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产生原因和对策研究
2019-06-11李智平
李智平
摘 要: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政策资金都向农业倾斜,农民开始重视土地,潜伏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对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剖析,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对策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1-0042-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1 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1.1 土地承包纠纷
1.1.1 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都对机动地和“四荒地”的发包程序和年限作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村组干部在组织发包时,无视这些规定,不公开、不民主、不报批,随意规定承包期限,暴露出来潜伏的矛盾,导致了纠纷。
1.1.2 重复发包
“四荒地”承包期限长,前任干部离任时不移交合同,现任干部再次发包,从而引发了纠纷。
1.1.3 拖欠承包费纠纷
个别村组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机动地管理混乱,干部群众都强行占用机动地且不交承包款,导致该收回的收不回、该分的地分不了,给土地确权工作造成很大阻力。
1.1.4 交回承包地纠纷
有的农户在缴纳税费时,认为负担重,口头将承包地交回给集体,自己外出务工,当组长把地发包给别人耕种,但多年后该农户又回来要地,因当时没有书面资料,双方各执一词,从而引起纠纷。
1.2 土地流转纠纷
1.2.1 口头流转纠纷
山区县土地贫瘠,加之以前还有各种税费负担,不少农民都把土地无偿让给别人耕种,也不签订流转合同。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各种惠农补贴,转出方想要回土地而引起纠纷。
1.2.2 互换纠纷
农户之间为耕种方便,将土地经营权互换,但没有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多年后一方反悔想换回土地,但另一方不同意,从而引发了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互换土地引发的纠纷。
1.3 继承纠纷
二轮承包时老人和子女不是一个承包经营户,老人去世后子女要继承老人的承包地而引发纠纷,以及照顧孤寡老人的亲戚要继承承包地而引发的纠纷。
1.4 补偿费纠纷
少数村组干部在分配补偿费时,对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减半或不给其补偿款而引发纠纷。
1.5 离婚分地纠纷
夫妻离婚后,男方不给女方土地而引发纠纷。
1.6 确权纠纷
由于土地类型不一,以前多数村组在分地时都是“以产带地”,特别不好的地甚至都不丈量,而是根据地形指定一块地耕种。现今,地类差别不大了,这次确权时,村组干部要按照人均面积确权而引发纠纷。
2 产生纠纷的原因
2.1 干部不学法,滥用职权
土地纠纷的上访率居高不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都组织村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土地承包和流转的相关法律、政策,但仍有个别干部不重视、不学习,造成滥用职权的现象。
2.2 群众不重视,工作难度大
土地确权工作量大、面广,每一份表格都需要农户签字核实,但个别人不认真核对,草草签字,证书发到手后才发现出现问题,导致二轮延包政策和确权政策很难落实;集体经济薄弱,征地补偿款不按政策分配现象时有发生。
2.3 合同不规范,纠纷没有依据
山区县旱地多,农民靠天吃饭,农业效益很低,部分干部群众不重视土地,发包和流转土地不签订规范合同甚至不签订合同,出现纠纷时各执一词,解决时没有依据。
2.4 调解仲裁人员少,缺少经费
各地调解仲裁人员都是和农经人员一套人马,特别是乡镇农经站,大部分只有1~2人,既要负责土地流转、土地确权,还要代管各村组账务及其他农经业务,甚至还要负责包村中心工作,没有专项的调解纠纷的经费,乡镇人员都疲于工作,工作效率低。
3 对策和建议
3.1 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继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特别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意识。一方面规范干部的发包行为,另一方面让农民学法懂法,使农村的机动地、“四荒地”承包依法办理,农户流转规范有序进行,让干部和群众明白“机动地发包要公开公正,家庭承包不能继承,补偿费分配男女平等,土地流转三个不得”,把土地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
3.2 严格按程序确权,确保农户承包地档案资料齐全
2018年是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再延长30年,农民也很重视这次确权工作。县乡村工作人员一定要克服重重困难,有纠纷就抓紧解决,把农民的承包地档案整理齐全,做到有底可查。
3.3 强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乡、村成立土地纠纷调处机构。纠纷发生后,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进行村级、乡级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仲裁,调处过程要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
3.4 对“四荒”地发包要查清历史背景,避免重复发包
“四荒地”面积大、期限长、投资大、治理难,为避免造成重复发包,要求县乡合同管理部门在备案审核资料时,不但要求双方提供发包时应有的各种资料,还要村组干部提供“该地以前从没和任何人签订过合同、不存在任何纠纷、否则责任自负的证明”,查清楚“四荒地”的历史背景,避免重复发包。
3.5 互换土地纠纷要分类解决
(1)本集体经济内部互换多年的土地纠纷。农户为方便经营互换土地,这是国家政策支持的,但农民不注重签订互换合同,不变更经营权证书,有的农户互换后进行了平田整地,甚至在地里进行了大量投资,发生纠纷时不能简单以“没签订合同和变更经营权证书”为由否定互换事实,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支持互换成立。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纠纷。法律和政策都规定“互换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内部进行”,可总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户互换土地,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互换无效。但现实中,有的农户对互换土地进行了大量投资,换回土地难度太大,这种情况可以按互租土地对待,帮助其完善租地手续,明确各自的土地所有权。
3.6 出台土地流转的奖励政策,促使签订规范合同
近年,不少地方都出台了土地流转的奖励措施,对签订规范合同的转出户和流转大户进行资金奖励,支农项目和资金都向签订规范合同的种田大户倾斜,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土地流转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3.7 加强调解仲裁队伍,保证纠纷及时解决
建议各级政府重视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把该工作从农经工作中分离出来,配备专职的人员和经费,保证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