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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境融资面临的险境及对策

2019-06-06里青

今日财富 2019年12期
关键词:外汇局外汇诈骗

里青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而跨境融资也必然成为促进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发布,这意味着,随着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方式不断丰富,融资政策不断放松,让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更加便利,政策更加宽松。但在宽松的跨境融资政策下,企业跨境融资仍处于摸索阶段,如何进行跨境融资、实现跨境融資,依然存在诸多的陷阱。

一、陷阱特征

QF公司是一家经营板材、涂料、建材、五金批发的中小企业,经朋友介绍由某中介公司联系与某境外投资公司签订了融资协议,融资金额335万港币,期限3年,融资利率8.2%。在此期间,境外投资公司委托境内中介机构派人对辖内企业项目进行考察,作出股权价值分析报告,同时由中介机构推荐项目评估机构,并由企业分别支付评估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十余万元。合同签订后,QF公司按照宏观审慎新政到外汇局办理了跨境融资外债登记,登记后投资公司又要求企业将股权质押给境外投资公司,并就股权质押事项单独提供“个人对外担保登记凭证”。但该融资债权人、债务人分属境内外,在跨境担保中属于“其他类型对外担保”,按规定外汇局无需为其办理跨境外汇担保登记。当企业前往外汇局登记同时,外汇局马上意识到其中风险,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讲解,规劝企业中止合同,但对方坚持不予认可。综述上属企业陷入骗局过程归纳以下特征:

(一)中介为媒。有些不法中介机构打着为中小企业提供跨境融资服务的名义,与境外注册的投资公司联手。利用了中小企业心理戒备放松,贷款融资难,求发展心切,不折手段诱导企业与其签订跨境融资合同。

(二)合同乱象。境外投资公司常常利用一些中小企业大都不了解或从未接触过相关的法规政策,在合同中规定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如指定融资专用账户,融资金额大、借款期限三年以上,年借款利率在5-9%、合同只适用国外法律等。造成企业维权手续复杂、诉讼成本高,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借机抽身。一旦企业表达融资意向后,境外公司就指派相关人员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所谓的资产评估,骗取企业数额不等的咨询、评估费等前期费用。在骗取到各种高额费用后,又寻找各种理由迫使企业终止合作,而境外投资公司确逃之夭夭。

二、陷阱分析

中小企业由于融资困难,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着较强的融资欲望,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涉外金融法律知识,一些境外投资公司利用企业对外汇政策不熟悉和对融资具有强烈欲望的心理,诱导企业参与境外融资且骗取资金。

(一)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匮乏,易陷入融资骗局。由于中小企业受自身经济实力薄弱,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投资公司宣称的低成本、低风险境外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存在着巨大的诱惑力,加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防范意识薄弱等因素,很容易被诈骗机构吸引入坑而上当受骗。

(二)企业信息闭塞,对相关政策了解甚少,为骗局实施提供了机会。此类诈骗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而这类企业的管理人员素质低,知识面窄、思想保守,不能与时俱进的学习和掌握跨境融资的新政策,尤其是对涉外资金的融资模式知之甚少,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对融资项目又急于求成,因此很容易被诱骗。

(三)现有外汇监管手段对诈骗行为无能为力。面对外债诈骗案例由于没有打击诈骗行为的权力,外汇局往往只能对受骗企业进行政策解释和风险提示,无法直接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此外,承办中介服务的也是合法注册的公司,受骗企业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其存在欺诈的事实,而境外诈骗公司的责任认定和追究难度较大,受骗企业维权成本高。

三、防骗对策

当前中小企业境内融资难的问题依然严峻,中小企业又缺乏相关外汇知识且缺乏防范意识。为此,需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加大案例警示和宣传培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让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熟悉程序、认识风险,积极推动企业更好地开展跨境融资业务,避免受骗上当。

(一)为中小企业跨境融资牵线搭桥。外汇局和银行机构要加强与企业联系,掌握企业近期资金流转情况。特别是银行方面在业务办理中,要加强事前风险提示,警示企业戒除利用外债捞取不当利益的投机侥幸心理,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的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要拓宽境内融资渠道,加大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降低企业贷款准入门槛,帮助企业控制资金融资成本,切实解决境内企业融资难题。

(二)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扩大外汇政策宣传渠道,加强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联系,充分利用营业网点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适时开展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让更多的企业及时了跨境融资政策和操作流程,切实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的优势,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外汇政策,正确引导企业走出去,享受贸易投资便利化所带来的红利。

(三)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境外融资诈骗打击力度。外汇局应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境外融资相关案例交流和通报力度,强化与公安、商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外债诈骗案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合力,净化跨境融资环境。(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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