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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9-06-11张春芳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2期
关键词:科技社团问题及建议

张春芳

[摘 要]科技社团在推动我国科技强国建设、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方而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提升科技社团强身健体能力、推动科技社团市场化转型,突破资金瓶颈、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监督是当前科技社团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对市场经济的体制、行政科学管理水平、高科技创新能力体制的高要求,这种体制的完善对科技社团承担政府转移职能作用越来越显现。河南省非常重视科技社团的建设和支持所属学会积极主动地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目前,我省有140多家省级学会、近200个市、县级科协及机关部门。这些社团、科协网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载体。其中140多家学会中,15个是理科学会,46个工科学会,16个农科学会,17个医科学会,29个交叉科学会,近20个其他学会,这些学会有序的担负、承接了许多现实工作,比如科技评估功能、工程技术方面的职业资格认定活动、技术技能标准以及国家一些关于科技等奖励推荐,这些都是政府委托给科技社团的,在这些实践的活动中,科技社团成就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同,取得了不同凡响的社会实践效果。同时,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科技社团自生能力不够,机制不完善、经费没有可靠保障,工作人员激烈不够,对其法律保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效果。

1 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存在的问题

1.1 科技社團组织发展能力滞后,职能转移不规范

众多的学会、各级协会及其职能部门发展滞后,依附性强,承载政府转移职能效能低。比如河南省遗传学会,河南省环境诱变剂学会、河南省造纸学会、河南省红外技术研究会等,这些学会很多历史悠久,但发展滞后,有的学会至今没有相关网站,相关资料,无从查起,活跃度低,有些学会因他的专业狭窄,社会效用低,没有充分挖掘,很多科技社团依附高校,实质性活动和社会效益不明显,整体状况不尽如人意。其实质,名存实亡。其他一些科技团体虽然具备承担科技评价工作的专业化能力,但自我发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当前,科技社团在具体与政府职能方面的协商机制不完善。许多科技社团没有与政府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协议,在具体开展工作中存在着模糊、试探,摸着石头过河的观念,缺乏一些明晰的纲领性适用于科技社团在担负政府转移职能的操作性的文件,更不具备对职能转移的顶层设计和具体指导原则的规章制度。这些顶层的缺失导致了在实践中,科技社团来担负政府转移职能时,他们的主体地位不清晰、科技社团具体实施政府转移的清单、行进路径、具体工作步骤等具也具有模棱两可性,更遑论具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在转移这些职能完成的效果如何。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在推进职能转移的过程中龟缩不前,行动迟缓,更有甚者,对已经转移的职能工作还横加干涉,过渡干预;在社团内部来讲,社团专职工作者人员缺乏稳定性和职业化特点,这直接导致在经营理念上愿望不是那么的强烈,服务质量上跟不上,能力不足成为短板。

1.2 政社未能完全分开,服务“治理缺位”

从河南省各类社团来看,工科类、农科类、医科类社团实用性强,社会价值效用功能高。比如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涉及高层论坛,学术交流,城宅设计,项目候选、人才选拔、科技普及,联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成为中国百年住宅示范项目专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河南做出贡献。类似这样的学会还有河南省机械工程学会。河南省制冷学会、河南省汽车工程学会河南省航空学会。但这些科技社团改革创新力度还远远不够,学会的行政还有很多兼职现象,通过对在实践中的关系来看,科技社团和政府职能部门还存在在模糊的关系,在科技社团中可以找到行政的身影。这说明没有去行政化,还没完全实现政社分离,很多科技社团还没发展成为独立运作的社会主体。

政府在对科技社团的服务理念上存在着不到位,在具体的工作中缺乏积极主动,管理不完善,纰漏了对科技社团始终过程的监管智能。很多科技社团虽被政府“招安”,但没有引导和培育科技社团团队合作意识,缺乏在大市场竞争中的团队精神,不能有效的整理资源优势,更没有健全、高效、科学的  科技社团在市场化环境中的资源获取竞争机制。

1.3 经费筹集渠道少,科技社团承载政府转移功能积极性不高

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会费、企事业收入是构成科技社团的经费筹集渠道。河南省很多科技社团,如工科、理科等社团主要依靠会费筹集,捐赠很少,政府虽有拨款,但财政拨款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负担,拨款所占比例小。50% 以上的科技社团工作人员处于松散的编制状态,社团不能够提供正规的聘任机制,由此,很难像其他单位一样给予科技社团人员的福利待遇,更不要说社会保障。出现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为大部分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能从国家直接拨款中获得,大部分都是原有单位以及社团自身的经费,这种奖励及福利的短缺造成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问题,比如人员工作热情不同等等,最终导致科技社团承载政府转移功能积极性不高。

1.4 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不健全

我国己陆续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等一大批规章制度,但是通过对这些条款的研究发现,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对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市场行为监督具体细则。

2 关于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对策及思考

2.1 科技社团强身健体提升能力

不断提升综合能力,找准承接方向科技社团必须加强社团自身建设,从组织上、制度上、资源上保障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政府要制定一门适用于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对职能转移的顶层设计和具体指导。

要培育一支既热爱社团工作,有强烈使命感、责任感,又有思想、善协调、能统筹的专兼职人员队伍,形成社会化、职业化的人才管理机制。科技社团自身应加强组织能力建设,更新经营理念,在提升组织自身社会服务能力的同时,实施在市场化环境下的独立资源获取行为;社会公民和媒体需要与政府合作,共同参与对科技社团在外部获取资源行为的过程监管,为科技社团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资源获取环境和条件;同时,从科技协同治理的视角出发,应建立科技社团资源交易平台、科技社团“互联网+”资源共享平台、科技社团资源流动大数据治理平台,来保障科技社团的市场行为有序运行,提升科技社团的资源获取效率,促进科技社团可持续健康发展。

2.2 政社分离,扩宽科技社团的生存资源获取空间

科技社团应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促进科技社团组织在职能、机构、人财物等方面与党政群团机关脱钩。建议加大科技社团改革创新力度,围绕行政不兼职要求,逐步推进科技社团去行政化,实现政社分离。

政府应系统梳理承担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从行政成本、行政效率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大力推行科技公共服务的市场购买,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不能再以科技社团不成熟、不够强大为由,将一些科技服务抓着不放。政府与科技社团的关系应该从过去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上下级关系向契约合作式的伙伴关系所转变,应进一步推动政府的科技类职能转移,建立科技類职能转移清单,将一些自身无法做、做不好的事情交给科技社团来承担。同时,也可以采取规范化的政府委托方式,购买科技社团的社会公共服务,从而扩宽科技社团的生存资源获取空间。

2.3 推动科技社团市场化转型,突破资金瓶颈

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会费、企事业收入是构成科技社团的经费筹集渠道,然而资助、捐赠、会费、企事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科技社团的可持续发展,财政拨款无疑加重政府负担,只有把科技社团推向市场,在市场中获取资金支持,才能突破至今瓶颈。剪断与政府部门的“脐带”,推动“科技社团”向“科技型社会企业”转型。鼓励科技社团在组织资源获取上更多地面向社会来进行公共服务,通过向社会提供科技类公共产品来换取到自身的生存发展资源。在市场化环境下,科技社团想要改变资源依赖困境,则必须主动的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来开展组织活动,例如可以通过科技人才培训、对社会公民提供专业化的科技咨询等方式来获取到组织的发展经费。从政府等管理部门角度出发,应允许和鼓励科技社团通过社会服务来换取资源,给予其政策上的支持,从科技社团自身出发,应进一步适应社会选择,打造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的专业化优势,与政府一起参与科技服务平台构建,利用“互联网+”等新模式来为社会公民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

2.4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监督

对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要有具体规定和措施。在我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中要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来确保科技社团的职能定位和活动空间。不能模糊不清,那样不利于健康发展。

要积极建构法律法律的保障体系,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对科技社团资源获取的原则、范围、对象以及边界进行规范,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科技社团资源依赖行为依法运行。同时,针对于科技社团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建设也有利于科技社团自己的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保障其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科技社团生存发展所产生的承接职能转移行为更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于一些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科技社团所产生的“灰色依赖”、“利益合谋”行为要予以坚决惩处,促使科技社团的权力获取、资源获取在市场竞争下“阳光运行”。

加强科技社团资源依赖行为过程监督。 在推进科技社团进入市场化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不能一些都是市场化运作,要把市场和监管两手有效的结合起来,做到两条腿走路。资源依赖行为发生到资源获取的过程监管,通过公开其资源获取过程等方式,利用社会资源对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规范其资源依赖行为。过去,政府对于科技社团的治理主要是对其注册进行资格审核,对科技社团组织行为的监管也主要集中在对其每年所进行的考核行为中,这种模式比较单一,不利于科技社团的发展,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资源获取策略,更进一步的造成了科技社团中的良好示范效应,对其不好的社团要挤压他们的生存空间,甚至无法获取到生存资源,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因此,从宏观上看,要提升科技社团的整体生存能力,促进其均衡发展,则必须对科技社团的资源依赖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引导其合法化、规范化运行。

[参考文献]

[1] 朱喆.科技社团资源依赖行为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6.

[2] 赵冬梅,孙继强.新常态下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问题研究——以江苏科技社团为例[J].中国科技论坛,2016(07).

[3] 邹慧,黄勇,李贞明.科技社团承接政府部门转移职能现状的研究[J].江西科学,2017(06).

[4] 谭永生.推进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对策建议[J].学会,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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