人员、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丽站了起来,“关于瓷砖脱落影响公共安全的,可以不分重点区域全面整治,但如果仅就建筑物的保洁责任来说,扩大到全市,目前是有压力的,集中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比较符合客观情况。我认为,可由市政府来确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拓展这个范围。”
对于这一辩题,参会人员争议很大,而旁边的书记员也将大家的意见一一记录在案。
在第二个大题目——“噪音污染治理问题”中,参会人员最关注的是“关于广场舞噪音扰民的规定,是用引导性规定还是禁止性罚则更合适?”
参辩人员、丽水市城管执法局法规处处长林震建议采用引导性规定,“广场舞噪音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仅靠城管或公安部门是管不了的。跳广场舞,牵涉到组织者身份的确定,要由文化部门或者跳舞场地管理单位来明确。此外,城管执法部门曾经对广场舞进行劝阻,收效甚微。因此,关于广场舞的限制性规定,应由相关单位来制定。从管理部门角度来说,则应制定倡导性规定。”
对此,该市环保局法宣处处长许伟明持不同观点,他说:“应实施禁止性罚则。首先,噪声污染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其次,在噪声管理过程中,接到许多举报,如果只是制定引导性规定,群众矛盾或将很难化解。”
……
会上,大家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并在博弈中不断达成共识。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例如,对于外立面保洁问题,根据辩论会上多数人的意见,最终规定只针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而对于广场舞噪音扰民的问题则采用了倡导性规定。
渐成常态
去年12月14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立法辩论会。会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律师代表等针对《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分別围绕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代表大会能否行使业主大会的所有权利两大辩题展开激烈讨论。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两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针对部分利益关系主体较多、存在一定争议的重点条款,组织召开立法辩论会。辩论会由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组织,专门邀请法规涉及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利益群体代表、人大代表、律师和立法专家代表等组成参辩人员参与。
“理越辩越明,问题越辩越清。”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于传统立法听证模式,立法辩论会更加强调“质证”环节,即正反双方就存在对立观点或利益对抗的某一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从而通过有理有据的观点阐述说服对方,消除分歧,达成立法共识。
而在具体开展工作时,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问题导向,精心选择辩论选题,就立法中反映较突出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酝酿立法辩论工作,并特意将立法辩论会的时间安排在全面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相关论证之后。严格组织程序,科学设置辩论流程,主要分为起草单位立论陈词、参会人员开放式辩论、立法专家点评、主持人总结等阶段。兼顾各方利益,精心挑选参辩人员,紧紧围绕辩论的内容确定参辩各方主体,按照利害关系人或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人数,并充分考虑参辩人员的辩论能力。坚持民主公开,保障辩论公平公正,参辩各方拥有完全平等的话语权,不受身份限制,保证各方有充分表达己见的机会,确保民主和平等原则贯穿于辩论的每一个环节。
通过两次实践,丽水市立法辩论工作取得了良好社会反响,也为今后开门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具体表现为:推动了人大立法工作有效开展。通过立法辩论,可以充分听取各方观点, 使争论的内容越辩越明,进一步明晰了有关职责分工和责任主体,达成立法共识,使法规草案内容更加符合实际。
促进了政府部门立法观念的转变。通过公开立法辩论,一方面促使参加辩论的政府部门深刻感受到自身在地方立法中的职责和作用,以及地方立法对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基于辩论的公开性,相关政府部门在辩论过程中,更加注意形象,更加注重有理有据有节,使辩论更加理性。
拓宽了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选择人大代表以及律师、立法专家等第三方代表参与辩论,使基层群众的一些诉求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特别是通过辩论的形式,直接面对面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极大提升了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营造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良好氛围。立法辩论通过广泛选派参辩代表、媒体全程报道、邀请社会人员旁听等途径,直观将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和意见表达的情况展现在公众面前,让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立法辩论作为我市地方立法的创新实践,是体现民主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特色的有效方式;是体现公开立法,增强社会共识的有效载体;是体现科学立法,提升法规可操作性的重要环节。”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市人大通过各种形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有力推进了立法的民主化进程。下一步,他们还将继续贯彻“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拉近群众与立法机关之间的距离,增强立法的亲和力,保证人大出台的法规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编辑 方娟 419973134@qq.com)
深圳人大出台立法辩论规则
2014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辩论规则》。规则规定,立法辩论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审议法规过程中,组织专门会议,围绕一项或者多项议题进行的正式争论辩驳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且争议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问题,或者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均可以举行立法辩论会。
根据规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立法辩论应公开举行。
言论免责原则是规则的一大亮点,即参加辩论的人员在辩论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受法律保护,不得事后追究法律责任。这是确保立法辩论质量的一项重要保障机制。
规则对立法辩论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论陈词、相互提问、自由辩论、旁听人提问和主持人总结。据介绍,这五个阶段是借鉴了国外议会有关立法辩论的通行规则,能够较好地体现立法辩论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