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的矫正范式转换
2019-06-11敬雪华王利荣
敬雪华 王利荣
[摘要]吸毒成瘾的社区服刑人员兼具罪犯和病人的双重身份,因而受到社会排斥的程度大于普通服刑人,基于特殊病理原因,这类服刑人复吸毒品和再次危害社会的风险均高于普通服刑人,因此社区矫正的通用范式很难有效引导其割断与供毒者的共生关联和接受社会行为规则。借国家司法部优化行刑制度和引入循证矫正之势,本着行刑与治疗的双重定位,基于犯因、病情以及社会支持系统寻找客观证据,根据这类人个体情形予以观念、行为、心理引导和规范,调整和优化社区戒毒康复和矫正方案,更有可能减少其对毒品的依赖程度且将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小程度。配合循证矫正与医疗,打破部门执法壁垒和科层禁锢,跟进制度支持;分享对这类人定期检测评估的信息,减少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对个人社区生活的困扰;针对社区矫正期间予以强制隔离戒毒或强制治疗,明确折抵公式。以上应是社区矫正部门践行治本安全观的重要选择。
[关键词]社区服刑人员;吸毒成瘾;循证矫正;戒毒康复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9)01-0114-11
染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负有遵守服刑规则和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双重义务,社区矫正的通用范式则很难在社区环境有效引导其割断与供毒者的共生关联,割断其与毒瘾同伴的情感和利益关联。①吸毒成瘾的社区服刑人兼具罪犯和病人的双重身份,社区居民对其排斥、厌恶程度明显大于那些直接挑战社会正式规则而无毒瘾的服刑人,加之其相对较低的谋生能力和普遍处于生活窘境,他们需要更具专业性的督导与扶助,通用范式明显不能满足如此复杂的要求。除管制外,由于病理性即相当程度非自主性因素的介入,处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的仍有毒瘾的类群,再度接触毒品或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违反服刑义务,应否撤销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收监执行,明显不宜搬用社区矫正实施的普通标准。相对而言,已有大量数据和个案证明染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相对较高的再犯罪风险,[1]这类人在国家设置的监禁场所与社区间出入往返已是常态,这就加大了制度应对的难度,如何说服公众、地方政府甚至诉审部门改变零容忍的立场,以重返社会为目标,调整矫正评估指标和摸索特殊的矫正方案,尤显紧迫。近年全国范围的毒品犯罪已稳居常见犯罪判罚率的前三位,随着假释的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有毒瘾包括已染有毒瘾的人员进入社区服刑,如何在开放环境帮助这类人减少对毒品的依赖,引导其自我控制病情和自律,如何客观评估社区治疗与矫正的双重效果,是深化社区矫正和提升治理毒品效果的新课题。而在社区康复与矫正分属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当下,如何打破部门执法壁垒和科层禁锢,分享对这类人定期检测的信息,减少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对个人社区生活的困扰,针对社区矫正期间予以强制隔离戒毒或强制治疗,如何建立考察期和治疗期的折算公式, 诸此等等,都是转换范式须予细致论证的具体问题。
我国通用社区矫正范式目前仍属传统管控范式,按特殊预防原理及行刑个别化要求,这一范式本身就须根据现实需要升级换代,近年国家司法部引入且试行美国联邦政府循证矫正范式已表明这一点。循证矫正能否替代我国通用矫正范式目前定论过早。但是,鉴于毒品滥用是世界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的问题,吸取被他国制度实践证实的成功的经验,用科学精神和求实态度寻求缓解我国毒情的对策,无可厚非,加之循证矫正源自医学,吸毒成瘾社区服刑人员兼具病人和罪犯双重身份,从染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病情、犯因和社会关系等寻找证据,融循证医学与循证矫正原理于一体,应当能够综合发挥制度功能,优化治疗和矫正方案。
一、双重法律人格:染有毒瘾与社区服刑
(一)主体概念与范围
根据我国《禁毒法》和《刑法》的规定,毒品是国家依法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自然物质和化学合成物质。毒品分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或称自然毒品和合成毒品,传统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新型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K粉、麻果、摇头丸等。[2]染有毒瘾的人员指违规吸食上述物质的人。
染有毒瘾即指滥用者已经形成严重的药物依赖。吸毒成瘾不同于其他单纯慢性生理疾病,绝大多数成瘾者最早吸食违禁品是存在过错的,成瘾症状加重的原因很多时候也与患者不节制和不配合治疗密切相关,因此即使是自愿戒毒,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仍可使用强制手段进行生理脱毒,强制程度类似国家以行刑为由对短期自由刑服刑人活动自由的剥夺或者限制。毒品作用于人体的程度与个人体质、吸毒史、滥用毒品的种类、吸食量和滥用方法等直接相关,其中不同毒品种类对人体伤害性质和方式是不同的。以滥用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临床观察为例,吸食该类毒品导致的成瘾性低于自然毒品,但对人体的物理损伤远远大于吸食海洛因造成的物理损伤。据2017年国家禁毒白皮书,这类合成毒品目前是我国大陆地区毒品交易量最大的品种,作为非巴比妥盐类的麻醉止痛剂,非医用性使用该毒品可能在较短时间就对使用者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结构性损害,同时还对心血管造成严重损害。正是如此,吸食自然毒品的中毒者经美沙酮等低毒物质替代治疗即维持治疗,可能减少对海洛因的数量和次数依赖,且保有一定生活质量。而冰毒对个体造成的损伤几乎不可逆,严重中毒者多半被诊断为外源性精神病,普遍出现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状:一是感知觉障碍,二是思维障碍,吸食者会出现丰富的错觉和幻觉,由敏感、多疑逐渐发展成偏执观念,同时伴有暴力倾向,包括自伤自残以及伤人行为。[3]
染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特指处于社区矫正的毒瘾患者。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做了明确界定:对于被法院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社区矫正。行刑理论与实践中该类对象被统称为“四类人”。从字义上看,社区服刑人员除社区矫正对象外,还应当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處财产刑的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这类人员中同样存在毒瘾患者。但鉴于某种矫正模式往往与特定的体制、对象、方式和制度架构相关,缩小这类人范围探讨制度反应的合理模式更具有针对性,更可能解答行刑和戒毒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比如,未交纳罚金及个人财产的服刑人没有相对确定的服刑期限,毒瘾复发的后果与行刑后果之间的关联度不大;又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染有毒瘾的服刑人如果再度滥用毒品,行刑与毒瘾治疗结合并进几无空间。何况,解答了上述四类人的行刑与戒治联动的基本面的问题,其他服刑人甚至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处遇方式可能随之清晰。
(二)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构成与症状
据司法部统计数据,2015年缓刑占社区矫正总人数比例为88-8%,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再犯率普遍超过0-2%的均值。[4]学者研究结论与之相似,在经济发达地区缓刑人的再犯率超出均值的2~3个千分点。由于基数大,缓刑中的有毒瘾患者数量亦居社区矫正中有吸毒史的人数之首。这类人主要犯罪类型是以贩养吸、非法持有毒品,因而是整个社区矫正对象中再度滥用毒品或实施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高危类群,其中容留他人吸毒就是其再犯七类常见罪名之一。[5]笔者在重庆两个区对有吸毒史的社区服刑人员抽样调查发现,93-1%处于缓刑中的毒瘾患者吸食冰毒,吸食海洛因的约1%,其他是混吸类型;有吸毒成瘾史的假释人员大多经历七年直至更长的监禁期,如果他们过去滥用的是冰毒,目前尚且神智正常,这些人再度滥用毒品的概率是相对较小的,但合成毒品占居市场交易的最大量毕竟是近年的事情,早期滥用毒品人员吸食的大多是海洛因,此次调查结果就是84%的人员吸食海洛因。基于此,假释人员在社区觅毒概率仍然较高。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大多患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被判管制的人数量少,毒瘾患者就更少,两类人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概率相对较低。此外,笔者通过调查得知:女性、男性服刑人毒瘾患者比例约1∶5,这明显小于2015年全国社区矫正人员1∶12的性别差,这与近年女性吸毒者比例上升形成了正相关。
染有毒瘾的“四类人”①身体状态呈现以下特点。
1.疾病缠身
吸毒者因长期吸毒身体机能严重受损,免疫功能低下,同时伴生传染病及其他并发症。据上海市戒毒局统计数据,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注冊的吸毒人数60.045人,罹患各种内科疾病的情形详见图1。
其中心血管系统疾病占比为40%,其次是泌尿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中晚期糖尿病、尿毒症、癌症等占有相当比例。吸毒人员因患重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较常见。同时由于共用吸毒工具、滥用海洛因患者感染艾滋病比率高于常模,女性患者普遍存在以卖淫换取毒资的情形,性病概率很高。从图2可以看出,上海市2017年在册吸毒人员患传染病率达到18%。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还不同程度患有抑郁性或燥狂性精神病,前类人自害倾向严重,而后者因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尤其会给社区矫正带来
2.吸毒成瘾且毒瘾难戒
毒瘾难戒是世界公认的难题。无论是吸食自然毒品还是合成毒品,一旦成瘾很难戒断。当前全球戒毒巩固率只有9%,即使是戒毒技术比较先进的发达国家复吸率也高达90%,我国戒毒人员中自愿戒毒的复吸率近乎100%。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也是极高的,达到85%以上,另外的15%不仅仅包括戒断毒瘾的情形,吸毒致死或因犯罪入狱的数据亦在其中。自合成毒品泛滥,吸毒人数急剧增加,戒毒形势就更为严峻。2016年全国登记在册250-5万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者达151-5万人,占总人数60-5%。[6]除约25万人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数以万计的毒瘾患者散布于社区,这对社区防控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而进一步表明仅仅依靠传统矫正范式是无法应对有毒瘾服刑人矫正和治疗的。
3.再犯风险高且收监难
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再次实施侵财类犯罪、毒品犯罪概率高,这类人中绝大多数受过行政处罚、有被决定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等记录。[7]这类人中大多数人无谋生技能和正当职业,加之因吸毒导致个人和家庭生活贫困,诱发其它犯罪类型主要有侵财类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同时因吸毒需要毒资,这类人贩毒即以贩养吸的现象突出。据2018年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有毒瘾犯罪嫌疑人多为累犯惯犯,有吸毒史的人员占绝大多数。据浙江省乐清市不完全统计,该市46名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中,41人有前科记录,27人受过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罚,17人有多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8人有因有毒瘾犯罪多次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记录。[8]
问题还在于,尽管这类社区服刑人多次违法犯罪,但却因患有严重疾病而被监狱、看守所拒收,以致部分有毒瘾的服刑人对矫正机构的警告和约束不以为然,部分已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违法犯罪的服刑人仍游荡于社区,引发周边居民不满。有些缓刑人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在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后仍因病无法收监执行,尤其是感染艾滋病毒的毒瘾患者,监禁场所都不愿意接收,少量携带该病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四处流窜,肆意传播病毒,成了地方政府和社区居民心腹之患。笔者在上海市黄埔新区搜集的典型案例或可说明这一问题。
案例1,上海市P区杨某某,女,未婚,无业,居住于上海市P区浦东大道2642号(甲)。她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该市Y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上海市P区J司法所经走访得知,杨某某居住房屋属于城乡结合部的老式私房,该地域外来人口较多,有毒瘾案件数量和人员较多,居住环境和治安环境相对较差。本人因长期吸毒感染艾滋病,有多次因吸毒强戒史。父亲多年前亡故,母亲改嫁至南京市已10年未有联系,其仅有爷爷奶奶。杨某某系同性恋,无稳定收入,亦有赌博习惯,曾欠下巨额赌债。其交往同性恋女友之父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记录。经调查评估,P区司法局认为杨某某不适合社区矫正,但Y区人民法院仍判处杨某某缓刑。在矫正期间,杨某某仍有吸毒行为,她常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履行服刑义务,面临处罚时扬言要自杀。
4.受到社会排斥更大
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有双重身份,一是罪犯,二是病人。双重身份使其比一般人更难被社会接受。首先从其自身来看,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由于过早进入社会,与社会不良人士接触较多,他们身上沾染恶习,因而被主流社会所排斥。其次,从家庭关系来看,由于吸毒,导致家庭矛盾突出,夫妻关系不睦、家庭关系冷漠,因而他们缺乏家庭的支持和亲情关爱,在我们这样一个家庭有着重要作用的国家和社会,不被家庭接纳是其不得不再度染毒的原因之一。再次,从所处的社会关系来看。这些人的旧有关系往往牵扯毒品滥用者,主流社会将其划为另类,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受歧视的程度大于一般人,以致绝大多数人无固定工作、缺乏谋生技能、收入不稳定。这样一来,社区居民对其抱有的敌意更深,以致他们回归社会极度困难,进而对其中服刑人须予矫正、戒治和必要的扶助就更加困难。
二、传统范式:管控、说教加体制摩擦
(一)矫正困境之方式陈旧
1.不加区别地施予管控
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再次违法犯罪率高于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率,目前这既是直接观察的结论也为相关数据所证实。在抽象层面,针对高危或重点人群采取矫正兼治疗康复做法,提高行刑与矫正质量,原本就是无须过多论证的浅显道理,但在具体方式选择上,要让惯于行政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同时树立治疗理念和熟悉成瘾病理,绝非易事。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施予矫正的内容和方式仍属传统管控类型。管理教育方式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定时报告、公益劳动、心理矫治等。法制教育以“課堂式”教育模式为主,方式单一,批量进行;分类矫正直至心理矫正目前都还停留于政策倡导的状态;矫正实践中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矫正方案缺乏个性化。在这种传统模式中,矫正工作人员的行刑管理侧重于台账管理,定期要求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学习或参加公益劳动,定位手机掌握其行踪,采取“一刀切”的粗放式管理,对不同的矫正对象予以基本相同的关注、矫正措施和资源投入。针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这类特殊群体,矫正部门几乎不涉及社区治疗康复等事务。
2.重转变思想轻风险控制
以思想是支配个人行为为由,深挖犯罪心素,强调转变思想,令其幡然悔悟,看似抓住了防范四类人再次危害社会的主要矛盾,事实上简化和僵化了教育活动,背离了教育原理,至少事实已经证明抽象说教几无实效。相对而言,针对每一处于社会矫正阶段的个体情况、基本需求和人格特征,矫正部门知之不多,基于有效证据收集上的“危险因素消除和再违法犯罪可能性因素的有效改善”工作指标体系,施予行刑管理、教育扶助,始终是矫正之短板。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呈现无方向性和针对性,再加之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阵地不足,难以落实矫正方案,矫正效果总体不佳。
(二)矫正困境之体制不适应
1矫正体制运转不畅
社区矫正体制自试行以来一直存在运转不畅的问题。首先是内部工作体制问题。不同省市、同一省市不同区县的司法行政系统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尤其在异地接收和变更矫正地等环节容易发生脱管、漏管的现象,加上“再犯率”的考评机制一直是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下级机关的重要指标,受其捆绑,一些危险个体、危害苗头或因素极易掩没于基层矫正活动之中。其次是执法联动机制问题。社区矫正部门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不紧密,不能形成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再度违法犯罪现象的适时反应,对这类人收治难或者收监难,就是有力的说明。再次,与外部工作机制问题。落实社区矫正,要求矫正部门与社区街道、人社、民政、卫生、戒毒等部门协作配合,但实践中存在衔接配合不密切、无统一规范、信息共享难等问题,针对有毒瘾服刑人落实审前和矫正中的调查评估,施予必要的治疗救助,都会遇到体制障碍。最后,检察机关往往会根据罪犯重新犯罪的结果追究司法所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这类社区服刑人的高重犯率令基层矫正工作者背负沉重负担,他们花费更多精力严防死守,忽视对其病情的关注。
2.矫正资源利用率低
就现阶段情况而言,不少地区面临矫正资源短缺的难题。首先是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短缺。按照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区县级司法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刑事执法主体,而司法所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不仅承担有法制宣传、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等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同级政府机构的一些行政工作,工作任务繁杂。据统计,在一些省市很多地方的司法所属于1人所,同时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在一些大中城市高新区或边远山区甚至出现“无人所”,这些严重制约了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现有的矫正工作仅限于完成一些程序化的工作,缺乏有效且成体系的矫正措施。其次,矫正资金短缺。按现制,司法行政机构办公经费属于政府财政拨款,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费拨付不一,一些地区矫正机关由于工作经费紧张,矫正工作难以运转。对于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本应投入比普通服刑人员更多的资金、人力和技术,但矫正活动不时因经费紧张而陷于被动。[9]目前各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按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拨款,按人头数拨款虽能满足日常的工作需要,但展开针对特殊群体的矫正工作就会捉襟见肘。再次,矫正的技术以及设备投入不够。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不仅需要在心理、生理上减少对毒品的依赖,矫正部门同时还要对其犯罪行为施予矫正,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服务,无论是进行犯因消除还是治疗,都须有懂得精神病医学、心理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场,都须投入或者利用社区医院的戒毒康复等设施设备。目前社区矫正中既缺人力也缺物力,由于与现有社区医疗部门沟通不足,现有治疗康复资源的利用率低。
3.本位主义立场难以扭转
社区矫正部门、法院等部门“自扫门前雪”令彼此协调配合不顺,而且与司法权摩擦会最终导致执行权的不作为。目前社区矫正部门对自身是否能列入“警察”编制的关注多于落实职能;公安机关由于自身任务重、基层警力不足等现实问题,很难有更多精力配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执法保障需求;对于是否收监执行问题,监狱部门更多地是考虑是否给自身带来麻烦,却没有考虑不收监对社会安全的潜在风险和威胁。与此同时,社区矫正部门与人民法院、监狱一样均担心重新犯罪率对自身执法能力和公众形象造成的不好影响,因而这些机关部门在司法行政作为时均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做出决策。[10]比如社区矫正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审前评估结论不统一,是因为人民法院是从审判职能出发做出缓刑判决,但对刑罚执行的因素考虑较少;而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审前调查评估报告,是从自身执法便利和降低执法风险考虑,预判其再次违法犯罪概率判断应否缓刑。这些部门利益牵绊着各职能部门的决策导向,因而出现标准不一、收监执行难等现实难题。
(三)矫正困境之规则缺漏
1.评估标准或规则模糊
审前评估是进入社区矫正的重要关口,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社区矫正机关评估与人民法院判决往往不相一致。作为社区矫正“入口关”,审前评估以及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调查评估的启动缺乏法定性,存在“该调不调”现象;评估标准上的不统一,“各自为政”,选择不同评估元素,导致人民法院判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结论截然不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对被告人做出缓刑、管制等判决之前,应对被告人做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评估主体按现有法律或规范要求可以由法院自行做出,也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做出,或者由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评估。但由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调查评估,往往不被人民法院采纳,甚至有时在司法行政机关还未做出评估结论时,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社区矫正机关与人民法院把握适用社区矫正的“入口”的标准不一,可能加大后续的监管和矫正困难。
社区服刑人员吸毒成瘾和身患疾病,显然是被判处缓刑,或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理由,但有毒瘾反过来表明这类人在社区再次觅毒的概率很高,这似是不适用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二者冲突,加上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导致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做审前评估时结论不一。
《刑法修正案(八》为扩大缓刑放宽了缓刑适用的条件“犯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具有模糊性。犯罪情节较轻作为判断行为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依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操作起来没有一定的规范制约,具有随意性。二是“悔罪表现”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悔罪表现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在客观上的反映。这种反映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不容易判断。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一样成为了法官在裁判中最难把握的条件。,却没有真正消除围绕标准存在的司法争议。首先,所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只可能是评估者和裁判者对犯罪人未来情况做出的推测,对此要求法院和矫正部门精确研判,只要发生再犯罪的情形就对办案人员追责,明显违背认知规律,直接结果是促使两个部门高概率适用监禁刑。其次,对“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亦须辩证阐释,因为拟被适用缓刑的人员是已经在社区犯了罪的人,这一事实已经表明要么他们已实施了危害行为,要么已对法益造成了现实危险。评估者和裁判者据此判断他们对其居住的社区还会继续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至少是从法律字面意思推得的结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首次将“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纳入该法调整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且列举了从严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控制。但尽管如此,在决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环节,仍因基本方法和步骤未予明确定型,导致各地执法力度不一致。第一,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对这类人应否做出人身危险性调查评估,因法律无硬性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为减轻监管和治疗压力,监狱和看守所对于在押服刑人所患疾病的,只要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往往放了了事。近年笔者在上海、重庆等调研时就发现,近年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的再犯罪率呈上升态势。第二,监所决定保外就医时,一般要求申请者提供监外就医的保证人,保证人的重要条件是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相对固定的居所,能够为罪犯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证,有保证人无疑是监所放得出的重要条件,问题在于,如果保证人言而无信,不履行救治和扶养义务,即保证人失职,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2.收监标准及规则模糊
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因为长期吸毒身体受损,罹患重疾占大多数,在实施社区矫正中,即使出现了违规违纪或重新犯罪应被收监执行的情形时,监狱或看守所往往以《刑事訴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之规定认为其犯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致使法院在决定该类人员应否收监问题举棋不定,个别情况甚至是决定收监后仍不能实际收押执行。近年,自看守所“躲猫猫”事件后,各类场所为防范被收容人伤亡投入大量精力,若出现死伤情况,其家属往往会提出高额赔偿金,并利用媒体进行炒作或者上访对看守所施加压力,相关管理人员还须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基于此,监禁场所为尽力规避这样的风险,往往采取“能不收则不收”的态度,监狱也一样会以疾病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尽可能将患者放回社区治疗。如此这般,这类社区服刑人轻者公开对抗矫正部门的规导约束,重者继续违法甚至再度犯罪。以下案例集中反映了这一点。
案例2,重庆市N区,廖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无业,未婚,有同居女友(同居女友是吸毒人员)。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满后又因贩卖毒品罪,被该市N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其因颈部有异物被该市N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未委托N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在矫正期间,廖某某因涉嫌再次贩卖毒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所在委托某医院对廖某某体检时,结果显示其颈部异物为针状体,靠近颈部血管,若剧烈运动有可能会损伤动脉血管,因此该犯被看守所拒绝收押。
本案犯罪人的前科即定罪抢劫和盗窃就是因筹集毒资而引发的,此次贩卖毒品仍然具有以贩养吸的性质,法院判处实刑后先是交付监狱执行,监狱以其颈部有异物不宜在监内执行为由拒收,法院不得不转而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交付社区矫正部门执行。显然,如果社区矫正是基于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那么该人的评估结论应是被监禁;如果按该人身体状况,该人更宜监外执行。对此法院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是合适的。只是,他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收监执行,此时,即使看守所没有采取强制羁押措施,法院依据刑法第71条和69条对廖某某做出数罪并罚的宣判以后,也不宜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毕竟多次违法犯罪却仍不收监执行,无异于让社会直接承担个人作恶的后果。
三、 范式转换:循证矫正加循证治疗
自由刑执行范式主要指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矫正方式。我国社区矫正运行已有十余年,但对于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目前没有摸索出一套系统、明确和有效的矫正方案。由于将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犯罪人和病人双重身份看待,目前并未取得来自矫正实务人士和社区民众的高度认同,这类人的法律符号就只是社区服刑人即刑罚惩罚对象。因此,从吸毒成瘾的病情以及引起犯罪的原因等方面寻找证据,循着证据适时调整矫正和治疗方案,坚持走行刑与戒治并重的道路,实质是转换传统管控范式。
(一)循证医学与循证矫正同根同源
循证矫正是现代医学和实证犯罪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循证矫正本义是“基于证据的矫正”,核心是遵循客观规律和现实需求实现矫正目标。[11]循证矫正的本质是提供客观可行的矫正方法,或称范式。基于此,循证矫正可以被界定为:立足于矫正目标,总结矫正实践不断提炼最佳证据,结合服刑人特点和意愿,寻找、形成、适用和改进更具针对性的系统矫正方案。[12]
循证实践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循证医学,此后该实践向相关领域延伸,循证教育、循证矫正都是其新成果。由于讲求客观规律和强调科学方法,近20年来循证医学和矫正在欧美国家得到了普遍适用。我国引入循证矫正时间虽较晚,2012年底司法部牵头成立循证矫正课题组,在部分监狱开展提炼工作方法和展开循证矫正试点工作,遵循客观规律和运用科学方法替代粗放式管束和说教式规训的大方向,却是正确的。况且循证医学在我国已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司法部目前着力倡导的提升监狱矫正效果的制度尝试,尽管至今不为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法学者和监狱基层管理者所熟知,其规范执法和提高矫正水平的理念却难能可贵,它完全有理由运用在社区矫正实践之中。
循证矫正的关键环节是证据的甄选,以及对罪犯的矫正方案的优化。[13]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尤其应当遵循证据矫正和戒治。质言之,对该类罪犯应当从犯因、病情、社会支持系统等寻找证据,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二)基于犯因寻找证据
犯因即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无论犯罪人身体状况如何,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与其他矫正对象相同,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且触犯了刑法的行为人。这是前一类人仍应归属循证矫正而不是单纯归属患者的事实依据。
关于犯罪原因,理论犯罪学已有不同层次的清晰解读:首先,尽管原因极其复杂,犯罪终究是个人的选择,早期学者提出的意志决定论集中表达了这层涵义。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从人性或者说从人拥有原恶的角度,断言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因而法律有正当理由谴责支配个人危害行为的意志;其次,犯罪是遗传、环境与教育的产物,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恩里科·菲利否定了同类生活在一起的个人可以不受约束地任性所为,亦即社会人拥有完全自由的意志,因而质疑单纯报应犯罪的正当性,只是断言犯罪的多因一果并没有抛弃“犯罪最终是个人选择”的定论,而是同时强调社会仍应承担责任;再次,综合犯因论不是诸要素的堆积,要素通过个人意志在不同层面产生作用。柯恩的次级文化理论、雪林的文化冲突理论、安格纽的一般化紧张理论、克拉法徳的机会理论、萨瑟兰的差别接触理论、莱默特标签理论等,都从某一侧面揭示了其关联性。尤值一提的是,现代社会再度重视个人意志与犯罪的内在关联,赫胥和盖佛森的观点受到决策者和公众的高度关注说明了这一点。赫胥认为,“人是非道德的动物,有着犯罪的自然倾向,”而且低自我控制与个人越轨行为存在高度的相关性。[14]基于此,预防犯罪的公共需要和刑事政策的调整不仅着力于解决社会问题和化解人际冲突,还着力于提升和引导个人控制自己的社会行为意识和能力。
循着上述思路提炼矫正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规律、规则和方法。一方面,摸清矫正对象的情况形成基础证据:第一,系统总结这类服刑人的性格特征和行为规律,有毒瘾的服刑人因长期受社会排斥和猜疑,一般具有双面人格,对自身情形惯于掩饰、撒谎、疑心重。这类人比较合群,能够处理好一般人际关系,但由于心瘾难除,他们也会不时处于易怒和行为冲动状态,由于自卑心理相对明显,部分人对周边人与事感觉麻木、待人冷漠。第二,具体了解行为人犯罪的类型,以及与其滥用毒品之间的关联。这类人实施侵财性犯罪与其筹集毒资有较高的关联,实施贩毒行为则更高概率是“以贩养吸”;实施暴力性犯罪则可能与其因吸毒急性或慢性致幻具有高度相关性。另一方面,研判致罪的社会因素连接证据链条。第一,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所处的环境包括家庭环境往往是诱发或强化犯意的原因,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人际关系网中,毒友通常处于亲密关系圈,他们既可能是自己心理依赖的朋友,也可能是被社会推到一处的类群。有毒瘾服刑人员身处问题家庭的概率高于其他服刑人,经济拮据是最常见的现象,此外遭遇父母离异、夫妻感情不和、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不接纳等境遇,类同于其他服刑人。第二,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本身就缺乏谋生技能,没有稳定的收入來源和生活保障,可能成为其被推到法律另类的主要原因。第三,吸毒与个人追求精神自由有直接关联,成瘾人群的自然聚集也是人的社会属性在特殊环境中的反映。[15]当个人及家庭生活、教育成长史、生活困境和紧张的社区人际关系,将这类人推到次文化社会类群时,他们会在毒友或者被社会定义为犯罪人的类群中,找到心理慰藉和个体尊严。
(三)基于病情寻找证据
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有双重身份,即罪犯和病人,基于后一身份制定治疗方案明显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性质,而是根据其生理需求和病理特征予以治疗。有毒瘾社区服刑人要么已经戒毒,要么无须生理脱毒,他们一般处于社区戒毒康复的阶段,其中吸食自然毒品的人还可能正在接受维护治疗。因此,矫正部门及工作人员虽非都是成瘾医学专家,他们却应当透过成瘾者的行为甄别不法和病态,而不是将觅毒的动机一律解释动机恶劣和恶习难改。第一,从吸毒成瘾原因形成证据,判断所患其他疾病的原因是否源于吸毒行为;第二,从吸食毒品种类、患者对毒品依赖的程度,以及毒品伤害的程度,摸清症候群;第三,了解吸毒史和戒毒史,研判戒治效果,论证和调整社区康复方案,合理确定治疗目标;第四,根据临床研究所得,系统了解患者吸食毒品以及其它疾病的关系,针对心脑血管疾病、泌尿系统疾病以及高致命的艾滋病、难以治愈的性病等类型,以及服刑人患病程度,制定治疗与监管并重的方案。由于涉及治疗,这些方案与行刑强制约束不同,接受社区戒毒或康复的服刑人对此应有知情权,而且应当有权在接受戒毒康复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但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同于一般患者。在社区对其矫正仍具有行刑性质,由于他们的复吸与觅毒具有表里关系,后者要么陷自身于犯罪,要么诱发他人贩毒,对他们进行规导的难度其实比一般服刑人更大,根据其觅毒风险及程度定位其手机,甚至建立电子栅栏对其宵禁,都是极有必要的。毕竟只有掌握了这类人的踪迹才能进行有效矫正和戒治,况且与国家移动通讯公司合作,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刑事执行活动中,已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
(四)背靠社会支持系统寻找证据
任何矫正和治疗方案都是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的。如果说上述三方面是根据治疗服刑人和维护社会基本安全的需求寻找证据,那么盘点和开发社会资源就是制定和调整对策的另一不可或缺的支点。所谓利用资源,一方面是联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形成合力,妥当解决这类服刑人的现实需求,有效约束他们的社区行为;其次,综合协调社区街道、公、检、法、各省市社区矫正机关、人社、民政部门,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作战,攻克矫正难题,同时借助公益医疗部门的技术力量,对这类人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药物治疗;再次,打破行刑神秘主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心理学服务机制,促成社区自治和共治。
四、跟进制度与规则:促成有毒瘾服刑人再社会化
(一)强化部门配合,背靠社会支持
首先,随着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的逐渐形成,借助于网格化管理为中心的新型社区管理模式,有效矫正和治疗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
其次,加强与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合作。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中因长期吸毒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人不在少数,将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是一项艰巨繁重的任务。
再次,确定矫正与治疗重点。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同创新有毒瘾服刑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加强和公安派出所的协同,做好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戒毒工作,定期尿检和美沙酮戒断治疗,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评估戒毒效果,帮助其戒治毒瘾。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中家庭特别困难以及患有重疾症者,与人社、卫生等部门沟通,落实困难帮扶以及人道援助,同时要提高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文化水平,解决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低保、就业就学等现实问题,从满足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的现实需求上,降低其对社会的风险以及潜在的威胁。
最后,形成行刑与治疗一盘棋。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都应当基于循证矫正理念,既不能因为“畏毒”就武断地认为有毒瘾罪犯不适用缓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又应当重视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独特生理、心理特点和家庭社会环境因素,提升制度反应效度即做好这类罪犯的收监执行的衔接工作,防范这类人再度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形成矫正与治疗并重的方案
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不同于普通社区服刑人员,吸毒者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的归纳足以表明矫正与戒治的难度,既然毒瘾戒除是世界难题,针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除此之外还须考虑其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展开社区矫正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毒瘾戒治分四个阶段(详见图3):生理脱敏期、戒治适应期、身心康复期和回归社会适应期。社区矫正阶段的康复治疗主要指后三个阶段。所谓戒治适应期:以培养戒毒人员运动兴趣、强化技能学习、恢复生理机能为目标,开展有针对性的轻、中强度康复训练活动;所谓身心康复期:以恢复体能、增强体质、培养运动习惯为目标,结合实际全面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所谓回归适应期:以巩固前期戒治成果、养成良好习惯、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为目标,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主选择个性化训练项目。并根据具体个案调整方案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毒瘾初步戒治完成以后,要针对有毒瘾服刑人员进行职业能力训练,以增强其自食其力的手段和能力,戒除好逸恶劳等恶习,从而使其转变成守法公民,扶持艾滋病病人,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其他病人的歧视。
(三)细化矫正与治疗的过程控制
首先,坚持以社区矫正小组为基本工作单元,完善矫正小组成员数量、类型及其工作网络,建立体系化的矫正组织结构。这里,针对前述案例1做出的解答是:由于杨某某因吸毒染上艾滋病,有较长吸毒史的情况,对其增设有戒毒康复知识和技能的医疗卫生人员作为矫正小组的主要成员,或者不时向专业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咨询,更能提升疗效。同时针对前述两个案例中的社区服刑人员均有毒瘾难戒的心理,还应与心理专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降低其对毒品的消费,减少其对毒品的依赖。
其次,引导有毒癮的社区服刑人树立自律和自
图题图3吸毒成瘾者戒毒方案示意图
控意识。案例1中,杨某某最大的心理特征即是因病丧失对生活的信心,家庭的支离破碎导致其产生绝望和自暴自弃的心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以鼓励式的人际交往方式与其交往,通过不断给予励志性访谈来克服行为改正的矛盾心理。因为一个人试图改变自身的行为或者认知需要一定的动机,这一动机被证明有效,行为人才能产生内在的、自发的、有持久力的情感和规则意识,励志性访谈是有效方法之一。
再次,尽力修复家庭关系。在重建社会支持系统中,修复家庭关系最关键且最有效。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初期通常会遭遇家庭关系紧张和破裂的问题,包括家庭内部歧视、不接纳、婚姻破裂导致家庭解体、对子女抚养困难等。有毒瘾的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相对更紧张。作为社会关系的细胞,家庭是个人获得基本社会支持和资源的平台。前述两个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碎裂程度并未达到无法修复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家庭成员互助支持小组等形式,加强矫正机构—缓刑罪犯杨某某—其近亲属之间的沟通,通过沟通技巧、愤怒控制技巧和思维改变技巧的教育,重建家庭成员的关联,使其感受家庭的温暖;鼓励作为矫正对象的近亲属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条件给予其关爱、鼓励、支持等正面的支持,使杨某某建立起生活信心。
最后,落实困难帮扶项目。对有毒瘾的服刑人员除常规矫正项目外须施予特殊治疗,须对其个人及家庭施予必要的帮扶。最有效的帮扶方法是争取将其及时纳入目前已惠及全民的低保和医保范围,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对于其中患有艾滋病的服刑人应根据 “四免一关怀”2004年国家出台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四免”指的是:1.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2.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3.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4.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一关怀”指的是: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政策对其进行及时救助和帮扶。
(四)借定位技术形成外松内紧的管束
對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应加强对其移动定位监控。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移动定位是信息化技术在刑罚执行中的应用,该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监控和管理。只有掌握了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才能做好戒毒以及犯罪行为矫正。对于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应适用禁止令,同时令其使用定位手机及佩戴定位手环。[16]目前,各省市通过移动定位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定位设备主要使用定位手机,为克服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缺陷,部分省市针对特殊人群使用定位手环。依据目前定位技术是能够在电子地图上定位有毒瘾服刑人员的活动区域。有毒瘾服刑人员有其固定的毒友群以及特定的人际关系网,而毒品犯罪人员往往也跟吸毒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本身就是吸毒人员,因此应禁止其接触特定的人,进入特定的地区,以及容易诱发吸毒的场所,比如毒贩经常活动的地区以及娱乐场所等。
五、结论
有毒瘾社区服刑人员兼具罪犯和病人双重身份,传统的矫正范式用罪犯身份替代了其病人身份,因而出现矫正手段和方法的不适应性。立足社会支持系统,从犯因和病情中寻找矫正证据,循着证据和矫正、戒治,是替代传统的矫正范式的关键所在。针对特殊矫正对象与特殊的处置方法意味着转换传统的社区矫正范式。形成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治相结合的新范式,反过来又可能产生全面更新社区矫正理念和彻底打破监禁刑执行僵硬格局的深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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