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问题研究
2019-06-11张舒
张舒
摘 要:分析地理标志案例,得出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存在商标侵权维权效果不佳、质量标准落实不到位、行业协会力量薄弱等弊病,据此提出对策,以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促进山西老陈醋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业协会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1-0059-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志码:A
1 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的发展概况
地理标志,又称为原产地标记,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我国食醋地理标志共10个,其中以山西老陈醋、镇江香醋、永春老醋为典型代表,都属中国四大名醋。全国食醋生产厂家约6 000家,2017年中国食醋产业年产量约300万t,其中,山西2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15家,食醋产量62.6万t,占全国总产量的20%左右,主营业务收入18.8亿元,山西食醋产、销量均位居全国第一。其中不乏宁化府益源庆、紫林、古灯等老字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经审核通过,批准六味斋、紫林、王氏醋业等18家食品企业共计30个商标自2008年5月30日使用山西老陈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2 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的问题
2.1 地理标志欠缺专门法保护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国家工商管理机构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进行保护,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众多法律也为其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例如,笔者搜集的近3年的60个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发现其中权利人维权途径各异,具体情况见表1。
综上,尽管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然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规范并非直接从地理标志保护本身出发,而是从维护商标权、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角度间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援引其他法律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实际上使地理标志权利沦为附庸,难以独立成案与获得保护。由此可知,单纯通过其他法律规范与制度,地理标志所获得的保护与救济显然捉襟见肘,地理标志作为原产地薪火相传的特色标志,长期依赖其他法律的间接保护,不仅会逐渐淡化地理标志对经济的刺激作用,而且对于地理标志长期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1]。
2.2 山西老陈醋商标侵权案件维权效果不佳
以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的32个案例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诉讼作为权利维护的末端选择,诉讼会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选择诉讼即选择了高成本,诉讼时间越长,成本也就越大。在这32个案子中,诉讼时长一半都超过了3个月。
其次,被告的应诉率也从侧面反映了维权的成本问题。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32个案件中,6个案件出现了被诉人未出庭的情况,应诉率为81.25%。诉讼中如果有一方拒绝出庭,诉讼目的就未得到实现,尽管法律开了可以缺席判决的例外,但是缺席的后果将为执行或后续的诉讼带来更高的成本。
再次,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在诉求一致的情况下,还在个案中分别提交了类似证据,在案由、诉求、证据均相似的情况下,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根据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与败诉的比例为6∶26,原告胜诉的比率只有18.75%,即在多数情况下,原告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说明该类案件维权效果不佳[2]。
最后,即使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6起案件中,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往往得不到满足。原告的索赔额都为3万元,而判决结果则是3起案件判赔1.5万元,另3起判赔2万元,法院对于原告索求的支持率为58.3%。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尽管原告的维权成本巨大,但是维权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2.3 山西老陈醋质量标准未落实到位
2014年10月1日起,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GB/T
19777-2013《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醋》开始实施,新国標代替之前执行的GB19777-2005《原产地域产品山西老陈醋》。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依旧问题百出,国家标准形同虚设。根据网易财经2015年1月发布的相关报道,其将6款山西老陈醋送检至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显示,如果按照新标准要求,只有1个品牌能达到要求,其他5个品牌山西老陈醋均低于新标准规定。此外“勾兑醋”不仅严重侵害了山西老陈醋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更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上述现象表明,不仅小作坊存在粗制乱造的情况,大企业不守国标也是行业弊病。
2.4 行业协会力量薄弱
全国醋类行业协会共15个,其中山西有2个,山西醋类行业协会数量并不占优势,这些协会四散分布且自立门户,呈现出极为混乱的态势。且大多依赖政府力量而设立,其职能发挥始终处于政府的行政权力之下,行业协会往往自身力量薄弱,得不到成员企业的认同。
山西老陈醋作为我国重要的地理标志产品之一,其目前的保护主要基于权利人自主维权以及政府的保护,虽然设有山西醋产业协会,但其主要职能是在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政府职能,为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醋行业协会不仅对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勾兑、假冒伪劣醋品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对商标侵权案件更是无可奈何。山西醋产业协会并没有真正实现行业协会保障会员权利、实现行业自律、促进同行良性竞争与发展的作用[3]。
3 完善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
3.1 采用地理标志专门法律保护模式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缺乏专门法保护,对地理标志侵权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援引其他法律予以保护,从长远分析,建立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很有必要。一方面长期借助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难免会保护力度不足,且各法律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过于笼统,实际使用中难以协调,不能形成完整体系;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目前法律只有《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部分事项,其他都是部门规章或是管理办法,由于世贸组织只承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关于规章、办法这些立法层次较低的法律文件规定的事项是不予承认的,我国合法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上得不到国际组织或是其他国家的承认,地理标志产品的设置在域外便形同虚设,对我国开展国际贸易、提升国际产业竞争力是非常不利的。
3.2 發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为实现山西老陈醋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杜绝行业乱象,必须适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制度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引入政府干预。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力主要划归给了政府,但是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其职能着重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而非地理标志市场化的实现,由此可知,政府的完全或过度干预对陈醋行业的发展有害无益。那么,就必须有一个可以承上启下的机构存在,以缓解政府干预的不利影响,并团结行业内部成员,实现行业自律,使政府的直接监管转变为间接干预。可以在加强政府干预的前提下,引导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中发挥作用,建立政府机构管理为外在主导,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内在控制的协同机制。同时,行业协会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行业协会制度的成熟,逐渐发挥更大的作用。
3.3 严格监控质量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之所以闻名,在于其特殊的地域环境、独特的选材、生产工艺和严格的质量标准。其中,特定的地理条件、选材以及生产工艺均是为保证产品质量而服务的,因此,山西老陈醋严格的生产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选材与地域的严格化。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老陈醋的生产中,共有18家企业具有资格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这些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山西老陈醋的选材要求与地域要求。
(2)生产顺序与工艺的标准化。即在生产中必须严格遵循老陈醋的生产顺序,在每个生产环节中,都应当规制生产工艺、限定标准,将陈醋生产的标准化操作与检验贯彻至每个具体环节。
(3)技术检验的科学化。为了确保陈醋的质量,还需对每一批生产的陈醋作最终的质量检验。这一环节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技术手段,确定陈醋的酸度、口感、成分等要素符合正宗山西老陈醋的标准。
4 结束语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标志着产品的特定信誉和质量,具有巨大的经济和文化价值。但是,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基于此,必须从国情出发,探索更适合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目前存在将地理标志纳入其他法律保护与设置专门立法保护两种说法,具体采用何种保护模式,还需要通过具体实践逐步论证。此外,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的代表,其职权该如何界定、行使等,这些问题都有待逐步解决。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知识产权,2014(7):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