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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的教育经费独立制度研究(1927-1937)

2019-06-05○肖

中国音乐 2019年3期
关键词:校舍教育经费年度

○肖 阳

一、引 言

教育经费作为教育基本的物质基础,是贯彻教育独立方针,推动教育活动产生和发展的保障。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十年期间学校教学研究得以有序运行和发展,与高等教育经费的基本保障密不可分。

1912年4月26日,教育总长蔡元培提出:“国家无论如何支绌,教育经费万难减少。”①蔡元培:《在北京就任教育总长与部员谈话》(1912年4月26日),载高平叔:《蔡元培全集》第2 卷,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56页。但总体来看,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前,中国近代教育经费整体不足而处境维艰,军阀混战此起彼伏的北洋政府时期尤为突出,当时各派军阀为各自私利,以各种理由挪用、截留或消减教育经费以扩军充饷屡见不鲜。国民政府为了保障教育经费独立,在1924年制定的《国民党政纲对内政策》第十三条中强调:“增高教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②《国民党政纲对内政策》(1924年),载《法学杂志》(上海),1941年,第11卷第3期,第112页。

一般来说,法定的维持教育方法是“凡一切专门及特别教育,由中央政府负责。凡普通教育,由地方征税维持之。如地方上不能担负充分之责任,得收受政府之帮助”③程其保:《中国教育经费问题》,《教育杂志》,1924年,第16卷第8期,第1页。。换言之,“国立大学高等教育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小学教育由省市县地方负担;专科学校教育基本由各省负担,少数直辖中央的教育机构由中央负担;私立大学、专门学校及各学术团体,则为中央择优酌情补贴”。④陈育红:《民国时期国立大学教育经费的影响因素》,《高等教育研究》,2013年,第5期。

中央和省市拨款的财政款项,主要来源于“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公卖、邮电铁道等”中央直接收入,与“地税、厘金”等各省国库收入。⑤程其保:《中国教育经费问题》,《教育杂志》,1924年,第16卷第8期,第4页。国民政府依据国税与地税的划分标准,明确各级教育经费的负担比重。

1927年10月,国民政府成立主管全国教育的中央行政机构“大学院”,并专设“教育经费计划委员会”以计划全国教育经费事宜。通过对全国历年教育经费的摸查调研,作为教育经费的统筹机构,拨充了教育经费的税收款项,筹划教育文化费,并拟定私人捐款方法及教育基金用途。⑥《大学院教育经费计划委员会组织条例》,载《大学院公报》,1928年,第1卷第1期,第70页。大学院之下还专设“大学委员会”,由大学院院长、副院长,国立各大学校长、副校长等“当然委员”,并在“曾任大学院院长、副院长,及曾任国立大学校长、副校长,具有特殊之教育学识,或于全国教育有特殊之研究或贡献者,国内专门学者”中聘任5-9人为“聘任委员”,任期三年,“决议全国教育及学术上重要事项”⑦《大学院大学委员会组织条例》,《教育杂志》,1928年,第20卷第6期,第19页。。

应该说,“教育经费计划委员会”及“大学委员会”的设立,是大学院院长蔡元培实现教育经费独立,进而实现教育独立之理想的组织保障。之后1927年12月,大学院院长蔡元培又强调:“教育为国家根本”,“总理(孙中山 笔者注)手定国民党政纲对内政策第十三条提到‘增高教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足征教育经费独立之重要”,在同财政部长孙科向国民政府的提议中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经费独立制度的实施:“请政府通令全国财政机关,嗣后所有各省学校专款,及各种教育附税暨一切教育收入,求速悉数拨归教育机关保管,实行教育会计独立制度,不准丝毫拖欠,亦不准擅自截留挪用,一律解存职院,听候拨发。如此,则教育经费与军政各费,完全划分,经济公开,金融巩固,全国教育永无废弛停顿之虞”。⑧根据蔡元培《提议教育经费独立案》(1927年12月22日)整理而成。载高平叔:《蔡元培全集》第5 卷,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78-179页。这一提议规定教育收入的保管机关是教育机关;明确了教育会计独立制度、经费及时足额拨发原则及教育经费与军政经费划分公开原则,确立了教育经费独立制度的方向。

1928年10月27日国民政府颁令,改教育部取代存在不足一年的大学院,随即取消了“教育经费计划委员会”;同时,“大学委员会”也逐渐失去了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之预决算事宜的决议权。大学院时期的教育经费独立计划被教育部以“国家财政困难”为由未付诸实施⑨《革命文献第53 辑:抗战前教育与学术》,台北:“党史史料编撰委员会”,1971年,第61页。。1928年10月颁布的《训政纲领》,关于教育经费事项规定:“一、确定教育经费应占全国岁收之百分率;二、保障教育经费之独立;三、规定并实行庚款兴学计划;四、规定并实行资助贫寒学生入学办法;五、确信教育经费各项用途分配之标准;六、实行教育经费会计条例;七、规定国库补助义务教育办法”。⑩《训政时期施政纲领》,《新北平》,1928年,第4期,第34页。1931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⑪《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载《浙江司法半月刊》,第2卷第11号,年份不详,第4页。。教育行政机关保障教育经费有了依循的法源,更能确保教育经费不会轻易被挪用。

中央和省级对教育经费独立的高度重视和制度保障,促成了中国近现代教育财政史上的十年“黄金时期”。史学专家郭廷以高度评价说,“除边远地区外,各省均有公立私立或教会办理的大学或专门学校,在校学生自1929年的三万余人,增至1936年的六万人,教授以曾在美国受教育者为多。”“1937年前五年,可说是民国以来教育学术的黄金时代。”⑫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年,第448页。这一可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首脑的王世杰的努力,因为王世杰1933年4月21日,被任命为教育部长,5月8日到任后的三件要事之一,就是“谋中央及地方教育费之独立”⑬《王世杰日记》手稿本 第1 册,台北:台湾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1990年,第1页。。

上述关于教育经费独立的论述反映了民国时期尽管国家财力面临各种压力,但在教育经费独立保障上仍进行了许多积极的努力,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效。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正是在这一环境下得以产生和发展的。

二、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1927-1937)教育经费独立制度研究

国立音乐院创立时,由于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内地战事未止,中央财政紧绌,开办设备费与校址均无法即时划拨,承诺待战事结束后方可筹划。因此,为最大把握地获取政府拨款,萧友梅在总结北京大学音乐传习所预算提案失败的经验教训后,向大学院递交了一个分年递增经费的五年规划,即:每年招生人数为50 名,每月经常费为3000元⑭国民政府时期,市场流通的主要是银元,银两只在大宗贸易和交纳税款中使用。1933年4月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关于废两改用银本位币》布告,规定自4月6日起,一律改用银元,不得再用银两。1935年11月,财政部宣布实行“法币政策”,规定放弃银本位制,以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后加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不再兑付银元。自此,银元不再是法定通货,并逐步退出流通。,逐年递加,至第五年学生人数达到250名时,学校的每月经常费增加至15000元⑮《本校五周纪念感言》,载《国立音专五周纪念刊》(1932年度),第9页。。这份小额预算案最终得到了大学院的批准,但由于学校招考在各学校秋季开业之后,错过传统的9月开学季,应考者不多,学院将原定四系改为仅招两班成立二系,取录学生仍无法达到50人的名额,最终仅开办一班。因此,财政部以学校招生不足、学额未满为由每月扣发学校400元经常费,10月24日、11月5日,大学院先后发下中央财政部拨给国立音乐院的10月份经常费2600元,亦即学校的开办费。

萧友梅拿着2600 元的开办经费,是如何创办出国内第一所国立音乐院,目前笔者虽未找到具体的数据,但从已查找到的档案呈述——“开办经费收支两抵不敷之款经已在十一月份经费内移垫”⑯《呈报大学院开办报销清册二份》,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002。中,我们可以肯定一点,即:开办经费不够,开办花销很省。原因如下:

其一,没有建校费:由于国民政府成立时,内地战事未止,中央财政紧绌,应允于战事结束后筹划拨给建校费,所以学校在创建之初没有自己的校舍,每月只需支付几百元的房租及房捐;

其二,招生额未满:前文已述,由于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10月刚成立,在此之后被批准成立的国立音乐院错过了9月开学的招生季,导致招考信息发送较迟;且因音乐院为国内新生事物,了解者不多,所以前来报考者亦不多,这导致学校取录学生未满原定50人名额,故教学费用有所减少;

其三,教员薪水减半:由于学校在11月16日才开始正式授课,此前并未产生教课费用,所以当月发放的教员工资均为半月薪,只花费了1032元⑰《呈请增加预算,须将教员人数,所任钟点及薪工等开具详细数目,以凭审核由》,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009。;

此外,学校在建院伊始即成立了“以计划经费,撙节费用,励行经济公开以谋院务之发展为宗旨”的“审计委员会”,制定了严谨规范的委员会章程,以完成“审查预算以及每月开支账目收据并临时特别支出”的任务。⑱《审计委员会章程》,载《国立音乐院一览》(1928年度)。所以,尽管大学院拨给的开办经费不足,但学校以撙节起见,也可基本维持收支平衡。

1927年度第二学期,因有宿舍,投考者增多,取录生亦增多,学校招足学额,乐器、校具及图书均有所增加。与此同时,学校租借陶尔斐斯路(今南昌路东段)56号作为校舍的一部分教室被华侨教育委员会占用,导致本不够用的教室更显拥挤,1928年2月2日,学校只得增加租房经费,另觅霞飞路(今淮海中路)1090 及1092 两号新院舍,一处作办公、教课用,一处作男女宿舍用。有鉴于此,考虑到此后每期招生、消耗均有所递增,学校向大学院“呈送增加预算表”,根据教职员薪俸、校役工资、房租房捐,以及各项消耗杂支,做出每月4170元、全年50040元的预算。

对于学校递呈的这份增加预算申请,大学院核准后于一七二号指令中给的批复是“现拟加至三千元,应将教员人数,所任钟点数及薪额,及职员工役等,开具详细数目,以凭审核”⑲《呈请增加预算,须将教员人数,所任钟点及薪工等开具详细数目,以凭审核由》,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009。。因此,从1928年2月起,学校每月领取的经常费增加至3060元,这是学校每月经常费的第一次增加。

自国立音乐院1927年10月筹办建院起,至1928年6月止,共领到大学院发下的中央教育费洋25700 元。此外,1927年度院共收入学费、租琴费1749 元,宿费、杂收等629.99 元,统计收入28075.99元,全年度教职员薪工(住院职员伙食在内)、房租房捐、消耗(水电煤炭)、文具、邮电、购置、修缮、旅费、交际费、杂支、特别费(聘请名人讲演车费及研究费)等各项开支22619.481 元⑳整理自《为呈送十六年度全年度决算》,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087。,余下的5456.509 元,经呈准教育部移作1928年度之用。《十六年度国立音乐院职教员名册》,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2 038。在众多常费开支中,作为学校办学主力军的教员薪工无疑是比重最多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每月约1200 元薪工,占2600 元每月经常费的46%;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每月约2100元薪工,占3060元每月经常费的69%。(见图1)

图1 国立音乐院1927年度教职员名册及月薪数《职教员名册及月薪数》,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2 039。

从《1927年度国立音乐院职教员名册》这张档案中,可知院长蔡元培并未从学校领取过一分薪水,兼任此职应属在行政上对学院顺利开办给予的大力支持,很快萧友梅就成为国立音乐院代院长,正式管理学院所有事物,这一点在1928年9月22日大学院发给学院的指令中可知悉,《文书汇要》,载《音乐院院刊》第三号,1929年7月1日出版,第7页。因此蔡元培“不另支薪”。对比1927年9月12日,国民政府原教育行政委员会修正公布的、标准予以大幅提升的“大学教员薪俸表”《大学教员薪俸表》(1927年9月12日),载《第四中山大学教育行政周刊》,1927年,第11期,第6页。(见表1),国立音乐院职教员的薪俸相对偏低:一来,教务主任萧友梅是学院实际的主事人,也是学院当时唯一的教授,月薪只领300 元,比政府规定的教授月薪最低400 元,还少了25%。二来,讲师的月薪也根据工作量的不同从32—160元不等,如月薪160元的讲师朱英同时兼注册课员,因兼事务主任月薪从144 元涨到208 元的李恩科,皆因教学之余需兼事务性工作,月薪才达标政府规定的讲师级最低工资160元,其余不兼职事务性工作的讲师,月薪多为96元,可见应与学校初创时经费不足有关。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尽管经费严重不足,但从教授国文的副教授易韦斋月薪260元、教授国乐的助教吴伯超月薪100元都符合大学教员的最低月俸来看,是否也能从侧面体现萧友梅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音乐的重视。

表1 大学教员薪俸表

1928年5月28日,学校考虑1928年度新学期招生在即,学校将加招一班,添招新生需扩充校舍、增聘教员、增加校具;且大学院三七七号训令,要求学校增办军育,须增加操场、体育器具以及训练教员等,所以向大学院再次递交了追加预算的呈文“为呈送追加本院预算为年六万元”(见表2),恳请自1928年度(自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起,大学院能在此前学校申请的每年50040 元基础上,再增加9960 元,合计拨发每年60000 元、每月5000 元的经常费。《呈大学院院长请追加本院预算为年六万元由》,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025。国立音乐院自觉缩减办校经费,加招50人只增加1000元,与萧友梅当初设想的“新增50 名学额即增加3000元经费”有所出入,不过也是为争取中央财政拨款的无奈之举——“十七年度(即第二年)学校加招一班,要求大学院照预定计划,每月增加经费3000 元,但是政府只允许加至5000 元,我们没法,只可把学额缩至80名,以期不超过预算”。《本校五周纪念感言》,载《国立音专五周纪念刊》(1932年度),第9页。这是学校每月经常费的第二次增加,1928年6月9日大学院五00 号指令《为呈请拨发本校十七年八月份新预算经费及七月份余款》,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098。同意学校增加办学经费,声明由于中央财政紧绌,只能从同年8月份起开始发放。然9月3日大学院第六三二号训令“令饬仍照十六年度预算开支案”《令饬仍照十六年度预算开支案》,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103。,延迟了学校经常费的增加,1928年度第一学期学校收到的每月经常费只有3060元《为呈请迅予设法垫款以济燃眉》,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113。,第二学期才开始收到每月5000 元的经常费。但由于学校在1928年6月11日起就已开始按照新预算案进行登报招生、添聘教员、增加设备,且7月14日国民政府曾下发训令“自八月一日起各机关俸给概照原数支给免予折减等因,奉令之下复于聘请外国教员时申明并不欠薪”,所以9月3日这道突然变故的训令,让学校在毫无预警的状态下每月均超支1000-2000多元不等。此外,由于教育部所拨经费往往延迟至少1—2个月,譬如:7月份经费当月只发放七成,余下三成要推迟到9、10月才能汇齐。所以教育部下拨的经常费虽列入了当月账内,但实际上当月无法使用到该笔经费,只是虚有其名,不仅房租房捐水电等项不能如期支付,在院教职员薪水也只能按六、七成支发,无法聘定专任校医,就连教学所需的钢琴款也无法正常支付,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请迅予设法垫款以济燃眉》、《请发洋行钢琴价款》、《答复审计院通知书第九十七号查询》,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114、520-37(4)-112-2 016、520-37(4)-112-2 040。

暑假期间(1929年6月20日—8月间),学校因经费困难,加收暑期留校学生的档案、练琴费,引起无力缴纳此笔费用的学生愤而抗议的学潮,并组织学生派代表两次向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请愿。当时正值学校由“大学”转“专科”的将改未改之际,这次学潮无形中加速了学校被迫改制的步伐。1929年7月25日,国立音乐院奉教育训令第九七三号暂行停办《呈送答复审计部查询书》,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2 163、164。教育部派科长谢树英接收,聘黄建中、萧友梅、刘穗九、周淑安、梁就明等组织国立音乐院改组委员会,将其改组为国立音专。因此,根据目前可查资料显示,截至1929年7月底奉令停办日止,国民政府共下发国立音乐院办校经常费77120元,学校支出使用77010.751 元,结存款5161.082元移交至国立音专。

表2 国立音乐院1928年度经常费预算表《国立音乐院十七年度经常费预算表》,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037。

表2 国立音乐院1928年度经常费预算表《国立音乐院十七年度经常费预算表》,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112-1 037。

类 别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总计科 目薪工文具邮电消耗购置修缮旅费交际费房租捐杂支特别费全年度预算数(元)45,156 1440 180 1404 1200 204 96 180 8,160 1620 360 60,000每月份预算数(元)3763 120 15 117 100 17 8 15 680 135 30 5000说 明住院职员伙食在内本院院刊及讲义印刷费在内—自来水电类炭煤在内——每月校舍一所租金一百五十两,宿舍七所租金共计二百七十四两,房捐五十七两三钱六厘—延请各人讲演车费及研究费等—

按照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第十条各种专科学校开办费及每年经常费之最低限度(开办费包含建筑费,设备费等)规定:音乐专科学校开办费最低应有60000元,每年经常费应有50000元,且第一年的经常费至少须有规定数目的2/3,每年扩充设备费至少应占经常费的15%。开办费60000元,根据笔者查找的档案资料,教育部一直以“库款支绌,实苦无力应付”而未准时下发。正如萧友梅在《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五周纪念刊》“本校五周纪念感言”中所言,“开办以来之经济状,本校第一年预定的经费每月三千元,但是开办时招生太迟,以至第一学期不能招足五十名,因此被政府扣去四百元,改为二千六百元,十月份领得的一个月经费,就作为开办费,到十六年第二学期起招足学额,经费亦每月领到三千零六十元;十七年度(即第二年)加招一班,要求大学院照预定计划,毎月增加经费三千元,但是政府只允加至五千元,我们没法,只可把学额缩至八十名,以期不超过预算,十八年度以后,每年提出预算时,均要求政府照本校预定的五年计划逐年增加经费,不料一直到今年,还是未蒙核准,仍照十七年度开支,并且二十年度,一年之内还欠发六个半月经费(廿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份欠发三个月,一万五千元,廿一年一月份欠六成三千元,二三两月欠发七成共七千元,四五六三个月欠发五成七千五百元, 合共欠发三万二千五百元)以致学校一切进行,异常困难。”“本校经费,从十八年度以后,虽然丝毫没有增加,开办费虽然只领过二千六百元,但是经同人极力的撙节,本校现在已有价值五千五百余元的仪器及乐器,价值约六千元的书谱,价值二千五百余元的校具,生学额已极力扩充到九十几名(照现在经费数目应只能收八十名),特别选科及补习班学生还不在内”。时至1933年5月3日下午5 时召开的国立音专“第二十二次校务会议”,仍在讨论请萧友梅校长赴南京与王教长切实请愿,恳请教育部尽快拨放开办费《校闻》,载胡祖植:《音》,1933年3-6月第32-35期合刊,第7页。,直到1934、1935年度中政会核准分别拨发学校临时费80000元和45000元供建筑校舍之用,至此,国立音专才算是领到了延迟五年的开办费。

笔者在此想就《音》第56期首页上刊载的这张照片——“本校正校舍照片”略做说明。(见图2)为何一本未设图片栏目的校刊会破例刊载一副校舍的图片?因为校舍对于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人来说,有着欲说还休却刻骨铭心的记忆与哀愁。

图2 国立音专独立校舍(1935年江湾)

由于国民政府成立时,内地战事未止,中央财政紧绌,应允于战事结束后筹划拨给建校费,所以学校在创建之初没有自己的校舍,此后较长一段时间学校一直需租房办学,无法固定、匹配的教学空间在导致搬家成为学校家常便饭的同时,也限制了学校的扩张发展。因此,学校在1931年2月27日下午5 时的第十八次校务会议上议决,“加推吴稚晖、褚民谊、史量才、王一亭、王云五为校舍建筑费筹募委员会委员”,正式筹划申请经费建造自己的校舍。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国立音专在萧友梅校长的带领下,虽多番向教育部苦苦申请校舍经费,但直至五年后(即1934年)才从直字支令第二二三八、二八一七、三四一九、三九六四号中领到了教育部拨款的八万元临时费,在第五十二次校务会议议决校址地点1935年1月5日,上海市中心区建设委员会批准国立音专承垢市中心区市林路南、市京路北、民恒路东、民政路西之一区地作为国立音专新校舍用地。由于学校资金紧绌,决定先购该处南半段约十六亩,其余半区暂以保留。内容之大概情形后,开始进行校舍建造之相关事宜,1935年7月正校舍和西琴房建成。

新校舍的建成,极大地鼓舞了国立音专师生的士气。诚如1935年《国立音专消息》的几期消息所言:“大上海市中心区方面,又添了一个高尚的艺术文化机关了,这所建筑物,虽没有红樑绿瓦那么宏伟壮观,然在经费极度紧迫之下,能够产生出一个纯朴适用的校舍,是极不容易的事”《国立音专消息》,载《新夜报》之《音乐周刊》,1935年,第42期。,因为“八年来飘摇无定的国立音专校舍,现在已经在市中心区市京路底,找到了个站脚的地位了”,使得“一个堂堂国立学校”,终于可以告别“自成立以来,五迁校舍,而且每次都是被房东老板下逐客令才搬走”而“害天下之大羞”的窘境,能够“在市中心区,市政府大厦后面,民庆路转个弯,市京路底,有一所粉红色墙,黑色屋顶的大厦,占地十余畝”,作为中国的“‘只此一家,并无分支’的新乐府”,虽然“比不上红樑绿瓦那样华严壮观,但它有它一副纯朴庄严而适乎实用的容态。在这个不景气,极紧缩的经济情形之下,能有这么一间实而不华的音校,以供一百余莘莘学子,弦歌不辍地研求,的确是值得安慰的事”整理自瀚:《国立音专新校舍将落成》,载《新夜报》之《音乐周刊》,1935年,第54期。。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学校使用这座由工程师罗邦杰设计及监工,内有卫生设备、暖气装置的恢宏校舍不过两年时间,就遭遇日军轰炸,被迫搬出,临时在徐家汇路852号设办公处,租赁徐家汇路上的骨科医院作校舍,勉力维持教学与招考工作。“正校舍中炮弹二处,女生宿舍中炮弹一处,男生宿舍及东西琴室尚未查明”《公牍》,载何达安:《音》,1937年,第64期,第2页。。由于学校从江湾校区撤出时间较匆忙,仅8月9、10日两天,来不及雇到汽车进行大规模的搬场,因此撤离时仅带走了学生成绩、照片、重要账簿、册籍等贵重且易于移动的物品与设备,其余如图书、乐器、校具、教具等估值近2万元的、大批不易于移动的物品与设备,尚留存在了被炮弹命中的校区。但值得欣慰的是,历经岁月洗礼,这座花费了萧友梅校长及学校同人数度心血才建成的、国立音专校史中的第一座校舍,现今完好的矗立在杨浦区江湾民京路918号,成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杨浦区历史文化教育基地,为更多的人所记忆、怀念。

为弥补巨大的办学收支差,学校除多次向教育部呈递催请拨款的报告外,也尝试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经费,具体包括如下途径:

第一,向各庚款委员会申请经费补贴——萧友梅校长曾分别向中比庚款委员会,中华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中法、中俄庚款委员会,以及中英庚款董事会递交过申请开办费的报告,请求这些委员会本着沟通文化艺术的宗旨,在其项下拨款支持学校建筑校舍或补助设备费,以利艺术事业的长远发展。但各庚款委员会或以补助对象不符,或以补贴经费超支等理由婉拒了学校的申请,仅1930年12月19日,萧友梅致函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请求拨款辅助50,000元作扩充设备之用,最终得1万元购买了少数书籍及一架手摇唱机。《公函》,载青主:《音》,1931年,第10期,第8页。

第二,从学校其他经费项下挪借——从目前可查的数据来看,1929—1937年间,学校杂项收入共计如:选琴租费、宿管费、电灯费等。4080.46 元,月均57 元;学费收入选科费为主。25,726.33元,月均324元;其他收入18,497.93元,月均193元,各项收入月均总计574元。因此,1933年9月—1937年5月,学校每月均从学校项下收入挪借500元左右,以补贴学校当月开支,待年终开支留有结余,再行拨还。譬如:1937年度学校共收入76,044.13元——从教育部领到办学经费69,780.02 元,向学校收入款借支了6264.11内有1386.64 元是1935年度溢收款,经呈教育部批准移作弥补1937年度的缺口。元,除去全年度开销71,844.13 元外,余款4200 元。其中2090.68元准备用于拨还此前由建筑费筹募委员会垫付的1931年度经费,剩余的2109.32元向教育部申请,移作弥补1938年度的支出缺口《为呈请将廿六年度余款拨还建筑费筹募委员会代垫付廿年度经费及弥补本年度短收之安生,并请转咨财政部保留廿五年度临时费,结存数为战后本校修筑校舍之用》,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30 093。。

第三,向属地政府申请可免收的费用——譬如1933年11月27日,学校向上海市政府递交“援例请免房捐函”,经市政府函准法总领事、法公董局董事会议决,最终上海市政府公函(第二八六一号)回复:“法公董局董事会在本年度预算内,列入银五百四十五元四角六分之款,拨给该校作为缴纳房捐之补助金”《公函》,载胡祖植:《音》,1934年,第40-41期合刊,第2页。,因此,自1934年起国立音专每年的房捐费用则免予征收。

第四,向教育部申请追加预算——学校1934年建造校舍时,最初只从教育部领取了80000元建造费,但学校拟采用的“新恒泰营造厂”承造全部校舍工程所估总价为128,940元,造价超过“本年核定建筑费48,940元,此外装设水、暖气管、电灯及各种卫生设备(约计共在10,000元以上),及建筑师监工打样费(合造价百分之四约五六千元)尚不在内,总价超过预算约达65,000元之数”,故萧友梅向教育部呈递“呈送校舍图样并请派员监视开标由”的报告中,请求“此项超过预算数可否由钧部咨商,财部于下年度开始时补予拨发,以竟全功。”《命令》,载廖辅叔:《音》,1935年,第51期,第3-4页。对于学校提出“超支部分请求补发经费”的申请,教育部于1935年3月2日回复学校:由于“二十三年度岁出总预算第二预备费7,343,055元迭经各主管机关转请动支,已不敷分配,嗣后各机关遇有意外事故,或新增设施,以及本于法令或契约确系不可免之事实,必须追加,之费均应查照追加预算程序办理,并应遵照国民政府通令,自筹来源,同时编送岁入概算以凭核转”《奉行政字令知关于嗣后必须追加预算者应遵照通令自筹来源一案令仰遵照》,载上海音乐学院档案520-37(4)-95-3 021。。

与此同时,教职员减发薪水、缩短授课时间、开各学生家长恳亲会请其设法拨助,或向银行抵押借款暂行弥补等,也是学校处理经费严重短缺时的必备手段,力求使1929-1937年间的学校收支趋于平衡。最终,学校1929年度、1932年度、1934年度、1935年度、1936年度月均收支达到平衡,月均结存分别为1424 元、7 元、102 元、18 元和20 元,仅1931年度、1933年度月均收支不平衡,分别结欠180元和93元。

三、结 语

统观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建校前十年从南京国民政府领到的办学经费,总体而言,“数量太少”且“时常拖欠”,事关一所国立大学发展之命脉的教育经费,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虽然民国时期明确规定大学教育经费独立保障制度,总体来说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这十年间的教育经费相对稳定,并总体呈逐年增多的态势,但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社会诸多原因,教育经费仍不免被肆意挪用或拖欠。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大学院院长蔡元培针对教育经费被南北军阀随意侵占、挪用等积弊,于1927年12月22日提出《提议教育经费独立案》,主张“筹备教育银行、指拨各项附税充作基金、为增高教育经费之预备”蔡元培:《提议教育经费独立案》(1927年12月22日),载高平叔:《蔡元培全集》第5 卷,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78页。,要求政府“通令全国财政机关,嗣后听有各省学校专款,及各种教育附税,暨一切教育收入,永远悉数拨归教育机关保管,实行教育会计独立制度;不准丝毫拖欠,亦不准擅自截留挪用;一律解存职院(大学院),听候拨发”蔡元培:《提议教育经费独立案》(1927年12月22日),载高平叔:《蔡元培全集》第5 卷,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78-179页。。此案虽经国民政府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议通过,批准颁行各省市,但当时全国统一的根基未稳,由地方实力派控制的区域或阳奉阴违,或置若周闻,甚至连大学院的经费也因国家财政拮据而无法维持,陷入了困境。直到1931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强调:“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载《法律评论》(北京),1931年,第397期,第3页。。之后,教育经费的计划数额虽因不充裕,但总体而言相对稳定,甚至呈逐年增长之势。例如,1930年教育经费,中央预算额度为1440万余元,占当年国家总预算比重仅为1.46%,但到1935年,这一额度增至4913万余元,占当年国家总预算的4.8%,成为民国以来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比例最高的一年。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北京:商务印书馆,1948年,第52页。也因此,国立音专的每月经常费从1932年度开始稳定地停留在5000 元,至1935年度月均为5542元,1936年度月均为6375元。

其二,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的教育经费受中央财政收入的多寡而时有增减。作为国立音乐专门教育机构,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拨款,虽说民国时期中央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中央直接收入及各省国库收入两组成,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军阀混战不止,军费支出庞大,且财政管理较为紊乱:关税多被用作外债担保,盐税当做债款基金,印花税滥售贱押,烟酒税大多被各省截留不解,“政府每年平均收入的1/5来自于借款,或发行政府公债,或只是银行垫款和透支”〔美〕易劳逸著:《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流产的革命》,陈谦平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第280页。,致使本已偏低的教育经费更显捉襟见肘。故此,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的教育经费不可避免地会受中央财政收入变动的影响,常有拖欠或折成发给的境遇。

其三,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的教育经费受对学科性质和音乐认识的影响而未得到充分的重视。音乐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一直是走着两极分化十分严重的道路过来的——要么阳春白雪,属于士大夫、贵族阶层的专属特权;要么下里巴人,属于市井、勾栏的娱兴节目。正式将其作为一门专业进入高等学府学习,不仅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很陌生,即便是对于高坐在教育主管部门的许多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们,也是一个熟悉的陌生事物。所以,萧友梅最初在北京辛劳7年的音乐办学成果,才会在一夜间被当时的教育总长刘哲冠以“音乐有伤风化”之名,予以全部否定;所以在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创办之后,学校理应获得的经费拨款总是会因各种原因而让道给所谓“实用性”学科的学院。这与政府部门中的一部分人对音乐以及音乐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仍存在偏见不无关系,在他们看来,国立音乐院相较于实用性教育的学院来说,并非国家教育的当务之急和扶持重点。

但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是,不管国立音乐院—国立音专在1927-1937年间获取的经费总数是多少,获得的过程是如何艰难,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即:正是由于教育经费独立制度的保障,当年萧友梅才依靠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每年下拨的这笔紧绌的办学经费,成就了学校办学初期的“黄金十年”,成就了中国近现代音乐史上的“累累硕果”,也成就了现今矗立在世界之林的上海音乐学院,所以这笔教育经费背后的教育经费独立制度的意义殊值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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