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演进下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
2019-06-05
马一德在《法律适用》2019年第3期撰文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大规模扩张而形成了分散化、地域化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布局,存在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审判机制比照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而缺乏对知识产权审判特性的充分考量,对技术问题缺少有力解决途径、行政确权案件循环诉讼、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衔接不畅。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要求推动专业化和一体化改革:地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建设推动了司法专门化进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标志着司法一体化进程的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法庭承担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改革审判机制的功能,未来应进一步扩大、完善地方专门化审判组织布局,构建地方知识产权法院侧重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侧重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侧重规则统一和制度总结的三级联动专业化审判体系;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设技术法官和技术审查官序列,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允许司法对知识产权效力作出实质判断,破解民事侵权、行政确权二元分立和循环诉讼难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关于行政确权、民事侵权裁判结果冲突,不同地方法院之间民事裁判结果冲突的担忧将得到有效的消解,面临实践中因民事侵权和行政确权二元分立带来的严重问题,有必要在侵权案件中允许法院对涉案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效力问题直接作出判断。但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范围广阔、知识产权保护不平衡等因素,以及避免被控侵权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滥用程序权利,建议采取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坚持民事侵权程序中专利效力认定的相对性和有限性,仅在侵权案件中实现公正和效率所必须,其效力仅限于个案,只在个案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具有对世性;专利权存在明显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也可对专利权的效力作出认定,并进一步完善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