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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2019-06-11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办公室田佩莹

中学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捍卫者贩卖毒品故意伤害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办公室/田佩莹

2017年11月12日10时许,某市某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八年级某班的学生李某某(男,14岁)与同年级某班学生张某某等人将书卷成筒状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李某某在不知被何人击打后,恼羞成怒,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人群并肆意捅刺,最终刺中张某某左胸部。张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最终认定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的话:

如此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流星一般划过人间。反观整个事件,假如李某某遇事冷静,克制自己,不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而激情犯罪,那么张某某就不会失去生命;假如李某某当时没有随身携带折叠匕首这样的管制刀具,那么悲剧就不会发生。然而,现实生活中没有这些假如……

张某某的生命不会重来,李某某亦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两个花季少年的人生就此被改写。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同学们要遵纪守法,坚定“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理想信念,努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修身明德,在家严格自律,在学校遵守校规、校训,在公共场所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勤学、明辨、笃行,要勤于学习,更要明辨是非,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汇小流而成江海,必能成就自己、国家和民族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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