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人大代表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作用的建议
2019-06-05张海波
■张海波
一、当前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重要性和严峻挑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其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居首,是当前各项工作重中之重。
风险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各种重大风险最终都可能演变为重大社会风险,进而演变为重大政治风险,最终形成重大国家安全风险。因此,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关口。
当前,多种重大社会风险并存、交织、动态演化、相互放大,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形势相当严峻。
其一,经济持续下行与中美贸易战叠加,私营、中小民营企业生存困难,其吸纳就业的能力必然下降,导致大规模失业风险显著增加。尤其是,数量庞大的农民工一旦失业,既无法有效融入城市,也不愿意回到农村,将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其二,涉及民生的许多政策都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匹配,都可能成为重大社会风险的引爆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当前,在教育、医疗、住房、环保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部分政府部门的服务、管理水平和能力与人民的期待都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些民生领域涉及面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出现政策失误,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社会不满。
其三,一些已经爆发的重大社会风险尚未得到有效化解,还有可能加剧。由退役军人、P2P群体集体表达诉求等引发的重大社会风险虽然已经得到重视,但都只能暂时控制,尚不能从根本上化解。这些重大社会风险都有可能再次、多次爆发,并扩大、激化。
其四,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难度加大,传统的方式方法正在失效。从当前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来看,利益诉求群体正在泛化,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城镇拆迁、农村征地等底层群体,而是涉及了军人、市民、工人、学生、考生家长等众多群体。从社会矛盾诉求的表达形式来看,正在由过去分散化、临时性、短期性的群体性事件向有组织、持续性、长期性的社会运动转变。从社会矛盾诉求的表达内容来看,不仅包括利益诉求,也包括权利诉求。社会矛盾的这些新特点使得一直以来以行政、司法为主要手段的化解方式难以为继。这些社会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就会不断积累,甚至激化,形成重大社会风险。
二、人大代表发挥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作用的法理基础、有利条件与必要性
重大社会风险都是系统性风险,轻则造成社会失序,重则导致政权倾覆。因此,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不是哪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需要各级党政机构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通力合作,共度难关。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更是责无旁贷。
当前,在导致重大社会风险的各种原因中,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历史因素,还有政策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其中,政策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是主要原因,二者相互交织。一直以来,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水平都有待提高。在教育、医疗、住房、环保、就业等民生领域,政策滞后与政策频繁变动并存,政策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情况大量存在。在社会转型期,由于人民群众的预期不断上升,本就容易形成相对剥夺感。由于一些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水平不高,无疑加剧了公众的焦虑心态,导致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现实满足能力不足之间的差距。因此,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关键是要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水平,使政策制定更能体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人大代表发挥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作用不仅具有法理基础,也具备有利条件。各级人大不仅在政策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也是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渠道,是连接、架通政策供给和政策需求之间“鸿沟”的纽带和桥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第七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在各级地方人大,人大代表都可以通过提议案的方式来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设置政策议程,也可以通过质询的形式来监督政策的执行。
在当前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严峻形势下,积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水平,也十分必要。近些年,政策制定“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日益突出,这也是导致社会矛盾扩散、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有利于纠正这一不良倾向,使政策制定从以部门为中心转向以人民为中心。
三、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发挥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作用的具体建议
从提升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入手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推动一些严重滞后的政策的及时修订,消化社会矛盾的存量;另一方面,强化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控制社会矛盾的增量。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对网络舆情中相关政策诉求的梳理,推动一些严重滞后的政策的及时修订。省级人大政策研究部门可以积极与本级政府网信部门合作,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用舆情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对网络舆情中涉及教育、医疗、住房、环保和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政策诉求进行详细梳理,对网民意见突出、确属严重滞后且与本级政府相关的政策进行识别,将其作为本级人大代表议案的议题参考。对于网民意见突出、确属严重滞后但与本级政府无关的政策,可由省级人大政策研究部门向上级人大政策研究部门反馈或向下级人大政策研究部门传达。
二是加强对群众上访相关政策诉求的梳理,推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政策的及时修订。省级人大政策研究部门可以积极与本级政府信访部门合作,对群众上访中涉及教育、医疗、住房、环保和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政策诉求进行详细梳理,对上访群众意见突出、明显不合理且与本级政府有关的政策进行识别,将其作为本级人大代表议案的议题参考。对于上访群众意见突出、明显不合理但与本级政府无关的政策,可由省级人大政策研究部门向上级人大政策研究部门反馈或向下级人大政策研究部门传达。对于人大代表在参与信访办理过程中识别的合理政策诉求进行汇总,对于其中确属合理的部分,列入本级人大代表议案的议题参考。
三是加强人大代表在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决策出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参与。各级人大可以与本级政法委开展合作,主动推动人大代表参与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决策出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参与,尤其是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和使用环节的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关注民情、了解民情、代表民情的优势。
四是对于一些社会高度敏感的政策议题,可由人大代表通过议案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反馈。对于住房、教育、医疗、环保、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敏感政策议题,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议案的形式先行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以引起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充分讨论,听取和吸收群众意见,避免由政府部门直接出台相关政策而引发社会震动。
五是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的引导,推动人大代表关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社会风险。充分利用人大代表来源广泛、信息敏感的优势,引导人大代表强化责任担当,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社会风险勤于调研、勇于破解、敢于发声,直面重大社会风险的挑战。