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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支付创新、信息行为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要点

2019-06-11卢烨

今日财富 2019年11期
关键词:金融信息管理

卢烨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互联网发挥了重要的价值,结合经济增长理论,技术创新也成为了经济创新進步的关键,在支付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要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管理予以重视,维护金融创新技术因素。本文基于支付创新与信息行为对基于互联网金融管理进行了分析,并阐释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特征和管理要点,仅供参考。

一、基于支付创新与信息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结构中,将移动通信、网络支付、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作为基础,建立技术工具体系,有效实现了金融支付项目的拓展,并且也整合了资金融通以及信用中介等新型金融业态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打造了良好的平台。

(一)基于支付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管理

最早提出经济创新理论的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主要是将支付创新定义为经济行为,并且将技术创新因素和经济增长、经济周期等进行并行管理,建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法并行的经济创新体系。另外,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浮动利率工具等新兴风险管理工具受到了广泛重视,在金融创新的角度分析,认为金融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为了满足金融市场需求而形成技术和组织制度的更新改进,使得支付创新更加适宜市场运作。

因为金融活动的基础就是交易行为,因此,现代金融交易体系内要想满足交易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全,就要对货币、资本使用权和收益权都能进行集中的管理,从而落实货币借贷行为以及信用管理等支付行为。也就是说,在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要将支付工具作为依托、将信息交换作为路径,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完整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以保证后续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落实,真正实现支付创新。目前,金融行业经历了3次变革式的创新,见表1:

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体系不难发现,我国互联网支付创新结构的发展不仅实现了通道创新和平台创新,支付方式和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创新也成为了推动金融管理工作进步的重要动力,并且实现了资源配置的全面优化,这种创新功能的变革也使得账户管理、终端管理以及交易功能管理等工作能在技术创新支持的背景下得以全面升级和发展,为新型支付组织市场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于信息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内,金融模式的最根本功能就是建立经济资源配置结构,从传统的金融理论出发,认为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在利用最小成本信息的基础上获取最优化金融交易,在这个过程中集中收集并且计量相应的数据信息。

一方面,支付信息标准化管理非常重要。多数支付信息都会以银行记账等基础性会计数据形式留存,并且能建立一次性提取的模式。因此,要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信息行为的管理,且能充分考量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支付信息中交易习惯、信用管理、频次以及具体交易金额等都是最基本的信息数据,其中,具体交易金额和频次是可以被量化分析的项目,而交易习惯、信用管理、人力资本市场交易背景等都难以被进行一次性获取。

基于此,在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中,信息行为要建立在支付创新基础上,正是因为借助互联网实现了产品和服务的支持,所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的加工处理,就能完善客户交易信息的分类,并且改良传统金融信息行为和基础性风险管理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特征

结合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可知,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具有显著的特征,在金融业发展模式中,信息的获取、收集以及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都要配合资源监管模式,并且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划。值得一提的是,是支付创新有效改良了互联网金融信息行为和信息结构,那么就要顺应新时期金融发展特点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新特征进行分析。

第一,互联网更加容易受到信息摩擦产生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结构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摩擦较为常见,也是互联网金融结构的关键特征,相较于传统金融体系内进行面对面信息交流,在支付创新体系内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更加难以有效实现客户交易信息的获取过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识别客户身份或者是交易背景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实物笔迹、身份信息以及资金收付凭证等,这就使得金融部门不能进一步进行客户和交易实际控制人身份以及环境等信息的获取,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隐患。另一方面,是因为金融机构要借助信息技术进行交易信息的核对,而信息认证工具若是被盗用或者是篡改就会导致信息管理的失衡。

第二,互联网体系内信息传递方式以及处理方式更加多元化,尽管互联网提高了信息获取的速率,但是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旧存在质疑。首先,信息来源方式的多元化,在资本以及劳动力等基础性社会要素经济行为离散信息化变革后,人力资本信息的获取效果逐渐降低,尽管利用一些指数分析软件能对走势等信息进行判定,但是信息的筛查成为了难点,相较于传统金融结构中单向信息行为,网络环境中标准化处理和交易管理才是重点。其次,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成为了标准化金融信息获取以及整合的关键,若是不能建立完整的处理方式,就会造成冗余信息的堆积。

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系内信息技术风险增加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为过度依赖支付账户以及终端功能等技术创新手段,造成信息制造过程、信息传播和加工利用过程受到限制,会形成新型信息数风险。其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信息泄露问题、信息篡改以及盗用问题层出不穷。加之互联网信息的发生以及传播认证本身就缺乏对应的信用体系监督,就会增加信息安全隐患。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建议

(一)完善支付创新体系

要想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管理效果,就要明确认知支付创新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并且有效建构更加贴合信息化社会发展以及互利网技术进步的管理结构。

第一,要依托独立的信息来源。在2011年,FATF组织公布了相应原则,要求各个国家自行确定客户身份验证措施,并且按照风险为本的管理原则对措施的适用性进行验证分析。基于此,多数国家在满足限制业务以及账户额度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了集中分析,并且保证相应信息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例如,巴塞尔委员会就提出了电子支付风险的管理措施,不仅要求客户及时对补充性文件资源进行提交,也要和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单独接触,建立对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要依托立法进行信息行为的管制,在信息化社會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全面进步的时代背景下,信息纳入规制也要得到全面的改良。首先,要确保信息行为目的正当,无论个人信息是主体主动提供还是间接获取,都要保证数据主体知晓信息权利以及获得信息修正权。其次,要在信息管理工作中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例如,欧盟提出的《数据保护指令》中对个人信息控制工作进行了约束,要求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动态更新性。最后,个人信息要维持自由原则,知情权、获取权、异议权以及救济权都是基本权益。除此之外,也要对敏感信息进行妥善处理,确保信息监管的合理性。

第三,要结合业务实际开展对应的监管工作,并且保证相应管理项目和支付服务都能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统筹监督。

(二)强化信息保护管理

为了进一步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在管理工作中要将信息行为的规范化监督作为关键,确保能落实保护性管理行为,有效对信息数资源进行统筹监督和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全面对自身信息行为和技术安全等进行评估,制定更加贴合实际发展需求的内控监督机制,有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信息安全漏洞等问题进行处理,全面维护金融市场内信息加工管理的综合效果,确保信息保护性管理工作得以优化展开。

(三)落实数据库管理

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顺利落实,就要对真实准确的数据进行统筹整合和分析,并且提升金融信息监管模式的实际效果,真正意义上扩大金融业风险管理边界,并且保证相应管控模式的综合水平符合预期。与此同时,要对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商业主体等宏观数据库中的信息予以整合,从而完善社会性信用体系利用工作,确保能降低风险管理信息成本,提升信息监督管控的综合价值。

(四)深化金融管控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离不开配套的监管机制,因此,要充分认知互联网金融体系包容和跨界的特征,从而创新落实金融产品的管理行为。在分业监管模式建立的基础上确保能对监管责任进行划分和研究,真正意义上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对金融监管项目予以整合和重构,推动创新主体风险管理责任的监督,从而营造更加宽松包容的金融发展环境。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要想提升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的综合水平,就要全面认知支付创新和信息行为的时代价值,有效控制信息监管要素,顺应国家协同监管以及创新监管的发展趋势,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以及行业健康运行奠定扎实基础。(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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