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研发机构首次纳入科技创新评价范畴
2019-06-11
科学导报讯 记者耿倩 1月9日,记者从山西省科技厅获悉,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次将省级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科技创新评价范畴,设置清晰明确的评价导向。旨在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其适用范围为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央企除外)。同时《办法》指出科技创新绩效评价要注重创新质量、贡献与影响,遵循能力导向、科学分类、协同推进、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則,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办法》依据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不同的绩效目标,分类设置绩效指标体系。其中根据省级科研院所不同类型,又将其分为了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转制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类,设置不同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并采取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科学设计评价程序。《办法》规定:年度评价指面向评价对象开展的,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科技创新绩效全面评价。综合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依年度评价结果汇总而成。《办法》明确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确定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等。
《办法》还将科研诚信作为特设评价指标,采用“科研诚信不加分,不诚信减分”的特殊评价方式,对科研不端采取“零容忍”态度。《办法》强调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价工作中的科研诚信建设,对弄虚作假或者营私舞弊的,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违背科研诚信的人员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