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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会计监督视角谈《会计法》的修订

2019-06-11王婷

财讯 2019年4期
关键词:修订会计法会计监督

王婷

摘要: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和多元化,会计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危机,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计监督的作用则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现状的基础上,对2017年《会计法》的最新修订有关会计监督方面做出的完善进行了分析;最后,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监督质量,对现行的《会计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会计监督;现状;会计法;修订;建议

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既是对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也是《会计法》重点规范的内容之一。广义上的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多元化,会计监督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既给企业创造了更多的机遇,也使得风险进一步加剧,会计监督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我国会计监督现状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对会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起到规范和监督的作用,反之,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则难以产生有效的约束。我国的《会计法》经过多次修订,对会计监督方面的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是经济活动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要求会计监督方面应该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细致的规定,而不是泛泛的一概而沦、模棱两可。尤其是针对会计行为的相关责任、监督主体和执行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的会计监督工作无法可依,缺乏法律保障。

(2)内部控制制度薄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员工行为,控制企业风险的有力保障,但是有的企业却把内留匀空制制度形同虚设,当做应付检查的挡箭牌,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中遇到重重阻碍,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效力。领导不重视、员工不配合,企业准以形成依规行事、互相监督的氛围,更容易滋养违法违规的不良因子。

(3)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缺乏继续教育意识

会计证取消之前,会计行业的准入门槛不高,一些学历较低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就可以从事财务工作,其中一部分人缺乏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灌输,一方面他们没有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另一方面企业也缺乏这方面的考核机制,再加上一部分心怀不轨的管理者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联合会计人员做出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4)外部监督体系有待建立健全

外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外部监督的法律地位,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政府部门的监督虽然法律强制力较强,但是部门之间权责界定不清,权责不清就容易产生执行空白以及互相推诿的情况,工作的重复胜和交叉性也会加重政府部门的任务和压力,降低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同时,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的力量不容小觑,但是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以致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会计法》的修订是对会计监督内容的完善

从1985年颁布第一部《会计法》以来,会计的监督职责就被写进了法律,并在以后的每次修订中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其具体内容。2017年的最新修改,对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相关法律责任上也更加明确和清晰,在会计监督方面的完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提高,有助于加强自我监督意识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消从表面上看是降低了从业门槛,但是企业对会计工作人员的选聘会更加严格,行业内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所有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以往凭借一张会计从业资格证“混日子”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这就对一些缺乏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低的会计人员敲响警钟。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会更加注重继续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也会成为内部监督的重点。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加深学习意識,自觉将终身学习内化为一种习惯,不仅要学习业务知识,更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这就有助于会计人员形成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从而促进企业内部监督的执行。

(2)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的效力

2017年修订的《会计法》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表述。首先,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保管会计资料等的会计人员,不再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主,而是要面临着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重大惩罚。违法成本的提高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迫使他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活动,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其次,“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也将在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这就意味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法律地位的提高,会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实施,积极配合监督工作的执行,坚决杜绝虚报隐瞒和不实情况,有利于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持续开展和实施效果。最后,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的犯罪行为,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重,在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这既是对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警示,又是对违法行为有效的遏制,有助于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在“自律”和“他律”共同的作用下,内部控制制度的效力才能得到良好的发挥,才能将违法违规行为排除在企业之外。

(3)法律约束力进一步加强,有助于构建良好的会计监督环境

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一些会计人员在领导的指使或者迫使下铤而走险,编制虚假账务记录,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更有甚者做出贪污、挪用公款等违反法津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这不仅给单位造成了巨大危害,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正常,运转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对于匕主犯罪行为,新修订的《会计法》加大惩处力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终身禁业将意味着会计职业前途从此夭折,会计人员必须要洁身自好,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保持自身独立性和客又则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管理者也将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性,领导的重现和全员参与将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内部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另外,外部相关部门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力量,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三、进一步优化会计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1)《会计法》应该明确界定外部监督主体及其权责等,增加有关监督主体、范围、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监督主体之间权责不清容易造成检查监督工作中的相互重复和交叉,“多头管理”会引起责任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重复检查造成“一事再罚”,增加监督成本,形成资源浪费。同时,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等是外部监督的重要主体,应该将他们纳入会计监督的法律体系,提高全民参与监督的意识,并对他们的监督权提供法律依据。

(2)建立会计人员诚信平台,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公众对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监督由于成本费用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可能会存在缺乏监督机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会计法》应该着眼于建立诚信平台,对企业和会计入员实行诚信评级,该平台可以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系统对接,对不合规、不合法的企业和会计人员予以惩罚和公示,加大外部监督的力量,对企业和会计人员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3)对会计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填补,监督和控制其中的风险点。会计信息化在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同时,在数据安全性、软硬件环境以及信息泄露方面存在巨大隐患,需要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和监管。《会计法》应该对会计信息系统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法律责任,增加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内容,补充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措施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可以同时借鉴《证券法》和《网络安全法》,明确细化会计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

参考文献

[1]蔡丽娟.对企业会计监督的思考[J]财务管理,2018,(31)

[2]吴联生;陈向民.关于新《会计法》的讨论综述[J]财会通讯,2000,(5)

[3]高莲盛.《会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综述[J]财会研究,2007,(7)

[4]谌灿霞.对《会计法》修订中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几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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